【我委印发《天津市老人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指导老人家食堂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本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水平,保障老年人饮食安全,让老年人吃得放心、吃得安心,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老年人助餐服务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老人家食堂的开设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老人家食堂,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导各街道(乡镇)委托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社区食堂、社会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或由居(村)委会依法开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餐饮单位。
第四条 老人家食堂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制作场所、设备设施,结构布局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
第五条 老人家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项目经营。
第六条 老人家食堂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第七条 老人家食堂应公示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信息、每周菜单和主食情况。鼓励老人家食堂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老年人膳食指导》(WS/T 556—2017)的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健康营养适口的饮食。
第八条 老人家食堂应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老人家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按要求保留培训记录。
第十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手部有伤口的从业人员,使用的创可贴宜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三条 老人家食堂经营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卫生符合规定要求。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厨垃圾应按照指定地点存放,与具有餐厨垃圾清运资质的单位签订清运合同,落实餐厨垃圾定点清运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老人家食堂应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消毒等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备,并定期清洁;定期清洗、校验保温及冷藏冷冻设备设施,确保温度(保温不低于60℃,冷藏0℃~8℃,冷冻应低于-12℃以下,)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老人家食堂购进食品原料应当按照要求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外包装标签标识符合规定要求,按照外包装标签标识的温度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第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管理应实行专账记录、专柜(位)保存。
第十九条 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措施,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
(1)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下同)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2)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触不洁物;
(3)食品处理区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
(4)不得在辅助区(如卫生间、更衣区等)内加工制作食品、清洗消毒餐饮具;
(5)餐饮服务场所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
第二十条 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
(4)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6)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9)使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如织纹螺等);
(10)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加工制作行为。
第二十一条 加工制作食品应在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内进行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并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容器、包装材料盛放食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第二十三条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食品制作加工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符合要求。使用一次性容器、餐饮具的,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成的容器、餐饮具,宜采用可降解材料制成的容器、餐饮具。
第二十四条 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运转正常。
第二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第二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第二十七条 为老年人集中用餐配送的餐饮单位,应具备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主体资格。未取得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主体资格的餐饮单位,不得从事集中用餐配送服务活动。
为老年人配送食品的,食品盛放容器或者外包装上应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配送食品的储存、运输等符合规定要求。
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二十八条 老人家食堂为老年人住宅配送热食类食品,盛放食品的餐具应为食品相关产品,配送食品的容器应具备保温功能,配送到老年人手中的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60℃。
第二十九条 老人家食堂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食品留样。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
第三十条 老人家食堂每周应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自评,及时纠正自查自评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
第三十一条 老人家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发现其制作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老年人停止食用。同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疾控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第一条 为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指导老人家食堂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本市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水平,保障老年人饮食安全,让老年人吃得放心、吃得安心,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老年人助餐服务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老人家食堂的开设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老人家食堂,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导各街道(乡镇)委托社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食堂、养老机构食堂、社区食堂、社会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或由居(村)委会依法开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餐饮单位。
第四条 老人家食堂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制作场所、设备设施,结构布局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
第五条 老人家食堂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项目经营。
第六条 老人家食堂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
第七条 老人家食堂应公示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信息、每周菜单和主食情况。鼓励老人家食堂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老年人膳食指导》(WS/T 556—2017)的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健康营养适口的饮食。
第八条 老人家食堂应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老人家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按要求保留培训记录。
第十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手部有伤口的从业人员,使用的创可贴宜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三条 老人家食堂经营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卫生符合规定要求。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厨垃圾应按照指定地点存放,与具有餐厨垃圾清运资质的单位签订清运合同,落实餐厨垃圾定点清运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老人家食堂应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消毒等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备,并定期清洁;定期清洗、校验保温及冷藏冷冻设备设施,确保温度(保温不低于60℃,冷藏0℃~8℃,冷冻应低于-12℃以下,)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老人家食堂购进食品原料应当按照要求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外包装标签标识符合规定要求,按照外包装标签标识的温度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第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管理应实行专账记录、专柜(位)保存。
第十九条 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措施,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
(1)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下同)分开存放,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分类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2)接触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或者接触不洁物;
(3)食品处理区内不得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
(4)不得在辅助区(如卫生间、更衣区等)内加工制作食品、清洗消毒餐饮具;
(5)餐饮服务场所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
第二十条 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
(4)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5)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6)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使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9)使用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如织纹螺等);
(10)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加工制作行为。
第二十一条 加工制作食品应在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内进行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并在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容器、包装材料盛放食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第二十三条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食品制作加工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符合要求。使用一次性容器、餐饮具的,应选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成的容器、餐饮具,宜采用可降解材料制成的容器、餐饮具。
第二十四条 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运转正常。
第二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第二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第二十七条 为老年人集中用餐配送的餐饮单位,应具备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主体资格。未取得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主体资格的餐饮单位,不得从事集中用餐配送服务活动。
为老年人配送食品的,食品盛放容器或者外包装上应标注食品加工制作时间和食用时限,配送食品的储存、运输等符合规定要求。
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二十八条 老人家食堂为老年人住宅配送热食类食品,盛放食品的餐具应为食品相关产品,配送食品的容器应具备保温功能,配送到老年人手中的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60℃。
第二十九条 老人家食堂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食品留样。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
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应由专人管理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
第三十条 老人家食堂每周应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自查自评,及时纠正自查自评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
第三十一条 老人家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发现其制作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老年人停止食用。同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疾控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济宁身边事# 【山东2022年底前要建10万个充电桩!济宁市具体任务出炉】
12月9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山东各地市分阶段建设任务。按照部署,到2022年底前,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0万个以上,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记者在2019-2022年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中获悉:
济宁市截至2019年初实际完成情况:电动车(辆)34400,充电桩(个)1826,公共充电桩(个)678;
截至2020年累计完成目标任务:充电桩(个)6040,公共充电桩(个)1370;
截至2022年累计完成目标任务:充电桩(个)11630,公共充电桩(个)2260;
《意见》明确了7项重点任务,包括建设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居民区、公共停车场、公务用车、专用领域、旅游景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等。
其中,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已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2022年年底前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在道路沿途因地制宜建设快充站,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省内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2022年年底前,全省4A级以上旅游景区基本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山东同时确定了8项保障措施,包括加强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简化建设审批手续,推进配套电网工程建设,降低用电成本,加大政策支持,做好企业备案服务保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充电设施建设标准。
各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的两部制电价,2025年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统筹使用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助、无偿划拨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全省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停车场,给予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2小时/天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提供充电服务实时停车优惠。https://t.cn/AiDAmzLi
12月9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山东各地市分阶段建设任务。按照部署,到2022年底前,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0万个以上,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记者在2019-2022年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中获悉:
济宁市截至2019年初实际完成情况:电动车(辆)34400,充电桩(个)1826,公共充电桩(个)678;
截至2020年累计完成目标任务:充电桩(个)6040,公共充电桩(个)1370;
截至2022年累计完成目标任务:充电桩(个)11630,公共充电桩(个)2260;
《意见》明确了7项重点任务,包括建设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居民区、公共停车场、公务用车、专用领域、旅游景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等。
其中,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已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2022年年底前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设施,在道路沿途因地制宜建设快充站,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省内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2022年年底前,全省4A级以上旅游景区基本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山东同时确定了8项保障措施,包括加强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简化建设审批手续,推进配套电网工程建设,降低用电成本,加大政策支持,做好企业备案服务保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充电设施建设标准。
各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的两部制电价,2025年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统筹使用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助、无偿划拨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全省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停车场,给予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2小时/天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提供充电服务实时停车优惠。https://t.cn/AiDAmzLi
【南生圍罕見「未決定用途」土地 財團申建住宅涉3848伙】
政府銳意發展新界空置土地,有財團率先「出手」,申請將元朗南生圍東成里一帶、一幅閒置達29年,規劃為「未決定用途」的土地,興建為3848伙大型住宅項目,提供16幢高層及34幢洋房,規模直逼區內指標屋苑YOHO TOWN;現時項目大部分為閒置土地或被零碎的寮屋及棕地作業。
該項目位於元朗南生圍丈量約份103、115約多個地段,鄰近博愛醫院,據城規會文件顯示,目前屬「未決定用途」地帶,新近財團申請改劃為擬議綜合住宅發展,項目地盤面積約57.7萬方呎,擬議地積比約3.182倍發展,可建樓面約183.5萬方呎,當中住宅部分則以地積比3.082發展,涉及樓面約177.76萬方呎,擬興建16幢不高於45層分層單位,涉及3814伙,以及34幢樓高3層洋房,合共提供3848伙,平均住宅單位面積約462方呎。規模直逼區內指標屋苑YOHO TOWN。另有0.1倍地積比率作非住宅用途,相關樓面約57675方呎;同時提供不少於12萬方呎的私人休憩用地,及522個車位。
該地點自1990年規劃為「非指定用途」地帶後,並於1994年指定為「未決定用途」地帶。時至今日該地閒置29年仍未有發展定案,目前該地大部分為閒置土地或被零碎的寮屋及棕地作業所佔據。
是次申請的公司為Winghing Investments Limited等,公司董事為蘇永乾,過往曾經擔任新地旗下子公司的董事及顧問。而新地否認,上述項目由其持有。
申請人指,多年來因等候西鐵線以及元朗排水繞道最終走線,包括是次項目地點在內的「未決定用途」地帶發展用途一直未有定案;隨著該兩項工程項目已於2003年及2006年完工,申請地點卻一直保留為「未決定用途」地帶,認為浪費一片鄰近元朗新市鎮旁並可隨時用作發展的土地。
申請人續指,透過私營模式發展,擬議發展將可促進東成里的綜合發展,同時保留地帶其餘部分的發展潛力,發揮長期未善用的發展潛力,以應對全港可發展土地的急切需求,及時提供房屋以緩解短至中期的房屋短缺。並指該項目可短期提供3848伙,佔政府全年供應目標的29%。
近年不少發展商積極發展元朗南生圍一帶的土地,新地於今年10月曾申請將該區鄰近項目,申請放寬發展密度以興建住宅,可建樓面約94.36萬方呎,擬興建8幢住宅,提供1955個單位,並引入「跨代共居房屋」概念,其中部分單位會採取長者友善設計。另地盤東北面將設有約2.58萬方呎的園景區,作緩衝用途。
此外,嘉里持有的九龍灣嘉里危險品倉,新近亦向城規會申請放寬兩成地積比,以重建為商廈。據文件顯示,該地屬「商業(2)」地帶,地盤面積約46211方呎,申請由現時地積比率9.5倍放寬至11.4倍發展,以重建成1幢樓高26層、另連5層地庫的商廈,涉及約52.67萬方呎。申請人指,擬議發展符合活化工廈政策,新增商業樓面可加快觀塘商貿區轉型;同時提供海濱長廊予公眾使用,並附設商業設施以提高吸引力。事實上,該項目曾於2012年獲批重建作住宅,提供3幢分層住宅,涉及約216個單位。
政府銳意發展新界空置土地,有財團率先「出手」,申請將元朗南生圍東成里一帶、一幅閒置達29年,規劃為「未決定用途」的土地,興建為3848伙大型住宅項目,提供16幢高層及34幢洋房,規模直逼區內指標屋苑YOHO TOWN;現時項目大部分為閒置土地或被零碎的寮屋及棕地作業。
該項目位於元朗南生圍丈量約份103、115約多個地段,鄰近博愛醫院,據城規會文件顯示,目前屬「未決定用途」地帶,新近財團申請改劃為擬議綜合住宅發展,項目地盤面積約57.7萬方呎,擬議地積比約3.182倍發展,可建樓面約183.5萬方呎,當中住宅部分則以地積比3.082發展,涉及樓面約177.76萬方呎,擬興建16幢不高於45層分層單位,涉及3814伙,以及34幢樓高3層洋房,合共提供3848伙,平均住宅單位面積約462方呎。規模直逼區內指標屋苑YOHO TOWN。另有0.1倍地積比率作非住宅用途,相關樓面約57675方呎;同時提供不少於12萬方呎的私人休憩用地,及522個車位。
該地點自1990年規劃為「非指定用途」地帶後,並於1994年指定為「未決定用途」地帶。時至今日該地閒置29年仍未有發展定案,目前該地大部分為閒置土地或被零碎的寮屋及棕地作業所佔據。
是次申請的公司為Winghing Investments Limited等,公司董事為蘇永乾,過往曾經擔任新地旗下子公司的董事及顧問。而新地否認,上述項目由其持有。
申請人指,多年來因等候西鐵線以及元朗排水繞道最終走線,包括是次項目地點在內的「未決定用途」地帶發展用途一直未有定案;隨著該兩項工程項目已於2003年及2006年完工,申請地點卻一直保留為「未決定用途」地帶,認為浪費一片鄰近元朗新市鎮旁並可隨時用作發展的土地。
申請人續指,透過私營模式發展,擬議發展將可促進東成里的綜合發展,同時保留地帶其餘部分的發展潛力,發揮長期未善用的發展潛力,以應對全港可發展土地的急切需求,及時提供房屋以緩解短至中期的房屋短缺。並指該項目可短期提供3848伙,佔政府全年供應目標的29%。
近年不少發展商積極發展元朗南生圍一帶的土地,新地於今年10月曾申請將該區鄰近項目,申請放寬發展密度以興建住宅,可建樓面約94.36萬方呎,擬興建8幢住宅,提供1955個單位,並引入「跨代共居房屋」概念,其中部分單位會採取長者友善設計。另地盤東北面將設有約2.58萬方呎的園景區,作緩衝用途。
此外,嘉里持有的九龍灣嘉里危險品倉,新近亦向城規會申請放寬兩成地積比,以重建為商廈。據文件顯示,該地屬「商業(2)」地帶,地盤面積約46211方呎,申請由現時地積比率9.5倍放寬至11.4倍發展,以重建成1幢樓高26層、另連5層地庫的商廈,涉及約52.67萬方呎。申請人指,擬議發展符合活化工廈政策,新增商業樓面可加快觀塘商貿區轉型;同時提供海濱長廊予公眾使用,並附設商業設施以提高吸引力。事實上,該項目曾於2012年獲批重建作住宅,提供3幢分層住宅,涉及約216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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