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通报:不存在考前泄题】教育部教育考试院8日发布情况通报,就高考疑似泄题情况作出回应。
通报指出,6月7日下午高考数学科目考试结束后,有网民发布数学全国乙卷、全国新高考I卷部分试卷图片,被疑泄露试题。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迅速侦查,现查明:
涉数学全国乙卷事,系考中作弊,甘肃某考生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开考后拍摄试卷发至QQ群寻求解答未果。涉数学全国新高考I卷事,系恶意编辑“占坑帖”,广东某考生考前在QQ空间发布无关帖子占位,考后再用试卷内容替换原有内容,帖子时间仍显示开考前。此外,安徽某考生自称“考前押中语文全国乙卷试题”,同样是考后恶意编辑的“占坑帖”。以上情况均不存在考前泄题。
对所涉考点,相关地方教育考试机构已撤换监考人员,加强监考力量,并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对违规考生和失职失责人员严肃处理。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已再次向各地教育考试机构提出要求,进一步加强后续考试的考场监管,严肃考风考纪,坚决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通报指出,6月7日下午高考数学科目考试结束后,有网民发布数学全国乙卷、全国新高考I卷部分试卷图片,被疑泄露试题。教育部教育考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迅速侦查,现查明:
涉数学全国乙卷事,系考中作弊,甘肃某考生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开考后拍摄试卷发至QQ群寻求解答未果。涉数学全国新高考I卷事,系恶意编辑“占坑帖”,广东某考生考前在QQ空间发布无关帖子占位,考后再用试卷内容替换原有内容,帖子时间仍显示开考前。此外,安徽某考生自称“考前押中语文全国乙卷试题”,同样是考后恶意编辑的“占坑帖”。以上情况均不存在考前泄题。
对所涉考点,相关地方教育考试机构已撤换监考人员,加强监考力量,并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对违规考生和失职失责人员严肃处理。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已再次向各地教育考试机构提出要求,进一步加强后续考试的考场监管,严肃考风考纪,坚决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网友反映:
我是渭南市临渭区站南办李家堡村村民,中共党员,我报着对党无限忠诚,高度负责的心情和态度向你们如实反映:李家堡村原支部书记现副书记郭西玲以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对待党中央的扶贫政策,对待精准扶贫工作马马虎虎,敷衍了事。郭西玲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优亲厚友,搞人情扶贫,关系扶贫。致使李家堡村的扶贫对象不严,不实,不精准。严重贻误和影响了党的扶贫政策在李家堡村的顺利进行和落实。
具体事实如下:
1.李家堡村一组村民:郭淑娥(低保贫困户5人),郭淑娥一人残疾但生活可自理,其余四人健康,家里拥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陕E3B815)空调,冰箱和冰柜,彩电。
2.李家堡村五组村民:于增科(低保贫困户四人),妻田蕊玲残疾,其余三人身体健康,家庭拥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陕E6E995),空调,冰箱,彩电,电动三轮车一辆。贫困户精准识别的“九条红线”中明确规定:家庭拥有私家车,大型农用车,不能进入贫困户,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综合标准,郭淑娥和于增科两户也不够进入低保贫困户的序列。
3.李家堡村五组村民:王天民(低保贫困户二人)。王天民有两个儿子老大王引仑,老二王有仑。两个儿子分别成家立户,身体健康,家庭生活富裕。
4.李家堡村五组村民:蒋风风(低保贫困户二人,蒋风风(高龄)和三儿陆军舰(残疾可参加简单的劳动)。另有大儿陆军乐(曾担任李家堡村支书,因拆迁获赔四套安置房;二儿陆军洲;四儿陆拥军。各为一家,生活充余。贫困户精准识别“九不入”明确规定:一不入,有子女,但单独分户的父母,(父母有子女,但将父母单独分户的,父母不能成为贫困户)王天民,蒋风风各自分别都有两个和三个日子过得很不错的儿子。且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综合指标。都不能成为贫困户。
5. 李家堡村一组村民:穆夏夏(低保贫困户,三人,致贫原因是:“缺技术”)。实际情况是:穆夏夏的丈夫:樊满仓长年跟随一建筑队(老板叫张亚洲)在外务工,近几年一直在渭南桃花园施工,月工资三千(3000元)以上,穆冲在渭南一饭店打工,月收入一千元(1000.00元)以上。因为穆夏夏和郭西玲丈夫穆东刚是堂姐弟关系。所以郭西玲有意隐瞒穆夏夏的家庭收入,将穆夏夏一家列为低保贫困户。因为现任李家堡村支部委员:王治国是郭淑娥公公的亲外甥。主管村扶贫工作的信息员(民兵连长)王红星是王治国的亲侄子。故此郭淑娥,穆夏夏属典型的亲情扶贫,人情扶贫。王天民之妻:单凤琴,蒋风风的大儿:陆军乐,于增科的父亲:于长龙。三人均是李家堡村党支部的党员。郭西玲为了在选举和党员民主测评中赢得这三张党票。无视党纪国法,严重扰乱和影响了党的扶贫政策在李家堡村的贯彻和落实。以上为2017年李家堡贫困户的问题。
2016年郭西玲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多次组织群众集体上访,其中2016年10月17日与18日群众集体上访包括阻挠尤河西岸工程,都是郭西玲幕后指使并提供资金,每天给上访群众50元诱导群众上访,其中郭西玲的丈夫和婆婆也多次参与。
村里道路建设虚报冒领,上报修路长度虚报900米,站南办有详细数据。
2018年单红伟受郭西玲指使又阻挠拆迁被站南派出所拘留,后郭西玲出面协调对此干部没有处理,单红伟现在还是李家堡村一组组长,真不知道这样的人怎么还能担任村干部,其中肯定郭西玲功不可没。
2018年李家堡旱厕改造项目中郭西玲大胆谎报,一个组就多报几十个,站南办有具体数据。
郭西玲在职期间村委会翻新工程几十万账务不公开,集体门面房租金每年72000元自报自花,一年后被群众反映时任主任才给签字入账,此项目村账中有详细数据。
郭西玲种种行径群众多次反映却没有任何结果,郭西玲口出狂言:你们随便告,我上面有人。
相关单位各位领导,我们今天再次请求你们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高度,深入到群众中认真走访调查。客观公正的对郭西玲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肃清毒瘤!
我是渭南市临渭区站南办李家堡村村民,中共党员,我报着对党无限忠诚,高度负责的心情和态度向你们如实反映:李家堡村原支部书记现副书记郭西玲以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对待党中央的扶贫政策,对待精准扶贫工作马马虎虎,敷衍了事。郭西玲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优亲厚友,搞人情扶贫,关系扶贫。致使李家堡村的扶贫对象不严,不实,不精准。严重贻误和影响了党的扶贫政策在李家堡村的顺利进行和落实。
具体事实如下:
1.李家堡村一组村民:郭淑娥(低保贫困户5人),郭淑娥一人残疾但生活可自理,其余四人健康,家里拥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陕E3B815)空调,冰箱和冰柜,彩电。
2.李家堡村五组村民:于增科(低保贫困户四人),妻田蕊玲残疾,其余三人身体健康,家庭拥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陕E6E995),空调,冰箱,彩电,电动三轮车一辆。贫困户精准识别的“九条红线”中明确规定:家庭拥有私家车,大型农用车,不能进入贫困户,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综合标准,郭淑娥和于增科两户也不够进入低保贫困户的序列。
3.李家堡村五组村民:王天民(低保贫困户二人)。王天民有两个儿子老大王引仑,老二王有仑。两个儿子分别成家立户,身体健康,家庭生活富裕。
4.李家堡村五组村民:蒋风风(低保贫困户二人,蒋风风(高龄)和三儿陆军舰(残疾可参加简单的劳动)。另有大儿陆军乐(曾担任李家堡村支书,因拆迁获赔四套安置房;二儿陆军洲;四儿陆拥军。各为一家,生活充余。贫困户精准识别“九不入”明确规定:一不入,有子女,但单独分户的父母,(父母有子女,但将父母单独分户的,父母不能成为贫困户)王天民,蒋风风各自分别都有两个和三个日子过得很不错的儿子。且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综合指标。都不能成为贫困户。
5. 李家堡村一组村民:穆夏夏(低保贫困户,三人,致贫原因是:“缺技术”)。实际情况是:穆夏夏的丈夫:樊满仓长年跟随一建筑队(老板叫张亚洲)在外务工,近几年一直在渭南桃花园施工,月工资三千(3000元)以上,穆冲在渭南一饭店打工,月收入一千元(1000.00元)以上。因为穆夏夏和郭西玲丈夫穆东刚是堂姐弟关系。所以郭西玲有意隐瞒穆夏夏的家庭收入,将穆夏夏一家列为低保贫困户。因为现任李家堡村支部委员:王治国是郭淑娥公公的亲外甥。主管村扶贫工作的信息员(民兵连长)王红星是王治国的亲侄子。故此郭淑娥,穆夏夏属典型的亲情扶贫,人情扶贫。王天民之妻:单凤琴,蒋风风的大儿:陆军乐,于增科的父亲:于长龙。三人均是李家堡村党支部的党员。郭西玲为了在选举和党员民主测评中赢得这三张党票。无视党纪国法,严重扰乱和影响了党的扶贫政策在李家堡村的贯彻和落实。以上为2017年李家堡贫困户的问题。
2016年郭西玲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多次组织群众集体上访,其中2016年10月17日与18日群众集体上访包括阻挠尤河西岸工程,都是郭西玲幕后指使并提供资金,每天给上访群众50元诱导群众上访,其中郭西玲的丈夫和婆婆也多次参与。
村里道路建设虚报冒领,上报修路长度虚报900米,站南办有详细数据。
2018年单红伟受郭西玲指使又阻挠拆迁被站南派出所拘留,后郭西玲出面协调对此干部没有处理,单红伟现在还是李家堡村一组组长,真不知道这样的人怎么还能担任村干部,其中肯定郭西玲功不可没。
2018年李家堡旱厕改造项目中郭西玲大胆谎报,一个组就多报几十个,站南办有具体数据。
郭西玲在职期间村委会翻新工程几十万账务不公开,集体门面房租金每年72000元自报自花,一年后被群众反映时任主任才给签字入账,此项目村账中有详细数据。
郭西玲种种行径群众多次反映却没有任何结果,郭西玲口出狂言:你们随便告,我上面有人。
相关单位各位领导,我们今天再次请求你们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高度,深入到群众中认真走访调查。客观公正的对郭西玲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肃清毒瘤!
【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
现将《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7日
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净化校外培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 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1〕35 号)、《吉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1〕6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
第四条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我市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第五条 机构开展培训须全面使用最新版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构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七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 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须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第八条 机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第九条 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合理索要消费凭证。
第十条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一条 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第十二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流程建立预收费监管平台,并采用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通过托管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机构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第十三条 专用账户中的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机构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银行,当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向托管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托管银行履行资金拨付职责。
第十四条 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过渡。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须报各县(市)区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加大对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的监管力度。
第十五条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各县(市)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工作信息。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并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托管银行开展相关资金常态化监测工作,对出现异动情况的,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第十七条 机构应按照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要求,签订接受预收费监管承诺书,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相关资金交易信息,规范运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范围,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将预收费情况作为机构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惩治违法失信行为。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预收费纳入监管,提高培训服务合同履约能力。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机构预收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对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家长的风险防范引导,宣传国家政策要求、消费注意事项等,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合理预付培训费,主动索要发票等收付款凭证,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正当合法维权,共建共享校外培训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托管银行等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长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来源:长春市教育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文教局):
现将《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教育局
2021年12月27日
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净化校外培训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 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吉办发〔2021〕35 号)、《吉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1〕6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第三条 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以下简称预收费)。
第四条 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我市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第五条 机构开展培训须全面使用最新版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构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七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 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须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第八条 机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第九条 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合理索要消费凭证。
第十条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一条 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第十二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流程建立预收费监管平台,并采用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通过托管银行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机构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第十三条 专用账户中的托管资金拨付须与机构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托管银行,当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向托管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托管银行履行资金拨付职责。
第十四条 实行银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过渡。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须报各县(市)区教育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加大对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的监管力度。
第十五条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各县(市)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定期共享机构预收费监管有关工作信息。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风险情况,并根据风险程度,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托管银行开展相关资金常态化监测工作,对出现异动情况的,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第十七条 机构应按照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要求,签订接受预收费监管承诺书,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相关资金交易信息,规范运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范围,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要将预收费情况作为机构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法依规严厉惩治违法失信行为。引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在信用建设、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自律公约、宣传培训等工作,引导机构规范运营,积极主动将预收费纳入监管,提高培训服务合同履约能力。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做好机构预收费监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对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升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家长的风险防范引导,宣传国家政策要求、消费注意事项等,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合理预付培训费,主动索要发票等收付款凭证,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正当合法维权,共建共享校外培训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托管银行等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长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来源:长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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