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有错吗?”广西贵港,余某在超市买了一瓶冰糖,发现生产日期与产品标准代号不符,余某先后又分14次,购买了14件同款冰糖,并向超市索赔1.5万元,超市拒赔后,余某分15起案件,将超市及冰糖生产商告上法庭。(来源光明网icon)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12月,余某在超市买了一瓶冰糖,花了12.5元。回家后,余某查看生产日期时,发现生产日期为去年6月,出于谨慎,余某又查了一遍产品标准代码,结果发现,案涉冰糖的产品标准代码已于去见4月就废止了!
4月就废止的规定,还用在6月?这其中必有猫腻!余某懂法,他知道超市及生产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余某深知,如果商家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可以要回已支付的价款外,还可以得到货值10倍的赔偿金。如果赔偿金数额不满1000元的,应按照1000元赔付。
1000块钱的赔偿金太少了!余某想到了一条赚钱的路子,买得多赚得多,于是,余某偷偷去超市做了个“暗访”,发现超市只剩14瓶冰糖了。
远远不够80瓶,这可怎么办呢?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赔偿金额是以“次”来划分的,那就可以理解为,买一次就可以赔偿1000元,那分开买不是赔得更多吗?
随后,余某连续两天到超市,分了14次,买下了所有的冰糖,并拿着小票向超市索赔。但超市并不同意赔偿,协商未果,余某“15纸诉状”,将超市及冰糖生产商告上法庭。
对此诉求,二被告并不买单,二被告认为他们有十足的拒赔理由!
第一,知假买假属敲诈勒索,余某是职业打假人,购买冰糖的目的不是为了食用,而是为索赔,即余某不是《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无权要求赔偿。
第二,只有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才能进行赔偿,案涉余某知假买假,并未食用冰糖,其人身安全也未受到损害,故本案不存在赔偿的前提。
第三,为了环保、经济、实惠考虑,涉案冰糖包装袋使用的是已经打印好、未使用的包装纸,对于质量,全是通过国家最新标准检验,合格后才出厂,符合规定。
1、那么,余某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敲诈勒索呢?
我国刑法中对职业打假人有明确规定,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如果没有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一般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也就是说,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余某在向超市索赔未果后,并没有对超市实施恐吓、威胁等行为,使超市由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而是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属于合理的维权范畴,并不构成犯罪。
2、余某索赔1.5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icon的原则,冰糖生产商辩称,冰糖外包装使用打印好的标签,而冰糖也符合最新检验标准。但在证据方面,其并没有出具检验合格证书,也无法证明冰糖的实际生产日期。
因此,涉案冰糖应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其次,按照规定,无论是食品生产者,还是食品经营者,只要标签、说明书是其标注的,就应对该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负责。若人人都以包装有误,产品符合标准为由抗辩,那食品安全的准则将形同虚设。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余某12月1日第一次购买冰糖,索赔1000元的主张,并责令由超市退还支付的12.5元。
另外,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行为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例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这有违于立法之本,只有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才能真正有助于形成规范、有秩序的诉讼行为。
具体到本案,余某在两天的时间里,分14次购买涉案冰糖,是一种恶意拆分的诉讼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其余的14起案件的赔偿请求,判决超市返还冰糖货款给余某。
对此结果,有网友认为,余某赢了官司,也有网友认为,余某输了!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12月,余某在超市买了一瓶冰糖,花了12.5元。回家后,余某查看生产日期时,发现生产日期为去年6月,出于谨慎,余某又查了一遍产品标准代码,结果发现,案涉冰糖的产品标准代码已于去见4月就废止了!
4月就废止的规定,还用在6月?这其中必有猫腻!余某懂法,他知道超市及生产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余某深知,如果商家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可以要回已支付的价款外,还可以得到货值10倍的赔偿金。如果赔偿金数额不满1000元的,应按照1000元赔付。
1000块钱的赔偿金太少了!余某想到了一条赚钱的路子,买得多赚得多,于是,余某偷偷去超市做了个“暗访”,发现超市只剩14瓶冰糖了。
远远不够80瓶,这可怎么办呢?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赔偿金额是以“次”来划分的,那就可以理解为,买一次就可以赔偿1000元,那分开买不是赔得更多吗?
随后,余某连续两天到超市,分了14次,买下了所有的冰糖,并拿着小票向超市索赔。但超市并不同意赔偿,协商未果,余某“15纸诉状”,将超市及冰糖生产商告上法庭。
对此诉求,二被告并不买单,二被告认为他们有十足的拒赔理由!
第一,知假买假属敲诈勒索,余某是职业打假人,购买冰糖的目的不是为了食用,而是为索赔,即余某不是《食品安全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无权要求赔偿。
第二,只有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才能进行赔偿,案涉余某知假买假,并未食用冰糖,其人身安全也未受到损害,故本案不存在赔偿的前提。
第三,为了环保、经济、实惠考虑,涉案冰糖包装袋使用的是已经打印好、未使用的包装纸,对于质量,全是通过国家最新标准检验,合格后才出厂,符合规定。
1、那么,余某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敲诈勒索呢?
我国刑法中对职业打假人有明确规定,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如果没有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一般不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也就是说,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余某在向超市索赔未果后,并没有对超市实施恐吓、威胁等行为,使超市由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而是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属于合理的维权范畴,并不构成犯罪。
2、余某索赔1.5万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icon的原则,冰糖生产商辩称,冰糖外包装使用打印好的标签,而冰糖也符合最新检验标准。但在证据方面,其并没有出具检验合格证书,也无法证明冰糖的实际生产日期。
因此,涉案冰糖应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其次,按照规定,无论是食品生产者,还是食品经营者,只要标签、说明书是其标注的,就应对该标签、说明书的真实性负责。若人人都以包装有误,产品符合标准为由抗辩,那食品安全的准则将形同虚设。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余某12月1日第一次购买冰糖,索赔1000元的主张,并责令由超市退还支付的12.5元。
另外,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行为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例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这有违于立法之本,只有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才能真正有助于形成规范、有秩序的诉讼行为。
具体到本案,余某在两天的时间里,分14次购买涉案冰糖,是一种恶意拆分的诉讼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其余的14起案件的赔偿请求,判决超市返还冰糖货款给余某。
对此结果,有网友认为,余某赢了官司,也有网友认为,余某输了!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交通违法曝光台# 【典型酒驾违法行为案例】2022年5月16日15时37分,吴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双鸭山市友谊县某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双鸭山市友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六个月,行政罚款2000元。
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六个月,行政罚款2000元。
记录一点点不寻常[笑哈哈]
2022.07.11 啵在上午10:10发完微博后,下午3:36再次上线,在线时间两分钟,3:38下线,所以今天的动态是15:44在线(38+延迟的6分钟是44分)
上午的微博肯定是工作人员代发,但是下午无缘无故上线但是没发任何东西,他上线看什么了?[思考]
晚上赞的微博是19:50发的,可是他19:43就上线了,在线7分钟,这7分钟他又看什么了[笑哈哈]真是难得啊难得,我好久没见过他用自己的大号上线这么长时间了,平时都是上线发个微博就走了!
最后贡献一下我的脑洞:
我记得曾经看过一个博主(唯)的感慨,说19年有一段时间,赞几乎天天都是18:00多上线发微博评论什么的,他(她)每次看到那个18点多都心梗,心里安慰自己赞可能就那个时间有空,但每次心里还是咯噔一下就不能换个别的时间上线吗?![笑哈哈]那么反之代过来,啵也不是经常只上线不发微博,距离上次只上线不发微博还是上个月6/24,那么他怎么就突然在下午3点多上线,38分下线?!今天超话的动态是15:44,未尝不可以看成差16分16点~1616,或者是镜像的20:16~爱你16[笑哈哈][笑哈哈][笑哈哈]又或者,4也是思,下午3点多的思念,和晚上8点多的思念,好像也没什么区别[偷笑]
2022.07.11 啵在上午10:10发完微博后,下午3:36再次上线,在线时间两分钟,3:38下线,所以今天的动态是15:44在线(38+延迟的6分钟是44分)
上午的微博肯定是工作人员代发,但是下午无缘无故上线但是没发任何东西,他上线看什么了?[思考]
晚上赞的微博是19:50发的,可是他19:43就上线了,在线7分钟,这7分钟他又看什么了[笑哈哈]真是难得啊难得,我好久没见过他用自己的大号上线这么长时间了,平时都是上线发个微博就走了!
最后贡献一下我的脑洞:
我记得曾经看过一个博主(唯)的感慨,说19年有一段时间,赞几乎天天都是18:00多上线发微博评论什么的,他(她)每次看到那个18点多都心梗,心里安慰自己赞可能就那个时间有空,但每次心里还是咯噔一下就不能换个别的时间上线吗?![笑哈哈]那么反之代过来,啵也不是经常只上线不发微博,距离上次只上线不发微博还是上个月6/24,那么他怎么就突然在下午3点多上线,38分下线?!今天超话的动态是15:44,未尝不可以看成差16分16点~1616,或者是镜像的20:16~爱你16[笑哈哈][笑哈哈][笑哈哈]又或者,4也是思,下午3点多的思念,和晚上8点多的思念,好像也没什么区别[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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