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先秦文献,可以知道汉字较早的字义,也可以知道当时人的一些观念。《老子》十五章,讲如何为道、保道。豫、犹,《康熙字典》说是两种动物,“性多疑,凡人临事迟豫不决者,借以为喻”。用来作比喻的,应当是当时人的常识或者共识。在这里,四邻与冬天渡河的危险程度是一样的。为道要像畏惧什么一样,保持一种紧张感。俨兮其若客,像去做客,要端着。淑女做客的时候,看人用余光去看。涣兮其若凌释,屋檐上垂下的冰凌晒化的样子,不知不觉就化了。进入这种不可控、恍恍然的状态,就可以求道了。混、沌有区别。沌兮其若朴,朴是原初,未分化。混兮其若浊,混是各种细碎的东西搅成一锅汤。浊而静之,徐清。安以动之,徐生。这里不是说相反相成,而是有先后的连续状态。要始终在不盈满的状态。如果不知不觉中已经盈了、满了,怎么办呢?从头再来过:涣然其若凌释,让它化开,搅浑,然后,静之,清之,安之,动之,又生之。(图二 《打渔人》丝网版画 伍必端) #晨读#
#赞多# santa#宇野赞多#.古之善为士者,微妙玄通,深不可识。夫唯不可识,故强为之容。豫兮若冬涉川;犹兮若畏四邻;俨兮其若容;涣兮若冰之将释;敦兮其若朴;旷兮其若谷;混兮其若浊;澹兮其若海;飉兮若无止。孰能浊以静之徐清。孰能安以动之徐生。保此道者不欲盈。夫唯不盈故能蔽而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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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判六个月,贪污罪不成立
基本案情:
陈从军是荆门某农场书记、场长。
2002年至2011年,陈从军通过出具农场接收证明,以收取落户费的名义收取多名外来落户人员现金50000元,为外来人员办理户口迁移。
2011-2012年陈从军任荆门某农场书记、场长期间,负责当地政府在农场为荆门商业银行项目进行征地拆迁。2011年12月,万喜红在与园艺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以补偿过低为由请陈从军增加补偿费用。2012年9月,陈从军以漏测旱地及拆迁奖金的形式虚列项目,与万喜红签订虚假的补偿协议,套取拆迁补偿款108917元。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陈从军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便利,伙同被告人万喜红骗取拆迁补偿款,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从军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户籍管理工作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其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陈从军在签订拆迁协议中并未获利,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因为房屋拆迁补偿款过低,无法拆迁,被告人万喜红要求增加补偿款属于合理诉求,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从军身为荆门某农场书记、场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中,虚列项目,签订虚假的补偿协议,套取拆迁补偿款108917元给万喜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公诉机关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人陈从军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亦没有举证证明陈从军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或与万喜红合伙贪污的共同犯意,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从军、万喜红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陈从军、万喜红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从军身为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园艺场书记、场长,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户籍管理工作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从军已退缴受贿款5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从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到2019年3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万喜红无罪。
三、没收被告人陈从军受贿的违法所得50000元,上缴国库。
李振斌律师日读经典
《道德经》孰能浊以止静之徐清;孰能安以久动之徐生?保此道者不欲盈。夫唯不盈,故能蔽而新成。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陈从军是荆门某农场书记、场长。
2002年至2011年,陈从军通过出具农场接收证明,以收取落户费的名义收取多名外来落户人员现金50000元,为外来人员办理户口迁移。
2011-2012年陈从军任荆门某农场书记、场长期间,负责当地政府在农场为荆门商业银行项目进行征地拆迁。2011年12月,万喜红在与园艺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过程,以补偿过低为由请陈从军增加补偿费用。2012年9月,陈从军以漏测旱地及拆迁奖金的形式虚列项目,与万喜红签订虚假的补偿协议,套取拆迁补偿款108917元。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陈从军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的便利,伙同被告人万喜红骗取拆迁补偿款,两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从军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户籍管理工作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其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陈从军在签订拆迁协议中并未获利,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因为房屋拆迁补偿款过低,无法拆迁,被告人万喜红要求增加补偿款属于合理诉求,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从军身为荆门某农场书记、场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工作中,虚列项目,签订虚假的补偿协议,套取拆迁补偿款108917元给万喜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公诉机关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人陈从军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亦没有举证证明陈从军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或与万喜红合伙贪污的共同犯意,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从军、万喜红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陈从军、万喜红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从军身为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园艺场书记、场长,利用其协助政府从事户籍管理工作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从军已退缴受贿款5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从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6日到2019年3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万喜红无罪。
三、没收被告人陈从军受贿的违法所得50000元,上缴国库。
李振斌律师日读经典
《道德经》孰能浊以止静之徐清;孰能安以久动之徐生?保此道者不欲盈。夫唯不盈,故能蔽而新成。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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