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的“医食住行”和“买买买” 7月新规来了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额度提至10万元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明确,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仅限定化妆品、手机和酒类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旅客购买商品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六”排放标准正式实施
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有: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的部分地区。
买新车可选装原厂ETC
工信部发布了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的通知,其中一项提到:自 2020年7月1日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ETC车载装置,供用户自主选装。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3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其中,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全国铁路实施三季度列车运行图
7月1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实施三季度列车运行图,多条新线相继开通,铁路客货运输能力进一步提升,列车开行将根据客货需求及时增减。如:合杭高铁合肥至湖州段开通后,安排每日开行动车组列车60.5对;南通至上海铁路开通后,安排每日开行动车组列车46对、货物列车6对;内蒙古赤峰地区经京沈高铁接入全国高铁网;贵州六盘水地区经沪昆高铁接入全国高铁网。
加强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基础信息管理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的通知》指出,各地要完善产地检疫信息管理,自7月1日起,指导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登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直播带货将有新标准
6月24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为“带货”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行为指南。《规范》包括前言共6章44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除了前言部分介绍制定出台《规范》的工作背景外,全面涵盖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普遍遵守的原则、针对不同主体的特定规范,鼓励情形和实施保障等。据介绍,《规范》是国内第一个出台的关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专门规范。
【地方性新规】
多地公积金缴存有变化
北京发布通知,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统一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顺利过渡,本次涉及需要调整的单位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2020年7月起按新的缴存基数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上海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调整时间从4月1日推迟至7月1日。住房公积金2020年度起止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2019年度结束时间将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吉林发布《2020年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的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7111.75元;下限为3422.35元。
南昌发布《2020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缴存基数不高于22118元。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308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260元(含单位、个人部分)。此次调整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垃圾分类再添两城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违反相关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分类收运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到2021年底,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市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垃圾分类覆盖面达到5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10%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
两省份骑电动自行车要戴头盔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性法规。随后,南京也发布通告,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的,自2020年7月1日起,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自此,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20元至50元;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被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至2万元罚款。
湖北: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本人变更无需审核
湖北省人社厅重新修订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服务窗口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山西:出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将实行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备案制度,参保单位、政府双公示制度,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海南:人工电子耳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规定,先天性耳聋患者人工电子耳蜗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范围。在医保支付条件方面,参保人需同时满足2个条件:先天性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7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言语基础的1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
北京:发放阶段性失业补助金
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财政局下发通知,要求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408元/月;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880元/月。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自7月1日起执行。
杭州:重型城市车辆实施国6a排放标准
为进一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自7月1日起,杭州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城市车辆应符合国6a排放标准。
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施行
6月23日,陕西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修订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从管理体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保护、人文资源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共九章九十九条,为打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依据。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额度提至10万元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明确,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扩大免税商品种类,增加电子消费产品等7类消费者青睐商品;仅限定化妆品、手机和酒类商品的单次购买数量;旅客购买商品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六”排放标准正式实施
生态环境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有: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的部分地区。
买新车可选装原厂ETC
工信部发布了关于调整《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的通知,其中一项提到:自 2020年7月1日起,新申请产品准入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ETC车载装置,供用户自主选装。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2020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3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其中,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全国铁路实施三季度列车运行图
7月1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实施三季度列车运行图,多条新线相继开通,铁路客货运输能力进一步提升,列车开行将根据客货需求及时增减。如:合杭高铁合肥至湖州段开通后,安排每日开行动车组列车60.5对;南通至上海铁路开通后,安排每日开行动车组列车46对、货物列车6对;内蒙古赤峰地区经京沈高铁接入全国高铁网;贵州六盘水地区经沪昆高铁接入全国高铁网。
加强生猪收购贩运主体基础信息管理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强化生猪收购贩运管理的通知》指出,各地要完善产地检疫信息管理,自7月1日起,指导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登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直播带货将有新标准
6月24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为“带货”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行为指南。《规范》包括前言共6章44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除了前言部分介绍制定出台《规范》的工作背景外,全面涵盖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普遍遵守的原则、针对不同主体的特定规范,鼓励情形和实施保障等。据介绍,《规范》是国内第一个出台的关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专门规范。
【地方性新规】
多地公积金缴存有变化
北京发布通知,市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统一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顺利过渡,本次涉及需要调整的单位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2020年7月起按新的缴存基数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上海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调整时间从4月1日推迟至7月1日。住房公积金2020年度起止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2019年度结束时间将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吉林发布《2020年度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的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7111.75元;下限为3422.35元。
南昌发布《2020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缴存基数不高于22118元。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308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260元(含单位、个人部分)。此次调整执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垃圾分类再添两城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违反相关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分类收运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到2021年底,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实质性突破。市民生活垃圾分类知晓率、垃圾分类覆盖面达到5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10%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
两省份骑电动自行车要戴头盔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电动自行车管理地方性法规。随后,南京也发布通告,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佩戴的,自2020年7月1日起,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自此,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20元至50元;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被处以警告,可以并处2千元至2万元罚款。
湖北: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信息本人变更无需审核
湖北省人社厅重新修订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参保人员的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本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服务窗口直接填报最新信息进行变更,无需审核。
山西:出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办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将实行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备案制度,参保单位、政府双公示制度,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海南:人工电子耳蜗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规定,先天性耳聋患者人工电子耳蜗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范围。在医保支付条件方面,参保人需同时满足2个条件:先天性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7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言语基础的1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
北京:发放阶段性失业补助金
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财政局下发通知,要求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408元/月;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880元/月。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自7月1日起执行。
杭州:重型城市车辆实施国6a排放标准
为进一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自7月1日起,杭州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城市车辆应符合国6a排放标准。
西安: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施行
6月23日,陕西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新修订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从管理体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自然资源保护、人文资源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共九章九十九条,为打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依据。
近日,农发行泽普县支行成功获批新疆金胡杨药业有限公司产业扶贫贷款1800万元,用于驴、驴皮、驴肉、恰玛古及包装材料等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新疆金胡杨药业有限公司已在泽普经营多年,在泽普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公司主要经营药品生产,工业胶制造,饲料零售、药品生产项目的投资,科研开发,种植、养殖及销售,农副产品的收购与销售等。公司目前已经进入上海市场,由于阿胶生产时间长,一般从驴的屠宰到阿胶的成品需经过清洗、加工、自然晾干、质检等14个环节,加工期长达半年左右。同时线上销售存在必要的运输及结算期,因此拉长了公司生产经营期。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期间资金不断档,在公司向农发行泽普县支行提出贷款申请后,农发行泽普县支行第一时间与公司对接,成功上报并获批1800万元产业扶贫贷款。
此笔贷款的获批,有效解决了当地优质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问题,助力阿胶产业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通过与贫困户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了贫困户的家庭和生活收入。(农发行泽普县支行 刘文雄 任淑珍)
新疆金胡杨药业有限公司已在泽普经营多年,在泽普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公司主要经营药品生产,工业胶制造,饲料零售、药品生产项目的投资,科研开发,种植、养殖及销售,农副产品的收购与销售等。公司目前已经进入上海市场,由于阿胶生产时间长,一般从驴的屠宰到阿胶的成品需经过清洗、加工、自然晾干、质检等14个环节,加工期长达半年左右。同时线上销售存在必要的运输及结算期,因此拉长了公司生产经营期。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期间资金不断档,在公司向农发行泽普县支行提出贷款申请后,农发行泽普县支行第一时间与公司对接,成功上报并获批1800万元产业扶贫贷款。
此笔贷款的获批,有效解决了当地优质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问题,助力阿胶产业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通过与贫困户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了贫困户的家庭和生活收入。(农发行泽普县支行 刘文雄 任淑珍)
【商务聚焦】商务部发文推广上海市24条稳外资新措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上海市24条稳外资新措施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4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以下简称国发23号文)基础上,结合上海市情况进行了细化和丰富,从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政策、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强化外商投资保护等四个方面,提出24条稳外资措施,内容全面、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有助于对冲疫情影响,持续营造开放、便利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吸引和稳定外资。
现将《若干措施》印送你们参考借鉴。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国发23号文及今年以来出台政策落实力度,全力以赴做好稳外资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8日
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打造吸引外资新高地,持续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政策
(一)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的先行先试。根据国家开放总体部署,落实最新版的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金融业、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鼓励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争取项目率先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
(二)加大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开放力度。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争取在电信、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实现更大力度的开放。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举措经验率先在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各有关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二、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三)健全“一站式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依托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逐步构建由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组成的“四位一体”投资促进体系,提供一站式外商投资促进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支持开展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带动效应,举办上海城市推介大会。鼓励各区举办以“投资上海”为主题的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各区可按照活动引资实际效果,予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五)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积极推动符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落户,强化外资招商引资平台作用。优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海外设立招商中心,与境外园区开展合作,加快优质项目引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六)加大对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力度。对在本市设立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新设或增资项目,各区可按照其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七)建立招商服务激励机制。鼓励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各区可按照其引进项目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支持专业化基金参与各类园区发展,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设一批高质量发展载体,吸引重大外资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八)加强重点项目人才引进支持。支持各区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以及其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的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九)探索建立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支持各区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允许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支持各区组织团组出国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出国(境)经贸团组要将招商引资作为主要内容,各区对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经贸团组,优先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各区政府)
(十一)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培训力度。市、区两级定期举办与外商投资促进、管理、保护等有关培训活动,培养外商投资专业队伍,提高全市外商投资促进人员业务水平。举办高新技术企业专题培训会,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委,各区政府)
(十二)加强外资政策宣传解读。编制和发布《上海外商投资指南》《上海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等外商投资指引,支持各区编制本区域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三、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十三)支持跨境资本投资便利。简化银行端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在全市范围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推进外债登记管理便利化。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新设子公司或并购境内其他企业等。探索实施外国人才薪酬购汇便利化措施。(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十四)优化外国人来华许可办理流程。全面落实提高外国人来华工作各项便利政策。推广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一站服务”。综合考虑各区的机构设置、人员的配备、业务的需求量等因素,推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审批权下放。(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十五)优化项目规划用地审批。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审批改革,合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三证合一”。持续整合管理要素、推行“多测合一”、深化流程再造,在核定条件、核发许可、核查验收三阶段,全面探索“多审合一、多证合一”。(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四、强化外商投资保护
(十六)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后,全面严格贯彻落实,并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加快推进本市外资地方立法进程,制定地方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切实有效执行,着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等)
(十七)健全政企沟通服务机制。完善政企合作圆桌会议等机制,市、区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服务制度,市、区、街镇分别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名单,选派干部作为首席服务员,当好政策宣传员、项目推进员和问题协调员。(责任单位:市商务委等,各区政府)
(十八)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市、区分别建立“一口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解决机制,依托现有机构或相关组织,设立投诉和权益保护工作点,向社会公开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完善投诉接收、协调转办、研究处置、及时反馈的闭环处理流程,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十九)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统筹市、区两级检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更加科学设定随机抽查范围和频次。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实际情况,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开展《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修订工作,制订发布上海市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环境行政处罚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文化旅游局)
(二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优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对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依法适用证据妨碍和举证责任转移,合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对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深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适时出台有关法律适用指引,发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提高企业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高法院)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以专业市场、展会、互联网平台等领域为重点,加强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充分发挥各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和专业调解员的作用,构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义务,落实知识产权保护“通知—删除”义务。(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市司法局)
(二十二)提高涉及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各区、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加强合法性审核,并事先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商协会的意见建议。涉及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给企业预留调整的时间。发布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提供英文参考译文。(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办公厅等,各区政府)
(二十三)支持参与标准制定。及时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提供相关信息。优化地方标准制修订流程,加大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力度,完善地方标准信息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标准化工作中,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吸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推荐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
(二十四)促进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各区、各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各区政府)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强化责任,研究制定配套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市商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措施自2020年4月10日起实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上海市24条稳外资新措施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4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以下简称国发23号文)基础上,结合上海市情况进行了细化和丰富,从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政策、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强化外商投资保护等四个方面,提出24条稳外资措施,内容全面、重点突出、针对性强,有助于对冲疫情影响,持续营造开放、便利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吸引和稳定外资。
现将《若干措施》印送你们参考借鉴。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国发23号文及今年以来出台政策落实力度,全力以赴做好稳外资工作。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8日
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持续打造吸引外资新高地,持续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就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落实国家扩大开放政策
(一)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的先行先试。根据国家开放总体部署,落实最新版的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金融业、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鼓励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争取项目率先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
(二)加大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开放力度。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按照“一项目一议”的方式,争取在电信、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实现更大力度的开放。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举措经验率先在综合保税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各有关区政府,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二、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三)健全“一站式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依托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逐步构建由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组成的“四位一体”投资促进体系,提供一站式外商投资促进服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支持开展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带动效应,举办上海城市推介大会。鼓励各区举办以“投资上海”为主题的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各区可按照活动引资实际效果,予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五)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积极推动符合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落户,强化外资招商引资平台作用。优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海外设立招商中心,与境外园区开展合作,加快优质项目引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六)加大对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力度。对在本市设立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新设或增资项目,各区可按照其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七)建立招商服务激励机制。鼓励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进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各区可按照其引进项目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支持专业化基金参与各类园区发展,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设一批高质量发展载体,吸引重大外资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八)加强重点项目人才引进支持。支持各区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以及其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的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九)探索建立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支持各区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允许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支持各区组织团组出国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出国(境)经贸团组要将招商引资作为主要内容,各区对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经贸团组,优先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市政府外办,各区政府)
(十一)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培训力度。市、区两级定期举办与外商投资促进、管理、保护等有关培训活动,培养外商投资专业队伍,提高全市外商投资促进人员业务水平。举办高新技术企业专题培训会,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科委,各区政府)
(十二)加强外资政策宣传解读。编制和发布《上海外商投资指南》《上海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等外商投资指引,支持各区编制本区域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三、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十三)支持跨境资本投资便利。简化银行端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在全市范围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将资本金、外债、境外上市资金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推进外债登记管理便利化。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新设子公司或并购境内其他企业等。探索实施外国人才薪酬购汇便利化措施。(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金融工作局)
(十四)优化外国人来华许可办理流程。全面落实提高外国人来华工作各项便利政策。推广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一站服务”。综合考虑各区的机构设置、人员的配备、业务的需求量等因素,推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审批权下放。(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外国专家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十五)优化项目规划用地审批。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审批改革,合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三证合一”。持续整合管理要素、推行“多测合一”、深化流程再造,在核定条件、核发许可、核查验收三阶段,全面探索“多审合一、多证合一”。(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四、强化外商投资保护
(十六)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后,全面严格贯彻落实,并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加快推进本市外资地方立法进程,制定地方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切实有效执行,着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等)
(十七)健全政企沟通服务机制。完善政企合作圆桌会议等机制,市、区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着力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服务制度,市、区、街镇分别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名单,选派干部作为首席服务员,当好政策宣传员、项目推进员和问题协调员。(责任单位:市商务委等,各区政府)
(十八)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市、区分别建立“一口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解决机制,依托现有机构或相关组织,设立投诉和权益保护工作点,向社会公开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完善投诉接收、协调转办、研究处置、及时反馈的闭环处理流程,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十九)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统筹市、区两级检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更加科学设定随机抽查范围和频次。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实际情况,实施审慎包容监管。开展《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修订工作,制订发布上海市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进一步规范、统一全市环境行政处罚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文化旅游局)
(二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效能,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优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对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依法适用证据妨碍和举证责任转移,合理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对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深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适时出台有关法律适用指引,发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提高企业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高法院)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以专业市场、展会、互联网平台等领域为重点,加强商标、专利、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格局。充分发挥各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室和专业调解员的作用,构建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义务,落实知识产权保护“通知—删除”义务。(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市司法局)
(二十二)提高涉及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各区、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加强合法性审核,并事先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商协会的意见建议。涉及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给企业预留调整的时间。发布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提供英文参考译文。(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办公厅等,各区政府)
(二十三)支持参与标准制定。及时为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提供相关信息。优化地方标准制修订流程,加大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力度,完善地方标准信息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标准化工作中,与内资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吸收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本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推荐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
(二十四)促进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各区、各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各区政府)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强化责任,研究制定配套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市商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措施自2020年4月10日起实施。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