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保护[超话]##女童保护在行动#【女童保护在山东潍坊】2022年7月5日,女童保护基金山东潍坊萤火虫团队安丘义工分队走进安丘市青云山小学4~5年级,志愿者讲师赵娜,胡宗霞,蔡国霞,高君,李亚丽为531名孩子(女生249名,男生282名)上了10堂“爱护我们的身体”儿童防性侵课程,并发放儿童防性侵手册531本。共同参与活动的志愿者有李玉秀、张杰。
“就晒个花生,让我赔110000多元?”山东潍坊,一名13岁的小孩骑电动车上路,路过一处晒花生的路段,电动车撞到挡花生的石头上,小孩从电动车上摔下碰到了石头上。事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花费颇多。小孩便将晒花生的人和路段管理单位诉至法院。
#财经##经济#
(来源: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一日清晨6点半,13岁的小程跟小伙伴各自骑着电动车,从东到西行进在新建的道路上。由于下着大雾,两人不敢走太快。走着走着,他们看见道路北侧堆着花生,还没有摊开来晒。
突然砰的一声,小程撞到异物上,直接从电动车上跌落下来,头部还碰到了异物上。两人看时,原来花生南侧围着一排石头。小伙伴赶紧拦下一个路人,借用他的手机联系到自己的父亲。
父亲之后将小程送到医院治疗。经过治疗,小程光医疗费就花去4万多元,之后鉴定更是达到十级伤残。小程便将晒花生的马某和当地交通运输管理局诉至法院,索赔112136.17元。
但交通运输管理局称涉案路段是城市道路,自己不是责任单位,当地市政管理处才是责任单位。于是,小程撤回对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起诉,法院将市政管理处追加为被告。
但在法庭上,晒花生的马某辩称自己没有在事发路段晒过花生,帮别人晒过,自己也没有摆放过石头。马某之所以这样辩解,是因为当交警来到现场时,石头已经不见,花生已经收起来了。
马某同时称小程只有13岁,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车上路。基于此,小程产生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而市政管理处辩称,自己没有清理路障的义务,不是侵权责任人,小程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车上路,对本案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看到这里,你觉得马某以及市政管理处需要承担责任吗?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呢?
判断责任承担需要先确定事实,既然双方对花生周围是否存在石头有争议,法院就需要先理清这个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小程、小程的伙伴、路人及伙伴父亲的证言,均能证实现场有花生且花生南侧摆放着石头。同时,小程伙伴陈述的小程受伤部位跟医院病历记载的受伤部位基本一致。
虽然马某辩解给案外人晒过花生,但这个辩解与她在交警队的询问不符。基于此,法院认定小程是因为马某摆放的石头而受伤。
事实认定之后,责任就可以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划分。经质证认定,小程遭受的经济损失为78372.57元,小程另外向马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本案中,马某在涉案道路上晒花生,为避免花生被碾压,便用石头将花生围住。之后小程驾驶电动车撞到石头上导致自己受伤。马某作为石头的堆放人应该按照前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市政管理处作为涉案道路的责任单位,有义务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但它却没有对堆放在道路上的花生及石头及时清理,管理上存在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但小程只有13岁,明显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资格。同时,小程面对大雾天气并没有安全小心行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基于此,法院认定马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小程39186元;市政管理处承担10%的责任,赔偿小程7837元;其余责任由小程自担。除此之外,小程向马某索赔的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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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一日清晨6点半,13岁的小程跟小伙伴各自骑着电动车,从东到西行进在新建的道路上。由于下着大雾,两人不敢走太快。走着走着,他们看见道路北侧堆着花生,还没有摊开来晒。
突然砰的一声,小程撞到异物上,直接从电动车上跌落下来,头部还碰到了异物上。两人看时,原来花生南侧围着一排石头。小伙伴赶紧拦下一个路人,借用他的手机联系到自己的父亲。
父亲之后将小程送到医院治疗。经过治疗,小程光医疗费就花去4万多元,之后鉴定更是达到十级伤残。小程便将晒花生的马某和当地交通运输管理局诉至法院,索赔112136.17元。
但交通运输管理局称涉案路段是城市道路,自己不是责任单位,当地市政管理处才是责任单位。于是,小程撤回对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起诉,法院将市政管理处追加为被告。
但在法庭上,晒花生的马某辩称自己没有在事发路段晒过花生,帮别人晒过,自己也没有摆放过石头。马某之所以这样辩解,是因为当交警来到现场时,石头已经不见,花生已经收起来了。
马某同时称小程只有13岁,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车上路。基于此,小程产生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而市政管理处辩称,自己没有清理路障的义务,不是侵权责任人,小程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车上路,对本案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看到这里,你觉得马某以及市政管理处需要承担责任吗?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呢?
判断责任承担需要先确定事实,既然双方对花生周围是否存在石头有争议,法院就需要先理清这个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小程、小程的伙伴、路人及伙伴父亲的证言,均能证实现场有花生且花生南侧摆放着石头。同时,小程伙伴陈述的小程受伤部位跟医院病历记载的受伤部位基本一致。
虽然马某辩解给案外人晒过花生,但这个辩解与她在交警队的询问不符。基于此,法院认定小程是因为马某摆放的石头而受伤。
事实认定之后,责任就可以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划分。经质证认定,小程遭受的经济损失为78372.57元,小程另外向马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本案中,马某在涉案道路上晒花生,为避免花生被碾压,便用石头将花生围住。之后小程驾驶电动车撞到石头上导致自己受伤。马某作为石头的堆放人应该按照前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市政管理处作为涉案道路的责任单位,有义务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但它却没有对堆放在道路上的花生及石头及时清理,管理上存在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但小程只有13岁,明显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资格。同时,小程面对大雾天气并没有安全小心行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基于此,法院认定马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小程39186元;市政管理处承担10%的责任,赔偿小程7837元;其余责任由小程自担。除此之外,小程向马某索赔的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
“就晒个花生,让我赔110000多元?”山东潍坊,一名13岁的小孩骑电动车上路,路过一处晒花生的路段,电动车撞到挡花生的石头上,小孩从电动车上摔下碰到了石头上。事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花费颇多。小孩便将晒花生的人和路段管理单位诉至法院。
#财经##经济#
(来源: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一日清晨6点半,13岁的小程跟小伙伴各自骑着电动车,从东到西行进在新建的道路上。由于下着大雾,两人不敢走太快。走着走着,他们看见道路北侧堆着花生,还没有摊开来晒。
突然砰的一声,小程撞到异物上,直接从电动车上跌落下来,头部还碰到了异物上。两人看时,原来花生南侧围着一排石头。小伙伴赶紧拦下一个路人,借用他的手机联系到自己的父亲。
父亲之后将小程送到医院治疗。经过治疗,小程光医疗费就花去4万多元,之后鉴定更是达到十级伤残。小程便将晒花生的马某和当地交通运输管理局诉至法院,索赔112136.17元。
但交通运输管理局称涉案路段是城市道路,自己不是责任单位,当地市政管理处才是责任单位。于是,小程撤回对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起诉,法院将市政管理处追加为被告。
但在法庭上,晒花生的马某辩称自己没有在事发路段晒过花生,帮别人晒过,自己也没有摆放过石头。马某之所以这样辩解,是因为当交警来到现场时,石头已经不见,花生已经收起来了。
马某同时称小程只有13岁,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车上路。基于此,小程产生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而市政管理处辩称,自己没有清理路障的义务,不是侵权责任人,小程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车上路,对本案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看到这里,你觉得马某以及市政管理处需要承担责任吗?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呢?
判断责任承担需要先确定事实,既然双方对花生周围是否存在石头有争议,法院就需要先理清这个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小程、小程的伙伴、路人及伙伴父亲的证言,均能证实现场有花生且花生南侧摆放着石头。同时,小程伙伴陈述的小程受伤部位跟医院病历记载的受伤部位基本一致。
虽然马某辩解给案外人晒过花生,但这个辩解与她在交警队的询问不符。基于此,法院认定小程是因为马某摆放的石头而受伤。
事实认定之后,责任就可以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划分。经质证认定,小程遭受的经济损失为78372.57元,小程另外向马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本案中,马某在涉案道路上晒花生,为避免花生被碾压,便用石头将花生围住。之后小程驾驶电动车撞到石头上导致自己受伤。马某作为石头的堆放人应该按照前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市政管理处作为涉案道路的责任单位,有义务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但它却没有对堆放在道路上的花生及石头及时清理,管理上存在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但小程只有13岁,明显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资格。同时,小程面对大雾天气并没有安全小心行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基于此,法院认定马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小程39186元;市政管理处承担10%的责任,赔偿小程7837元;其余责任由小程自担。除此之外,小程向马某索赔的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
#财经##经济#
(来源: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一日清晨6点半,13岁的小程跟小伙伴各自骑着电动车,从东到西行进在新建的道路上。由于下着大雾,两人不敢走太快。走着走着,他们看见道路北侧堆着花生,还没有摊开来晒。
突然砰的一声,小程撞到异物上,直接从电动车上跌落下来,头部还碰到了异物上。两人看时,原来花生南侧围着一排石头。小伙伴赶紧拦下一个路人,借用他的手机联系到自己的父亲。
父亲之后将小程送到医院治疗。经过治疗,小程光医疗费就花去4万多元,之后鉴定更是达到十级伤残。小程便将晒花生的马某和当地交通运输管理局诉至法院,索赔112136.17元。
但交通运输管理局称涉案路段是城市道路,自己不是责任单位,当地市政管理处才是责任单位。于是,小程撤回对交通运输管理局的起诉,法院将市政管理处追加为被告。
但在法庭上,晒花生的马某辩称自己没有在事发路段晒过花生,帮别人晒过,自己也没有摆放过石头。马某之所以这样辩解,是因为当交警来到现场时,石头已经不见,花生已经收起来了。
马某同时称小程只有13岁,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车上路。基于此,小程产生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而市政管理处辩称,自己没有清理路障的义务,不是侵权责任人,小程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车上路,对本案发生具有重大过错,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看到这里,你觉得马某以及市政管理处需要承担责任吗?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呢?
判断责任承担需要先确定事实,既然双方对花生周围是否存在石头有争议,法院就需要先理清这个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小程、小程的伙伴、路人及伙伴父亲的证言,均能证实现场有花生且花生南侧摆放着石头。同时,小程伙伴陈述的小程受伤部位跟医院病历记载的受伤部位基本一致。
虽然马某辩解给案外人晒过花生,但这个辩解与她在交警队的询问不符。基于此,法院认定小程是因为马某摆放的石头而受伤。
事实认定之后,责任就可以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划分。经质证认定,小程遭受的经济损失为78372.57元,小程另外向马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本案中,马某在涉案道路上晒花生,为避免花生被碾压,便用石头将花生围住。之后小程驾驶电动车撞到石头上导致自己受伤。马某作为石头的堆放人应该按照前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市政管理处作为涉案道路的责任单位,有义务保障道路安全畅通,但它却没有对堆放在道路上的花生及石头及时清理,管理上存在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但小程只有13岁,明显不具备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资格。同时,小程面对大雾天气并没有安全小心行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基于此,法院认定马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小程39186元;市政管理处承担10%的责任,赔偿小程7837元;其余责任由小程自担。除此之外,小程向马某索赔的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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