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大规模启动开发建设,到如今名动世界,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从零开始,在一片蕉野荒林破土而生,现已成为具有国际范的滨海CBD,高楼林立,高端配套环绕,交通网络通达全球。
那么,数字里的十字门又是怎样的呢?——“数”说十字门,带你看不一样的十字门!
5.7平方公里
十字门中央商务区位于珠海东、西部城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中心地带,毗邻湾仔、横琴和拱北三大口岸,东面与澳门一水相隔,南至横琴环岛东路,西邻珠海保税区及横琴大桥,北靠将军山脉,通过港珠澳大桥与香港直接相连,占地面积约5.77平方公里,其中:
北部片区位于南湾海滨,占地约2.28平方公里;
南部片区位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占地约3.49平方公里。
1100万平方米
十字门中央商务区规划总建筑面积达1100万平方米,涵盖珠海国际会展中心组团、珠海中心大厦、南方金融传媒大厦、中交南方金融投资大厦、中铁建南方总部基地、三一重工横琴总部大厦和IFC|琴澳湾1号等地标性建筑,以及华发琴澳新城、中海寰宇天下、时代保利中环广场等国际社区,累计投资金额超1700亿元。
26.9万平方米
珠海国际会展中心位占地面积26.9万平方米,是国内首屈一指的集展览、会议、酒店、剧院、音乐厅、甲级写字楼及配套商业于一体的大型会展综合体,并同时获得食品安全、质量及环境认证三项国际证书的会展场馆,可满足展览、会议、宴会、赛事、演唱会、嘉年华、发布会等多样化使用需求,累计接待展览及活动逾200个,接待会议活动近4800场,接待展商及嘉宾超440万人次,是珠海城市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
9.1万平方米
作为珠海目前唯一一个功能最全、档次最高、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艺术演出场所,总建筑面积约 9.1万平方米,共1164座。华发中演大剧院以“连接世界的艺术殿堂”为品牌定位,引入众多国际化顶级演出。自开启运营以来,已累计创造的经济价值已超过10亿元人民币,传播触及近8亿人次。
17.6万平方米
十字门华发商都总建筑面积约17.6万平方米,其中已经投入运营的一期为4万㎡,致力于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极具体验感的轻商务空间。项目设计来自英国罗麦庄马,蜿蜒曲折的建筑线条犹如一条感性的绸带,将会议、会展、滨水休闲街和交通枢纽等连接在一起。目前,已入驻商家包括星巴克、汉堡王、古春堂、玥记茶餐厅、渔女湾、小满手作、百家喜、赵记传承等诸多知名品牌,是新都市人休闲打卡的好去处。
50000平方米
2019年5月10日,“澳门产业多元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服务基地”揭牌暨合作共建签约仪式在珠海中心大厦举行,该基地作为珠海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化、助力珠澳合作的重点示范性项目,首期提供超过50000平方米的国际化办公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是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发展的重要实体平台,为300-500家澳门产业多元的新兴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标志着珠澳合作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330米
珠海中心大厦,耸立在十字门水道之畔,楼高330米,为珠澳一线城市地标性建筑,项目由40多家国际顶尖团队联袂设计,在建筑外形及设计上刷新了珠海工程史上多项“第一”,由国际标准甲级写字楼和国际白金五星级酒店——瑞吉酒店两大部分组成。
339米
横琴IFC屹立于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南片区,楼高339米,为珠澳第一高楼,肩负着助力澳门打造国际金融枢纽的使命。而琴澳湾1号作为横琴IFC的天际住宅部分,是全国18座IFC中唯一拥有70年产权住宅产品的摩天地标,也是目前已知2022亚洲第一高摩天住宅。
250间
瑞吉酒店为珠海首家高端奢华酒店,傲踞珠海中心大厦41至72层,以云端视角俯瞰珠澳繁华城市景观,拥有250间风格典雅、配置豪华的客房及套房,先后荣获环旅世界CPT Approved“最具期待新开业酒店”、中外酒店(十四届)白金奖“十大地标酒店”、“2019中国最具魅力顶级奢华酒店”等30余个行业大奖。
3.95万人
2016年10月19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官网公布《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湾仔)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在人口规模方面,规划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湾仔)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湾仔)居住人口容量为3. 95万人,就业岗位人口规模为5.5万人。
240万平方米
华发琴澳新城位于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是华发历时12年匠心打造的超240万平方米的醇熟生活大城,集总部办公、会展中心、星级酒店、 旗舰商都、精品住宅、创智空间等功能于一体,包涵四季半岛、四季峰景、国际海岸、珠海国际金融大厦、银景湾等各大组团。同时,项目交通便利,步行即达澳门、轨道上盖,生活模式轻松切换,享受珠澳融城的繁华魅力。
104.76亿元
2020年11月25日,十字门CBD大型商住地块拍卖,最终中海以总价104.76亿元、折合楼面价约23281元/平米竞得,刷新珠海总价纪录。经过精心规划建设,一座滨海宜居大盘——中海寰宇天下横空出世。
中海寰宇天下体量超45万平,容积率却只有2.34。雄踞8大地块,位于两江四岸交汇处 ,背山面水,左手澳门、右手横琴,珠海唯一的南向看海地块,十字门最后一块超大宅地,270度海景视野,条件之优越,不可复制,不可替代。
全球第22座中海.寰宇天下,始于港澳,潮向世界,以中海匠筑,划界大湾区标杆住宅新纪元。
34万平方米
2015年12月3日,时代中国和保利地产联合以总价28亿元竞得十字门区域一综合地块。经过规划设计,时代保利中环广场横空出世,项目建筑规模达34万平方米,规划总户数近3000户,主打“商务中心+会展+交通(轻轨和口岸)”概念,而其独具匠心的创新大V结构产品布局属上上精品,成为大湾区西岸独此一座中环广场,在湾区大发光彩。
更多十字门解密,敬请关注5月26日【2022十字门区域价值高峰论坛】,不见不散!
那么,数字里的十字门又是怎样的呢?——“数”说十字门,带你看不一样的十字门!
5.7平方公里
十字门中央商务区位于珠海东、西部城区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中心地带,毗邻湾仔、横琴和拱北三大口岸,东面与澳门一水相隔,南至横琴环岛东路,西邻珠海保税区及横琴大桥,北靠将军山脉,通过港珠澳大桥与香港直接相连,占地面积约5.77平方公里,其中:
北部片区位于南湾海滨,占地约2.28平方公里;
南部片区位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占地约3.49平方公里。
1100万平方米
十字门中央商务区规划总建筑面积达1100万平方米,涵盖珠海国际会展中心组团、珠海中心大厦、南方金融传媒大厦、中交南方金融投资大厦、中铁建南方总部基地、三一重工横琴总部大厦和IFC|琴澳湾1号等地标性建筑,以及华发琴澳新城、中海寰宇天下、时代保利中环广场等国际社区,累计投资金额超1700亿元。
26.9万平方米
珠海国际会展中心位占地面积26.9万平方米,是国内首屈一指的集展览、会议、酒店、剧院、音乐厅、甲级写字楼及配套商业于一体的大型会展综合体,并同时获得食品安全、质量及环境认证三项国际证书的会展场馆,可满足展览、会议、宴会、赛事、演唱会、嘉年华、发布会等多样化使用需求,累计接待展览及活动逾200个,接待会议活动近4800场,接待展商及嘉宾超440万人次,是珠海城市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
9.1万平方米
作为珠海目前唯一一个功能最全、档次最高、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艺术演出场所,总建筑面积约 9.1万平方米,共1164座。华发中演大剧院以“连接世界的艺术殿堂”为品牌定位,引入众多国际化顶级演出。自开启运营以来,已累计创造的经济价值已超过10亿元人民币,传播触及近8亿人次。
17.6万平方米
十字门华发商都总建筑面积约17.6万平方米,其中已经投入运营的一期为4万㎡,致力于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极具体验感的轻商务空间。项目设计来自英国罗麦庄马,蜿蜒曲折的建筑线条犹如一条感性的绸带,将会议、会展、滨水休闲街和交通枢纽等连接在一起。目前,已入驻商家包括星巴克、汉堡王、古春堂、玥记茶餐厅、渔女湾、小满手作、百家喜、赵记传承等诸多知名品牌,是新都市人休闲打卡的好去处。
50000平方米
2019年5月10日,“澳门产业多元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服务基地”揭牌暨合作共建签约仪式在珠海中心大厦举行,该基地作为珠海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化、助力珠澳合作的重点示范性项目,首期提供超过50000平方米的国际化办公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是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发展的重要实体平台,为300-500家澳门产业多元的新兴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标志着珠澳合作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330米
珠海中心大厦,耸立在十字门水道之畔,楼高330米,为珠澳一线城市地标性建筑,项目由40多家国际顶尖团队联袂设计,在建筑外形及设计上刷新了珠海工程史上多项“第一”,由国际标准甲级写字楼和国际白金五星级酒店——瑞吉酒店两大部分组成。
339米
横琴IFC屹立于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南片区,楼高339米,为珠澳第一高楼,肩负着助力澳门打造国际金融枢纽的使命。而琴澳湾1号作为横琴IFC的天际住宅部分,是全国18座IFC中唯一拥有70年产权住宅产品的摩天地标,也是目前已知2022亚洲第一高摩天住宅。
250间
瑞吉酒店为珠海首家高端奢华酒店,傲踞珠海中心大厦41至72层,以云端视角俯瞰珠澳繁华城市景观,拥有250间风格典雅、配置豪华的客房及套房,先后荣获环旅世界CPT Approved“最具期待新开业酒店”、中外酒店(十四届)白金奖“十大地标酒店”、“2019中国最具魅力顶级奢华酒店”等30余个行业大奖。
3.95万人
2016年10月19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官网公布《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湾仔)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在人口规模方面,规划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湾仔)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湾仔)居住人口容量为3. 95万人,就业岗位人口规模为5.5万人。
240万平方米
华发琴澳新城位于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是华发历时12年匠心打造的超240万平方米的醇熟生活大城,集总部办公、会展中心、星级酒店、 旗舰商都、精品住宅、创智空间等功能于一体,包涵四季半岛、四季峰景、国际海岸、珠海国际金融大厦、银景湾等各大组团。同时,项目交通便利,步行即达澳门、轨道上盖,生活模式轻松切换,享受珠澳融城的繁华魅力。
104.76亿元
2020年11月25日,十字门CBD大型商住地块拍卖,最终中海以总价104.76亿元、折合楼面价约23281元/平米竞得,刷新珠海总价纪录。经过精心规划建设,一座滨海宜居大盘——中海寰宇天下横空出世。
中海寰宇天下体量超45万平,容积率却只有2.34。雄踞8大地块,位于两江四岸交汇处 ,背山面水,左手澳门、右手横琴,珠海唯一的南向看海地块,十字门最后一块超大宅地,270度海景视野,条件之优越,不可复制,不可替代。
全球第22座中海.寰宇天下,始于港澳,潮向世界,以中海匠筑,划界大湾区标杆住宅新纪元。
34万平方米
2015年12月3日,时代中国和保利地产联合以总价28亿元竞得十字门区域一综合地块。经过规划设计,时代保利中环广场横空出世,项目建筑规模达34万平方米,规划总户数近3000户,主打“商务中心+会展+交通(轻轨和口岸)”概念,而其独具匠心的创新大V结构产品布局属上上精品,成为大湾区西岸独此一座中环广场,在湾区大发光彩。
更多十字门解密,敬请关注5月26日【2022十字门区域价值高峰论坛】,不见不散!
【中证监:支持澳门银行业横琴设合资证券公司】中国证监会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横琴依法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
中证监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一项建议的答覆指出,基于商业银行控股证券公司事项的特殊性,需要审慎评估必要性、可行性、对行业的影响,具体模式,并制定配套监管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如果相关澳门银行业者的控股股东为内地商业银行,将涉及金融业综合经营事宜。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等金融监管,将审慎有序研究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试点相关事宜。
另外,中证监指出,内资券商参与香港资本市场有利于丰富香港金融业市场主体,深化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并提升内资券商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中证监会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依法有序开拓香港等境外市场,为投资者提供承销保荐、经纪、托管等综合金融服务,为维护两地资本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发挥更大作用。
中证监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一项建议的答覆指出,基于商业银行控股证券公司事项的特殊性,需要审慎评估必要性、可行性、对行业的影响,具体模式,并制定配套监管措施,防范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如果相关澳门银行业者的控股股东为内地商业银行,将涉及金融业综合经营事宜。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等金融监管,将审慎有序研究推进金融综合经营试点相关事宜。
另外,中证监指出,内资券商参与香港资本市场有利于丰富香港金融业市场主体,深化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并提升内资券商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中证监会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依法有序开拓香港等境外市场,为投资者提供承销保荐、经纪、托管等综合金融服务,为维护两地资本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发挥更大作用。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银发〔2020〕3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国 资 委银保监会外 汇 局
2020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银发〔2020〕3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国 资 委银保监会外 汇 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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