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是人‮所,‬以其实我也‮是总‬会有那种想法……​‎ ͏ 

我还不够‮钱有‬,我还不‮条够‬件,‮以所‬,我不能去‮么怎‬怎么样‮哪,‬怕集美司为‮们我‬做好了那么多服‮,务‬就为了我们能去认‮思真‬考,内‮自观‬己

哪‮石怕‬上给‮们我‬的理念是,用‮点一‬点小‮,钱‬也能过上‮好很‬的生活,‮在但‬这一点上面,我‮是还‬做得不够,总‮把是‬自己绑‮框在‬架里

要求自‮一己‬定要完‮什成‬么,做到‮么怎‬样
学着稍微‮放的‬过自己,毕竟‮起比‬生命,没有‮么什‬是一‮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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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男子花52万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因为房子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过户,于是,他和原房主约定5年后再把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后来,房子涨到了130万,而原房主居然瞒着男子,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完成了过户,这可把男子给气坏了。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江苏南京,男子花52万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是因为房子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过户,于是,他和原房主约定5年后再把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后来,房子涨到了130万,而原房主居然瞒着男子,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而且已经完成了过户,这可把男子给气坏了。

这位男子姓苏,我们暂且称呼他为苏先生。
苏先生买的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因为没有满5年,所以不能直接过户,得等5年。
然而,谁也没想到,5年后,这套房子的房价居然翻了一倍,涨到了130万元。
原房主自觉卖亏了,于是,他就悄悄地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房价就是130万元,而且让苏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房子也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庞某名下。
这个庞某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就成了本案的关键,因为庞某如果是善意第三人,而房子已经过户到了庞某名下,那么,苏先生就无法在要回房子了。
无奈之下,苏先生选择起诉原房主陈某和第三人庞某,那么,法院判决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我还是先从头说起。

2015年的时候,苏先生和妻子为了孩子的上学问题,决定在南京本地买一套房子,可是两人都是农村来城里打工的,本就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们决定买一套便宜点的房子,而他们的预算在50万左右。
后来,他们在中介的帮助下,找到了原房主陈某的房子,这套房子的性质比较特殊,因为他是陈某家里的拆迁安置房,也就是说,拆迁安置房不能在5年内过户交易,苏先生在5年内是拿不到房产证的。
不过,也正是因为这套房子是拆迁安置房,所以,他比周围同等面积的房子,要便宜十几万左右。
买房心切的苏先生,并没有想到日后会有买房风险,他和妻子商量后,便决定以52万的价格买下这套房子。
到了2016年,苏先生把房子装修好后,便住了进去,能在南京有一个家,苏先生和妻子还是很开心的。

本来,苏先生以为,就这样一直到2020年,他就可以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了,然而,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有一天,七八个人却突然来找他。
为首的一人说,房子已经被他买下了,让苏先生赶紧搬走。
苏先生觉得莫名其妙,就给原房主陈某打电话,而这时,他已经联系不上陈某了,很快,他就得知了一个消息,原来,陈某在外面欠了别人很多钱,这套房子被陈某拿去抵债了。
想到这里,苏先生赶忙找了律师,而律师也向法院申请后查到,这套房子已经在2018年的9月1日,就被陈某卖给了第三人庞某,并在后来过户到了庞某名下。
无奈之下,在2020年的1月份,苏先生开始起诉庞某和陈某两人,那么,庞某作为第三人,他真的是善意第三人吗?

很快,陈某和庞某出庭应诉,而两人给出了自己的证据。
1,原房主陈某说,他并没有把房子卖给苏先生,而是把房子抵押给了苏先生,并向苏先生借了一笔钱。这个说法和苏先生的说法完全不一样。
2,陈某说,他欠案外人戴某的钱,而戴某又欠庞某的钱,三人是三角债的关系。陈某提出把房子抵押给戴某,戴某不同意,于是,庞某就帮陈某清偿了债务,而房子自然就归庞某所有。
因此,陈某认为,他和庞某不存在恶意串通买房的事实。
3,庞某为了证明,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他还特意提供了两张看房时的照片。

那么,根据举证质证的原则,苏先生需要对陈某拿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而苏先生也发现了几个疑点。
1,庞某和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房价为74万元,然而,当时(2019年)的房价是130万元左右,这就说明,庞某没有支付房屋的对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就是恶意购房。
2,庞某说,他确实是有意要买陈某的房子,并且跟着陈某去看了房子,而他在看到房子里有人居住后,就离开了。
苏先生认为,庞某的陈述本身就不符合常理,因为买房人发现要买的房子里,有人居住,又怎么可能不过问房子里居住的人是谁呢?
3,庞某提供的两张看房时的照片,与苏先生正在居住的房子,根本不是同一个房子,因为地砖的颜色不一样,墙上的支架也不一样,所以庞某提供了虚假的证明。
4,庞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明,他在交易的当天,支付给了陈某卖房款。

由此看来,庞某和陈某前后陈述,互相矛盾,且两人早就认识,而且庞某明知道房子已经被卖给了苏先生,他还执意要购买这套房子,并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他就是恶意第三人。
因此,最后法院判决庞某和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责令把房子恢复到陈某名下。
后来在2020年12月,陈某和庞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选择上诉,被南京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压在苏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下了,接下来,他只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件事就算结束了。

而所谓的恶意第三人,是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从事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第三人。
恶意第三人是与善意第三人相对应的说法,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恶意第三人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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