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门显圣寺志》盔盂山㠗底至下院寺种田额(5)
周字肆千壹百柒拾貮号
田壹畝陆分捌毫.庙东路北
周字肆千壹百柒拾叁号
田叁分玖厘伍毫.庙东路北
周字肆千壹百柒拾伍号
田伍分叁厘肆毫.里坂
周字肆千壹百柒拾玖号
田叁畝壹分肆厘陆毫.念畝头
周字肆千壹百捌拾貮号
田陆分伍厘捌毫.坐前井头
周字肆千壹百捌拾肆号
田肆分伍厘玖毫.污孔四分
周字肆千壹百捌拾伍号
田貮畝肆分壹厘.坐本堡前
周字肆千壹百捌拾玖号
田柒分捌厘壹毫.上八分
周字肆千壹百玖拾壹号
田陆分柒厘柒毫.此二号唐种收租
周字肆千壹百玖拾貮号
田壹畝叁分叁厘肆毫.木堡前
周字肆千壹百玖拾叁号
田壹畝貮分柒厘肆毫.木堡前
周字肆千壹百玖拾陆号
田貮畝貮分捌厘壹毫.木堡前
周字肆千壹百玖拾捌号
田叁畝壹分捌厘柒毫.土名风车
周字肆千貮百陆号
田柒分捌厘壹毫.大路边
周字肆千貮百柒号
田叁畝玖分伍厘叁毫.路下四畝
周字肆千貮百玖号
田叁畝玖分貮厘貮毫.笆下四畝
周字肆千貮百拾壹号
田壹畝玖分陆厘陆毫.下院后
周字肆千貮百拾叁号
田壹畝肆分陆毫.下院后
周字肆千貮有拾伍号
田壹畝壹分伍厘.下院后
内有周字肆千貮百拾貮号,田伍分壹厘伍毫,原系唐。。处田周四处,俱寺田。兑归寺种显圣将周字肆千壹百叁拾捌号,田壹畝陆分六厘,土名横爿。原系寺产。内四处俱唐田兑与唐。。。处种,其粮各系自完。
《云门显圣寺志》
浙东唐诗之路云门佛教历史文化圣地#书法# https://t.cn/z8cNaMI
周字肆千壹百柒拾貮号
田壹畝陆分捌毫.庙东路北
周字肆千壹百柒拾叁号
田叁分玖厘伍毫.庙东路北
周字肆千壹百柒拾伍号
田伍分叁厘肆毫.里坂
周字肆千壹百柒拾玖号
田叁畝壹分肆厘陆毫.念畝头
周字肆千壹百捌拾貮号
田陆分伍厘捌毫.坐前井头
周字肆千壹百捌拾肆号
田肆分伍厘玖毫.污孔四分
周字肆千壹百捌拾伍号
田貮畝肆分壹厘.坐本堡前
周字肆千壹百捌拾玖号
田柒分捌厘壹毫.上八分
周字肆千壹百玖拾壹号
田陆分柒厘柒毫.此二号唐种收租
周字肆千壹百玖拾貮号
田壹畝叁分叁厘肆毫.木堡前
周字肆千壹百玖拾叁号
田壹畝貮分柒厘肆毫.木堡前
周字肆千壹百玖拾陆号
田貮畝貮分捌厘壹毫.木堡前
周字肆千壹百玖拾捌号
田叁畝壹分捌厘柒毫.土名风车
周字肆千貮百陆号
田柒分捌厘壹毫.大路边
周字肆千貮百柒号
田叁畝玖分伍厘叁毫.路下四畝
周字肆千貮百玖号
田叁畝玖分貮厘貮毫.笆下四畝
周字肆千貮百拾壹号
田壹畝玖分陆厘陆毫.下院后
周字肆千貮百拾叁号
田壹畝肆分陆毫.下院后
周字肆千貮有拾伍号
田壹畝壹分伍厘.下院后
内有周字肆千貮百拾貮号,田伍分壹厘伍毫,原系唐。。处田周四处,俱寺田。兑归寺种显圣将周字肆千壹百叁拾捌号,田壹畝陆分六厘,土名横爿。原系寺产。内四处俱唐田兑与唐。。。处种,其粮各系自完。
《云门显圣寺志》
浙东唐诗之路云门佛教历史文化圣地#书法# https://t.cn/z8cNaMI
#蔚来新桥智能电动汽车产业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低压电缆采购##剑鱼标讯##最新中标#
蔚来新桥智能电动汽车产业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低压电缆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项目编号:2022BFFAZ01182
蔚来新桥智能电动汽车产业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低压电缆采购项目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人已经确定。现将中标公示公告如下:
中标(成交)单位名称: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柒万捌仟柒佰零叁元整(¥19278703.00元)
蔚来新桥智能电动汽车产业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低压电缆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项目编号:2022BFFAZ01182
蔚来新桥智能电动汽车产业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低压电缆采购项目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人已经确定。现将中标公示公告如下:
中标(成交)单位名称: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人民币壹仟玖佰贰拾柒万捌仟柒佰零叁元整(¥19278703.00元)
#同城爆料##通报# 吉林市这家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罚款人民币50000!
关于2022-01-0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现将抽样编号为GC2222000023873070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林市烨鸿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紫苏籽油)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2年3月2日依法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紫苏籽油(批次2022-01-09)进行检验,该检验院出具的紫苏籽油(批次2022-01-09)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LS/T 3254-2017《紫苏籽油》要求,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4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6日对吉林市烨鸿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紫苏籽油外包装标签上没有标识分装信息,且发现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涉及以下问题( 1、采购的原料没有查验供货者许可证且没有对未提供有效合格证明的原料进行检验;2、原料库内的紫苏籽油原料外包装上没有标识;3、缺批次为2022-01-17紫苏籽油的产品贮存(入、出库)记录和灌装加工记录内容;4、未按规定存放原料;5、对生产的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以下简称GB14881)中有关7.2.1;7.2.2;7.2.4;7.2.6;14.1.1.2条款的要求。
当事人于2022年1月9日分装生产该批次紫苏籽油(规格为180ml/瓶)74瓶,除留样2瓶外,其中24瓶于2022年1月19日销售给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成本价为22.62元/瓶(其中包括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的一些费用),出厂价为23.1元/瓶;其中48瓶于2022年1月16日销售给吉林市龙潭区铁东鸿源特产商店,成本价为12.6元/瓶,出厂价为14.16元/瓶,至案发上述批次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计算,货值金额为1262.40元。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制定了召回计划,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于2022年5月9日从吉林市龙潭区铁东鸿源特产商店召回上述批次涉案紫苏籽油48瓶,且在并未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于当日将已召回返厂的48瓶涉案批次产品进行逐一倒掉销毁处理。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烨鸿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十三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7月8日对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4.08元(大写:壹仟贰佰叁拾肆元捌分);
(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3、排查整改
经企业自行查找原因,认为该批次食品因采购的原料不合格导致其分装生产后产品检验不合格。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生产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关于2022-01-09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现将抽样编号为GC2222000023873070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吉林市烨鸿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紫苏籽油)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于2022年3月2日依法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紫苏籽油(批次2022-01-09)进行检验,该检验院出具的紫苏籽油(批次2022-01-09)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LS/T 3254-2017《紫苏籽油》要求,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4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6日对吉林市烨鸿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紫苏籽油外包装标签上没有标识分装信息,且发现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涉及以下问题( 1、采购的原料没有查验供货者许可证且没有对未提供有效合格证明的原料进行检验;2、原料库内的紫苏籽油原料外包装上没有标识;3、缺批次为2022-01-17紫苏籽油的产品贮存(入、出库)记录和灌装加工记录内容;4、未按规定存放原料;5、对生产的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以下简称GB14881)中有关7.2.1;7.2.2;7.2.4;7.2.6;14.1.1.2条款的要求。
当事人于2022年1月9日分装生产该批次紫苏籽油(规格为180ml/瓶)74瓶,除留样2瓶外,其中24瓶于2022年1月19日销售给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成本价为22.62元/瓶(其中包括吉林市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的一些费用),出厂价为23.1元/瓶;其中48瓶于2022年1月16日销售给吉林市龙潭区铁东鸿源特产商店,成本价为12.6元/瓶,出厂价为14.16元/瓶,至案发上述批次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经计算,货值金额为1262.40元。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制定了召回计划,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于2022年5月9日从吉林市龙潭区铁东鸿源特产商店召回上述批次涉案紫苏籽油48瓶,且在并未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于当日将已召回返厂的48瓶涉案批次产品进行逐一倒掉销毁处理。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吉林市烨鸿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十三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7月8日对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4.08元(大写:壹仟贰佰叁拾肆元捌分);
(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3、排查整改
经企业自行查找原因,认为该批次食品因采购的原料不合格导致其分装生产后产品检验不合格。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生产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