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证”论治,中医祛病之道

“辩证论治”是中医学的基本特点之一,是中医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基本原则,是中医理、法、方、药理论在临床实际应用过程的集中反映和具体实施。所以说,掌握中医辩证论治的方法及要点,是一位中医大夫必须掌握的技能,也是对症下药的重要依据。
1、中医为什么要辩证论治?
所谓“辩证”,就是将四诊(望、闻、问、切)所收集到的病史资料、现有症状、体征通过分析、综合、归纳,判断为某种疾病性质“证侯”的过程。在中医里,有“征”和“症”之分。“症”指的是“症状”。比如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气短……等等。而“证”则是却是机体在疾病发生和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出现的病理概括,它包括了病变的部位、病因、性质,以及邪正之间的关系(虚实)等,更全面地提示了疾病的本质。
以感冒为例,常见的症状有发热、恶寒、头身疼痛等,但由于致病因素和机体反映性的不同,又常表现为风寒感冒、风热感冒和暑湿感冒等不同的“证候”。其中,风寒感冒证反映的是由于风寒之邪外束肌表,卫阳被郁,肺气不宣所导致的恶寒重,发热轻,无汗,头身疼痛,咳嗽,痰清稀色白,时流清涕,舌苔薄白,脉浮等一类症候群。其病因为外感风寒,病变部位为肺卫,病变性质为风寒表实证。
所以,中医认识并治疗疾病是以“证”为依据的,其辨证诊断具有整体性和相对的灵活性,因此,它既不同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部对症治疗,但又区别于那种不分阶段、不分主次、一方一药对一病的治病方法。
所谓“论治”,又称施治,是根据辨证的结果,确定相应的治疗方法。辨证是决定治疗的前提和依据,论治是治疗疾病的手段和方法。治疗原则的选择是“论治”的关键,方药的组合是“论治”的具体措施,论治是中医理、法、方、药中“法”、“方”、“药”三个部分的具体实施。
2、中医诊病如何辩证论治
“辩证”就是指辨病证名称、辨病因、辩病位、辩病性、辩病势、辩病机等内容和方法。
1)、辩病证名称:
中医不但要辨“证”,而且还要辩“病”,但在辩“病”之后,还要辩明此病中属于什么“证”。中医对疾病的诊断命名,传统方法多数是以主要症状为病名,如咳嗽、心悸、胃痛、黄疸、水肿等。这些疾病,与现代医学相应病名所描述的临床症状基本相同,或者更确切地说,我国现代医学中类似的有关病名,是根源于中医著作里早有认识的一些疾病名称。此外,也有一些中医病名,其性质介乎于症状名称和疾病名称之间,如“心痛”一病,就现代医学名称来说,它主要见于冠心病、心绞痛,但心痛病又不仅仅见于冠心病。
2)、辩病因:
破坏人体相对平衡状态而引起疾病发生的原因就是病因。辩病因,即辩明由于何种病因(如外感六淫、七情内伤、饮食劳倦、痰饮、瘀血等)致病,从而为治疗提供依据。
辩病因一是可以从追寻病史中得知,如一般外感疾病,大都有感受风寒,或蒙受暑湿等病史;在内伤杂病中,饮食不节,可引起宿食和胃肠病等。但中医认识病因,主要以临床表现为依据,因为中医的病因学说,不仅是指致病因素本身,而更重要的是指各种病因作用于人体后,机体因发生“阴阳气血”的变化而出现一系列的特定证候。如《素问·至真要大论》:“诸燥狂越,皆属于火”、“诸暴强直,皆属于风”。《素问·六元正纪大论》:“湿盛则濡泄”、“燥胜则干”等。因此,中医可以根据疾病的临床表现而辩识出导致该病的原因,这就是所谓的“辨证求因”或“审证求因”。
3)、辩病位:
中医辩病,要辩识疾病的在表在里。表、里是辨别疾病病位内外和病势深浅的两个纲领。
病之在表或在里与病因有密切的关系。正如《景岳全书》说:“以表言之,则风寒暑湿燥感于外者是也;以里言之,则七情、劳欲、饮食伤于内者也”。表与里是相对而言的,就人体部位而言,皮毛、肌肉、经络、呼吸道在外,属于表;脏腑、气血在内,属里。在分辩表、里之后,在表者还要进一步辩识病在肌腠(卫分)或是肺卫同病;在里者还应深入辩识在何脏何腑或是影响到气、血、津液。如《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说:“怒伤肝”、“喜伤心”、“思伤脾”、“悲伤肺”、“恐伤肾”。说明过度的情志变化可以影响相应的脏腑,导致病变的发生。而有些疾病是先病在表,渐趋入里,或是表里同病,或是半表半里。
疾病无论在表在里,在经在络,在气在血,总是与人体的脏腑有关,所以,辩识病位均需联系脏腑,脏腑辩证是各种辨证的基础,是中医脏象学说在临床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3、中医辨证的五大要点
1)、四诊详细而准确,是辨证的基础。
在诊察病情时,要求同时运用望、闻、问、切四诊(即所谓“四诊合参”),以便全面、较准确地掌握病情,才能辨证准确,用药恰当,不可只凭一脉或一症便仓促作出结论。
2)、围绕主要症状进行辨证。
主证,是指能反映疾病本质的主要证候或症状,它是疾病的中心环节,是辨证的重要依据。故辨证时要善于抓住主证,再结合其它症状、舌脉等,便能作出正确诊断。如《伤寒论》:“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脉浮、头项强痛、恶寒三者即构成太阳病的主症。如腹痛、里急后重、下痢赤白脓血三者构成痢疾一病的主症。黄疸病以身黄、目黄、小便黄为其主症。
3)、从病变发展过程中辨证。
疾病的发展过程是不断变化的,同一种病,由于个体的差异的不同、治疗条件或其它因素的不同,因而有不同的变化。因此,在临床上应根据病情变化,灵活辨证,即“病证未变,则辨证结果不变;病证已变,辨证结果则随之而改变。” 在治疗上,病症未变,当守方治疗或随症加减;若病症已变,其治法、方药则随之而改变。
4)、辨证与辩病的关系。
辨证,是指通过四诊、八纲、脏腑、病因病机等中医基本理论对患者表现的症状、体征进行综合分析,辨别为何种症候。它能全面反应疾病的发生或发展过程中在这一阶段的主要性质和矛盾;而辩病,则是按照辨证所得,与多种类似的疾病进行鉴别比较,排除相似疾病。
首先,在辨证的基础上进行辩病,而每一种病又有自身的变化规律,这一规律又能指导辨证。辨证—辩病—辨证,是诊断疾病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总上所述,正是由于中医有着非常完备而细致的辨证、辨病,以及四诊合参等综合分析的过程,故而经验丰富的中医大夫,通过“望闻问切”就能知晓病情,从而做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大夏考辨一一杨牧青按,“大夏”有三个不同时期的称谓,一是夏商时期的大夏(其实就是妫水区域),如山海经,一是先秦时期的,如管子、左传,一是本文所述的张骞以后的大夏。今甘肃临夏的大夏河是受张骞影响而形成的名称,其实中文译出来的名称能透射出其背后的历史文化。再其实,夏王朝的先族文化就是源于妫水区域的,西羌大禹出川到运城盆地“兴夏事”是对其的延续与吸收!

离大谱了!竟然要求投标人加入钉钉群,一份招标文件引来16项投诉?
近日,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灵台县农业农村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庞某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GSRC-2022-011)”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多项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举报予以受理。最终,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对代理机构作出在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
灵台县农业农村2021年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该投诉人总共投诉了16个事项,结果有14项成立,我们一起来看看这是一份什么样的招标文件,编制得如此的不规范。
项目名称:灵台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预算:484万元
投诉人:庞某
被投诉人1:灵台县农业农村局
被投诉人2:甘肃**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在这里,小编有一个疑问:一般的投诉人都是企业,本次投诉人是一个自然人,该情况比较罕见。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如果是自然人的,是可以投诉的。而这个是设备采购类项目,不是科研项目。但是投诉人肯定是该项目的干系人。
核查情况
举报事项1:招标文件中关于供货期限的要求不合理,期限过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
经审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招标中标货物供货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本地无生产相关招标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存在排斥外地供应商的情形,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不合理,提前泄露潜在投标单位,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三个日历天前申请加入项目钉钉群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3.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不合理且商务部分评审因素第二条中要求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审查,该招标文件对项目业绩要求不够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且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5.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设置区间分值,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6.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要求提供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引用标准被代替,影响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
经在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GB/T28001标准已被替代,该项目招标文件该条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7.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严重的限制性,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指向唯一特定供应商,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技术参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供应商。
通过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系统显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生产企业只有一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8.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到达现场参与公开招标会议并提供资料原件不合理,违反国家防疫政策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项目竞争。
经审查,该项目为网上招投标,供应商无需现场参加开标,招标文件多处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料原件的做法与发改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规定不符。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9.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不合理,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将“投标文件格式”作为无效投标条款的规定违反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三、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0.招标文件多处内容编写有误不明确,且引用多个废止文件政策,存在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
经审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已经废止。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1.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2.招标文件表明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可进一步审查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招标代理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3.招标文件中关于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断章取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规定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举报事项14.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经审查,该项目采购产品种类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且招标文件中未依法明确核心产品,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一条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举报成立。
举报事项15.招标文件中收取无法律依据的“场地交易费”不合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经审查,根据平凉市发改委、平凉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平发改收费〔2019〕400号)“一、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类交易活动可收取交易平台服务费。”据此认定,该事项不成立。
举报事项16.招标文件关于无效投标情形的条款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将技术参数既作为无效投标的资格条件又作为评分因素,将超出投标商经营范围投标作为无效投标条件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中“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的规定。据此认定,该事项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第七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灵台县财政局做出如下处理:
1.终止该项目本次招标程序,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依法依规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2.对灵台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警告行政处分,责令其对采购文件编制、审查把关不严,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问题限期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灵台县财政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内容来源:U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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