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11
游:中国渔村(门票60块,铲子25块,冲凉25块,洗脚3块,尬!)
吃:鱼满仓海鲜人家(石浦一店)(大众上象山鱼鲜热门榜第2名,人超级多,但上菜快,服务不错,价格还可,一人干了两只大青蟹,我咋这么能吃?)
住:象山戴维钻石酒店·高级怡景大床房(住了那么多天宾馆,终于三间房连一起了,俩娃尽情撒欢) https://t.cn/A6alwgIB
游:中国渔村(门票60块,铲子25块,冲凉25块,洗脚3块,尬!)
吃:鱼满仓海鲜人家(石浦一店)(大众上象山鱼鲜热门榜第2名,人超级多,但上菜快,服务不错,价格还可,一人干了两只大青蟹,我咋这么能吃?)
住:象山戴维钻石酒店·高级怡景大床房(住了那么多天宾馆,终于三间房连一起了,俩娃尽情撒欢) https://t.cn/A6alwgIB
“乘客有没有下车,就不看一眼吗?”湖南长沙,52岁的老梁从怀化坐大巴来长沙看望儿子梁先生,坐上公交车后,原本一个多小时就能到家的,可却意外地“失踪了”。直到次日早上,才从民警口中得知老梁被“关”在公交车内整整一夜,已经奄奄一息。经过20多天的抢救治疗后,最终离开人世。
事情发生在两个月前的5月15日,当天下午15时许老梁坐上的公交车,之后还给梁先生发了两条语音,称已经坐上了公交车了,很快就到了。
但自此之后,老梁就失联了。梁先生从18时10分开始,每隔十几分钟就给父亲拨打微信语音通话,但一直是对方无应答。电话也无人接听。
梁先生的妻子曾在当晚来到公交公司,希望公司能够帮忙查看一下老梁的下落。但工作人员表示只有警察才能调取监控查看,别人不行。
没办法,只能报警了。
到了第二天早上,民警打电话告知梁先生的妻子,老梁找到了,在公交车内躺着。但此时老梁的身体状况十分危急,可以说是奄奄一息。
老梁被送往医院后,当日即宣告病危,抢救了20多天后,因脑梗不幸离开了人世。
梁先生认为,如果公交司机在到站后,能够巡视一下,看看车内是否还有乘客滞留,或许这场悲剧就不会发生。而且自己的妻子当日晚也去公司请求查看老梁的踪迹,却并未引起重视。
但事情发生了2个月了,公交公司却没有任何的表示,连一句慰问的话都没有。更让梁先生心寒的是,公交公司的相关人员在面对记者采访时,总是一味地回避,并没有一个积极处理的态度。
但在记者追问,到了终点站是否要巡视一下车辆时,司机点了点头便迅速离开了。这样的态度难免让人产生遐想。
最后公交公司的法务人员表示会调查此事。但也未明确表态会如何,梁先生心里十分没底,如果协商不成,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那么对于此事,公交公司是否有责任呢?
无论是从《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还是从公交公司的内部规定(司机认可应该巡视),亦或是承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合同义务,公交公司对老梁的发病身亡,都脱不了干系。
责任的大小,和老梁的发病时间也有一定的关系。
如果说车辆到站后,司机未巡视车辆,而老梁此时只是睡着了,是在夜间发病的,则公交公司的责任比例或许会轻一点。因为老梁未能注意下站时间,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如果老梁未能及时下车的原因是已经处于发病状态,那公交公司的过错就大了。无论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还是承运合同义务的角度,公交公司都应该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司机系职务行为,故其过错引发的责任由公司承担)
还有一个更极端的状态,就是司机明知老梁已经发病,但放任不管,则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然,这种可能性不大。
但目前老梁的发病时间尚不明确,因此处于何种过错程度,尚不好断定。但不管怎么说,车辆到站后未能巡视车辆,导致老梁滞留车内;在梁先生妻子前往公司寻找老梁下落(肯定也告知了其乘坐的车辆线路和时间),但工作人员未引起足够重视,都存在过错。其赔偿责任肯定是少不了的。
其实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凡司机能够上点心,别说有没有巡视车辆的规定了,从常识上也应该知道车辆到了终点站之后要巡视车辆,看看有没有睡过了的滞留在车内的啊。
完全就是司机的问题。而公司方面的态度也让人气愤。梁先生的妻子都说了老梁失踪找不到了,而且坐的就是这个线路的车辆,查看一下不行吗?我看就是着急下班,嫌麻烦,没把人命当回事。除了应有的赔偿之外,对涉事人员也得严惩,作为服务大众的具有公共属性的单位,一点责任心都没有,能行吗?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事情发生在两个月前的5月15日,当天下午15时许老梁坐上的公交车,之后还给梁先生发了两条语音,称已经坐上了公交车了,很快就到了。
但自此之后,老梁就失联了。梁先生从18时10分开始,每隔十几分钟就给父亲拨打微信语音通话,但一直是对方无应答。电话也无人接听。
梁先生的妻子曾在当晚来到公交公司,希望公司能够帮忙查看一下老梁的下落。但工作人员表示只有警察才能调取监控查看,别人不行。
没办法,只能报警了。
到了第二天早上,民警打电话告知梁先生的妻子,老梁找到了,在公交车内躺着。但此时老梁的身体状况十分危急,可以说是奄奄一息。
老梁被送往医院后,当日即宣告病危,抢救了20多天后,因脑梗不幸离开了人世。
梁先生认为,如果公交司机在到站后,能够巡视一下,看看车内是否还有乘客滞留,或许这场悲剧就不会发生。而且自己的妻子当日晚也去公司请求查看老梁的踪迹,却并未引起重视。
但事情发生了2个月了,公交公司却没有任何的表示,连一句慰问的话都没有。更让梁先生心寒的是,公交公司的相关人员在面对记者采访时,总是一味地回避,并没有一个积极处理的态度。
但在记者追问,到了终点站是否要巡视一下车辆时,司机点了点头便迅速离开了。这样的态度难免让人产生遐想。
最后公交公司的法务人员表示会调查此事。但也未明确表态会如何,梁先生心里十分没底,如果协商不成,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那么对于此事,公交公司是否有责任呢?
无论是从《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还是从公交公司的内部规定(司机认可应该巡视),亦或是承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合同义务,公交公司对老梁的发病身亡,都脱不了干系。
责任的大小,和老梁的发病时间也有一定的关系。
如果说车辆到站后,司机未巡视车辆,而老梁此时只是睡着了,是在夜间发病的,则公交公司的责任比例或许会轻一点。因为老梁未能注意下站时间,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如果老梁未能及时下车的原因是已经处于发病状态,那公交公司的过错就大了。无论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还是承运合同义务的角度,公交公司都应该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司机系职务行为,故其过错引发的责任由公司承担)
还有一个更极端的状态,就是司机明知老梁已经发病,但放任不管,则有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然,这种可能性不大。
但目前老梁的发病时间尚不明确,因此处于何种过错程度,尚不好断定。但不管怎么说,车辆到站后未能巡视车辆,导致老梁滞留车内;在梁先生妻子前往公司寻找老梁下落(肯定也告知了其乘坐的车辆线路和时间),但工作人员未引起足够重视,都存在过错。其赔偿责任肯定是少不了的。
其实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凡司机能够上点心,别说有没有巡视车辆的规定了,从常识上也应该知道车辆到了终点站之后要巡视车辆,看看有没有睡过了的滞留在车内的啊。
完全就是司机的问题。而公司方面的态度也让人气愤。梁先生的妻子都说了老梁失踪找不到了,而且坐的就是这个线路的车辆,查看一下不行吗?我看就是着急下班,嫌麻烦,没把人命当回事。除了应有的赔偿之外,对涉事人员也得严惩,作为服务大众的具有公共属性的单位,一点责任心都没有,能行吗?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小布丁大布丁雪糕抽检不合格#仔细看了看不合格的原因,是蛋白质含量少。我以为又是食品安全问题呢?还好,小布丁只是蛋白质不达标,几毛钱的东西,我还指望它能给我补充什么蛋白质吗,所以小大布丁还是会继续爱,毕竟能买得起,哈哈。
希望小布丁厂商加强标准,继续为大众服务优质的夏日快乐,我依然是爱你的。
希望小布丁厂商加强标准,继续为大众服务优质的夏日快乐,我依然是爱你的。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