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商场一件新衣服没买反而种草了这些[允悲]
牛奶瓶微景观里的虾不是熟的!是活的!蜗牛也是,我还以为是摆设呢直到看见它们在动!
花灯很美就是有点贵[苦涩]书也先在ku或图书馆找找吧
小插曲:进商场的时候不看路傻傻跟着前面的人走,结果跟着他们走进了员工通道,前面的人也很有礼貌等我进去之后再关门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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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是为了孙子上学的,可没说给你们!”广东广州,李大爷名下的房屋位置不错,属于某知名小学的招生片区内。为了让孙子能够入读该小学,李大爷将该房屋过户到了儿子小李的名下。
谁知两年后,儿媳妇小吴竟然也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李大爷得知此事后,极为不满,遂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才是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来源:广州中院。图片与案例无关)
诉争的这套学区房,是李大爷多年前向单位购买的房改房icon,产权登记在李大爷名下。从小李长大成人,再与小吴结婚,直到孩子洋洋出生,祖孙三代一直共同居住于此。
孙子洋洋眼见快到了上小学的年龄了,而李大爷名下的这套房屋,刚好属于一所知名小学的片区内,为了能够让孙子顺利入读该小学,小李和李大爷商量着看能不能将房子过户。
李大爷心疼孙子,自然也希望孙子能够从小就能接受最好的教育,便同意了小李的提议。2012年的时候,李大爷以买卖的方式将该房屋过户到了儿子小李一人名下,如此一来,孙子的上学问题就解决了。
不过李大爷也有所担心。毕竟这辈子就这点家当,而且过户的真实意思只是解决孙子上学的问题。于是李大爷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说明了房屋过户的真实目的。
当然,李大爷和小李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只是为了办理房屋过户,小李并未实际支付任何款项。
不过在2014年的时候,小李瞒着父亲进行了房屋变更登记,在该房屋的产权证上,加上了妻子小吴的名字。如此一来,该房屋就成了夫妻共有。
直到2018年的时候,李大爷才得知此事,并极为不满。当时都说好的,还签了协议,确认了该房屋办理过户只是为了孙子的上学问题。小吴在产权证上也加上了名字,这是什么意思?
反正孙子已经入学了,于是李大爷要求小李、小吴将该房屋再过户回来。儿子小李倒是没什么意见,可小吴却不同意。
无奈之下,李大爷将儿子、儿媳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同时提交了这份《协议书》,证明房屋过户只是为了孙子上学的需要,过户之后,小李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产权仍归李大爷所有。
小李对父亲的主张没有异议,并表示愿意配合过户。但妻子小吴却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认为自己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
小吴辩称,小李是李大爷的独生子,因此2012年的时候,李大爷将该房屋赠给了儿子小李,而之所以按照买卖的方式,是考虑到过户税费的问题。
过户之后,因为夫妻二人感情很好,因此小李自愿将自己的名字也加了上去。这点,李大爷也是知情的,当时也并未反对。
小吴说,现在李大爷之所以会起诉要求收回房屋,主要是因为最近自己正与小李闹离婚,李大爷和小李串通好了,不想让自己享有该房屋的财产份额。
小吴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人的确定应以产权登记为准,既然房屋产权证上有自己的名字,那自己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李大爷无权索回该房屋。
另外小吴还提出,李大爷关于该房屋过户是为了孙子上学的主张也不成立。洋洋临时上小学时,小吴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该房屋,户口也在该片区。
根据当时的入学政策,户口属于该片区即可入学,根本不需要获得房屋的产权,也可为洋洋报名入学。因此,李大爷说房屋过户只是借用关系,只是为了孙子入学的说法并不成立。
但小李对妻子小吴的意见提出了反驳。小李说,当时在房产证上加上小吴的名字,并不是赠与,也不属于对该房屋的处分。当时李大爷与小李签订《协议书》的事,小吴也是知情的。
而且在房产证上加上小吴的名字,是小吴自己提出的,理由就是小吴本人就是老师,对入学政策更为了解。加上小吴的名字,是为了更有把握让洋洋就读“名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权属纠纷。一般来说,不动产的权利人,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但相关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足以推翻该登记内容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李大爷虽然以买卖的方式将该房屋过户给了小李,但小李以及妻子小吴均未实际支付任何购房款。
虽然小吴对李大爷与小李签订的《协议书》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认为二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并无相关证据推翻该《协议书》的效力。
同时结合该房屋的过户时间、洋洋的入学时间,以及当时的入学政策等,也可以推定李大爷将房屋过户给小李,以及小李将妻子小吴的名字加了上去,其目的均是为了解决孩子的入学问题。
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李大爷将房屋过户至小李,其真实意思是出借房屋,并非是对该房屋权利的处分,既不属于买卖关系,也不属于赠与关系。
另外从小李与小吴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看出,小吴并未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的过户以及“加名”的真实原因也是知晓的。
据此,法院认定诉争房屋应属李大爷所有,并按照其诉求,判令小李、小吴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吴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谁知两年后,儿媳妇小吴竟然也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李大爷得知此事后,极为不满,遂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才是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来源:广州中院。图片与案例无关)
诉争的这套学区房,是李大爷多年前向单位购买的房改房icon,产权登记在李大爷名下。从小李长大成人,再与小吴结婚,直到孩子洋洋出生,祖孙三代一直共同居住于此。
孙子洋洋眼见快到了上小学的年龄了,而李大爷名下的这套房屋,刚好属于一所知名小学的片区内,为了能够让孙子顺利入读该小学,小李和李大爷商量着看能不能将房子过户。
李大爷心疼孙子,自然也希望孙子能够从小就能接受最好的教育,便同意了小李的提议。2012年的时候,李大爷以买卖的方式将该房屋过户到了儿子小李一人名下,如此一来,孙子的上学问题就解决了。
不过李大爷也有所担心。毕竟这辈子就这点家当,而且过户的真实意思只是解决孙子上学的问题。于是李大爷与小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说明了房屋过户的真实目的。
当然,李大爷和小李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只是为了办理房屋过户,小李并未实际支付任何款项。
不过在2014年的时候,小李瞒着父亲进行了房屋变更登记,在该房屋的产权证上,加上了妻子小吴的名字。如此一来,该房屋就成了夫妻共有。
直到2018年的时候,李大爷才得知此事,并极为不满。当时都说好的,还签了协议,确认了该房屋办理过户只是为了孙子的上学问题。小吴在产权证上也加上了名字,这是什么意思?
反正孙子已经入学了,于是李大爷要求小李、小吴将该房屋再过户回来。儿子小李倒是没什么意见,可小吴却不同意。
无奈之下,李大爷将儿子、儿媳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同时提交了这份《协议书》,证明房屋过户只是为了孙子上学的需要,过户之后,小李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产权仍归李大爷所有。
小李对父亲的主张没有异议,并表示愿意配合过户。但妻子小吴却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且认为自己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之一。
小吴辩称,小李是李大爷的独生子,因此2012年的时候,李大爷将该房屋赠给了儿子小李,而之所以按照买卖的方式,是考虑到过户税费的问题。
过户之后,因为夫妻二人感情很好,因此小李自愿将自己的名字也加了上去。这点,李大爷也是知情的,当时也并未反对。
小吴说,现在李大爷之所以会起诉要求收回房屋,主要是因为最近自己正与小李闹离婚,李大爷和小李串通好了,不想让自己享有该房屋的财产份额。
小吴认为,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人的确定应以产权登记为准,既然房屋产权证上有自己的名字,那自己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李大爷无权索回该房屋。
另外小吴还提出,李大爷关于该房屋过户是为了孙子上学的主张也不成立。洋洋临时上小学时,小吴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该房屋,户口也在该片区。
根据当时的入学政策,户口属于该片区即可入学,根本不需要获得房屋的产权,也可为洋洋报名入学。因此,李大爷说房屋过户只是借用关系,只是为了孙子入学的说法并不成立。
但小李对妻子小吴的意见提出了反驳。小李说,当时在房产证上加上小吴的名字,并不是赠与,也不属于对该房屋的处分。当时李大爷与小李签订《协议书》的事,小吴也是知情的。
而且在房产证上加上小吴的名字,是小吴自己提出的,理由就是小吴本人就是老师,对入学政策更为了解。加上小吴的名字,是为了更有把握让洋洋就读“名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权属纠纷。一般来说,不动产的权利人,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但相关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足以推翻该登记内容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李大爷虽然以买卖的方式将该房屋过户给了小李,但小李以及妻子小吴均未实际支付任何购房款。
虽然小吴对李大爷与小李签订的《协议书》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认为二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并无相关证据推翻该《协议书》的效力。
同时结合该房屋的过户时间、洋洋的入学时间,以及当时的入学政策等,也可以推定李大爷将房屋过户给小李,以及小李将妻子小吴的名字加了上去,其目的均是为了解决孩子的入学问题。
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李大爷将房屋过户至小李,其真实意思是出借房屋,并非是对该房屋权利的处分,既不属于买卖关系,也不属于赠与关系。
另外从小李与小吴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看出,小吴并未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的过户以及“加名”的真实原因也是知晓的。
据此,法院认定诉争房屋应属李大爷所有,并按照其诉求,判令小李、小吴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吴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身份证补领不用再愁!】“身份证不见了要如何挂失?”
“身份证丢了可以在线上办吗?”
“异地如何在线补领身份证?
“警快办”郑重宣布:
“身份证补领”功能开通啦!
01他们,也要证明 “我是我自己”
战国时期,商鞅发明了“照身帖”。上面刻有持有人的头像和籍贯信息,秦国人必须持有此证,否则关口不可放行,旅店不得留客。隋唐时期,官员们的身份证明叫“鱼符”,上朝前要出示并通过检查,相当于现在的“上班打卡”。从古至今“身份证”都有着重要作用,在现代社会更是用途广泛。然而,身份证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家为此苦恼不已。那么,有没有一种简单的方式可以补领身份证呢?
02线上可以补领身份证吗?
现在,“警快办”为大家提供了身份证补领服务,目前已支持江北、渝北、北碚户籍居民的身份证线上补领(涪陵、渝中、南岸、巴南、丰都、垫江及石柱即将开通,其余地区将陆续开通,后续进展敬请关注“警快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进行申报:
(1)丢失补领两年内在重庆市辖区公安机关窗口办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年满七十周岁的公民,丢失补领在重庆市辖区公安机关办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03线上补领身份证操作流程
(一)关注“警快办”微信公众号
(二)进入“警快办”微信公众号,输入并发送“身份证补领”,点击链接按要求操作即可。
身份证补领热点问题
1、问:身份证不见了,可以挂失吗?
答:您好,公民申报挂失居民身份证须本人到就近派出所户籍窗口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报人提供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查询申报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验一致的,应当场受理;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如有登记指纹信息,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身份核验未通过者,不予受理挂失申报。
2、问:外地人在重庆怎么补领、换领身份证?
答:您好,外省市户籍已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请持以下2种材料到重庆市内任一公安派出所申请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期满换领、损坏换领。
1)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期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2)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之一。
温馨提示:点击“警快办”公众号菜单栏右下角小程序-警务地图,即可查看派出所工作时间及联系方式。
3、问:身份证掉了,但之后又找到了怎么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在补领新证件后,找到原丢失证件的,应将原丢失证件交公安机关登记后销毁。
“身份证丢了可以在线上办吗?”
“异地如何在线补领身份证?
“警快办”郑重宣布:
“身份证补领”功能开通啦!
01他们,也要证明 “我是我自己”
战国时期,商鞅发明了“照身帖”。上面刻有持有人的头像和籍贯信息,秦国人必须持有此证,否则关口不可放行,旅店不得留客。隋唐时期,官员们的身份证明叫“鱼符”,上朝前要出示并通过检查,相当于现在的“上班打卡”。从古至今“身份证”都有着重要作用,在现代社会更是用途广泛。然而,身份证丢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家为此苦恼不已。那么,有没有一种简单的方式可以补领身份证呢?
02线上可以补领身份证吗?
现在,“警快办”为大家提供了身份证补领服务,目前已支持江北、渝北、北碚户籍居民的身份证线上补领(涪陵、渝中、南岸、巴南、丰都、垫江及石柱即将开通,其余地区将陆续开通,后续进展敬请关注“警快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进行申报:
(1)丢失补领两年内在重庆市辖区公安机关窗口办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年满七十周岁的公民,丢失补领在重庆市辖区公安机关办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03线上补领身份证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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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补领热点问题
1、问:身份证不见了,可以挂失吗?
答:您好,公民申报挂失居民身份证须本人到就近派出所户籍窗口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报人提供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查询申报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核验一致的,应当场受理;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如有登记指纹信息,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身份核验未通过者,不予受理挂失申报。
2、问:外地人在重庆怎么补领、换领身份证?
答:您好,外省市户籍已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请持以下2种材料到重庆市内任一公安派出所申请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期满换领、损坏换领。
1)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期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2)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之一。
温馨提示:点击“警快办”公众号菜单栏右下角小程序-警务地图,即可查看派出所工作时间及联系方式。
3、问:身份证掉了,但之后又找到了怎么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在补领新证件后,找到原丢失证件的,应将原丢失证件交公安机关登记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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