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录音短信悔过书等可作为家暴证据#】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
该解释列举的十种证据形式包括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按照解释的规定,这些证据形式还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等。此外,该解释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
该解释列举的十种证据形式包括哪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按照解释的规定,这些证据形式还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等。此外,该解释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最高法: #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不以提起离婚等诉讼为条件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最高法:#适当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适当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
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该司法解释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该司法解释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说。
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该司法解释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该司法解释的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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