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的那些事
最近解答了许多关于定金能否退回的咨询,多数是刚签完合同并且交完了定金没过多久反悔了,想要退回定金的情况。在咨询中发现部分朋友对什么是定金、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有什么作用,支付定金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并不是很清楚,只是为了达成交易就按照对方的要求签合同、交定金,交完之后又后悔。今天就将以上问题做一梳理,希望对朋友们在以后的商事活动中有所帮助。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合同双方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的目的在于促使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义务,保障另一方权利得以实现。
二、定金的性质
定金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履约担保的性质。之所以约定定金就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三、定金的作用
定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生不用的作用
1、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抵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不能履行时,则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一方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四、定金罚则的适用
(一)定金罚则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要满足以下四点:
1、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违约行为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不履行、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等不符合约定的履行。
2、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有因果关系。有违约行为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不必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可适用,即因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有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五、定金可以退回的情形
可以退还定金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据约定退还定金;
2、定金合同无效的,收取定金的一方要返还定金;
3、根据定金罚则,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六、相关案例
2021年10月1日,赵某通过A公司员工杨某介绍拟租赁位于北京市某小区306号房屋用于居住,当天上午赵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5000元,A公司当日出具《收据》载明:“2021年10月1日今收到306号房屋定金5000元,月租金6000元,2021年10月5日起租,中介费6000元,一次性收取续租无,客户原因不租此房,定金不退。”当日下午赵某微信告知杨某:“兄弟,实在不好意思,我对象公司刚通知要搬家,再在这住实在太远了,房子我们不租了,钱给我退回来吧。”A公司不同意退费,赵某两次报警无果,便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给A公司支付的5000元具有定金性质,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成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即赵某在2021年10月1日下午明确告知A公司杨某不租了,说明赵某违约,而A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依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多加注意,如果对于某一合同是否签署存在鼓励,可以先咨询一下您身边的律师朋友再做决定。
七、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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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合同双方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定金的目的在于促使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义务,保障另一方权利得以实现。
二、定金的性质
定金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履约担保的性质。之所以约定定金就是为了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三、定金的作用
定金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发生不用的作用
1、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抵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不能履行时,则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一方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四、定金罚则的适用
(一)定金罚则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五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要满足以下四点:
1、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违约行为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不履行、部分履行、迟延履行等不符合约定的履行。
2、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3、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之间有因果关系。有违约行为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不必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可适用,即因为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4、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有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五、定金可以退回的情形
可以退还定金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据约定退还定金;
2、定金合同无效的,收取定金的一方要返还定金;
3、根据定金罚则,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六、相关案例
2021年10月1日,赵某通过A公司员工杨某介绍拟租赁位于北京市某小区306号房屋用于居住,当天上午赵某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5000元,A公司当日出具《收据》载明:“2021年10月1日今收到306号房屋定金5000元,月租金6000元,2021年10月5日起租,中介费6000元,一次性收取续租无,客户原因不租此房,定金不退。”当日下午赵某微信告知杨某:“兄弟,实在不好意思,我对象公司刚通知要搬家,再在这住实在太远了,房子我们不租了,钱给我退回来吧。”A公司不同意退费,赵某两次报警无果,便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给A公司支付的5000元具有定金性质,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成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即赵某在2021年10月1日下午明确告知A公司杨某不租了,说明赵某违约,而A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依据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多加注意,如果对于某一合同是否签署存在鼓励,可以先咨询一下您身边的律师朋友再做决定。
七、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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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网络文人
在当今文学创作者的队伍中,我是网络园地的积极耕耘和开拓者!这很大程度是因为我有开书店和关书店的经历,亲身体会和广泛关注了网络这种现代传媒对传统纸媒巨大的冲击力!在网络无与伦比的传播优势的挤压下,传统纸媒的生存空间尽管会长期存在,但无可避免地会日益缩小!文学交流和传播的主阵地无可避免地会转移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络作者的创作水平有待提高,网络受众的文学欣赏水平有待提高,这两个问题不可能有立竿见影的办法,但随着时间的累积慢慢效果自然就会明显!
我的文学观点很另类么?
我与很多文学创作者观点不同的是我认为在这阅读变得极其便捷的时代,文学艺术完全应该是大众化而不是仍旧小众化,即使文学创作目前还做不到大众化,文学阅读是完全可以大众化而且正在向大众化阔步迈进!
文学作品不是学术论著,本身就具有大众化的属性,而且普通民众与文学作品之间并没有数丈高墙的阻隔!只是在文学传播完全依赖纸媒的以前购书不易借书不便,才使得经常性的文学阅读成为一小部分人在坚持的活动。
世界上的事物往往不是一成不变的,过去的小众化不说明今天也只能是小众化!今天的大众不是文盲遍地而是文盲极少,基本都受过中学教育,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也在迅速增加!六、七岁的童年刚刚上学接触的课文就是文学作品,普通大众对文学作品并不陌生!
只有充分认识到文学大众化的广阔前景才会充满乐观和激情!才会认识到文学作品完全应该从原来主要在创作者之间交流的狭小空间中走出来,将从前主要在小圈子内循环的精神食粮推向广大的民众,从而最大地丰富广大民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在推动国家民族的文明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所交往的人
我自认为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意识较浓的人,对人和人之间没有那么势利庸俗的高低贵贱划分,在社会上与人交往时也不太在意对方的职业身份,一切以诚实合法劳动谋生的人在我看来都应该受到尊重。我与人交往也不特别注重对方已有的文化素养和精神层次有多高,那怕其人现在的文化素养和精神层次明显偏低我也兴趣与之交往,关键是其人要对精神文化的崇高性和必要性还是有基本的认识,并且有着真诚的向往和追求。也就是说他的价值观是正常的健康的,没有病变的现象和踪迹,大脑思维没有与人类的文明进步相背离的反智倾向。
小青年的讥笑和赞扬
偶然进入一个小青年居多的网上园地发了几首题照诗,小青年们颇有些惊讶!有的说:你真历害,还会写诗;有的说:中国诗的意境真美;有的说:这首诗写得真好;有的问:这诗是你写的吗?回想十二年前我刚上网发诗词时遇到讽刺嘲笑我最多的恰恰也是这个年龄段的小青年!那些小青年心中大概在想:都什么年代了,还在弄这些老古董!他们戓许心中在吃惊自己遇到了中国猿人!事实证明十二年前那些讽刺和嘲笑我的小青年是错误的。所以我们但凡想讽刺和嘲笑别人的时候一定要先悠着点!也许对方的言行并不荒唐怪异,只是我们自己的眼界和视野还有限啊。
略说退休老年人
经常听到很多人包括老年人自己说,人老了退休后就成了对社会没用的人,我最不同意这样的观点!现在的老年人都是读过书能识字断文的,文盲的比例很低,有些还受过高等教育!现在老了退休了就有充足的时间可用于阅读!老年人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都很丰富,通过阅读而使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更上层楼,便可游刃有余地将自己的人生感受和感悟写出来,这就是具有一定文化价值的精神财富!对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就很有教益和启迪!就是自己所经历的印象较深或有意义值得回味或有些荒诞当引以为诫的往事用文字描述出来,都可以使年轻人增长知识引发思绪促进心智的提升。退休老年人这样做还会被人们认为是对社会没用的人吗?!还有就是社会是由每个家庭组成的,老年人退休后带孙子做家务,解决家庭的后顾之忧,让儿女辈能全力投入工作,这也应该视为对这个社会作出的贡献。
在当今文学创作者的队伍中,我是网络园地的积极耕耘和开拓者!这很大程度是因为我有开书店和关书店的经历,亲身体会和广泛关注了网络这种现代传媒对传统纸媒巨大的冲击力!在网络无与伦比的传播优势的挤压下,传统纸媒的生存空间尽管会长期存在,但无可避免地会日益缩小!文学交流和传播的主阵地无可避免地会转移到网络上来。至于网络作者的创作水平有待提高,网络受众的文学欣赏水平有待提高,这两个问题不可能有立竿见影的办法,但随着时间的累积慢慢效果自然就会明显!
我的文学观点很另类么?
我与很多文学创作者观点不同的是我认为在这阅读变得极其便捷的时代,文学艺术完全应该是大众化而不是仍旧小众化,即使文学创作目前还做不到大众化,文学阅读是完全可以大众化而且正在向大众化阔步迈进!
文学作品不是学术论著,本身就具有大众化的属性,而且普通民众与文学作品之间并没有数丈高墙的阻隔!只是在文学传播完全依赖纸媒的以前购书不易借书不便,才使得经常性的文学阅读成为一小部分人在坚持的活动。
世界上的事物往往不是一成不变的,过去的小众化不说明今天也只能是小众化!今天的大众不是文盲遍地而是文盲极少,基本都受过中学教育,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也在迅速增加!六、七岁的童年刚刚上学接触的课文就是文学作品,普通大众对文学作品并不陌生!
只有充分认识到文学大众化的广阔前景才会充满乐观和激情!才会认识到文学作品完全应该从原来主要在创作者之间交流的狭小空间中走出来,将从前主要在小圈子内循环的精神食粮推向广大的民众,从而最大地丰富广大民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在推动国家民族的文明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所交往的人
我自认为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意识较浓的人,对人和人之间没有那么势利庸俗的高低贵贱划分,在社会上与人交往时也不太在意对方的职业身份,一切以诚实合法劳动谋生的人在我看来都应该受到尊重。我与人交往也不特别注重对方已有的文化素养和精神层次有多高,那怕其人现在的文化素养和精神层次明显偏低我也兴趣与之交往,关键是其人要对精神文化的崇高性和必要性还是有基本的认识,并且有着真诚的向往和追求。也就是说他的价值观是正常的健康的,没有病变的现象和踪迹,大脑思维没有与人类的文明进步相背离的反智倾向。
小青年的讥笑和赞扬
偶然进入一个小青年居多的网上园地发了几首题照诗,小青年们颇有些惊讶!有的说:你真历害,还会写诗;有的说:中国诗的意境真美;有的说:这首诗写得真好;有的问:这诗是你写的吗?回想十二年前我刚上网发诗词时遇到讽刺嘲笑我最多的恰恰也是这个年龄段的小青年!那些小青年心中大概在想:都什么年代了,还在弄这些老古董!他们戓许心中在吃惊自己遇到了中国猿人!事实证明十二年前那些讽刺和嘲笑我的小青年是错误的。所以我们但凡想讽刺和嘲笑别人的时候一定要先悠着点!也许对方的言行并不荒唐怪异,只是我们自己的眼界和视野还有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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