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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华录#【忙碌于《梦华录》内外的两宋女商人】
当下,由杨阳执导、张巍编剧,刘亦菲、陈晓、柳岩、林允等主演的古装电视剧《梦华录》正在热播中,主要讲述的是三位女子——脱离贱籍的赵盼儿、身在乐籍的宋引章以及屠户出身的孙三娘,在东京城演绎的种种故事。
本剧改编自近600年前的名作——关汉卿所著的元杂剧《赵盼儿风月救风尘》。不过,关汉卿的原著故事在本剧中只构成前面大约六分之一的情节,之后本剧基于现代人特别是现代女性的情感及奋斗视角增加了大量的演绎内容,主要讲述了三姐妹在东京城追求爱情和事业自立的故事。
虽然是一部现代视角的古装剧,不过那些曾经在历史上活动于两宋时期的女子,她们在历史上吉光片羽般的印记,也着实在本剧中留下了些许踪迹。本期我们就从剧中的这些印记出发,追溯一下,两宋时期那些曾经发生过的真实故事。
本剧的主干剧情就是赵盼儿等人在东京城开了一家茶坊,开始了我们现在俗称的“逆袭”奋斗之旅。而在真实历史上,宋代女子经商,算得上是比较常见的事。
一招特色走天下,宋代也有“网红店”
两宋之交的孟元老《东京梦华录》中记录了北宋都城汴梁城诸多“网红”名店,其中即有女性开办的“王小姑酒店”“曹婆婆肉饼”“丑婆婆药铺”等。
此后南宋周密作《武林旧事》、吴自牧作《梦粱录》,其中也记录了都城临安内的诸家女子开设的名店,诸如“李婆婆杂菜羹”“陈妈妈泥面具风药铺”等,其中甚至还有一家跟本剧赵盼儿等人是同行,这就是王妈妈家的“一窟鬼茶坊”,这家茶坊开在临安城市南坊北三元楼前的中瓦子,是临安城中有数的名店,乃是“士大夫期朋约友会聚之处”。
剧中赵盼儿等人在与竞争同行茶汤巷的斗茶比赛中,并无绝对实力的碾压,最终以独一无二的手艺风味胜出。特色二字知易行难,本就是两宋女子经商的要诀之一,历史上两宋商贾女子中,最谙此中之道者,首推宋五嫂。
按照袁褧《枫窗小牍》所载,宋五嫂本是袁家婢女,似乎是专司厨膳的,素来烹得一手好鱼羹,后来嫁与汴京城中某酒家老板,成为酒家妇。
北宋灭亡之后,宋五嫂颠沛流离,辗转来到南宋临安城,于钱塘门外开店,主打“宋五嫂鱼羹”。而当她作为汴京昔日故人,被太上皇宋高宗赵构召见之时,宋五嫂除了与太上皇交流往事之外,还进上了她那原装汴京手艺制作的鱼羹。
一碟汴京味,百种故国情,赵构得以食鱼知味,遂赐宋五嫂金钱十枚、银钱百枚、绢十疋,而得到宋高宗强烈广告推介效应的宋五嫂鱼羹,从此扬名指数飙升,成为临安城里需要排队抢购的网红食品。
宋五嫂凭借特色食品闯出事业的故事是如此传奇,以至于数百年后明朝冯梦龙把她的故事写进了《喻世明言》中,并留下诗评:“一碗鱼羹值几钱?旧京遗制动天颜。”
而在南宋周密《武林旧事》中,关于这位女商人成功的圆满结局,是这样描述的:“人竞市之,遂成富媪。”也就是宋五嫂凭借拳头产品鱼羹,终成致富达人。而尤其值得注意的,就是句中最后这个“媪”字,按《说文解字》,媪乃“女老称也”。
宋五嫂作酒家娘烹制鱼羹的汴京城,在公元1127年被女真军攻陷,而她得太上皇宋高宗产品推介之时,已经是公元1179年,期间已历52年,半个世纪的江湖漂泊中,宋五嫂又经历了怎样的人生悲欢?历史没有再答。宋五嫂在岁月中留下永恒印记的,只有半个世纪的风雨之下仍不曾改变的烹鱼手艺。
两宋女商兴起,有进步也有局限
剧中赵盼儿等女性在东京城闯出一番事业,其历史背景正是曾经活跃于两宋的众多商贾女子。女性商人在两宋时期的大量出现,由大历史言之,实是自中唐以后两税法实行,中古时期封建王朝的经济基础、社会分层变迁所致。诸多历史现实因素汇集之下的直观结果,就是商人在唐宋时期逐渐摆脱“四民”之限,社会地位有所提高。
而唐代坊市空间在宋代被突破后所引发的手工商业繁荣,也为女性商贾活跃提供了历史机遇,当时在汴梁临安等大都市以及沿海、沿运河的港口市镇中,大量女性纷纷从事商业活动,因此才会在两宋文献中留下诸多女性商贾的故事。
但是,就跟剧中赵盼儿选择开办的茶坊一样,文献中所记录的两宋商贾女性,在历史上从事的商业面其实还是很窄的,基本就局限于餐饮、住宿以及手工业(诸如药铺)等行业,绝少涉及大宗货物、高价值商品交易等。这些女性惯常从事的商业,特点就是规模小、收益少,《史记》中记载的先秦“巴寡妇清”那种富可敌国的女性豪商在两宋时期是不存在的。这也是两宋女性地位社会经济在上升的同时也存在局限的一种反映。
除了现代视角下的事业奋斗这一主线外,本剧中还呈现了不少两宋时期的大大小小的历史印记,以管窥豹之下,对于宋史爱好者别有一番滋味。比如剧中赵盼儿等与茶汤巷的斗茶情节,从点茶的输赢标准到惊艳的茶百戏,都让人把更多目光转移到两宋历史上曾经盛极一时的斗茶之风——
北宋蔡襄《茶论》:“茶少汤多,则云脚散;汤少茶多,则粥面聚。钞茶一钱七,先注汤调令极匀,又添注入环回击拂。汤上盏可四分则止,视其面色鲜白,著盏无水痕为绝佳。建安斗试,以水痕先者为负,耐久者为胜,故较胜负之说,曰相去一水两水。”
北宋陶谷《清异录》:“近世有下汤运匕,别施妙诀,使汤纹水脉成物象者,禽兽虫鱼花草之属,纤巧如画,但须臾即就散灭,此茶之变也。时人谓之‘茶百戏’。”
两宋之交孟元老所著《东京梦华录》,至今仍是研究两宋民俗的重要参考。
孟元老在其序中如是说:“暗想当年,节物风流,人情和美,但成怅恨。近与亲戚会面,谈及曩昔,后生往往妄生不然。仆恐浸久,论其风俗者,失于事实,诚为可惜。谨省记编次成集,庶几开卷得睹当时之盛。古人有梦游华胥之国,其乐无涯者。仆今追念,回首怅然,岂非华胥之梦觉哉!目之曰《梦华录》。”
回首历史文献中的两宋故事,我们既能看到那时社会的人间烟火,也能够看到宋代女性留下的身影。在这一番溯源中,历史再一次显现出无穷的魅力。
当下,由杨阳执导、张巍编剧,刘亦菲、陈晓、柳岩、林允等主演的古装电视剧《梦华录》正在热播中,主要讲述的是三位女子——脱离贱籍的赵盼儿、身在乐籍的宋引章以及屠户出身的孙三娘,在东京城演绎的种种故事。
本剧改编自近600年前的名作——关汉卿所著的元杂剧《赵盼儿风月救风尘》。不过,关汉卿的原著故事在本剧中只构成前面大约六分之一的情节,之后本剧基于现代人特别是现代女性的情感及奋斗视角增加了大量的演绎内容,主要讲述了三姐妹在东京城追求爱情和事业自立的故事。
虽然是一部现代视角的古装剧,不过那些曾经在历史上活动于两宋时期的女子,她们在历史上吉光片羽般的印记,也着实在本剧中留下了些许踪迹。本期我们就从剧中的这些印记出发,追溯一下,两宋时期那些曾经发生过的真实故事。
本剧的主干剧情就是赵盼儿等人在东京城开了一家茶坊,开始了我们现在俗称的“逆袭”奋斗之旅。而在真实历史上,宋代女子经商,算得上是比较常见的事。
一招特色走天下,宋代也有“网红店”
两宋之交的孟元老《东京梦华录》中记录了北宋都城汴梁城诸多“网红”名店,其中即有女性开办的“王小姑酒店”“曹婆婆肉饼”“丑婆婆药铺”等。
此后南宋周密作《武林旧事》、吴自牧作《梦粱录》,其中也记录了都城临安内的诸家女子开设的名店,诸如“李婆婆杂菜羹”“陈妈妈泥面具风药铺”等,其中甚至还有一家跟本剧赵盼儿等人是同行,这就是王妈妈家的“一窟鬼茶坊”,这家茶坊开在临安城市南坊北三元楼前的中瓦子,是临安城中有数的名店,乃是“士大夫期朋约友会聚之处”。
剧中赵盼儿等人在与竞争同行茶汤巷的斗茶比赛中,并无绝对实力的碾压,最终以独一无二的手艺风味胜出。特色二字知易行难,本就是两宋女子经商的要诀之一,历史上两宋商贾女子中,最谙此中之道者,首推宋五嫂。
按照袁褧《枫窗小牍》所载,宋五嫂本是袁家婢女,似乎是专司厨膳的,素来烹得一手好鱼羹,后来嫁与汴京城中某酒家老板,成为酒家妇。
北宋灭亡之后,宋五嫂颠沛流离,辗转来到南宋临安城,于钱塘门外开店,主打“宋五嫂鱼羹”。而当她作为汴京昔日故人,被太上皇宋高宗赵构召见之时,宋五嫂除了与太上皇交流往事之外,还进上了她那原装汴京手艺制作的鱼羹。
一碟汴京味,百种故国情,赵构得以食鱼知味,遂赐宋五嫂金钱十枚、银钱百枚、绢十疋,而得到宋高宗强烈广告推介效应的宋五嫂鱼羹,从此扬名指数飙升,成为临安城里需要排队抢购的网红食品。
宋五嫂凭借特色食品闯出事业的故事是如此传奇,以至于数百年后明朝冯梦龙把她的故事写进了《喻世明言》中,并留下诗评:“一碗鱼羹值几钱?旧京遗制动天颜。”
而在南宋周密《武林旧事》中,关于这位女商人成功的圆满结局,是这样描述的:“人竞市之,遂成富媪。”也就是宋五嫂凭借拳头产品鱼羹,终成致富达人。而尤其值得注意的,就是句中最后这个“媪”字,按《说文解字》,媪乃“女老称也”。
宋五嫂作酒家娘烹制鱼羹的汴京城,在公元1127年被女真军攻陷,而她得太上皇宋高宗产品推介之时,已经是公元1179年,期间已历52年,半个世纪的江湖漂泊中,宋五嫂又经历了怎样的人生悲欢?历史没有再答。宋五嫂在岁月中留下永恒印记的,只有半个世纪的风雨之下仍不曾改变的烹鱼手艺。
两宋女商兴起,有进步也有局限
剧中赵盼儿等女性在东京城闯出一番事业,其历史背景正是曾经活跃于两宋的众多商贾女子。女性商人在两宋时期的大量出现,由大历史言之,实是自中唐以后两税法实行,中古时期封建王朝的经济基础、社会分层变迁所致。诸多历史现实因素汇集之下的直观结果,就是商人在唐宋时期逐渐摆脱“四民”之限,社会地位有所提高。
而唐代坊市空间在宋代被突破后所引发的手工商业繁荣,也为女性商贾活跃提供了历史机遇,当时在汴梁临安等大都市以及沿海、沿运河的港口市镇中,大量女性纷纷从事商业活动,因此才会在两宋文献中留下诸多女性商贾的故事。
但是,就跟剧中赵盼儿选择开办的茶坊一样,文献中所记录的两宋商贾女性,在历史上从事的商业面其实还是很窄的,基本就局限于餐饮、住宿以及手工业(诸如药铺)等行业,绝少涉及大宗货物、高价值商品交易等。这些女性惯常从事的商业,特点就是规模小、收益少,《史记》中记载的先秦“巴寡妇清”那种富可敌国的女性豪商在两宋时期是不存在的。这也是两宋女性地位社会经济在上升的同时也存在局限的一种反映。
除了现代视角下的事业奋斗这一主线外,本剧中还呈现了不少两宋时期的大大小小的历史印记,以管窥豹之下,对于宋史爱好者别有一番滋味。比如剧中赵盼儿等与茶汤巷的斗茶情节,从点茶的输赢标准到惊艳的茶百戏,都让人把更多目光转移到两宋历史上曾经盛极一时的斗茶之风——
北宋蔡襄《茶论》:“茶少汤多,则云脚散;汤少茶多,则粥面聚。钞茶一钱七,先注汤调令极匀,又添注入环回击拂。汤上盏可四分则止,视其面色鲜白,著盏无水痕为绝佳。建安斗试,以水痕先者为负,耐久者为胜,故较胜负之说,曰相去一水两水。”
北宋陶谷《清异录》:“近世有下汤运匕,别施妙诀,使汤纹水脉成物象者,禽兽虫鱼花草之属,纤巧如画,但须臾即就散灭,此茶之变也。时人谓之‘茶百戏’。”
两宋之交孟元老所著《东京梦华录》,至今仍是研究两宋民俗的重要参考。
孟元老在其序中如是说:“暗想当年,节物风流,人情和美,但成怅恨。近与亲戚会面,谈及曩昔,后生往往妄生不然。仆恐浸久,论其风俗者,失于事实,诚为可惜。谨省记编次成集,庶几开卷得睹当时之盛。古人有梦游华胥之国,其乐无涯者。仆今追念,回首怅然,岂非华胥之梦觉哉!目之曰《梦华录》。”
回首历史文献中的两宋故事,我们既能看到那时社会的人间烟火,也能够看到宋代女性留下的身影。在这一番溯源中,历史再一次显现出无穷的魅力。
20年交30万,以后保险账户可滚到几百万?
于细微处见知著,从小案中显正义。一桩桩与群众利益切身相关、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看似很“小”的案件,却寄寓着公平正义的诸多“大道理”。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栏目,带您体会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担当与决心,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传递出的法治正能量。
“20年交30万,到娃儿五六十岁
保险账户里面可以滚到几百万……”
在为其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时
胡某被保险公司销售的一番宣传所吸引
购买保险,由此引发一场官司
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销售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投保人胡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依法酌定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承担责任,向投保人胡某返还相应保费。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0月20日,胡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提交投保书载明,投保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期20年,期交保费13750元;附加险期交保费15967.25元,交费频次为年交,一年期主险/附加险自动申请续保。主险合同同时约定,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解除主险合同,并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后,胡某向保险公司支付8期保险费12万余元。2018年12月26日,胡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仅依据合同约定核算并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但是,胡某认为当初的销售人员艾某存在误导销售行为,遂通过微信与艾某联系,询问艾某销售保险时承诺的“20年交30万,到我娃儿五六十岁保险账户里面可以滚到几百万,是不是”,艾某回答说当时是根据公司打印出来的收益表给客户讲的,后来才发现不靠谱。当胡某问及买保险时未告诉她退保险会有损失时,艾某回答“退保险有损失我也是后来才知道的......我后来发现退保险只能退现金价值,拿不回本钱的,保险公司猫腻多啊,业务员也有难处,如果给客户讲第一年交1万保费进去,第三年只能退3千,哪个还得买嘛”。
后胡某向重庆银保监局投诉举报,重庆银保监局于2021年4月9日作出调查意见书,认定该销售人员在销售上述保险过程中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胡某据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经支付的保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保险合同已因胡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故胡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实质是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重庆银保监局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具有专业、权威的判断能力,其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作出的认定,系履行监管职能的体现,故应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但是,保险法并未规定当保险人或其业务人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时,保险合同解除后应如何处理。此时,在特别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公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适用一般法即合同法或者民法总则的规定。
本案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销售人员艾某存在向投保人夸大保险收益等行为,对于投保人订立合同会产生一定的误导,即便在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同时,投保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阅读并签署投保单、提示书以及接受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后仍轻信保险销售人员的宣传,其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故法院酌情确定保险公司承担50%的责任比例,其他损失后果由胡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一审法官肖明明介绍说,实践中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推广保险产品,多采取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徕客户,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因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本案中,从胡某所主张的具体责任内容来看,其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即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用。因此,在保险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一般法的规定作出裁判。保险公司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理应承担合同解除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鉴于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时对保险内容及相关后果没有尽可能多地去了解,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依法酌定保险人和投保人各承担50%的责任。
近年来,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直接侵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并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于保险业的信任危机。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既教育引导保险公司诚信经营,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又有力警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树立正确理性的保险消费观,相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时全面了解所选保险产品的内容及不利后果,不能轻信误导性销售宣传。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于细微处见知著,从小案中显正义。一桩桩与群众利益切身相关、与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看似很“小”的案件,却寄寓着公平正义的诸多“大道理”。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栏目,带您体会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担当与决心,感受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所传递出的法治正能量。
“20年交30万,到娃儿五六十岁
保险账户里面可以滚到几百万……”
在为其子女投保人身保险时
胡某被保险公司销售的一番宣传所吸引
购买保险,由此引发一场官司
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销售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投保人胡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时,保险人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依法酌定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承担责任,向投保人胡某返还相应保费。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10月20日,胡某作为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提交投保书载明,投保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期20年,期交保费13750元;附加险期交保费15967.25元,交费频次为年交,一年期主险/附加险自动申请续保。主险合同同时约定,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解除主险合同,并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后,胡某向保险公司支付8期保险费12万余元。2018年12月26日,胡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仅依据合同约定核算并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但是,胡某认为当初的销售人员艾某存在误导销售行为,遂通过微信与艾某联系,询问艾某销售保险时承诺的“20年交30万,到我娃儿五六十岁保险账户里面可以滚到几百万,是不是”,艾某回答说当时是根据公司打印出来的收益表给客户讲的,后来才发现不靠谱。当胡某问及买保险时未告诉她退保险会有损失时,艾某回答“退保险有损失我也是后来才知道的......我后来发现退保险只能退现金价值,拿不回本钱的,保险公司猫腻多啊,业务员也有难处,如果给客户讲第一年交1万保费进去,第三年只能退3千,哪个还得买嘛”。
后胡某向重庆银保监局投诉举报,重庆银保监局于2021年4月9日作出调查意见书,认定该销售人员在销售上述保险过程中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胡某据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已经支付的保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保险合同已因胡某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故胡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实质是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重庆银保监局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具有专业、权威的判断能力,其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作出的认定,系履行监管职能的体现,故应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但是,保险法并未规定当保险人或其业务人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时,保险合同解除后应如何处理。此时,在特别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公平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适用一般法即合同法或者民法总则的规定。
本案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销售人员艾某存在向投保人夸大保险收益等行为,对于投保人订立合同会产生一定的误导,即便在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同时,投保人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阅读并签署投保单、提示书以及接受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后仍轻信保险销售人员的宣传,其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故法院酌情确定保险公司承担50%的责任比例,其他损失后果由胡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一审法官肖明明介绍说,实践中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为推广保险产品,多采取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方式招徕客户,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因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本案中,从胡某所主张的具体责任内容来看,其系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即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用。因此,在保险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一般法的规定作出裁判。保险公司存在一定销售误导行为,理应承担合同解除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鉴于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时对保险内容及相关后果没有尽可能多地去了解,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依法酌定保险人和投保人各承担50%的责任。
近年来,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直接侵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并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于保险业的信任危机。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既教育引导保险公司诚信经营,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又有力警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要树立正确理性的保险消费观,相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时全面了解所选保险产品的内容及不利后果,不能轻信误导性销售宣传。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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