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公开“无人物流车(无人配送机器人)”专利】#蚊子会资讯# 近日,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公开“无人物流车(无人配送机器人)”专利信息,公开日为2021年1月26日,公开号为CN306296956S。

该专利摘要显示,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存放、运送、提取物件。

据了解,该专利的外观形似阿里巴巴去年9月发布的第一款机器人“小蛮驴”。此前,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申请注册多项“小蛮驴”商标。

杜帅斌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确认行政强制拆除违法纠纷案
——征收过程中房屋用益物权人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

关键词:行政 征收 经营权 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
从行政诉讼法保护诉权、化解争议的功能和目的看,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虽然补偿针对的主体是所有权人,但在房屋的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应赋予其原告主体资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豫71行初16号(2019 年2月26日)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 豫行终1305号(2019 年4月24日)

【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杜帅斌诉称:原告在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西岗村郑上路南中原汽配大世界汽配区5排1号拥有合法的商用房屋,该房屋被列入被告组织实施的征迁范围内。2018 年6月,被告设立的“中原区西岗村(一、二组)、大厨房(汽配大世界)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开始对原告房屋所在汽配大世界进行拆迁。因拆迁补偿不合理,原告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年6月12日至6月30日期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给予原告拆迁补偿安置、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作出拆迁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实施拆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1)判决确认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辩称:(1)涉案商铺所有权人是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不是涉案商铺所有权人,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2)涉案商铺所在商场内大部分商户同意拆除并搬离,该商场已不具备经营环境和经营功能,房屋产权人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拆除房屋,不存在违法拆迁情形;(3)原告与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属于民事关系,商场被拆除属于提前终止该协议书的履行,原告如有异议,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4)涉案商铺所占用的土地属于西岗村集体土地,该商场属违法建筑,因此涉案商铺经营权转让协议系无效合同;(5)涉案商铺所在区域进行的项目系郑州市人民政府的项目,不是被告实施的拆除行为,被告作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 年11月20日,原告与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铺经营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将自行拥有的中原汽配大世界内商场经营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已定商铺为汽配区5排1号,建筑面积为121. 82平方米,单价3232.75元/平方米,原告应交纳投资款393814元;原告付清该商铺所有投资款项后,在该协议约定期限内对该商铺享有使用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转让期限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45年6月30日止。2018年6月4日,中原区西岗村(一、二组)、大厨房(汽配大世界)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分别向河南大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和中原汽配大世界管委会发布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郑州市统一规划,中原汽配大世界位于计划建设郑州市中央文化区北部片区内,为配合市政府统一安排,经中原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2018年6月5日启动郑州中原汽配大世界拆除。对购买经营权的商户,6月11日至20日携带原始协议及原始票据相关资料,到公司审核,签订协议,在空房验收后兑付。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与中原区西岗村(一、二组)、大厨房(汽配大世界)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签订相关协议。2018年6月,涉案商铺被拆除。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豫71行初16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对原告杜帅斌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南中原汽配大世界汽配区5排1号商铺的拆除行为违法。
宣判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豫行终130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二审庭审中自认组织拆除了原告经营的案涉商铺,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是否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二是被告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本院论述如下:
一、关于原告的原告资格问题
被告上诉称拆迁针对的是商铺所有权人,原告不是案涉商铺的所有权人,是基于租赁关系对案涉商铺享有使用权,即使拆迁对其经营造成了影响,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此,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资格。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因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主要有两个判定条件:一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具有当然的原告资格,二是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具有原告资格。从《行政诉讼法》保护诉权、化解争议的功能和目的看,上述规定虽然对原告的资格作出了两种分类,但实际上是基于一个共同的标准,即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实践中和法律上判断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考量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原告享有一种实在的权利或利益;二是这种权利或利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直接侵害;三是原告受到侵害的权利或利益属于行政法(或公法)上应当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就本案而言,原告是案涉商铺的实际经营权人,被告拆除商铺的行为,对原告经营商铺期间的房屋设施、商业经营及商铺内存放的物品等财产利益造成的直接侵害显而易见。《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基于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被告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问题
被告在作出拆除行为时,没有考虑原告的意见和利益,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其他作出拆除行为的法律上的证据和依据,应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至于转让房屋行为是否合法、原告是否具有信赖利益、补偿是否与其他被搬迁户一致等问题,均可在赔偿及补偿程序中解决,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案例注解】

一、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利害关系”暨如何认定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决定着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实质解决的重大问题。按照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要求,原告资格的确定,不仅包括行政相对人,也应向行政争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敞开大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有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至于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判断,可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考虑、尊重和保护当事人所诉请保护的权益来判断。如当事人所诉请保护的权益,属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和保护的法律上的权益,就应该赋予当事人原告主体资格。
将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相互契合。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判,除了依据《行政诉讼法》等行政基本法,在实体问题的判断上,更多是依据行政实体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如果原告诉请保护的权益,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和保护的法律上的权益,即使法院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但在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实体审查时,仍然不会将行政机关未考虑原告诉请保护权益之情形,作为认定行政行为违法的标准。也即,即使当事人所主张的权益客观存在,也可能会间接受到行政行为的影响,但因不属于行政实体法保护的权益,故并不会得到实体裁判支持,原告最终仍然只能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言之,即使法院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受理其起诉,因其所诉请保护的权益并不会在诉讼中得到保护和尊重,其起诉也就丧失了必要性,不具备诉的利益;因而不承认其原告主体资格,也并不会侵犯其任何权益。而且,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主要依据行为作出时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一般不受事后变化了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影响;因而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应当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存在和需要考虑的权益,原则上对于事后形成的权益或者已经消失的权益,当事人无权提起诉讼,除非存在因行政法律关系存续而事后受到影响等特殊情形或者法律有特殊规定。
二、本案原告资格之确定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原告是案涉商铺的实际经营权人,被告拆除商铺的行为,对原告经营商铺期间的房屋设施、商业经营及商铺内存放的物品等财产利益造成的直接侵害显而易见。也就是说,原告享有--种实在的权利或利益,这种权利或利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直接侵害,而原告受到侵害的权利或利益属于行政法(或公法)上应当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并且,《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基于此,笔者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征收过程中,如征收主体仅仅考虑所有权人的权益,而对用益物权人利益不予考虑的话,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via:河南高院

#奔驰# #奔驰车主维权# 【都女士的奔驰E260L,仅仅是48V电池本身的问题么?】@梅赛德斯-奔驰 @成都怡星仁孚奔驰

在发稿前,成都交通广播《914帮帮忙》和《车行天下》节目组接到了成都怡星仁孚奔驰的一张盖有公章的关于车主都女士奔驰E260L车辆故障的处理方式说明。

看到这份说明让我想到了奔驰在2019年在西安奔驰事件发生后,发布的服务公约,这份公约是百年品牌对消费者的最郑重的承诺,也是奔驰服务态度的表达。

看到这份公约是不是特别熟悉,这是每家奔驰4S店都会放在进店显眼位置的服务公约,也是百年奔驰品牌对消费者最郑重的承诺。每一位到店顾客或许都会以为,成为奔驰的用户,一定会得到客户为尊、以礼相待的高品质服务,但是……

1月18日有听众朋友都女士向《914帮帮忙》节目反映,自己在2020年10月9号,于成都锦江区怡星仁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花40多万购买E260L运动轿车。

但该车自提车后,没过两个月,都女士就因为车辆无法启动进了一次4S店。修好之后开了600公里不到,车辆又出现相同问题。目前都女士的爱车已在4S店存放超过一个月,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今天我们在节目中连线了怡星仁孚4S店技术总监,以及奔驰集团400售后服务热线。

成都怡星仁孚4S店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再次更换电瓶

自4S店提车之后,都女士的车辆行驶不到2个月就出现了问题,第一次是因为车辆无法启动将车辆送回4S店进行维修,维修记录单显示是蓄电池出现问题。车辆修好之后,都女士开了不到600公里,汽车又出现了同样的故障,车辆仪表盘出现相同的故障报错。

从都女士处得知,目前成都怡星仁孚4S店那边给到的只有第一次维修时的维修记录清单,清单上显示为都女士更换电池。

车辆第二次出现问题之后,4S店并没有给到都女士任何形式的维修检测报告,给出的解决方案仍然是更换电瓶。

1月18日,都女士收到了4S店发来的短信,称:E260L车辆因48V电瓶故障需要更换新的48V电瓶,现目前订购的新48V电瓶已到货,请您尽快到店进行更换!

怡星仁孚4S店技术总监:我们正在积极处理

我们在节目中,音频连线了成都怡星仁孚4S店技术总监袁先生。袁先生表示由于自己目前不在成都,在外地出差,都女士车辆的问题已移交同事处理,目前该店正在积极解决。有关都女士车辆故障等更多的内容,稍后会由4S店媒体部工作人员给出更专业的答复。

奔驰400售后客服热线:我们会尽快将都女士的问题上报

此后,我们在节目中连线了奔驰总部400售后服务热线,接听电话的杨女士表示,根据售后投诉系统查到的记录显示,从1月1日开始,都女士就车辆问题向售后进行过超过8次的投诉,投诉问题已上报,但目前查询不到问题解决进度。

听众朋友们在后台与我们实时互动,讨论异常激烈

有听众朋友表示,技术总监以及售后的回复有些避重就轻,不正面回答问题,言辞闪躲。

有的觉得,奔驰4S店的服务水平确实有些差。

有的表示,现在车主维权力量薄弱,大部分最后都不了了之。

在今天的《城市纵贯线》节目中连线了怡星仁孚奔驰售后服务经理何先生对于都女士车辆问题处理的答复



听到这里我们为都女士的车辆故障问题有了明确的答复和处理方式感到高兴,希望都女士的爱车能够在媒体的协助下尽快的维修,也希望成都怡星仁孚奔驰4S店就像何经理承诺的那样尽快维修车辆,就如同奔驰服务公约中所提到的那样——客户为尊、以礼相待、让都女士无后顾之优的的带爱车回家。

但是在这段直播录音中,我们对何经理的最后一个观点和特别说明表示不认同。何经理说48V电池的故障问题不涉及行驶安全隐患,真的如何经理所说的那样么?本着求实的媒体态度,我们打开百度输入了奔驰48V轻混系统故障这样的关键词,结果让我们大吃一惊!

都女士这辆奔驰E260L出现的电瓶问题是偶然?还是通病?

百度关键词条搜索之后,竟然有2160000条(二百多万条的相关结果),打开网页我们可以看到如下的内容,在门户网站、在专业汽车网站、在车主论坛中,汽车投诉网站中,所提及和发表的内容让我非常震撼和担心,担心48v的电池故障问题是否真的会对奔驰轻混车型的车主产生行驶安全隐患?真的像何总监说的那样没有行驶安全隐患么?

由于问题频出,网上甚至有专门教用户自行处理车辆故障的视频。

无独有偶,热心的听众朋友向我们提供了2020年12月26日浙江卫视中国蓝报道的一起奔驰C260汽车蓄电池故障的案例,据了解C260与E260L同样是轻混动轿车。视频中,种女士的爱车报修四次,问题依然没有妥善解决……

何为48v轻混技术?这个技术到底能给车辆带来什么不同?给车主带来什么样的感受?

这是一篇在知乎上关于奔驰轻混技术的专业解答。

总结一下:

48V轻混系统是指在12V蓄电池基础上,增加一套48V锂离子电池的混动系统,其中,12V电路负责处理传统电气负载,如照明、点火、音响系统等。48V电路负责支持主动式底盘系统、空调压缩机以及再生制动系统等。搭载48V轻混系统的车辆可以实现动能量回收、发动机快速启动和发动机辅助牵引动力功能,从而改善车辆的燃油经济性降低尾气排放。

特点就是,不能直接驱动车轮。扭矩输出非常小。并不会改变原有的动力系统和电气架构。仅辅助发动机,在起动-急加速-辅助换挡扭控制等路况起作用。

当然,为车内各种功能部件供电仅仅是48V轻混系统的次要功能,它的主要功能当然是辅助驾驶员更好的控制车辆。上面我们曾提到过48V轻混系统是由一块48V蓄电池、一台转换器与一台电机组成,而48V轻混系统的主要功能则是取决于它搭载的电机。目前,48V轻混系统能够搭载的电机只有BSG与ISG两种。

BSG,全称为Belt Driven Starter Generator,翻译过来就是“皮带驱动电机”。具体功能就是辅助车辆起步,电机通过皮带传动,在短时间内可以将发动机转速提高到怠速以上,在提高车辆起步速度的同时还能减少尾气排放与少量燃油消耗。

ISG,全称为Integrated Starter Generator,翻译过来就是“集成启动电机”。相比BSG电机,ISG电机可厉害多了,不仅能通过加入电动涡轮的形式减少在涡轮增压车型中普遍存在的涡轮迟滞现象,还能通过扭矩电机转子与曲轴输出端相连,通过扭矩叠加的方式进行动力混合。在不同工况下,对发动机扭矩和电机扭矩在变速箱之前进行多种形式的复合,从而优化内燃机的工作效率。

与BSG电机不同,ISG电机能够在车辆启动时依靠电机来单独驱动车辆低速行驶,也可以在发动机工作时一同输出动力。比如在高速行驶中,驾驶员松开油门后发动机转速通常会迅速下降,再次踩下加速踏板后转速才会缓慢上升。而ISG电机加入后,一旦驾驶员再次踩下加速踏板,ISG电机会迅速将发动机转速提升到最佳的转速区间,为驾驶员提供更快速的动力响应。

而且ISG电机还能实现动能回收功能,在车辆减速或刹车时将能量转换为电能。另外在车辆滑行时,当电池电量允许的情况下,发动机会停止喷油,让车辆利用惯性滑行,并通过电池电量来为用电设备供电等等。

ISG电机的优点很多,但缺点更加明显,因为ISG电机的生产成本比BSG电机高很多,通常只有在BBA等传统豪华品牌的中高端车型上才会出现。比如现款奔驰E260L与350L,虽然两车采用的均是发动机+48V轻混系统,但E260 L采用的是BSG电机,E350 L使用的却是ISG电机。

在目前看来,其实新能源车型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电动车有诸多问题,氢动力汽车也还在实验当中。内燃机还要陪伴我们很多年,但实际上内燃机的技术已经很多年没有质的提升了,而48V轻混系统的诞生或许就是为了弥补了这一缺陷,让传统内燃机在走向新能源的同时,发挥出它们最后的光芒。

看了以上的表达,那么重点来了!

从这样的专业技术层面来看,奔驰的48V轻混技术有牵引发动机辅助动力的功能,也就是说间接参与动力表达的,以及车辆的动能回收和发动机快速启动的功能。讲到这里在成都车主都女士的车上发生的无法启动,和更换电池后行驶600公里后再次无法启动的问题,似乎就有了方向。

奔驰这套48V轻混技术系统是否成熟稳定呢?

来看看网络上车主及各路大神的实用感受和观点吧

一个初心本是使车辆可以实现动能量回收、发动机快速启动和发动机辅助牵引动力功能,从而改善车辆的燃油经济性降低尾气排放的优秀先进技术,为何在频频出现故障问题?为何在百度上有200多万条的技术故障的相关内容?


这样辅助发动机辅助动能的技术,不影响行驶安全?看来并不是绝对稳定的48V轻混技术,没有安全隐患?实属不负责的语言表达,这一刻我们从担心都女士的车辆安全问题瞬间提升到了担心所有正在使用奔驰48V轻混技术车型的车主车辆安全问题,希望我们的担忧是多余的,但善意的提醒和从安全角度的关注是必要的,车辆安全,行车安全需要媒体和全社会的关注,行驶在道路上的汽车,不仅仅关系到的是车辆驾乘人员本身安全,它还影响公共道路安全,每一台汽车都是交通的参与者之一,汽车改变了世界,也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但我们希望这一切的改变都是本着从更加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的生活才会因为汽车而变得更加美好。

在节目播出的同时我们也希望看到观众和听到的听众,如果您是奔驰搭载轻混技术车型的车主,您也遇到过因为48V轻混技术所导致的车辆故障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搜索添加微信公众号爱听914,在对话框里留下您的车辆信息和你的问题,让我们共同来关注安全出行,关注我们美好的汽车生活。

正如成都交通广播的宗旨一样,爱听914,为爱全程导航,我们所导航的不仅仅是您的出行信息,更是一份出于爱的用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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