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维权走偏路 依法诉讼两年纠纷一朝结
本来是一起简单的医疗纠纷,患者却没有通过正当渠道依法维权,而是多次到医院进行医闹,历时两年多,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还恶化了医患关系。2020年9月18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对这起医疗纠纷作出判决,许昌某医院赔偿原告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6476.24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原告屈某因间断性双膝关节疼痛4年,加重伴活动受限2天为主诉到许昌某医院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2018年10月1日,许昌某医院为屈某进行了手术,术后于同年10月16日出院,共计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9700余元,医保统筹支付7700余元,个人支付1996余元。出院后不久,屈某以扭伤左踝部疼痛、伴活动受限为由到许昌某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病情好转后出院。之后,屈某多次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检查和治疗。
许昌市某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术中院方对屈某左腓总神经保护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患者损伤与院方手术过程中过度牵拉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
另查明,许昌市政府为屈某这样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购买了商业保险,故由某人寿保险股份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对其在许昌某医院两次住院及在某骨伤医院四次住院产生的护理费用予以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本案中,屈某因到许昌某医院手术治疗后,出现的问题为许昌某医院手术中对左腓总神经保护不到位所致,根据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屈某的损伤与医院的手术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付轻微责任,酌定被告许昌某医院对原告屈某造成的损害承担20%的责任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在此,我提醒那些莽撞的患者及家属,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维权者应恪守法律依法维权,保存好病历等证据,适时地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完成应尽的举证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向医调委申请调解,以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切莫肆意寻求违法私力救济,否则合理也将变成无理,维权也会沦为违法。”吴真真法官如是说。
本来是一起简单的医疗纠纷,患者却没有通过正当渠道依法维权,而是多次到医院进行医闹,历时两年多,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还恶化了医患关系。2020年9月18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对这起医疗纠纷作出判决,许昌某医院赔偿原告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6476.24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原告屈某因间断性双膝关节疼痛4年,加重伴活动受限2天为主诉到许昌某医院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2018年10月1日,许昌某医院为屈某进行了手术,术后于同年10月16日出院,共计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9700余元,医保统筹支付7700余元,个人支付1996余元。出院后不久,屈某以扭伤左踝部疼痛、伴活动受限为由到许昌某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病情好转后出院。之后,屈某多次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检查和治疗。
许昌市某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术中院方对屈某左腓总神经保护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患者损伤与院方手术过程中过度牵拉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
另查明,许昌市政府为屈某这样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购买了商业保险,故由某人寿保险股份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对其在许昌某医院两次住院及在某骨伤医院四次住院产生的护理费用予以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本案中,屈某因到许昌某医院手术治疗后,出现的问题为许昌某医院手术中对左腓总神经保护不到位所致,根据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屈某的损伤与医院的手术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付轻微责任,酌定被告许昌某医院对原告屈某造成的损害承担20%的责任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在此,我提醒那些莽撞的患者及家属,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维权者应恪守法律依法维权,保存好病历等证据,适时地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完成应尽的举证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向医调委申请调解,以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切莫肆意寻求违法私力救济,否则合理也将变成无理,维权也会沦为违法。”吴真真法官如是说。
【#精神病女患者住院期间怀孕# :医院认为系男护工所为,医院没有多大责任】11月5日,一提起怀孕的妻子,年轻的小海(化名)就气愤不已。他的妻子小雨(化名)因患有精神疾病住进了河北魏县精神康复医院,其间一名男护工竟然和她发生了关系,导致怀孕。
据院方调查,一次小雨独自从三楼来到二楼医办室,当时女护工下班吃饭去了,只有男护工郭某在。小雨向郭某索要零食吃,孤男寡女,结果郭某没有控制住,于是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任副院长称,医院扣发了郭某的工资,并于8月底予以辞退。但他认为,这属于郭某个人道德问题,医院没有多大责任。记者索要郭某电话,任副院长表示没有,现在联系不上。
律师指出,公安部门应该出具委托鉴定书,如果小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郭某要负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另外,在此事件中医院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小雨的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燕赵晚报) https://t.cn/A6G60Y5X
据院方调查,一次小雨独自从三楼来到二楼医办室,当时女护工下班吃饭去了,只有男护工郭某在。小雨向郭某索要零食吃,孤男寡女,结果郭某没有控制住,于是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任副院长称,医院扣发了郭某的工资,并于8月底予以辞退。但他认为,这属于郭某个人道德问题,医院没有多大责任。记者索要郭某电话,任副院长表示没有,现在联系不上。
律师指出,公安部门应该出具委托鉴定书,如果小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郭某要负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另外,在此事件中医院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小雨的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燕赵晚报) https://t.cn/A6G60Y5X
医疗事故维权走偏路 依法诉讼两年纠纷一朝结
本来是一起简单的医疗纠纷,患者却没有通过正当渠道依法维权,而是多次到医院进行医闹,历时两年多,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还恶化了医患关系。2020年9月18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对这起医疗纠纷作出判决,许昌某医院赔偿原告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6476.24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原告屈某因间断性双膝关节疼痛4年,加重伴活动受限2天为主诉到许昌某医院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2018年10月1日,许昌某医院为屈某进行了手术,术后于同年10月16日出院,共计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9700余元,医保统筹支付7700余元,个人支付1996余元。出院后不久,屈某以扭伤左踝部疼痛、伴活动受限为由到许昌某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病情好转后出院。之后,屈某多次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检查和治疗。
许昌市某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术中院方对屈某左腓总神经保护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患者损伤与院方手术过程中过度牵拉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
另查明,许昌市政府为屈某这样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购买了商业保险,故由某人寿保险股份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对其在许昌某医院两次住院及在某骨伤医院四次住院产生的护理费用予以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本案中,屈某因到许昌某医院手术治疗后,出现的问题为许昌某医院手术中对左腓总神经保护不到位所致,根据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屈某的损伤与医院的手术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付轻微责任,酌定被告许昌某医院对原告屈某造成的损害承担20%的责任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在此,我提醒那些莽撞的患者及家属,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维权者应恪守法律依法维权,保存好病历等证据,适时地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完成应尽的举证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向医调委申请调解,以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切莫肆意寻求违法私力救济,否则合理也将变成无理,维权也会沦为违法。”吴真真法官如是说。
本来是一起简单的医疗纠纷,患者却没有通过正当渠道依法维权,而是多次到医院进行医闹,历时两年多,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还恶化了医患关系。2020年9月18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对这起医疗纠纷作出判决,许昌某医院赔偿原告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6476.24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29日,原告屈某因间断性双膝关节疼痛4年,加重伴活动受限2天为主诉到许昌某医院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2018年10月1日,许昌某医院为屈某进行了手术,术后于同年10月16日出院,共计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9700余元,医保统筹支付7700余元,个人支付1996余元。出院后不久,屈某以扭伤左踝部疼痛、伴活动受限为由到许昌某医院住院治疗20天后,病情好转后出院。之后,屈某多次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检查和治疗。
许昌市某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术中院方对屈某左腓总神经保护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患者损伤与院方手术过程中过度牵拉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本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
另查明,许昌市政府为屈某这样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购买了商业保险,故由某人寿保险股份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对其在许昌某医院两次住院及在某骨伤医院四次住院产生的护理费用予以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本案中,屈某因到许昌某医院手术治疗后,出现的问题为许昌某医院手术中对左腓总神经保护不到位所致,根据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屈某的损伤与医院的手术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付轻微责任,酌定被告许昌某医院对原告屈某造成的损害承担20%的责任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在此,我提醒那些莽撞的患者及家属,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维权者应恪守法律依法维权,保存好病历等证据,适时地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完成应尽的举证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向医调委申请调解,以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切莫肆意寻求违法私力救济,否则合理也将变成无理,维权也会沦为违法。”吴真真法官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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