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驾龄9年,唯一一次被追尾,就是一位女司机给追的,事故过程很简单很清晰,但女司机在事故处理中一次次的表现让我大开眼界。
先说事故背景:我通过路口正常直行,靠左边车道;女司机在对向车道掉头。因路口上方是高架桥,女司机在对向车道时我是看不到的。当我约以40KM的时速正常通过时,掉头口处突然蹿出一个车影,直觉告诉我不妙,略用力踩了油门想加速通过,然而还是没避开,我的车左后方被后车撞凹陷,后车前保险杠都掉了。正是这位女司机的杰作,掉头不带减速的。
第一幕:
事故已然发生,照例下车先拍照,把车道线,以及后车未完全完成掉头的位置,都拍了个特写,完整场景,车损处都做了详细的拍照记录。
我不知道她怎么拍的,只知道她拍完拿着手机照片对我说:你看我的车都被你撞烂了,你要赔我!
我:%*¥#...
突然脑子不好使了,语塞了2秒。
我:麻烦你再看一下,是我的车左后方被你撞凹陷了,你的前保险杠损坏了。我要怎么样才能撞到你?难道刚才我是在倒车吗?
女司机:就是你撞坏的,你看我的车,这里都掉下来了,前车灯也坏了。
(.....期间多个回合对话,省略,总之对方不承认事故责任)
我:既然你不承认责任,那么拍照吧,事故责任到快处中心处理,由交警认定责任。我们不要在路中间堵塞交通,拍照后赶紧移到边上去。堵塞交通交警过来都得挨罚。(后面已然排起长队,特别是对向掉头的车难以掉头过来)
我早已拍好照片,女司机要继续拍照,我只好等着。
第二幕:
终于等到她拍好照片,我说先挪车到道路边上,交换一下联系电话。我快速地把车开到路边停下,下车,去找女司机要联系方式。女司机缓缓地把车挪到路边,距离我的车后方约七八米的距离。顶着大太阳,考虑到对方是女司机,车上也带着一个孩子,我主动走过去,再次确定对方不承认事故责任,便要了联系方式,约定第二天上午9点去XX快处中心处理。一切妥当,我便返回车内。因孩子和家人都在车里,就和孩子说了几句,安抚了一下。
此时,后方响起了喇叭声。我心想是不是还有什么问题没沟通好?便再次下车过去,
我:是不是还有什么问题?
女司机:你,干嘛不开走,你挡住我的路了,我车开不出去!
我:%*¥#...
脑子再次不好使了,语塞了2秒。
我:我的车距离你七八米,我怎么可能挡住你?你开不出去?
路边的大爷都看不下去了,都插嘴说直接打个方向盘就开出去了。
女司机:你快点开走。
我:行,我先开走吧,记得明天去快处。(懒得继续瞎扯,我也要办事情去)
第三幕:
次日,快处中心。
女司机比约定时间迟到了,这就不说了,总之还算按约定的时间来了,没有让我白跑一趟。
排队到我们了,我就打开手机的照片,其实就一张全景的照片就可以说明问题了。交警刚要看我的手机,女司机挤过来把她的手机照片递给交警,忙不迭地说:交警,你看,他把我的车撞成这样了,他要赔我。
我:%*¥#...
脑子又死机了
交警看了她拍的五花八门的照片,问了一句:全景的照片在哪里?
女司机:我就拍了我的车,他把我撞成这样了。
我:看我拍的这张照片行不行? (我递上了我的手机照片)
交警:(对着女司机)这事故责任很明显嘛,明显你转弯掉头没有让直行,明显是你追尾了前车嘛。
女司机:(对着交警,指着我)他车速太快!
我:正常行驶,刚过路口,也快不到哪去,大约40的时速,离道路60的限速还早着呢。再说,你追尾我的车,和我开得快不快有什么关系?我还希望快一点,就能避开你的撞击。如果我超速也是交警按规定处罚我,你追尾就要负起你的责任来。(怎么突然脑子清醒起来了)
交警:事故责任很清楚了,不要说了,后车全责,去找保险理赔去。
女司机:他车速太快,车速太快,是他撞我的。
交警:(无视,开事故责任认定书...)出门左转是保险理赔。
第四幕:
保险理赔处,各保险公司的理赔点都在一起
女司机:你是什么保险?
我:问这个做什么?我又不需要走保险,现在是你的保险公司要赔付我。你是哪个保险公司的?
女司机:不知道,没注意
我:.... (走出去,看了她车上的保险,和我也是同一家保险公司的)帮你看了,XX保险的,走吧。
材料递给保险员,
保险员:(笑了笑),这责任这么明显,都不用去交警那里。
(接下来迅速定损,办理手续,快处中心的效率还是比较快的)
保险员:你们要指定维修点吗?
我:要,XX四儿子店。
女司机:四儿子店修车很贵的。
我:反正都是保险出钱啊,有什么关系?再说,四儿子修的我放心,你还有哪个靠谱的修理厂介绍?
女司机:...(终于闭嘴了)
先说事故背景:我通过路口正常直行,靠左边车道;女司机在对向车道掉头。因路口上方是高架桥,女司机在对向车道时我是看不到的。当我约以40KM的时速正常通过时,掉头口处突然蹿出一个车影,直觉告诉我不妙,略用力踩了油门想加速通过,然而还是没避开,我的车左后方被后车撞凹陷,后车前保险杠都掉了。正是这位女司机的杰作,掉头不带减速的。
第一幕:
事故已然发生,照例下车先拍照,把车道线,以及后车未完全完成掉头的位置,都拍了个特写,完整场景,车损处都做了详细的拍照记录。
我不知道她怎么拍的,只知道她拍完拿着手机照片对我说:你看我的车都被你撞烂了,你要赔我!
我:%*¥#...
突然脑子不好使了,语塞了2秒。
我:麻烦你再看一下,是我的车左后方被你撞凹陷了,你的前保险杠损坏了。我要怎么样才能撞到你?难道刚才我是在倒车吗?
女司机:就是你撞坏的,你看我的车,这里都掉下来了,前车灯也坏了。
(.....期间多个回合对话,省略,总之对方不承认事故责任)
我:既然你不承认责任,那么拍照吧,事故责任到快处中心处理,由交警认定责任。我们不要在路中间堵塞交通,拍照后赶紧移到边上去。堵塞交通交警过来都得挨罚。(后面已然排起长队,特别是对向掉头的车难以掉头过来)
我早已拍好照片,女司机要继续拍照,我只好等着。
第二幕:
终于等到她拍好照片,我说先挪车到道路边上,交换一下联系电话。我快速地把车开到路边停下,下车,去找女司机要联系方式。女司机缓缓地把车挪到路边,距离我的车后方约七八米的距离。顶着大太阳,考虑到对方是女司机,车上也带着一个孩子,我主动走过去,再次确定对方不承认事故责任,便要了联系方式,约定第二天上午9点去XX快处中心处理。一切妥当,我便返回车内。因孩子和家人都在车里,就和孩子说了几句,安抚了一下。
此时,后方响起了喇叭声。我心想是不是还有什么问题没沟通好?便再次下车过去,
我:是不是还有什么问题?
女司机:你,干嘛不开走,你挡住我的路了,我车开不出去!
我:%*¥#...
脑子再次不好使了,语塞了2秒。
我:我的车距离你七八米,我怎么可能挡住你?你开不出去?
路边的大爷都看不下去了,都插嘴说直接打个方向盘就开出去了。
女司机:你快点开走。
我:行,我先开走吧,记得明天去快处。(懒得继续瞎扯,我也要办事情去)
第三幕:
次日,快处中心。
女司机比约定时间迟到了,这就不说了,总之还算按约定的时间来了,没有让我白跑一趟。
排队到我们了,我就打开手机的照片,其实就一张全景的照片就可以说明问题了。交警刚要看我的手机,女司机挤过来把她的手机照片递给交警,忙不迭地说:交警,你看,他把我的车撞成这样了,他要赔我。
我:%*¥#...
脑子又死机了
交警看了她拍的五花八门的照片,问了一句:全景的照片在哪里?
女司机:我就拍了我的车,他把我撞成这样了。
我:看我拍的这张照片行不行? (我递上了我的手机照片)
交警:(对着女司机)这事故责任很明显嘛,明显你转弯掉头没有让直行,明显是你追尾了前车嘛。
女司机:(对着交警,指着我)他车速太快!
我:正常行驶,刚过路口,也快不到哪去,大约40的时速,离道路60的限速还早着呢。再说,你追尾我的车,和我开得快不快有什么关系?我还希望快一点,就能避开你的撞击。如果我超速也是交警按规定处罚我,你追尾就要负起你的责任来。(怎么突然脑子清醒起来了)
交警:事故责任很清楚了,不要说了,后车全责,去找保险理赔去。
女司机:他车速太快,车速太快,是他撞我的。
交警:(无视,开事故责任认定书...)出门左转是保险理赔。
第四幕:
保险理赔处,各保险公司的理赔点都在一起
女司机:你是什么保险?
我:问这个做什么?我又不需要走保险,现在是你的保险公司要赔付我。你是哪个保险公司的?
女司机:不知道,没注意
我:.... (走出去,看了她车上的保险,和我也是同一家保险公司的)帮你看了,XX保险的,走吧。
材料递给保险员,
保险员:(笑了笑),这责任这么明显,都不用去交警那里。
(接下来迅速定损,办理手续,快处中心的效率还是比较快的)
保险员:你们要指定维修点吗?
我:要,XX四儿子店。
女司机:四儿子店修车很贵的。
我:反正都是保险出钱啊,有什么关系?再说,四儿子修的我放心,你还有哪个靠谱的修理厂介绍?
女司机:...(终于闭嘴了)
【#武汉房管局最新公告#!正在征求意见】14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征求《进一步加强租赁房源信息发布核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见的公告,旨在进一步加强武汉市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要明确房源发布的主体责任、完善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加强房源信息核验宣传、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通知》提出:
被列入房地产行业“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具备发布本市存量房信息的条件;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网络平台应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对申请进入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并定期核实更新;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
网络平台应对发布超过6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及时撤除;
……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房源
信息发布核验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房管部门、网信部门,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市房管局 市网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武房规〔2019〕9号)《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1〕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源发布的主体责任
(一)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从业人员通过门店、网络平台(电脑端、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下同)发布本市存量房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依规设立。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分别获得由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经纪平台)生成的机构信息编码(二维码);
2.人员实名登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已获得由市经纪平台生成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编码(二维码);
3.房源真实有效。签订房屋出售(租)合同等业务资料,且出售(租)房源信息已分别获得由市租赁平台、市经纪平台生成的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4.依法依规经营。未被列入房地产行业“黑名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网络平台应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对申请进入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并定期核实更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对个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平台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等效法律文书)等必要信息。网络平台不得非法使用、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机构、从业人员和房屋等信息。
二、完善租赁房源信息发布
(一)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门店、网络平台等不同渠道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前,应当及时向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分别申请房源权属核验,通过核验获得房源核验码。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出租人与公安机关签订的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各网络平台应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身份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其中对于轻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还应当核实其是否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将账户相关信息公示,未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轻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网络平台不得为其发布房源信息。
(三)各网络平台在发布房源前,应核验房屋信息真实性。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联机交易接口核验房屋地址、建筑面积等指标是否与发布房源信息一致,对发布房源信息与联机交易接口反馈信息不一致的应不予发布。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核实提交的出租人信息、房屋出租信息是否与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信息一致,对发布信息与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信息不一致的应不予发布。
(四)各网络平台应做好发布信息审核,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禁止套用房源核验码发布其他房屋信息,对不同机构发布的同一房源应合并展示。
(五)各网络平台不得将在本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及房源核验码提供给第三方的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
(六)房源信息发布后,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及时更新维护房源信息。
(七)网络平台应对发布超过6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及时撤除,建立健全房源信息投诉举报和违规处理机制,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暂停发布房源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房源信息核验宣传
各区房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门店的业务指导,督促企业、经纪机构在醒目位置张贴《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通知,告知住房租赁当事人选择具有房源核验码的房源进行交易。网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线上平台的监督指导,要求第三方网络信息平台在醒目位置公示《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房源信息核验系统应用及政策宣传,引导租赁当事人建立完善房源信息核验意识,回避虚假房源信息,选择真实房源信息进行交易。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其内部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督促旗下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要严格管控人员信息发布权限,分级管理,杜绝冒用信息发布不实房源信息。
(二)各区房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日常巡查检查,不定期对企业在各类平台上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扣减信用分等方式从严处理。
(三)网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对未履行房源信息发布核验责任的属地网络信息平台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业务并向社会公示曝光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房管局 市网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武房规〔2019〕9号)同步废止。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7月14日
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8月15日)。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市房管局书面反馈。
《通知》指出,要明确房源发布的主体责任、完善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加强房源信息核验宣传、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通知》提出:
被列入房地产行业“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具备发布本市存量房信息的条件;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网络平台应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对申请进入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并定期核实更新;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
网络平台应对发布超过6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及时撤除;
……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房源
信息发布核验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房管部门、网信部门,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市房管局 市网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武房规〔2019〕9号)《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1〕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源发布的主体责任
(一)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从业人员通过门店、网络平台(电脑端、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下同)发布本市存量房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依规设立。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分别获得由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经纪平台)生成的机构信息编码(二维码);
2.人员实名登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已获得由市经纪平台生成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编码(二维码);
3.房源真实有效。签订房屋出售(租)合同等业务资料,且出售(租)房源信息已分别获得由市租赁平台、市经纪平台生成的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4.依法依规经营。未被列入房地产行业“黑名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被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网络平台应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对申请进入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并定期核实更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对个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平台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等效法律文书)等必要信息。网络平台不得非法使用、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机构、从业人员和房屋等信息。
二、完善租赁房源信息发布
(一)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门店、网络平台等不同渠道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前,应当及时向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分别申请房源权属核验,通过核验获得房源核验码。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出租人与公安机关签订的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各网络平台应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身份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其中对于轻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还应当核实其是否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将账户相关信息公示,未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的轻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网络平台不得为其发布房源信息。
(三)各网络平台在发布房源前,应核验房屋信息真实性。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联机交易接口核验房屋地址、建筑面积等指标是否与发布房源信息一致,对发布房源信息与联机交易接口反馈信息不一致的应不予发布。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核实提交的出租人信息、房屋出租信息是否与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信息一致,对发布信息与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信息不一致的应不予发布。
(四)各网络平台应做好发布信息审核,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禁止套用房源核验码发布其他房屋信息,对不同机构发布的同一房源应合并展示。
(五)各网络平台不得将在本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及房源核验码提供给第三方的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
(六)房源信息发布后,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及时更新维护房源信息。
(七)网络平台应对发布超过6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及时撤除,建立健全房源信息投诉举报和违规处理机制,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暂停发布房源信息等必要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房源信息核验宣传
各区房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门店的业务指导,督促企业、经纪机构在醒目位置张贴《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通知,告知住房租赁当事人选择具有房源核验码的房源进行交易。网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线上平台的监督指导,要求第三方网络信息平台在醒目位置公示《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房源信息核验系统应用及政策宣传,引导租赁当事人建立完善房源信息核验意识,回避虚假房源信息,选择真实房源信息进行交易。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其内部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督促旗下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要严格管控人员信息发布权限,分级管理,杜绝冒用信息发布不实房源信息。
(二)各区房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日常巡查检查,不定期对企业在各类平台上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扣减信用分等方式从严处理。
(三)网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对未履行房源信息发布核验责任的属地网络信息平台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相关业务并向社会公示曝光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房管局 市网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武房规〔2019〕9号)同步废止。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7月14日
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22年7月14日至2022年8月15日)。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市房管局书面反馈。
反复咳嗽咯黄脓痰,中医1方缓解多种症状
患者王某,男,60岁,反复咳嗽咯黄脓痰10余年,既往有支气管扩张病史10余年,咳嗽咯黄脓痰反复发作。近1个月受凉后出现咳嗽咳痰加重,痰量多色黄,时有腥臭味,无明显咯血。
经过详细的问诊,了解到患者诊前曾服头孢克肟,没有明显效果,我让患者查肺CT后,显示右上肺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现咳嗽,咯大量黄脓痰,烦热口苦,舌红苔黄腻,脉滑。
从上述症状来看患者证属痰热蕴肺,治则以清肺化痰排脓。
开一方:桑白皮,杏仁,苏子,冬瓜子,薏苡仁 ,桃仁,鲜芦茅根 ,黄芩,鱼腥草 ,羚羊角粉 ,瓜蒌 ,浙贝,胆南星,炙杷叶,炙百部,陈皮,清半夏,茯苓。水煎服,日1 剂。
患者在服药半个月后,咳嗽减轻,黄痰明显减少,仍见烦热口苦,舌红苔薄黄略腻。又在原方基础上加知母、栀子,让患者继续服药,并叮嘱患者合理饮食、适当做有氧运动。#咳嗽##肺病##中医#
患者王某,男,60岁,反复咳嗽咯黄脓痰10余年,既往有支气管扩张病史10余年,咳嗽咯黄脓痰反复发作。近1个月受凉后出现咳嗽咳痰加重,痰量多色黄,时有腥臭味,无明显咯血。
经过详细的问诊,了解到患者诊前曾服头孢克肟,没有明显效果,我让患者查肺CT后,显示右上肺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现咳嗽,咯大量黄脓痰,烦热口苦,舌红苔黄腻,脉滑。
从上述症状来看患者证属痰热蕴肺,治则以清肺化痰排脓。
开一方:桑白皮,杏仁,苏子,冬瓜子,薏苡仁 ,桃仁,鲜芦茅根 ,黄芩,鱼腥草 ,羚羊角粉 ,瓜蒌 ,浙贝,胆南星,炙杷叶,炙百部,陈皮,清半夏,茯苓。水煎服,日1 剂。
患者在服药半个月后,咳嗽减轻,黄痰明显减少,仍见烦热口苦,舌红苔薄黄略腻。又在原方基础上加知母、栀子,让患者继续服药,并叮嘱患者合理饮食、适当做有氧运动。#咳嗽##肺病##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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