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警惕!微信转账时出现这两个界面马上停止交易】
首先第一个界面是,在准备微信转账后,出现“本次交易存在被骗风险,暂不能支付。请仔细确认对方身份,如确认无误可15分后再发起交易。”的提示框。
第二个界面同样是在微信转账的过程中,出现“对方涉嫌欺诈违规,为保护你的资金安全,避免被骗,当前交易暂时无法完成,请谨慎确认交易风险。”的提示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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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界面同样是在微信转账的过程中,出现“对方涉嫌欺诈违规,为保护你的资金安全,避免被骗,当前交易暂时无法完成,请谨慎确认交易风险。”的提示框。
大盘收评(7月12日): 上证指数60、120分钟顶部结构形成后调整周期已经运行了6天,今天下午在证券板块拉抬的作用下,大盘形成了5——15分钟底部结构,但反弹力度较弱,可能会再次创调整新低第二次构筑分时底部。所以,如果周三盘中不急跌,而是震荡走低,创新低后可能引发力度较强的反弹,密切关注周三低点的有效性。 今天盘中反弹是证券板块带起来的,带头大哥是国元证J烂板,明天是不是该二哥光大证券领涨? 手里G能股份被停牌核查,之前的中通客C是5次异动被停牌的,这次G能股份的4次异动就被停牌了,说明管理层对妖股炒作的容忍度在降低,当然,这次说的是公司主动申请停牌核查。
“知假买假有错吗?”广西贵港,余某在超市买了一瓶冰糖,发现生产日期与产品标准代号不符,余某先后又分14次,购买了14件同款冰糖,并向超市索赔1.5万元,超市拒赔后,余某分15起案件,将超市及冰糖生产商告上法庭。(来源光明网icon)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12月,余某在超市买了一瓶冰糖,花了12.5元。回家后,余某查看生产日期时,发现生产日期为去年6月,出于谨慎,余某又查了一遍产品标准代码,结果发现,案涉冰糖的产品标准代码已于去见4月就废止了!
4月就废止的规定,还用在6月?这其中必有猫腻!余某懂法,他知道超市及生产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余某深知,如果商家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可以要回已支付的价款外,还可以得到货值10倍的赔偿金。如果赔偿金数额不满1000元的,应按照1000元赔付。
1000块钱的赔偿金太少了!余某想到了一条赚钱的路子,买得多赚得多,于是,余某偷偷去超市做了个“暗访”,发现超市只剩14瓶冰糖了。
远远不够80瓶,这可怎么办呢?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赔偿金额是以“次”来划分的,那就可以理解为,买一次就可以赔偿1000元,那分开买不是赔得更多吗?
随后,余某连续两天到超市,分了14次,买下了所有的冰糖,并拿着小票向超市索赔。但超市并不同意赔偿,协商未果,余某“15纸诉状”,将超市及冰糖生产商告上法庭。
对此诉求,二被告并不买单,二被告认为他们有十足的拒赔理由!
第一,知假买假属敲诈勒索,余某是职业打假人,购买冰糖的目的不是为了食用,而是为索赔,即余某不是《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无权要求赔偿。
第二,只有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才能进行赔偿,案涉余某知假买假,并未食用冰糖,其人身安全也未受到损害,故本案不存在赔偿的前提。
第三,为了环保、经济、实惠考虑,涉案冰糖包装袋使用的是已经打印好、未使用的包装纸,对于质量,全是通过国家最新标准检验,合格后才出厂,符合规定。
1、那么,余某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敲诈勒索呢?
我国刑法中对职业打假人有明确规定,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如果没有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一般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也就是说,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余某在向超市索赔未果后,并没有对超市实施恐吓、威胁等行为,使超市由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而是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属于合理的维权范畴,并不构成犯罪。
2、余某索赔1.5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icon的原则,冰糖生产商辩称,冰糖外包装使用打印好的标签,而冰糖也符合最新检验标准。但在证据方面,其并没有出具检验合格证书,也无法证明冰糖的实际生产日期。
因此,涉案冰糖应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其次,按照规定,无论是食品生产者,还是食品经营者,只要标签、说明书是其标注的,就应对该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负责。若人人都以包装有误,产品符合标准为由抗辩,那食品安全的准则将形同虚设。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余某12月1日第一次购买冰糖,索赔1000元的主张,并责令由超市退还支付的12.5元。
另外,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行为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例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这有违于立法之本,只有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才能真正有助于形成规范、有秩序的诉讼行为。
具体到本案,余某在两天的时间里,分14次购买涉案冰糖,是一种恶意拆分的诉讼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其余的14起案件的赔偿请求,判决超市返还冰糖货款给余某。
对此结果,有网友认为,余某赢了官司,也有网友认为,余某输了!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12月,余某在超市买了一瓶冰糖,花了12.5元。回家后,余某查看生产日期时,发现生产日期为去年6月,出于谨慎,余某又查了一遍产品标准代码,结果发现,案涉冰糖的产品标准代码已于去见4月就废止了!
4月就废止的规定,还用在6月?这其中必有猫腻!余某懂法,他知道超市及生产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余某深知,如果商家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可以要回已支付的价款外,还可以得到货值10倍的赔偿金。如果赔偿金数额不满1000元的,应按照1000元赔付。
1000块钱的赔偿金太少了!余某想到了一条赚钱的路子,买得多赚得多,于是,余某偷偷去超市做了个“暗访”,发现超市只剩14瓶冰糖了。
远远不够80瓶,这可怎么办呢?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赔偿金额是以“次”来划分的,那就可以理解为,买一次就可以赔偿1000元,那分开买不是赔得更多吗?
随后,余某连续两天到超市,分了14次,买下了所有的冰糖,并拿着小票向超市索赔。但超市并不同意赔偿,协商未果,余某“15纸诉状”,将超市及冰糖生产商告上法庭。
对此诉求,二被告并不买单,二被告认为他们有十足的拒赔理由!
第一,知假买假属敲诈勒索,余某是职业打假人,购买冰糖的目的不是为了食用,而是为索赔,即余某不是《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无权要求赔偿。
第二,只有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才能进行赔偿,案涉余某知假买假,并未食用冰糖,其人身安全也未受到损害,故本案不存在赔偿的前提。
第三,为了环保、经济、实惠考虑,涉案冰糖包装袋使用的是已经打印好、未使用的包装纸,对于质量,全是通过国家最新标准检验,合格后才出厂,符合规定。
1、那么,余某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敲诈勒索呢?
我国刑法中对职业打假人有明确规定,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如果没有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一般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也就是说,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余某在向超市索赔未果后,并没有对超市实施恐吓、威胁等行为,使超市由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而是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属于合理的维权范畴,并不构成犯罪。
2、余某索赔1.5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icon的原则,冰糖生产商辩称,冰糖外包装使用打印好的标签,而冰糖也符合最新检验标准。但在证据方面,其并没有出具检验合格证书,也无法证明冰糖的实际生产日期。
因此,涉案冰糖应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其次,按照规定,无论是食品生产者,还是食品经营者,只要标签、说明书是其标注的,就应对该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负责。若人人都以包装有误,产品符合标准为由抗辩,那食品安全的准则将形同虚设。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余某12月1日第一次购买冰糖,索赔1000元的主张,并责令由超市退还支付的12.5元。
另外,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行为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例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这有违于立法之本,只有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才能真正有助于形成规范、有秩序的诉讼行为。
具体到本案,余某在两天的时间里,分14次购买涉案冰糖,是一种恶意拆分的诉讼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其余的14起案件的赔偿请求,判决超市返还冰糖货款给余某。
对此结果,有网友认为,余某赢了官司,也有网友认为,余某输了!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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