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目标2035年基本实现残疾人事业现代化】#政策解读#到2025年,以“普惠+特惠”为特点的残疾人基本保障再提升,以消除歧视、促进平等为诉求的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再强化。到2035年,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得到全面优化,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残疾人融合发展深度推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率先在全国取得实质性重大进展,基本实现残疾人共建共享高水平现代化,成为“重要窗口”的特殊风景线。
近日,河源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有关单位和各县区处非办共同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引导社会公众主动远离非法集资,共同守护美好生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于5月1日正式施行。我市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条例》的内容和要求。《条例》重点针对私募基金、财富管理、房地产、电商平台、养老服务、涉农组织、线上教育、商业预付卡等行业领域以及新型风险,强化风险警示提示。同时,引导理性维权。向社会公众宣传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渠道,在重大案件风险处置工作中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居然是虚的,大打折扣!
以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例,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近几年发布的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指南规定,住院补偿待遇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大病补偿待遇保额20万元,但实际执行过程中都大打折扣,住院补偿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低到12万元×55%、大病补偿待遇保额低到20万元×60%。是否依法依规呢?实际是曲解文件规定,无视民生保障要求和群众诉求,错误执行且死不悔改!
福州市医保局给出的解释是: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285号)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置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指一个医保年度内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最高数额,含起付标准和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管理局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管理状况进行调整”的规定,“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是计入支付范围的医保费用的最高限额,真实的限额还需要乘以报销比例。他们的语文水平、政策水平和专业水平着实让人“汗颜”。起码有三大荒谬:
一、反人类思维。正常理解“最高限额”“封顶线”之类的表述均为固定值,不是一个弹性范围。现实生活中所涉此类规定莫不如是。唯福州市医保局思路迥异、脑回路异乎寻常,“最高限额”居然是弹性的,在不同医院会进行55%、65%、80%、90%的跳跃,试问“起付线”是否也执行相应的打折呢?如果一个人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及市外医院都进行了治疗,他(她)面对的“封顶线”是不是有好几条?这正常吗?
二、违反政策制定规则。政策文件制定是严肃严谨的,用词一定要很准确。任何的政策文件规定的“最高”“封顶”都是一个固定值概念,对其进行的解释也必须是准确的无歧义的,这个规则不能违反。榕政办〔2017〕285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指一个医保年度内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最高数额,含起付标准和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对于思路正常且对医保相关业务有所了解的人来说是准确的,不该有歧义的。福州市医保局曲解了文件规定,暴露了其语文水平较低、政策理解能力不足、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
首先,“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是三个不必然联系的概念,是对基金支付从起付、报销比例、封顶三个层面分别作出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意思表达,是不需要也绝不能再混合杂糅让这三个概念模糊不清、捉摸不定的,把“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负担比例”进行混杂就犯了这个错误。
其次,“个人负担比例”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指代的是完全不同的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是指参保人在医保报销范围内除报销之外个人需承担的费用比例,比如在三甲医院治疗产生的医保费用除医保报销55%之外的45%由个人承担。“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指的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这三个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比如乙类药品、部分诊疗项目和超标准的床位费等都规定了个人负担部分,在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后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按比例报销费用(榕政办〔2017〕285号第十条也有相关规定表述)。这两个概念完全不同,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天差地别。很显然,福州市医保局混淆了这两个概念,极大地降低了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所列医疗费用构成(含医保费用、医保个人费用、非医保费用三部分)可以说明一切,见下图:
再次,“最高支付限额”是偏正语法结构,“限额”是主语,“最高”和“支付”是定语,定语的作用是对主语进行定性、定量等。因此,“最高支付限额”中的“限额”是被“支付”给准确定性的,就是基金支付的限额,而不是所谓的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限额。这一点其实医保部门在进行名词解释的时候做了准确阐述,但执行时却选择曲解。以下官方解释和政策解读截图为证。
三、严重背离政策制定初衷。医保政策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更好保障人民医疗保险权益,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而福州市医保局是想着法子降低医疗保障水平,非要将支付最高限额和大病医保保额大打折扣,且错误适用、歪曲理解文件规定,这是很荒谬的。榕政办〔2017〕285号之所以规定“最高支付限额”,就是为了明确这是要支付的最高限额,而不是纳入医保报销的费用最高限额,否则的话,完全可以另行表述得更加准确无歧义,如“纳入医保报销费用最高限额”“计入基金给付的医保费用最高限额”等,这样岂不准确?政策文件之所以没有这样表述,说明这不是它的初衷,它的初衷正如医保部门官方政策解读里讲的:是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能从医保基金获得的最高报销金额。
综上所述,福州市医保局曲解了定义,错误地执行了报销政策,给全市人民的医保权益已经造成或将造成损失,希望有关部门关注这个重大问题,切实保障人民权益,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并关心这个问题,为维护自身利益共同出谋出力,让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得到充分保障。
以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例,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近几年发布的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指南规定,住院补偿待遇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大病补偿待遇保额20万元,但实际执行过程中都大打折扣,住院补偿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低到12万元×55%、大病补偿待遇保额低到20万元×60%。是否依法依规呢?实际是曲解文件规定,无视民生保障要求和群众诉求,错误执行且死不悔改!
福州市医保局给出的解释是: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7〕285号)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置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指一个医保年度内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最高数额,含起付标准和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管理局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和医疗管理状况进行调整”的规定,“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最高限额”是计入支付范围的医保费用的最高限额,真实的限额还需要乘以报销比例。他们的语文水平、政策水平和专业水平着实让人“汗颜”。起码有三大荒谬:
一、反人类思维。正常理解“最高限额”“封顶线”之类的表述均为固定值,不是一个弹性范围。现实生活中所涉此类规定莫不如是。唯福州市医保局思路迥异、脑回路异乎寻常,“最高限额”居然是弹性的,在不同医院会进行55%、65%、80%、90%的跳跃,试问“起付线”是否也执行相应的打折呢?如果一个人在一级、二级、三乙、三甲及市外医院都进行了治疗,他(她)面对的“封顶线”是不是有好几条?这正常吗?
二、违反政策制定规则。政策文件制定是严肃严谨的,用词一定要很准确。任何的政策文件规定的“最高”“封顶”都是一个固定值概念,对其进行的解释也必须是准确的无歧义的,这个规则不能违反。榕政办〔2017〕285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指一个医保年度内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最高数额,含起付标准和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对于思路正常且对医保相关业务有所了解的人来说是准确的,不该有歧义的。福州市医保局曲解了文件规定,暴露了其语文水平较低、政策理解能力不足、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
首先,“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是三个不必然联系的概念,是对基金支付从起付、报销比例、封顶三个层面分别作出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意思表达,是不需要也绝不能再混合杂糅让这三个概念模糊不清、捉摸不定的,把“最高支付限额”与“个人负担比例”进行混杂就犯了这个错误。
其次,“个人负担比例”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指代的是完全不同的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是指参保人在医保报销范围内除报销之外个人需承担的费用比例,比如在三甲医院治疗产生的医保费用除医保报销55%之外的45%由个人承担。“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指的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这三个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比如乙类药品、部分诊疗项目和超标准的床位费等都规定了个人负担部分,在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后再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按比例报销费用(榕政办〔2017〕285号第十条也有相关规定表述)。这两个概念完全不同,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天差地别。很显然,福州市医保局混淆了这两个概念,极大地降低了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所列医疗费用构成(含医保费用、医保个人费用、非医保费用三部分)可以说明一切,见下图:
再次,“最高支付限额”是偏正语法结构,“限额”是主语,“最高”和“支付”是定语,定语的作用是对主语进行定性、定量等。因此,“最高支付限额”中的“限额”是被“支付”给准确定性的,就是基金支付的限额,而不是所谓的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费用限额。这一点其实医保部门在进行名词解释的时候做了准确阐述,但执行时却选择曲解。以下官方解释和政策解读截图为证。
三、严重背离政策制定初衷。医保政策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更好保障人民医疗保险权益,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而福州市医保局是想着法子降低医疗保障水平,非要将支付最高限额和大病医保保额大打折扣,且错误适用、歪曲理解文件规定,这是很荒谬的。榕政办〔2017〕285号之所以规定“最高支付限额”,就是为了明确这是要支付的最高限额,而不是纳入医保报销的费用最高限额,否则的话,完全可以另行表述得更加准确无歧义,如“纳入医保报销费用最高限额”“计入基金给付的医保费用最高限额”等,这样岂不准确?政策文件之所以没有这样表述,说明这不是它的初衷,它的初衷正如医保部门官方政策解读里讲的:是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能从医保基金获得的最高报销金额。
综上所述,福州市医保局曲解了定义,错误地执行了报销政策,给全市人民的医保权益已经造成或将造成损失,希望有关部门关注这个重大问题,切实保障人民权益,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到并关心这个问题,为维护自身利益共同出谋出力,让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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