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又要发新的消费券了# 【#湖北消费券发放时间定了# !】
刚刚

湖北省商务厅发布

《2022“惠购湖北”消费券发放公告》

湖北首轮消费券第一批

将于6月13日发放

一、投放时间及轮次安排

2022年6月至10月。初步安排“618”“中秋”“国庆”3轮7个批次投放。

首轮消费券分2批发放

6月13日20:00投放第一批

6月23日20:00投放第二批

第二轮消费券分2批发放

9月6日20:00投放第一批

9月16日20:00投放第二批

第三轮消费券暂时安排3批发放

9月29日20:00投放第一批

10月9日20:00投放第二批

10月19日20:00投放第三批

第三轮第三批消费券发放之后,湖北省商务厅将根据消费券结余资金情况,与服务平台协商是否追加投放批次。如决定追加投放批次,将提前通过官网和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投放形式、申领方式及投放对象

2022“惠购湖北”消费券将通过指定服务平台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

活动期间,消费者通过手机应用程序(APP)在各指定服务平台上以抢券的方式领取。

2022“惠购湖北”消费券主要面向省内消费者(指抢券时手机GPS定位在湖北省17个市州地域范围内的人员,下同)发放,用于抢券者本人在抢券所在市州区域(含所辖县、市、区,下同)活动指定线下商场、超市和餐饮商户使用。

三、投放平台

支付宝、云闪付、美团、建行生活、抖音、翼支付6家平台

四、消费券类别及使用场景

本次发放的消费券包括商场券、超市券和餐饮券三种类别。

活动期间,消费券需在各指定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商场、超市、餐饮等线下实体商户门店和经营场所进行消费并在线支付时方能使用,不得用于充值、预存等消费。

(一)商场券:仅限使用于百货商场、购物中心、服装鞋帽专卖店等线下实物零售门店;

(二)超市券:仅限使用于超市、便利店(不得用于机动车用燃料加注)、水果店、生鲜店、母婴店、鲜花店等线下实物零售门店;

(三)餐饮券:仅限使用于餐饮门店(含外卖)。

第一轮至第三轮第一批消费券发放期间,消费者抢领的商场券、超市券、餐饮券仅限于在各自对应的消费场景使用,各商户门店和经营场所按在服务平台备注的行业类别仅适用某一类消费券;从第三轮第二批开始,消费者抢领的消费券取消类别限制,改为通用券,可在三类场景打通使用。

本次消费券活动6家服务平台参与发放的消费券类型不完全相同。其中,支付宝、云闪付发放商场券、超市券和餐饮券,美团、建行生活、翼支付仅发放超市券和餐饮券,抖音仅发放餐饮券。

五、券面额度

2022“惠购湖北”消费券面额按统一格式进行设置,每张消费券均注明使用起止日期,具体面额为:

(一)商场券:包括40元、80元、120元三种面额。

(二)超市券:包括10元、30元、50元三种面额。

(三)餐饮券:包括20元、50元、80元三种面额。

从第三轮第二批开始,消费券打通三类使用场景,改为通用券,统一设置为20元、50元、80元三种面额。

六、活动规则

(一)抢券:活动期间,省内消费者根据手机GPS定位所在市州区域,通过本人手机在服务平台应用程序(APP)上抢领本市州消费券。在每批次消费券发放时,消费者可同时在所有指定服务平台抢券,但在同一平台限领1张消费券。

(二)用券:

1. 省内消费者在各市州区域抢领的消费券仅限于在该市州区域使用,不支持跨市州区域使用。

2. 消费券可与平台、机构和商户各类优惠叠加使用。扣除平台、商家等各类优惠后的单笔消费金额须达到消费券面额3倍及以上方能使用消费券。比如,核销1张面额20元的消费券,扣除其他各类优惠后的待支付金额需达到60元及以上。单笔消费仅限使用1张消费券。核销时不找零、不变现,禁止倒买倒卖。每张消费券在支付后自动核销。

3. 消费者抢领的消费券使用截止时间为从消费券投放次日开始计算的第7日24:00,逾期作废。如6月13日20:00投放的消费券,使用截止时间为6月20日24:00。其他时段投放的消费券使用截止时间依此类推。

4. 逾期作废的消费券,其资金自动退回服务平台账户,滚动投放到下一批使用。

5. 消费者抢领并使用后发生退款的消费券自动作废,其资金自动退回服务平台账户,滚动投放到下一批使用。

七、参加活动商家要求和有关说明

(一)商家要求

所有参与2022“惠购湖北”消费券活动的商家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商场、超市、餐饮三大行业类别范围,在湖北省内正常营业的线下实体店(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一个商家限适用一种类型消费券。具有多种经营类别和资质、且有多个经营类别和资质符合三大行业类别范围的企业,在第一轮至第三轮第一批消费券发放期间,按其在各服务平台备注的行业类别仅适用某一类型的消费券。

3. 支持线上平台支付。

4. 无不良记录。为确保2022“惠购湖北”消费券活动平稳有序推进、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有不良信用记录,尤其是2021年湖北消费券活动期间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被取消2021年湖北消费券核销资格的商家不得参加本次消费券活动。

(二)有关说明

1. 商户是否可以参加消费券核销活动,以各服务平台的商户行业标签为准,由服务平台认定。商户因行业标签不符导致无法参加活动而产生异议,可直接向各服务平台咨询。

2. 活动期间,各商户、场所要严格规范经营。如发生涉嫌消费券刷单套现、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标价格等违规经营行为,以及存在不能有效执行防疫规定且不按期整改行为,将取消该商户、经营场所参与2022“惠购湖北”消费券核销资格,情况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八、监管措施

(一)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让更多消费者能够参与本次消费券活动、扩大政策受益面,营造清朗、有序的消费券发放和使用环境,2022年“惠购湖北”消费券活动期间,全省各级公安、市场监管和商务等相关部门将联手严厉打击软件抢券、消费券套现、倒买倒卖消费券以及商户参与消费券核销商品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个人、机构、商户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二)本次消费券活动,所有6家发券平台将屏蔽有不良记录的个人和商户。特别是统一禁止2021年湖北消费券活动期间涉嫌参与非法抢券、消费券套现、倒买倒卖消费券的个人参加本次消费券活动;统一禁止2021年湖北消费券活动期间协助不法机构和个人进行消费券套现、消费券倒买倒卖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商户参加本次消费券活动,确保本次消费券活动平稳有序推进和财政资金安全使用。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每轮每批消费券投放期间,对6个指定服务平台17个市州核销的每笔消费券真实性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加强消费券发放、核销过程监管,防范风险发生。

(四)对入选指定服务平台设置熔断机制。对未按协议条款履行义务(包括加大技术力量投入,有效阻止软件抢券、消费券套现等)的指定服务平台,将视情况终止其继续参与发券资格。

【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 #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医保#为促进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推进分级诊疗,提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水平和简化门诊医疗办事流程,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促进中蒙医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呼市实际,呼和浩特市医保局制定《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并于5月30日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1基本原则
(一)坚持基金收支平衡、总额预算控制、系统实时结算和定点协议管理原则;

(二)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负担,逐步推进分级诊疗,解决小病大治、挂床住院问题;

(三)中(蒙)医特色门诊以传统疗法为主,应坚持“简、便、廉、验”原则,确保疗效确切、临床安全和患者认可。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3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由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实施,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4基金筹集
门诊统筹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参保人员个人不再另行缴费。每年根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年收支、运行及历年基金结余情况,采取按人头付费、总额预算等方式支付。

5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及网络建设情况、居民居住分布情况等条件,本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因需设置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6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门、急诊(含中蒙医特色门诊)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别设定、分别累计,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一)普通门(急)诊支付标准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

(二)中(蒙)医特色门诊支付标准

中(蒙)医特色门诊的支付范围为中药饮片(颗粒)、蒙药及蒙中医传统疗法的费用。

中(蒙)医治疗项目按疗程进行结算,每个疗程的治疗周期为7—20天,一个疗程内发生的费用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予以结算,一个年度内治疗疗程不超过4次,每个疗程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80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支付限额为15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6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4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

(三)参保大学生校内门诊支付标准

参保大学生在本校定点医院(医务室)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150元。

7结算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费用通过读取医保凭证直接结算,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处理,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将参保居民门诊就诊信息及相关费用及时上传,对上月发生的统筹记账费用,每月初由医保部门与财务部门核对后形成结算情况报表,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对账。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核清账目后,按照医疗服务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结算时先支付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结清。

8医疗服务管理

(一)普通门(急)诊、中(蒙)医特色门诊、大学生门诊定点分别设定。

(二)中(蒙)医特色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签订协议后,应先将本院开展的中(蒙)医治疗项目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通过的治疗项目发生的门诊统筹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行开展项目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制定合理的门诊就诊、结算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诊结算,并配备专人负责门诊统筹管理工作。在内部显要位置设置宣传栏,将门诊就医、结算流程及相关政策告知参保人。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药品使用遵循目录内逐级遴选原则,严禁串换药品。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落实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对纳入国家集采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用药要优先推荐使用,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用药负担,并做好备药工作。

(六)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但对长期服用一般常用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应按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处方用量适当增加。

(七)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签订协议,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组织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八)各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及日常监管。

(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设置投诉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受理和解决,接受社会监督。

9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的;

(二)在住院治疗期间的;

(三)已申报办理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殊用药待遇的;

(四)一个年度内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最高支付限额的;

(五)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10异地门诊统筹政策另行制定
11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12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22—06号。《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35号)和《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40号)同时废止。

【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 #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医保#为促进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推进分级诊疗,提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水平和简化门诊医疗办事流程,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促进中蒙医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呼市实际,呼和浩特市医保局制定《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并于5月30日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1基本原则
(一)坚持基金收支平衡、总额预算控制、系统实时结算和定点协议管理原则;

(二)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负担,逐步推进分级诊疗,解决小病大治、挂床住院问题;

(三)中(蒙)医特色门诊以传统疗法为主,应坚持“简、便、廉、验”原则,确保疗效确切、临床安全和患者认可。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3组织实施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由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实施,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经办。

4基金筹集
门诊统筹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参保人员个人不再另行缴费。每年根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当年收支、运行及历年基金结余情况,采取按人头付费、总额预算等方式支付。

5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及网络建设情况、居民居住分布情况等条件,本着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因需设置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6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门、急诊(含中蒙医特色门诊)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别设定、分别累计,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一)普通门(急)诊支付标准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

(二)中(蒙)医特色门诊支付标准

中(蒙)医特色门诊的支付范围为中药饮片(颗粒)、蒙药及蒙中医传统疗法的费用。

中(蒙)医治疗项目按疗程进行结算,每个疗程的治疗周期为7—20天,一个疗程内发生的费用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予以结算,一个年度内治疗疗程不超过4次,每个疗程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80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支付限额为15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6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4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

(三)参保大学生校内门诊支付标准

参保大学生在本校定点医院(医务室)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150元。

7结算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费用通过读取医保凭证直接结算,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处理,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将参保居民门诊就诊信息及相关费用及时上传,对上月发生的统筹记账费用,每月初由医保部门与财务部门核对后形成结算情况报表,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对账。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核清账目后,按照医疗服务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结算时先支付费用的90%,其余10%留作保证金,待年度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结清。

8医疗服务管理

(一)普通门(急)诊、中(蒙)医特色门诊、大学生门诊定点分别设定。

(二)中(蒙)医特色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签订协议后,应先将本院开展的中(蒙)医治疗项目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备案通过的治疗项目发生的门诊统筹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行开展项目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制定合理的门诊就诊、结算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诊结算,并配备专人负责门诊统筹管理工作。在内部显要位置设置宣传栏,将门诊就医、结算流程及相关政策告知参保人。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药品使用遵循目录内逐级遴选原则,严禁串换药品。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落实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对纳入国家集采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用药要优先推荐使用,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用药负担,并做好备药工作。

(六)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但对长期服用一般常用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应按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处方用量适当增加。

(七)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签订协议,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组织各旗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八)各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及日常监管。

(九)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设置投诉箱,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或投诉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受理和解决,接受社会监督。

9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的;

(二)在住院治疗期间的;

(三)已申报办理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殊用药待遇的;

(四)一个年度内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最高支付限额的;

(五)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六)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10异地门诊统筹政策另行制定
11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12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22—06号。《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35号)和《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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