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你首先要做的,不是去乞求复合,不是去道歉认错,更不是去指责羞辱,既然想要挽回,你就必须要反思自己,反思这段感情。你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男人不会无缘无故就提出分手,分手必然是由某些特定的原因所导向的。男人提出分手的原因有很多,但如果追根到底,答案无非就两个:你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或者是你们感情中的冲突与分歧。很多女生在分手后不去寻找分手的原因,或者是不肯承认自身的不足,不愿面对自身的缺点,我们都不是完美的人,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缺点存在,这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你不能接受自己的不足,那么你在挽回的时候也就注定无法取得任何进展。当然,并非是分手完全是由你导致的,希望不要误解,感情是两个人的事,而非一个人的事,如果你客观反思过之后,并没有发现自身的问题,那么你就需要冷静下来,反思一下你们之间的相处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例如缺乏沟通,例如付出的失衡等等。#失恋分手挽回前男友# #异地恋让你坚持下去的理由##失恋是怎么熬过来的#
山东潍坊,老人带3岁孙子到超市购物时,因车轮掉落,导致孩子从购物车上摔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造成孩子10级伤残。随后孩子父母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9万元。但超市却认为,孩子摔落是其自身摇晃所致,与超市无关。
(案例来源:山东潍坊中院)
男童小王今年3岁,其父母因工作原因,平时就让爷爷奶奶帮助照顾。事发当天,奶奶带着小王到超市购物时,为了避免小王到处乱跑,遂将其抱到超市提供的手推购物车上。
可不曾想,奶奶在收银台掏钱结账时,因没有留意到车上的孩子,导致小王从购物车上摔落在地上受伤。
事发后,超市负责人协助奶奶拨打120电话,将小王送往医院救治,并两次为小王垫付医药费19000元。经医院诊断,小王伤情为肱骨髁上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此次事件造成小王10级伤残。
超市负责人查看现场监控后认为,小王摔倒是其个人在车上摇晃所致,与超市无关,故要求小王父母归还其前期垫付的医药费19000元。
小王父母拒绝后,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主张索赔经济损失9万元。
本案是民事诉讼。双方为导致小王从购物车上摔倒在地上的主要原因,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作为原告,小王的父母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因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小王父母举证称,根据法律规定,超市对其经营场所内包括但不限于购物车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
本案中,由于超市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小王乘坐的购物车左前轮掉落,导致小王从购物车上侧翻在地受伤,超市作为购物车的管理者,其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小王父母的意思是说,如果超市能够对购物车尽到检查、维修等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车轮掉落这种事情,所以超市需对小王因车轮掉落而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但超市一方却有不同的意见,超市一方举证称:
首先,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可以得知,购物车的车轮掉落,是因小王在车上左右摇摆导致车辆失去平衡所致。
超市一方的意思是说,小王从车上摔倒并不能怪车轮掉落的原因,因为车轮掉落是小王在车上摇摆所致。因此并不能让超市来承担责任。
其次,王某奶奶作为监护人,其对王某负有保障其安全等注意义务,但事发时,监控显示二人相隔有一段距离,因此奶奶对其疏于监护,致使小王脱离其作为监护人的视线,其对小王某的受伤亦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酌情判定超市需承担80%的主要责任,减去其已经垫付的19000元,故仍需支付小王父母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超市一方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时,超市一方辩解称,
其一、小王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个人在购物车上摇晃所致。
意思就是说,即便车轮没有掉落,小王也会因个人摇摆而失去平衡从购物车上摔倒在地上。
其二、购物车是超市为方便顾客购物时,所提供作为盛放物品的工具,并不具备儿童乘坐等功能,因此超市对改变购物车功能使用方面,不负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超市认为,其一方不应承担责任。即便其一方有责任,也应该是次要责任。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仍然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超市上诉,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有网友认为,购物车本身不具备孩子乘坐功能,监护人擅自改变用途,应当自身承担责任。
也有网友认为,超市收银员作为超市的员工,其发现时,就应当制止这种行为,因此判超市承担责任,没有问题。
那么大家认为,小王的受伤,主要责任在谁呢?欢迎大家讨论!
(案例来源:山东潍坊中院)
男童小王今年3岁,其父母因工作原因,平时就让爷爷奶奶帮助照顾。事发当天,奶奶带着小王到超市购物时,为了避免小王到处乱跑,遂将其抱到超市提供的手推购物车上。
可不曾想,奶奶在收银台掏钱结账时,因没有留意到车上的孩子,导致小王从购物车上摔落在地上受伤。
事发后,超市负责人协助奶奶拨打120电话,将小王送往医院救治,并两次为小王垫付医药费19000元。经医院诊断,小王伤情为肱骨髁上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此次事件造成小王10级伤残。
超市负责人查看现场监控后认为,小王摔倒是其个人在车上摇晃所致,与超市无关,故要求小王父母归还其前期垫付的医药费19000元。
小王父母拒绝后,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主张索赔经济损失9万元。
本案是民事诉讼。双方为导致小王从购物车上摔倒在地上的主要原因,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作为原告,小王的父母负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因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小王父母举证称,根据法律规定,超市对其经营场所内包括但不限于购物车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
本案中,由于超市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小王乘坐的购物车左前轮掉落,导致小王从购物车上侧翻在地受伤,超市作为购物车的管理者,其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小王父母的意思是说,如果超市能够对购物车尽到检查、维修等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车轮掉落这种事情,所以超市需对小王因车轮掉落而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但超市一方却有不同的意见,超市一方举证称:
首先,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可以得知,购物车的车轮掉落,是因小王在车上左右摇摆导致车辆失去平衡所致。
超市一方的意思是说,小王从车上摔倒并不能怪车轮掉落的原因,因为车轮掉落是小王在车上摇摆所致。因此并不能让超市来承担责任。
其次,王某奶奶作为监护人,其对王某负有保障其安全等注意义务,但事发时,监控显示二人相隔有一段距离,因此奶奶对其疏于监护,致使小王脱离其作为监护人的视线,其对小王某的受伤亦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酌情判定超市需承担80%的主要责任,减去其已经垫付的19000元,故仍需支付小王父母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超市一方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时,超市一方辩解称,
其一、小王摔倒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个人在购物车上摇晃所致。
意思就是说,即便车轮没有掉落,小王也会因个人摇摆而失去平衡从购物车上摔倒在地上。
其二、购物车是超市为方便顾客购物时,所提供作为盛放物品的工具,并不具备儿童乘坐等功能,因此超市对改变购物车功能使用方面,不负安全保障义务。
据此,超市认为,其一方不应承担责任。即便其一方有责任,也应该是次要责任。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仍然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超市上诉,并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有网友认为,购物车本身不具备孩子乘坐功能,监护人擅自改变用途,应当自身承担责任。
也有网友认为,超市收银员作为超市的员工,其发现时,就应当制止这种行为,因此判超市承担责任,没有问题。
那么大家认为,小王的受伤,主要责任在谁呢?欢迎大家讨论!
#极目锐评#【“母女被雨衣男强行拖拽”事件水落石出,别让网络曝光失去边界】近日,一段疑似母女被男子拖进屋内的监控视频在网上流传,引发广泛关注。7月12日中午,山东莱阳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犯罪嫌疑人战某某是被拖拽女子姜某某的前夫,事发时系强行闯入女方家中,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目前#将母女拖拽进屋的雨衣男已被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据7月12日极目新闻)#妇联回应母女被雨衣男拖进屋#
网传视频所展现的场景,令人恐惧愤怒。一对母女在自家门前,被突然冲出的雨衣男前后拖拽进屋内,小女孩被吓得失声惊叫。20分钟后门打开,一名赤裸上身,身上有文身的男子走出来,整个事发过程,充斥着暴力和惊吓。
固定的视角造成了信息的缺失,也将人的心悬在半空。突然出现的暴力拖拽之后,紧闭的房门尤其让人忧心和害怕,网友都想知道那扇门里发生了什么,担忧那对母女被歹人所害。“就连在自己家门口都会被伏击”,视频所呈现的状况,强烈动摇了女性的安全感,也让所有关注此事的人,陷入难以释怀的治安焦虑。而真相越是不明朗,各种推测和爆料越是甚嚣尘上。
在莱阳警方发布通报之前,全网无数人都在追问,这个地方到底在哪里?这对母女究竟怎么样了?有没有人去救救她们?如此暴力对待他人,雨衣男有没有伏法?还有不少人站出来表示,这个地方看上去像是他们本地,一时间,多地警方都介入调查。
其中,有网友称事发为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这一说法传播很广。而随后,广宁警方表示,经核实,事发地并非广宁。直到山东莱阳警方主动发布通报,大家才知道,7月7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被害人姜某某已经报案,而警方已经开始侦办案件。而在5天后的7月12日,因为一段无出处的视频曝光,全网无数人惶恐不安,气愤不已,不知道已经相信了多少个“版本”的故事,而这些负面情绪原本不至于如此强烈。
当然,不是说坏事不能被曝光。网络上很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调动各方力量,推动问题解决,提高了监督效率,还有普法说理、凝聚共识的正面影响。但是也有不少曝光,就是像这段视频一样,不说时间地点,不说具体情况,只将最惊悚、最吸引眼球的一部分发出来“示众”,营造出一种“不可说”的压抑之感,让很多人默认为这件事没人管,没结果,从而更加群情激愤。而舆论一旦沸腾,必然会出现各种不实信息,将真正关注事态发展的人绕得团团转,也是浪费了警力资源,损害了执法公信力,更扰乱了网络秩序。
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曝光人可能是为了保护自己,不想惹祸上身,故意隐身于所曝光的片段之后,但也不可否认,很多时候,爆料者和营销号就是为了引发争议和关注,才故意隐藏关键信息,引发网友的猜疑,从而获取流量。
就以此次事件为例,既然已经可以发出如此清晰的监控视频,那么标上地点应该也不是很难的事,也不会导致谁暴露身份,为什么要故意语焉不详,让多地警方奔波核实,让一众网友心急如焚?
而且,如果说该事件还未被发现,行凶者还逍遥法外,那么曝光视频大概是为了推动事件解决。既然案件数日前就已经在侦办,那么曝光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很难不让人怀疑其动机。
按照法律规定,即便是公共场所的监控,也不能随意公开,因为这些监控录像当中,可能涉及到一部分人的隐私。尤其是这一案件,还涉及未成年人,就这样将片段发在网上,任人观看评说,对于当事人也是一种权利侵害。
其实,当下的网络爆料中,类似存在不良、不实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甚至对案件调查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多如牛毛。尤其是监控视频类的爆料,当有人发现这类信息尤其容易攫取流量时,出于利益驱使,这样其实违法的“曝光”也就越来越多。我们不能因为部分曝光的确推动了事件进展,就纵容这样的肆意传播,否则,公共监控肆意散播,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窥探、被围观、被评价的受害者。
满足公众知情权很重要,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也同样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对于网络曝光,我们不能将之一概视为“正义的狂欢”,要以理性客观的态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尽量做到“让子弹飞一会儿”,对爆料的合法性保持敏感,对超出边界的行为提高警惕。相关部门除了对网络爆料及时核实之外,也要注意其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加强普法。
只有真正以解决问题,推动进步为目的,网络曝光才能发挥积极作用,反映民情民意,而不至于沦为煽动情绪,捞取流量的工具。(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雨衣男强行与前妻发生性关系后潜逃##雨衣男纠缠前妻欲复婚# #雨衣男事件网络曝光应有边界#https://t.cn/A6aCe9c6
网传视频所展现的场景,令人恐惧愤怒。一对母女在自家门前,被突然冲出的雨衣男前后拖拽进屋内,小女孩被吓得失声惊叫。20分钟后门打开,一名赤裸上身,身上有文身的男子走出来,整个事发过程,充斥着暴力和惊吓。
固定的视角造成了信息的缺失,也将人的心悬在半空。突然出现的暴力拖拽之后,紧闭的房门尤其让人忧心和害怕,网友都想知道那扇门里发生了什么,担忧那对母女被歹人所害。“就连在自己家门口都会被伏击”,视频所呈现的状况,强烈动摇了女性的安全感,也让所有关注此事的人,陷入难以释怀的治安焦虑。而真相越是不明朗,各种推测和爆料越是甚嚣尘上。
在莱阳警方发布通报之前,全网无数人都在追问,这个地方到底在哪里?这对母女究竟怎么样了?有没有人去救救她们?如此暴力对待他人,雨衣男有没有伏法?还有不少人站出来表示,这个地方看上去像是他们本地,一时间,多地警方都介入调查。
其中,有网友称事发为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这一说法传播很广。而随后,广宁警方表示,经核实,事发地并非广宁。直到山东莱阳警方主动发布通报,大家才知道,7月7日,即事发后第二天,被害人姜某某已经报案,而警方已经开始侦办案件。而在5天后的7月12日,因为一段无出处的视频曝光,全网无数人惶恐不安,气愤不已,不知道已经相信了多少个“版本”的故事,而这些负面情绪原本不至于如此强烈。
当然,不是说坏事不能被曝光。网络上很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调动各方力量,推动问题解决,提高了监督效率,还有普法说理、凝聚共识的正面影响。但是也有不少曝光,就是像这段视频一样,不说时间地点,不说具体情况,只将最惊悚、最吸引眼球的一部分发出来“示众”,营造出一种“不可说”的压抑之感,让很多人默认为这件事没人管,没结果,从而更加群情激愤。而舆论一旦沸腾,必然会出现各种不实信息,将真正关注事态发展的人绕得团团转,也是浪费了警力资源,损害了执法公信力,更扰乱了网络秩序。
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曝光人可能是为了保护自己,不想惹祸上身,故意隐身于所曝光的片段之后,但也不可否认,很多时候,爆料者和营销号就是为了引发争议和关注,才故意隐藏关键信息,引发网友的猜疑,从而获取流量。
就以此次事件为例,既然已经可以发出如此清晰的监控视频,那么标上地点应该也不是很难的事,也不会导致谁暴露身份,为什么要故意语焉不详,让多地警方奔波核实,让一众网友心急如焚?
而且,如果说该事件还未被发现,行凶者还逍遥法外,那么曝光视频大概是为了推动事件解决。既然案件数日前就已经在侦办,那么曝光的目的是为了什么?很难不让人怀疑其动机。
按照法律规定,即便是公共场所的监控,也不能随意公开,因为这些监控录像当中,可能涉及到一部分人的隐私。尤其是这一案件,还涉及未成年人,就这样将片段发在网上,任人观看评说,对于当事人也是一种权利侵害。
其实,当下的网络爆料中,类似存在不良、不实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甚至对案件调查造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多如牛毛。尤其是监控视频类的爆料,当有人发现这类信息尤其容易攫取流量时,出于利益驱使,这样其实违法的“曝光”也就越来越多。我们不能因为部分曝光的确推动了事件进展,就纵容这样的肆意传播,否则,公共监控肆意散播,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窥探、被围观、被评价的受害者。
满足公众知情权很重要,但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也同样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对于网络曝光,我们不能将之一概视为“正义的狂欢”,要以理性客观的态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尽量做到“让子弹飞一会儿”,对爆料的合法性保持敏感,对超出边界的行为提高警惕。相关部门除了对网络爆料及时核实之外,也要注意其中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加强普法。
只有真正以解决问题,推动进步为目的,网络曝光才能发挥积极作用,反映民情民意,而不至于沦为煽动情绪,捞取流量的工具。(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雨衣男强行与前妻发生性关系后潜逃##雨衣男纠缠前妻欲复婚# #雨衣男事件网络曝光应有边界#https://t.cn/A6aCe9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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