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们没有智慧,可是我们很有福报】
佛是两足尊,就是福报满足、智慧满足。佛是世间人的福田,所谓佛氏门中福好求。
福有世间福报、出世间福报。世间福报和出世间福报比起来,就像瓦砾和金子相比。人造善,必定得福报;人造恶,一定得灾祸。因果不会错,可是善恶都不是解脱之因。为善生天,为恶堕落,都不出六道。人其实是善恶共迷的,都迷失在六道之中。
一个修行人遇到善知识,就是大福报、无上福报。当然,我说的是真善知识。经曰,善知识是众生解脱的全因缘,善哉斯言!还有一句话说,“欲知山上路,需问下山人”。
善知识就是一群盲人中间的有眼之人,只要盲人们一步步跟着有目之人走,一定能够脱离险境。净土宗的眼就在sd大师的五部九卷之中,引导了千余年无数念佛人往生西方。曾经的法难,无异于拿掉了众生解脱之眼。现在法门之眼重现,岂不是当今众生之大福报!
上人、师父们就是我们找到这双眼睛的真善知识,有缘遇者,是我们的福报。虽然我们没有智慧,可是我们很有福报。这个福报其实也包含着我们的智慧,是靠普通的智慧得不到的,我们靠福报就得到了。这个福报可说大到无可限量,大到超过世间、出世间一切的福报,超越了人天福报,超越成为圣者的福报,出六道的福报,甚至作菩萨的福报,等等一切福报。
为什么?
“莫讶一称超十地,须知六字括三乘”(印光大师语)。因为这个福报是要给我们一生成佛的啊!经言,有一亿菩萨因不信此法,而退转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也就是说,我们百年后成佛的那一天,可能有菩萨还在菩提路上进进退退。岂不是我们福报大过这样的菩萨?
所以,这个法门真是难思难议。这个念佛人的福报大到我们根本感知不到福报在哪里,像空气,不知它在哪里,可是每个人都离不开,一刻也离不开。
出世间福报与出世间智慧比起来,在这个末法时代,我个人觉得福报比智慧还重要。因为,这个时代真有智慧者太稀少。我们大部分人的智慧在轮回面前很有力,如同暴风駃雨,但在出离六道面前就太柔弱,毫无力量可言。
圣道门要离诸分别,极智慧了断轮回;净土门是仗佛慈力,“利剑即是弥陀号,一声称念罪皆除”。法门分际,不可不知。不知则容易混淆自他二力法门特色,使手上的摩尼宝拿去和普通珍宝一同拍卖;使本来得到的大福报,让与愚夫愚妇,自己甘当轮回,与西方极乐世界失之交臂。
福报与功德不同,功德不是普通哪个人能作的,凡夫往往硬是拿福德当功德,明明是有漏福德还以为功德无量。凡夫这个叫杂毒之善,不是来自于清净心,凡夫是“纵发清心,犹如画水”,就是说众生纵使有了清净心,也是如同水上画个圈,瞬间就不见了。这就是娑婆众生的常态。
佛为大施主,普济诸穷苦,佛就是要把六字佛名之中不可说不可说无尽藏的福报施与我们十方众生。按世间法,接受福报就是损福,可是这个福报不然,接受就是增福,生福,使福增倍,使福报尽此一报身,达到圆满。
自信教人信,就是把这份福报分享给人家,同沾佛福。百年过后,我们就能够同阿弥陀佛、观音菩萨一样,游遍法界寰宇,施与无尽福报给一切有缘。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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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知识就是一群盲人中间的有眼之人,只要盲人们一步步跟着有目之人走,一定能够脱离险境。净土宗的眼就在sd大师的五部九卷之中,引导了千余年无数念佛人往生西方。曾经的法难,无异于拿掉了众生解脱之眼。现在法门之眼重现,岂不是当今众生之大福报!
★ 上人、师父们就是我们找到这双眼睛的真善知识,有缘遇者,是我们的福报。虽然我们没有智慧,可是我们很有福报。这个福报其实也包含着我们的智慧,是靠普通的智慧得不到的,我们靠福报就得到了。这个福报可说大到无可限量,大到超过世间、出世间一切的福报,超越了人天福报,超越成为圣者的福报,出六道的福报,甚至作菩萨的福报,等等一切福报。
★ 佛为大施主,普济诸穷苦,佛就是要把六字佛名之中不可说不可说无尽藏的福报施与我们十方众生。按世间法,接受福报就是损福,可是这个福报不然,接受就是增福,生福,使福增倍,使福报尽此一报身,达到圆满。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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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師說|依凭善知识
依凭善知识的诀窍就是交出去,肯听话。
法义上完全依凭善知识,就是生活上的许多事也都可以依凭善知识,交出去,交给师父处理。
并非善知识就是全才,什么都懂,而是当我们什么都依凭的时候,我们的心就空灵了,单纯了,智慧自然生起,业障自然消除,尤其是以敬心面对善知识,福报增长极大。
更何况生活就是法义的灵活运用,这方面若能多看、多问善知识,必有大的收获,是书本上学不到的,所谓“活学活用,契理契机"。
敬请常念 南无阿弥陀佛
文/宗道法师
佛是两足尊,就是福报满足、智慧满足。佛是世间人的福田,所谓佛氏门中福好求。
福有世间福报、出世间福报。世间福报和出世间福报比起来,就像瓦砾和金子相比。人造善,必定得福报;人造恶,一定得灾祸。因果不会错,可是善恶都不是解脱之因。为善生天,为恶堕落,都不出六道。人其实是善恶共迷的,都迷失在六道之中。
一个修行人遇到善知识,就是大福报、无上福报。当然,我说的是真善知识。经曰,善知识是众生解脱的全因缘,善哉斯言!还有一句话说,“欲知山上路,需问下山人”。
善知识就是一群盲人中间的有眼之人,只要盲人们一步步跟着有目之人走,一定能够脱离险境。净土宗的眼就在sd大师的五部九卷之中,引导了千余年无数念佛人往生西方。曾经的法难,无异于拿掉了众生解脱之眼。现在法门之眼重现,岂不是当今众生之大福报!
上人、师父们就是我们找到这双眼睛的真善知识,有缘遇者,是我们的福报。虽然我们没有智慧,可是我们很有福报。这个福报其实也包含着我们的智慧,是靠普通的智慧得不到的,我们靠福报就得到了。这个福报可说大到无可限量,大到超过世间、出世间一切的福报,超越了人天福报,超越成为圣者的福报,出六道的福报,甚至作菩萨的福报,等等一切福报。
为什么?
“莫讶一称超十地,须知六字括三乘”(印光大师语)。因为这个福报是要给我们一生成佛的啊!经言,有一亿菩萨因不信此法,而退转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也就是说,我们百年后成佛的那一天,可能有菩萨还在菩提路上进进退退。岂不是我们福报大过这样的菩萨?
所以,这个法门真是难思难议。这个念佛人的福报大到我们根本感知不到福报在哪里,像空气,不知它在哪里,可是每个人都离不开,一刻也离不开。
出世间福报与出世间智慧比起来,在这个末法时代,我个人觉得福报比智慧还重要。因为,这个时代真有智慧者太稀少。我们大部分人的智慧在轮回面前很有力,如同暴风駃雨,但在出离六道面前就太柔弱,毫无力量可言。
圣道门要离诸分别,极智慧了断轮回;净土门是仗佛慈力,“利剑即是弥陀号,一声称念罪皆除”。法门分际,不可不知。不知则容易混淆自他二力法门特色,使手上的摩尼宝拿去和普通珍宝一同拍卖;使本来得到的大福报,让与愚夫愚妇,自己甘当轮回,与西方极乐世界失之交臂。
福报与功德不同,功德不是普通哪个人能作的,凡夫往往硬是拿福德当功德,明明是有漏福德还以为功德无量。凡夫这个叫杂毒之善,不是来自于清净心,凡夫是“纵发清心,犹如画水”,就是说众生纵使有了清净心,也是如同水上画个圈,瞬间就不见了。这就是娑婆众生的常态。
佛为大施主,普济诸穷苦,佛就是要把六字佛名之中不可说不可说无尽藏的福报施与我们十方众生。按世间法,接受福报就是损福,可是这个福报不然,接受就是增福,生福,使福增倍,使福报尽此一报身,达到圆满。
自信教人信,就是把这份福报分享给人家,同沾佛福。百年过后,我们就能够同阿弥陀佛、观音菩萨一样,游遍法界寰宇,施与无尽福报给一切有缘。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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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知识就是一群盲人中间的有眼之人,只要盲人们一步步跟着有目之人走,一定能够脱离险境。净土宗的眼就在sd大师的五部九卷之中,引导了千余年无数念佛人往生西方。曾经的法难,无异于拿掉了众生解脱之眼。现在法门之眼重现,岂不是当今众生之大福报!
★ 上人、师父们就是我们找到这双眼睛的真善知识,有缘遇者,是我们的福报。虽然我们没有智慧,可是我们很有福报。这个福报其实也包含着我们的智慧,是靠普通的智慧得不到的,我们靠福报就得到了。这个福报可说大到无可限量,大到超过世间、出世间一切的福报,超越了人天福报,超越成为圣者的福报,出六道的福报,甚至作菩萨的福报,等等一切福报。
★ 佛为大施主,普济诸穷苦,佛就是要把六字佛名之中不可说不可说无尽藏的福报施与我们十方众生。按世间法,接受福报就是损福,可是这个福报不然,接受就是增福,生福,使福增倍,使福报尽此一报身,达到圆满。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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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師說|依凭善知识
依凭善知识的诀窍就是交出去,肯听话。
法义上完全依凭善知识,就是生活上的许多事也都可以依凭善知识,交出去,交给师父处理。
并非善知识就是全才,什么都懂,而是当我们什么都依凭的时候,我们的心就空灵了,单纯了,智慧自然生起,业障自然消除,尤其是以敬心面对善知识,福报增长极大。
更何况生活就是法义的灵活运用,这方面若能多看、多问善知识,必有大的收获,是书本上学不到的,所谓“活学活用,契理契机"。
敬请常念 南无阿弥陀佛
文/宗道法师
#阳光信用[超话]#
#日行一善# ❤️#阳光信用#
【不吞必肥】所有黑子
人生的路上,会经历很多风雨,走过了坎坷,经历了波折,人情薄如纸,忍心浑如泥,人生的路必须自己走,生活的苦必须自己受。不要指望他人,不要依靠他人,这都不是长久之计,漫漫人生之路,还需得自己一步一个脚印的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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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吞必肥】所有黑子
人生的路上,会经历很多风雨,走过了坎坷,经历了波折,人情薄如纸,忍心浑如泥,人生的路必须自己走,生活的苦必须自己受。不要指望他人,不要依靠他人,这都不是长久之计,漫漫人生之路,还需得自己一步一个脚印的往前走。
“狗撞倒摩托车,应该算交通事故。”云南玉溪,64岁的龙某乘坐女儿驾驶的摩托车,被白某家的狗撞倒,导致龙某摔倒受伤。龙某要求白某赔偿12万元,白某说,此为交通事故,应该由其女儿负责
(来源:云南元江法院)
64岁的龙某乘坐女儿方某驾驶的摩托车从白某家门口经过时,白某饲养的两条烈性犬突然冲出撞到摩托车,导致龙某从摩托车上跌落摔伤。
龙某被送到医院,被诊断为多处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司法鉴定中心对龙某的鉴定意见为,10级伤残,需后期医疗费10000元。
龙某将白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方某与白某签订的《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无效,白某赔偿119643.10元。
白某辩称:
1、本案的案由应当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1208条、第1245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道路交通的参与主体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有关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要件之一必须有饲养动物损害他人的行为,突出强调的是动物对人的主动攻击行为,例如狗咬人、鹰啄人、猪拱人、马踩踏人等。
但我饲养的是狗,事发时并不存在狗对人实施撕咬、扑咬、朝人吼叫、狂吠等行为条件。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方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且在行驶过程中未做到谨慎驾驶,遇险时未采取合理的避险措施。
2、事发路段位于小学外的直线路段,一般限速15至20公里每小时,且距离事发处10米左右就设有强制减速标志,以及Τ字路口标牌,及缓慢通行的黄色闪光警示灯。本次事故的发生,方某具有重大过错,且导致龙某受伤的因果关系是因为方某违法驾驶行为,及未采取合理的措施所致,因此应当由方某承担全部责任。
3、损失计算错误。
当晚龙某的家属与我已签订《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我支付医疗费用后,龙某不再要求我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且该协议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故应当依照合同纠纷处理本案。
对于事情经过,方某述称,自己骑着摩托拉着我母亲路过超市时,有两条狗撞到我的摩托车,车就扶不稳,龙某就从车上摔倒在地上。
方某说,自己有驾驶执照且是正常行驶,路上也有减速带,自己不可能带着母亲骑车速度那么快。所以我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应该由白某赔偿母亲的损失。另外,签订《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系我个人行为,没有经过母亲的同意,协议应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为:
方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时,看到前方有白某家饲养的两条土狗在公路上打闹时未减速观察,注意避让,以致摩托车与其中一条土狗发生碰撞后,摩托车将土狗拖带出一段距离导致摩托车发生摇晃,造成龙某从摩托车上跌落摔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方某与白某签订的《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方某在事发当晚去与白某协商赔偿事宜,并以自己的名义与白某签订《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但并未经过龙某本人的口头或书面授权,事后龙某对该赔偿协议的内容也并未进行追认,因而该赔偿协议并不属于合法签订的赔偿协议,故法院对方某与白某签订的《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的效力不予认定。
2.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机动车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与他人引发的纠纷。
本案事件的发生是龙某乘坐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经白某家门外的路段时,摩托车与白某家在公路上打闹的其中一只土狗发生碰撞,并把土狗拖带出一段距离后,因摩托车发生摇晃,而导致龙某从摩托车上摔下,并非方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碰撞所致。
因此本案的案由并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是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责任如何认定?
事故是由白某违反动物饲养管理规定,将饲养的两只土狗放养在公路上的行为,与方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行经事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的过错行为相结合所导致,现无法确定白某和方某的责任大小,因而应当由白某和方某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龙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21833.1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
护理费3000元;
误工费19500元;
营养费510元;
残疾赔偿金60000元;
后期医疗费10000元;
精神抚慰金1000元;
鉴定费1800元。
共计101143.10元。
最后法院判决,白某赔偿49087.55(101143.10/2-已垫支医疗费1184元-给付生活费300元)。
(图片仅为示意,非案发)
(来源:云南元江法院)
64岁的龙某乘坐女儿方某驾驶的摩托车从白某家门口经过时,白某饲养的两条烈性犬突然冲出撞到摩托车,导致龙某从摩托车上跌落摔伤。
龙某被送到医院,被诊断为多处骨折,进行手术治疗。
司法鉴定中心对龙某的鉴定意见为,10级伤残,需后期医疗费10000元。
龙某将白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方某与白某签订的《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无效,白某赔偿119643.10元。
白某辩称:
1、本案的案由应当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1208条、第1245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道路交通的参与主体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有关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要件之一必须有饲养动物损害他人的行为,突出强调的是动物对人的主动攻击行为,例如狗咬人、鹰啄人、猪拱人、马踩踏人等。
但我饲养的是狗,事发时并不存在狗对人实施撕咬、扑咬、朝人吼叫、狂吠等行为条件。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方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且在行驶过程中未做到谨慎驾驶,遇险时未采取合理的避险措施。
2、事发路段位于小学外的直线路段,一般限速15至20公里每小时,且距离事发处10米左右就设有强制减速标志,以及Τ字路口标牌,及缓慢通行的黄色闪光警示灯。本次事故的发生,方某具有重大过错,且导致龙某受伤的因果关系是因为方某违法驾驶行为,及未采取合理的措施所致,因此应当由方某承担全部责任。
3、损失计算错误。
当晚龙某的家属与我已签订《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我支付医疗费用后,龙某不再要求我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且该协议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故应当依照合同纠纷处理本案。
对于事情经过,方某述称,自己骑着摩托拉着我母亲路过超市时,有两条狗撞到我的摩托车,车就扶不稳,龙某就从车上摔倒在地上。
方某说,自己有驾驶执照且是正常行驶,路上也有减速带,自己不可能带着母亲骑车速度那么快。所以我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应该由白某赔偿母亲的损失。另外,签订《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系我个人行为,没有经过母亲的同意,协议应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为:
方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时,看到前方有白某家饲养的两条土狗在公路上打闹时未减速观察,注意避让,以致摩托车与其中一条土狗发生碰撞后,摩托车将土狗拖带出一段距离导致摩托车发生摇晃,造成龙某从摩托车上跌落摔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方某与白某签订的《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方某在事发当晚去与白某协商赔偿事宜,并以自己的名义与白某签订《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但并未经过龙某本人的口头或书面授权,事后龙某对该赔偿协议的内容也并未进行追认,因而该赔偿协议并不属于合法签订的赔偿协议,故法院对方某与白某签订的《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的效力不予认定。
2.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机动车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因为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与他人引发的纠纷。
本案事件的发生是龙某乘坐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行经白某家门外的路段时,摩托车与白某家在公路上打闹的其中一只土狗发生碰撞,并把土狗拖带出一段距离后,因摩托车发生摇晃,而导致龙某从摩托车上摔下,并非方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碰撞所致。
因此本案的案由并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是违反管理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责任如何认定?
事故是由白某违反动物饲养管理规定,将饲养的两只土狗放养在公路上的行为,与方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行经事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的过错行为相结合所导致,现无法确定白某和方某的责任大小,因而应当由白某和方某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对龙某的损失认定为:
医疗费21833.1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
护理费3000元;
误工费19500元;
营养费510元;
残疾赔偿金60000元;
后期医疗费10000元;
精神抚慰金1000元;
鉴定费1800元。
共计101143.10元。
最后法院判决,白某赔偿49087.55(101143.10/2-已垫支医疗费1184元-给付生活费300元)。
(图片仅为示意,非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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