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在庭上作虚假陈述 罚
近日,仪陇县法院向一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正常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仪陇县法院适用该规定向虚假陈述当事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案情回顾
当庭作虚假陈述当事人被罚款1万元
陈某某诉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仪陇县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在原告陈某某主张借给被告周某某、刘某某一笔40万元的借款时,陈某某提交了借条、《周某某、刘某某借款明细》以及与刘某某的通话录音资料,欲证明40万元借款是由案外人刘某诚代为转账支付给被告刘某某的事实。
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刘某某陈述未收到经刘某诚转账支付的40万元。
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陈某某申请案外人刘某诚出庭作证,在法庭向被告刘某某明确告知作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被告刘某某依然坚称未收到该笔40万元的借款。
后经法庭查明,被告刘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于2014年7月10日收到案外人刘某诚汇款存入的4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在庭审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在法庭向其告知作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依然未如实向法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最终,仪陇县法院依法作出对被告刘某某处罚款1万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虚假陈述妨碍审理将依法严惩
根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院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有利于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同时对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营造规范有序的诉讼程序和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情况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作虚假陈述、扭曲事实真相、违反诚信的行为,法院一经确认,必将依法进行惩罚。余媛媛 冯林秀 记者 牟廷河
近日,仪陇县法院向一名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正常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仪陇县法院适用该规定向虚假陈述当事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案情回顾
当庭作虚假陈述当事人被罚款1万元
陈某某诉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仪陇县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在原告陈某某主张借给被告周某某、刘某某一笔40万元的借款时,陈某某提交了借条、《周某某、刘某某借款明细》以及与刘某某的通话录音资料,欲证明40万元借款是由案外人刘某诚代为转账支付给被告刘某某的事实。
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刘某某陈述未收到经刘某诚转账支付的40万元。
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陈某某申请案外人刘某诚出庭作证,在法庭向被告刘某某明确告知作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被告刘某某依然坚称未收到该笔40万元的借款。
后经法庭查明,被告刘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于2014年7月10日收到案外人刘某诚汇款存入的4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在庭审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在法庭向其告知作虚假陈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依然未如实向法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最终,仪陇县法院依法作出对被告刘某某处罚款1万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虚假陈述妨碍审理将依法严惩
根据今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院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有利于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同时对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营造规范有序的诉讼程序和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情况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作虚假陈述、扭曲事实真相、违反诚信的行为,法院一经确认,必将依法进行惩罚。余媛媛 冯林秀 记者 牟廷河
【公检法三家通力合作 让“拒执”行为无处遁形】
不知道大家还记得今年四月份殷某被张某、孙某家牛顶伤的事情吗,如果不记得可以在此微信公众号回顾一下。现在我们来看一下本案的后续结果。
经过执行干警的努力,虽然被执行人张某、孙某给付了殷某的赔偿款,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法院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也已移送至公安机关。林口县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彭福东同志全程主抓案件办理过程,多次同办案干警一起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商讨案情、研究调查取证的思路、固定证据等,最终认定执行人孙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正是有了公检法三家的通力合作对于案件的有序推进起着关键作用。公安机关侦查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日前,林口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最终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司法环节的最后一关,对保障人民群众不受损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有效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人的嚣张气焰,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今后,林口县法院将三家的通力合作,作为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的手段之一,惩治拒执犯罪,彰显司法权威,共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不知道大家还记得今年四月份殷某被张某、孙某家牛顶伤的事情吗,如果不记得可以在此微信公众号回顾一下。现在我们来看一下本案的后续结果。
经过执行干警的努力,虽然被执行人张某、孙某给付了殷某的赔偿款,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法院执行的严肃性、权威性,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案件也已移送至公安机关。林口县法院对此案高度重视,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彭福东同志全程主抓案件办理过程,多次同办案干警一起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商讨案情、研究调查取证的思路、固定证据等,最终认定执行人孙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正是有了公检法三家的通力合作对于案件的有序推进起着关键作用。公安机关侦查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日前,林口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最终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司法环节的最后一关,对保障人民群众不受损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有效打击抗拒执行、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人的嚣张气焰,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今后,林口县法院将三家的通力合作,作为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的手段之一,惩治拒执犯罪,彰显司法权威,共同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菏泽##菏你同心抗疫# 【郓城发布关于寻找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康某、郭某某、孙某某次密接的通告】2021年8月21日20:50,接区域办(河南)推送境外输入解除隔离后阳性无症状感染者(高危伴随)单号 5978,三例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康某、郭某某、孙某某在我县有活动轨迹。依据防控方案要求,郓城县立即采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接触人员处置等必要措施。截至目前,郓城县已对密切接触者及排查到的次密接人员进行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康某、郭某某、孙某某自到郓城以后行动轨迹如下:
一、康某行动轨迹
8月12号4:54乘K892次列车(6车12号中),于9:09到达郓城,在郓城站外洗手间停留2分钟后,由妻子武某某自驾车9:30到家中,与其岳母饶某某三人共同居住。下午14:27与武某某自驾车到陈坡乡康庄村接叔父康某某,15:09到达郓城县诚信医院,一楼挂号后至二楼骨科门诊就诊,16:00左右CT室拍片后至门诊大厅等候,16:30左右离开诚信医院,17:08到达陈坡乡康庄村,在二叔康某某家中与姑母康某某三人相处。19:30与武某某自驾车到达唐塔广场西北角鸭嘴怪鸭血粉丝汤店就餐,20:30返回家中。8月13号上午乘出租车(转账单号:10001701012021081300708118804117,刘天)10:57到郓城县坝头大福源超市流动接种点,乘出租车(高德打车入驻商户,金额12.9元)11:28到唐塔社区服务中心,后步行返回家中。12:30与武某某自驾车至陈坡乡陈坡村,中午与姐姐康某某及其小女儿四人共进午餐。下午14:30与武某某骑电动车到陈坡乡接种门诊疫苗接种,期间与工作人员及部分接种群众接触。14:41返回姐姐家中,19:00与武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对象及两个孩子在陈坡东海饭店用餐,与朋友康某某、陈某某近距离接触,用餐期间20:42到陈坡乡客莱超市购买香烟,短暂停留,21:30与武某某自驾返回家中。8月14号9:18乘出租车(高德打车,订单号:2021081422001486521403695447)到陈坡乡康庄村二叔康某某家中,10:45与徐某某自驾到陈坡乡卫生院做核酸检测。11:30 与徐某某、韩某某三人在陈坡乡山西餐馆用餐,15:30由武某某开车接回家中。19:00到水岸新都看望岳父武某某,20:48到唐塔广场西北角鸭嘴怪鸭血粉丝汤店就餐,21:18到县招待所南步行街马老大烤面筋店,22:15返回家中。8月15号由徐某某妻子自驾车13:12至火车站,13:43乘坐K1281列车(4车45号),于17:37到达阜阳站,现已在阜阳隔离。自述全程佩戴口罩,已全程接种2剂次新冠疫苗,核酸结果阴性,目前身体状况无异常。
二、郭某某行动轨迹
8月11日20:30从杭州乘坐K892次列车(6车16号下),于8月12日上午9:09到达郓城,出站后乘坐一50岁左右中年男子驾驶的电动三轮于9:30到凤凰城小区家中,18:00儿子刘某到家中送菜。8月13日8:00自行骑车到郓州街道社区服务中心,8:30返回家中。8月14日8:28与老伴刘某某骑老年代步车到西门街与育才路交叉口西北角第二家门市购买赤小豆,8:38离开。09:00到城关医院慢性病门诊购药,9:20返回家中。8月15日至16日期间早晨到圣达东南角广场做操,下午到叶波大润发购物外,其余未外出。8月17日,早9:30与老伴刘某某骑老年代步车到城关医院慢性病门诊购药,9:51离开医院返回家中。8月18日9:37与妹妹郭某某、郭某及表弟侯某某自驾到玉皇庙镇郭李庄村,下午13:56返回家中,17:00到叶波超市购物,17:30返回家中。8月19日9:08与老伴刘某某骑老年代步车到南关社区咨询办理老年证事宜,9:20离开。10:21到政务中心残联服务窗口咨询办理老年代步车使用事宜,10:31离开,10:53返回家中,15:23独自到胜利广场散步,16:00返回家中。8月20日8:10与老伴到郓州社区服务中心,8:30离开后回家。8月21日6:30到圣达东南角广场做操,7:20和赵某某一同到凤凰城门口的国医堂测血糖,7:30返回家中。9:00左右到批发街南头的洋洋发廊,9:30离开后到叶波超市,10:30返回家中。8月21日21:30到隔离点集中医学观察。自述全程佩戴口罩,已全程接种2剂次新冠疫苗,核酸结果阴性,目前身体状况无异常。
三、孙某某行动轨迹
8月11日23:01从宣城乘坐K892次列车(6车1号下),于8月12日9:09到达郓城站,9:19乘坐出租车前往范县,11:00左右到达范县,途中未下车,乘客及司机全程配戴口罩。已全程接种2剂次新冠疫苗,核酸结果阴性,目前身体状况无异常。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如在上述时间、上述地点可能与密切接触者康某、郭某某、孙某某有过近距离接触者,请立即联系当地村、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落实相应管控措施。若隐瞒不报,一旦造成后果,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请广大群众关注官方权威发布,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勤洗手、戴口罩、保持1米线,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旅经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时提前3天报备,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如出现发热,干咳、腹泻、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等症状,要立即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并主动告知14天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就诊过程中要全程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0-6523469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电话:0530-6510602
郓城县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22日
一、康某行动轨迹
8月12号4:54乘K892次列车(6车12号中),于9:09到达郓城,在郓城站外洗手间停留2分钟后,由妻子武某某自驾车9:30到家中,与其岳母饶某某三人共同居住。下午14:27与武某某自驾车到陈坡乡康庄村接叔父康某某,15:09到达郓城县诚信医院,一楼挂号后至二楼骨科门诊就诊,16:00左右CT室拍片后至门诊大厅等候,16:30左右离开诚信医院,17:08到达陈坡乡康庄村,在二叔康某某家中与姑母康某某三人相处。19:30与武某某自驾车到达唐塔广场西北角鸭嘴怪鸭血粉丝汤店就餐,20:30返回家中。8月13号上午乘出租车(转账单号:10001701012021081300708118804117,刘天)10:57到郓城县坝头大福源超市流动接种点,乘出租车(高德打车入驻商户,金额12.9元)11:28到唐塔社区服务中心,后步行返回家中。12:30与武某某自驾车至陈坡乡陈坡村,中午与姐姐康某某及其小女儿四人共进午餐。下午14:30与武某某骑电动车到陈坡乡接种门诊疫苗接种,期间与工作人员及部分接种群众接触。14:41返回姐姐家中,19:00与武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对象及两个孩子在陈坡东海饭店用餐,与朋友康某某、陈某某近距离接触,用餐期间20:42到陈坡乡客莱超市购买香烟,短暂停留,21:30与武某某自驾返回家中。8月14号9:18乘出租车(高德打车,订单号:2021081422001486521403695447)到陈坡乡康庄村二叔康某某家中,10:45与徐某某自驾到陈坡乡卫生院做核酸检测。11:30 与徐某某、韩某某三人在陈坡乡山西餐馆用餐,15:30由武某某开车接回家中。19:00到水岸新都看望岳父武某某,20:48到唐塔广场西北角鸭嘴怪鸭血粉丝汤店就餐,21:18到县招待所南步行街马老大烤面筋店,22:15返回家中。8月15号由徐某某妻子自驾车13:12至火车站,13:43乘坐K1281列车(4车45号),于17:37到达阜阳站,现已在阜阳隔离。自述全程佩戴口罩,已全程接种2剂次新冠疫苗,核酸结果阴性,目前身体状况无异常。
二、郭某某行动轨迹
8月11日20:30从杭州乘坐K892次列车(6车16号下),于8月12日上午9:09到达郓城,出站后乘坐一50岁左右中年男子驾驶的电动三轮于9:30到凤凰城小区家中,18:00儿子刘某到家中送菜。8月13日8:00自行骑车到郓州街道社区服务中心,8:30返回家中。8月14日8:28与老伴刘某某骑老年代步车到西门街与育才路交叉口西北角第二家门市购买赤小豆,8:38离开。09:00到城关医院慢性病门诊购药,9:20返回家中。8月15日至16日期间早晨到圣达东南角广场做操,下午到叶波大润发购物外,其余未外出。8月17日,早9:30与老伴刘某某骑老年代步车到城关医院慢性病门诊购药,9:51离开医院返回家中。8月18日9:37与妹妹郭某某、郭某及表弟侯某某自驾到玉皇庙镇郭李庄村,下午13:56返回家中,17:00到叶波超市购物,17:30返回家中。8月19日9:08与老伴刘某某骑老年代步车到南关社区咨询办理老年证事宜,9:20离开。10:21到政务中心残联服务窗口咨询办理老年代步车使用事宜,10:31离开,10:53返回家中,15:23独自到胜利广场散步,16:00返回家中。8月20日8:10与老伴到郓州社区服务中心,8:30离开后回家。8月21日6:30到圣达东南角广场做操,7:20和赵某某一同到凤凰城门口的国医堂测血糖,7:30返回家中。9:00左右到批发街南头的洋洋发廊,9:30离开后到叶波超市,10:30返回家中。8月21日21:30到隔离点集中医学观察。自述全程佩戴口罩,已全程接种2剂次新冠疫苗,核酸结果阴性,目前身体状况无异常。
三、孙某某行动轨迹
8月11日23:01从宣城乘坐K892次列车(6车1号下),于8月12日9:09到达郓城站,9:19乘坐出租车前往范县,11:00左右到达范县,途中未下车,乘客及司机全程配戴口罩。已全程接种2剂次新冠疫苗,核酸结果阴性,目前身体状况无异常。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如在上述时间、上述地点可能与密切接触者康某、郭某某、孙某某有过近距离接触者,请立即联系当地村、社区或疫情防控部门,落实相应管控措施。若隐瞒不报,一旦造成后果,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请广大群众关注官方权威发布,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勤洗手、戴口罩、保持1米线,主动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旅经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时提前3天报备,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如出现发热,干咳、腹泻、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等症状,要立即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并主动告知14天活动轨迹和接触史,就诊过程中要全程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县疫情防控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0-6523469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电话:0530-6510602
郓城县县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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