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橙视观察##双11来了##奢侈品# 【莎莎国际第二财季收入大跌逾55%】在截至9月底的三个月内,莎莎国际零售及批发渠道销售同比大跌55.3%至6.96亿港元,今年上半财年该集团在香港和澳门的零售额大跌70.8%,中国内地则下滑10%。不过今年国庆黄金周期间,莎莎国际在中国内地的表现超出预期,同比录得38.7%的增幅。截至报告期末,莎莎国际在全球共拥有约231家门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第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商人民银行、外汇局同意后公布。
第六条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经营行为规范,近3 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托管人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自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交易清算、交收、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要求,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开销户信息、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托管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和符合托管业务需要的人员、系统、制度;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资格;
(三)未发生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资产实行分账托管。
第十二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2 个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 个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资格申请、重大事项报告、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指定主报告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将所有托管人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备案。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更换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更换托管人。
第十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依法申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合格境外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结算资格的机构结算。
第十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在境内的投资收益可以投资于符合规定的金融工具。
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境内外汇市场业务,应当根据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依法合并计算其拥有的同一公司境内上市或者挂牌股票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权益,并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则。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合并披露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 年。
第十八条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测监控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或)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汇入本金,以外汇形式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在中国外汇市场可挂牌交易的货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汇出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二十二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领许可证:
(一)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换领许可证期间,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许可证交还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
(一)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
(二)申请注销业务许可;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一)未按规定开立账户;
(二)未按规定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按规定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
(五)未按规定变更、换领或者交还许可证;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入、汇出、结汇或者收汇、付汇;
(七)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材料或者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不配合有关检查,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合格境外投资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期货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内地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在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大陆从事证券期货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 年11 月1 日起施行。2006年8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公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2013 年3 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第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商人民银行、外汇局同意后公布。
第六条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经营行为规范,近3 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托管人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自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交易清算、交收、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要求,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开销户信息、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托管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和符合托管业务需要的人员、系统、制度;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资格;
(三)未发生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资产实行分账托管。
第十二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2 个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 个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资格申请、重大事项报告、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指定主报告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将所有托管人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备案。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更换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更换托管人。
第十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依法申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合格境外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结算资格的机构结算。
第十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在境内的投资收益可以投资于符合规定的金融工具。
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境内外汇市场业务,应当根据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依法合并计算其拥有的同一公司境内上市或者挂牌股票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权益,并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则。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合并披露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 年。
第十八条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测监控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或)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汇入本金,以外汇形式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在中国外汇市场可挂牌交易的货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汇出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二十二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领许可证:
(一)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换领许可证期间,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许可证交还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
(一)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
(二)申请注销业务许可;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一)未按规定开立账户;
(二)未按规定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按规定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
(五)未按规定变更、换领或者交还许可证;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入、汇出、结汇或者收汇、付汇;
(七)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材料或者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不配合有关检查,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合格境外投资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期货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内地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在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大陆从事证券期货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 年11 月1 日起施行。2006年8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公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2013 年3 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亭城关注# 【2020年1-8月份商务经济运行分析】今年以来,全市商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确保商务经济平稳运行,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打下坚实基础。经市政府授权,现将2020年1-8月份全市内贸流通、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内贸流通
1-8月份,全市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85亿元,同比增长3.1%,高于全省3个百分点。总量居全省第4位,同比上升1位;增幅居全省第2位,增幅下降1位。限上企业总数达1236家,净增204家。主要特点:行业发展仍然艰难。限上批发业销售额233.6亿元,同比下降7.8%;限上零售业销售额145.2亿元,同比下降1.5%;限上住宿业营业额3.1亿元,同比下降13.1%;限上餐饮业营业额14.6亿元,同比下降6.7%。重点消费领域成为增长推动力。限上单位实现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16.8%,高于限上零售额增幅13.7个百分点。限上石油类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6%,粮油食品类同比增长14.2%,日用品类增长17.7%,饮料类增长22.2%,通讯器材类增长27.1%。消费品市场增长仍有潜力可挖。全市乡村地区限上消费品零售额7.1亿元,仅占全市零售总额的3.8%,但是乡村限上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5.9%,较城镇增幅高13.2个百分点。非刚需类消费需求有待释放。限额以上单位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零售下降18.4%,汽车类下降1.1%,其中新能源汽车下降60.8%。
二、进出口贸易
1-8月份,全市出口累计17.6亿美元,同比增长29.8%;进口5.9亿美元,同比下降58.6%;进出口累计23.6亿美元,同比下降15.6%,降幅较上月收窄6.8个百分点,扣除去年同期一次性设备进口因素,全市进出口同比增长23.3%。8月份当月,全市进出口4.12亿美元,同比增长43.3%。主要特点:出口保持快速增长。机电产品出口8.27亿美元,同比增长19.8%,其中机械及设备2.37亿美元、增长45.2%;仪器仪表1.26亿美元、增长60.5%;冰箱等冷藏设备1.37亿美元、增长94.2%;液晶显示板7280万美元、增长64.7%;太阳能电池1533万美元、增长42.1%;防疫物资1.92亿美元,增长443%。进口降幅持续收窄。全市进口依然呈下滑态势,降幅较上月收窄3.8个百分点。1-8月份,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口累计净减8.4亿美元,分别拉低我市进口增幅58.6个百分点、进出口增幅30.1个百分点。一般贸易占主导地位。全市一般贸易出口15.67亿美元,同比增长34.7%,占全市出口总额的89%,占比提升3.3个百分点;加工贸易出口1.93亿美元,同比下降0.4%,降幅较上月收窄8.5个百分点;其他贸易出口180万美元,同比增长162%。外贸主体稳中向好。全市进出口实绩企业872家,其中进出口过亿美元企业4家,千万美元以上企业36家,有529家企业呈增长状态,占实绩企业数的60.6%;累计新增外贸实绩企业151家,累计实现新增进出口1.97亿美元,全市进出口实绩企业累计达1684家。“一带一路”贸易好于整体。全市贸易国家和地区达187个,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进出口7.13亿美元,同比增长31.9%,其中出口6.47亿美元,增长32.5%;进口6638万美元,增长27%。此外,对美国进出口3.72亿美元,增长47.6%,为我市第一大贸易国;对东盟进出口2.8亿美元,增长51.5%;对欧盟进出口3.29亿美元,增长23%。各地进出口完成情况。1-8月份,定远县、全椒县、苏滁高新区、明光市、来安县达到年度目标任务序时进度,其他单位均未完成。进出口保持增长的有9个单位:定远县(6138万美元、139.5%)、全椒县(1.51亿美元、121.4%)、琅琊区(7742万美元、44.7%)、来安县(2.58亿美元、36.5%)、天长市(5.09亿美元、22.8%)、明光市(1.02亿美元、16.1%)、凤阳县(1.11亿美元、13.4%)、南谯区(4639万美元、7.22%)、苏滁高新区(1.69亿美元、4.8%)。进出口负增长且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有1个单位:市经开区(8.71亿美元、-47.3%)。
三、利用外资
1-8月份,全市实现外商直接投资10.74亿美元,同比增长9.0%,高于全省平均增幅6.4个百分点。总量居全省第4位;增幅列全省第6位,比上月前进1位。全市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5家,居全省第5位;合同外资22814万美元,居全省第4位。按商务部统计口径,全市外商直接投资(不含再投资、留存收益等到资)3875万美元,同比增长52.1%。主要特点:投资主要来自亚洲国家(地区)。实际到资中的8.73亿美元来自亚洲国家(地区),占实际到资总额的81.3%,其中:来自香港7.95亿美元,占比74.0%,始终为我市外资的最大来源地。制造业吸收外资占比较高。制造业项目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利用外商直接投资6.20亿美元,占比57.7%,比上个月提高7.4个百分点。外商直接投资结构还需优化。房地产项目占比仍然较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76亿美元,占比25.7%。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各县市区(含园区)均保持正增长;在全省61个建制县(含县级市)位列前20位的县、市分别有:来安县第4位,天长市第11位;在全省123个省级以上经开区(含高新区)中,市经开区列第5位,来安经济开发区列第25位。
四、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
1-8月份,全市新备案对外投资企业1家,为琅琊区安徽中飞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香港的光智红外国际有限公司,投资额为10万美元。滁州米润科技有限公司对宝岛箱包(印度尼西亚)有限公司增资4247.54万美元。
一、内贸流通
1-8月份,全市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85亿元,同比增长3.1%,高于全省3个百分点。总量居全省第4位,同比上升1位;增幅居全省第2位,增幅下降1位。限上企业总数达1236家,净增204家。主要特点:行业发展仍然艰难。限上批发业销售额233.6亿元,同比下降7.8%;限上零售业销售额145.2亿元,同比下降1.5%;限上住宿业营业额3.1亿元,同比下降13.1%;限上餐饮业营业额14.6亿元,同比下降6.7%。重点消费领域成为增长推动力。限上单位实现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16.8%,高于限上零售额增幅13.7个百分点。限上石油类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6%,粮油食品类同比增长14.2%,日用品类增长17.7%,饮料类增长22.2%,通讯器材类增长27.1%。消费品市场增长仍有潜力可挖。全市乡村地区限上消费品零售额7.1亿元,仅占全市零售总额的3.8%,但是乡村限上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5.9%,较城镇增幅高13.2个百分点。非刚需类消费需求有待释放。限额以上单位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零售下降18.4%,汽车类下降1.1%,其中新能源汽车下降60.8%。
二、进出口贸易
1-8月份,全市出口累计17.6亿美元,同比增长29.8%;进口5.9亿美元,同比下降58.6%;进出口累计23.6亿美元,同比下降15.6%,降幅较上月收窄6.8个百分点,扣除去年同期一次性设备进口因素,全市进出口同比增长23.3%。8月份当月,全市进出口4.12亿美元,同比增长43.3%。主要特点:出口保持快速增长。机电产品出口8.27亿美元,同比增长19.8%,其中机械及设备2.37亿美元、增长45.2%;仪器仪表1.26亿美元、增长60.5%;冰箱等冷藏设备1.37亿美元、增长94.2%;液晶显示板7280万美元、增长64.7%;太阳能电池1533万美元、增长42.1%;防疫物资1.92亿美元,增长443%。进口降幅持续收窄。全市进口依然呈下滑态势,降幅较上月收窄3.8个百分点。1-8月份,滁州惠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口累计净减8.4亿美元,分别拉低我市进口增幅58.6个百分点、进出口增幅30.1个百分点。一般贸易占主导地位。全市一般贸易出口15.67亿美元,同比增长34.7%,占全市出口总额的89%,占比提升3.3个百分点;加工贸易出口1.93亿美元,同比下降0.4%,降幅较上月收窄8.5个百分点;其他贸易出口180万美元,同比增长162%。外贸主体稳中向好。全市进出口实绩企业872家,其中进出口过亿美元企业4家,千万美元以上企业36家,有529家企业呈增长状态,占实绩企业数的60.6%;累计新增外贸实绩企业151家,累计实现新增进出口1.97亿美元,全市进出口实绩企业累计达1684家。“一带一路”贸易好于整体。全市贸易国家和地区达187个,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进出口7.13亿美元,同比增长31.9%,其中出口6.47亿美元,增长32.5%;进口6638万美元,增长27%。此外,对美国进出口3.72亿美元,增长47.6%,为我市第一大贸易国;对东盟进出口2.8亿美元,增长51.5%;对欧盟进出口3.29亿美元,增长23%。各地进出口完成情况。1-8月份,定远县、全椒县、苏滁高新区、明光市、来安县达到年度目标任务序时进度,其他单位均未完成。进出口保持增长的有9个单位:定远县(6138万美元、139.5%)、全椒县(1.51亿美元、121.4%)、琅琊区(7742万美元、44.7%)、来安县(2.58亿美元、36.5%)、天长市(5.09亿美元、22.8%)、明光市(1.02亿美元、16.1%)、凤阳县(1.11亿美元、13.4%)、南谯区(4639万美元、7.22%)、苏滁高新区(1.69亿美元、4.8%)。进出口负增长且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有1个单位:市经开区(8.71亿美元、-47.3%)。
三、利用外资
1-8月份,全市实现外商直接投资10.74亿美元,同比增长9.0%,高于全省平均增幅6.4个百分点。总量居全省第4位;增幅列全省第6位,比上月前进1位。全市新设外商投资企业15家,居全省第5位;合同外资22814万美元,居全省第4位。按商务部统计口径,全市外商直接投资(不含再投资、留存收益等到资)3875万美元,同比增长52.1%。主要特点:投资主要来自亚洲国家(地区)。实际到资中的8.73亿美元来自亚洲国家(地区),占实际到资总额的81.3%,其中:来自香港7.95亿美元,占比74.0%,始终为我市外资的最大来源地。制造业吸收外资占比较高。制造业项目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利用外商直接投资6.20亿美元,占比57.7%,比上个月提高7.4个百分点。外商直接投资结构还需优化。房地产项目占比仍然较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76亿美元,占比25.7%。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各县市区(含园区)均保持正增长;在全省61个建制县(含县级市)位列前20位的县、市分别有:来安县第4位,天长市第11位;在全省123个省级以上经开区(含高新区)中,市经开区列第5位,来安经济开发区列第25位。
四、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
1-8月份,全市新备案对外投资企业1家,为琅琊区安徽中飞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香港的光智红外国际有限公司,投资额为10万美元。滁州米润科技有限公司对宝岛箱包(印度尼西亚)有限公司增资4247.54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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