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村镇银行案仍有五大疑问# 【红星评论丨即将开启垫付,河南村镇银行案五大疑问仍待解】多方关注之下,河南村镇银行案迎来重大进展。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11日发布公告:对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账外业务客户本金分类分批开展先行垫付工作。公告明确:7月15日开始首批垫付,垫付对象为单家机构单人合并金额5万元(含)以下的客户。单家机构单人合并金额5万元以上的,陆续垫付,垫付安排另行公告。这意味着,部分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人有望即将拿到垫付款,也标志着该案的善后工作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不过,从公开信息来看,河南村镇银行“取款难”事件,目前仍有一些关键性疑问亟待厘清。
一、“存款”还是“金融产品”?
7月10日,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通报,又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其中,这样一处关键性表述让外界格外关注:
2011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吕奕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河南新财富集团等公司……利用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和该犯罪团伙设立的君正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自营平台及一批资金掮客进行揽储和推销金融产品……
这应该是官方首次披露涉事银行吸纳资金的方式——揽储和推销金融产品。其中,“金融产品”到底是不是存款,事关不同的权益保障。
因为,若被吸纳的款项性质为“存款”,则受到《存款保险条例》的保护——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如果款项性质被定性为“理财产品”,则后续权益保障的不确定性就大得多。此次垫付公告中也指出,“对于额外渠道获取高息或涉嫌违法和犯罪的资金,暂不垫付”,这里的“额外渠道获取高息”,是不是就是“金融产品”?对此,或许还需要相关方面及时向社会作出更为详细的回应解释。
二、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该担何责?
如上述许昌公安通报所示,河南新财富集团在吸纳资金的过程中,利用了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这些平台到底要负有怎样的责任,目前仍未有相关权威消息。
根据媒体报道,涉事村镇银行的储户很多都来自外地,他们中不少都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给涉事村镇银行存钱。这里面,被媒体提到的就有度小满、小米金融等多家平台。
这些平台在名不见经传的河南村镇银行揽储的过程中,或至少起到了信用背书的作用。否则,似乎很难解释河南的几家村镇银行能够在短时间内吸纳数百亿来自全国多地的资金。
因此,第三方平台在河南村镇银行案中,到底扮演着怎样的角色,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相关部门是否介入了调查?同样宜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三、线上交易系统“异动”,能否一并调查?
该事件被曝至今已过去近三个月,相关部门宣布介入调查也有数月,但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发现,原本处于风口浪尖的涉事村镇银行仍然“动作”不断。
先是在6月26日,有储户发现此前线上交易系统关闭的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短暂开放了“十几分钟”的线上交易。对此,涉事银行曾回应称,该情况系手机银行个别操作权限出现异常。7月7日,有储户爆料:“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APP强制更新系统版本,新版本已经没有提现、转账的通道了。”
对此,涉事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我行安卓版本手机银行进行升级,本次升级为强制升级,未升级版本将无法使用手机银行功能,升级后电子账户提现按钮暂时不可见(目前苹果版本该按钮可见但无法提现,苹果版本预计下周进行升级)。如我行线上业务恢复,届时提现按钮将能正常使用。”
这两个事件,或也应一并纳入到事件的调查范畴中去。
四、健康码两度变红,漏洞如何彻底解决?
6月22日,郑州通报部分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事件的调查问责情况。根据彼时的通报,共计1000余名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系人为的违规操作。调查问责通报对相关行为的定性也很清楚:法治意识、规矩意识淡薄;严重损害健康码管理使用规定的严肃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是典型的乱作为。
时隔十余天,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8日发布情况说明称,7月7日晚,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在对健康码系统数据接口升级过程中出现技术问题,导致部分健康码异常,经紧急处置,7月8日8时已全部恢复正常。
健康码系统数据接口升级,为何技术问题又出现在了部分储户的健康码上?如何保障健康码管理的严肃性,也需要当地更彻底的解答与处理。无论如何,“随意红码”的漏洞应该彻底解决。
五、违规违法操作持续超十年,核心问题究竟在哪?
根据6月18日,许昌市公安局的通报,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2011年以来,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
也就是说,涉事村镇银行的违规乃至违法操作,已经持续超十年。如此长时间游离在法规底线之下,为何未能及时发现?
根据三联生活周刊日前报道,近几年,涉事村镇银行曾多次出现违规放贷。例如,禹州新民生银行曾多次因冒名贷款、贷前调查严重不尽职等违规放贷行为,招致行政处罚。此外,知情人士表示,这些村镇银行,资产不良率非常严重,甚至大概5年前就被预言——迟早会出事。
综合上述信息可以看出,这些村镇银行走到无法取款这一步,其实是伴随着一个较长时间的“量变”过程,并不缺乏“预警”。可以假设,如果监管力量能够早日重视,应该就有很多机会可以避免出现今天这样的结局。因此,背后的追问同样不该回避。
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河南村镇银行事件,都令人唏嘘。当此之际,唯有在澄清真相、彻查责任的基础上,帮助客户尽量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此过程中,相关方面也应该注重沟通,及时回应客户和舆论的诉求与疑问,避免造成新的信任流失和矛盾激发。希望即将开启的垫付,能够真正成为一个好的开始。
要指出的是,村镇银行目前已经成为我国机构数量最多、单体规模最小、服务客户最基层、支农支小特色最突出的“微小银行”,对于满足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有着重要意义。不能因为河南这次几家村镇银行的“取款难”问题,就对整个村镇银行系统的发展失去信心。当然,其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也的确值得整个行业镜鉴。https://t.cn/A6aN4K25
不过,从公开信息来看,河南村镇银行“取款难”事件,目前仍有一些关键性疑问亟待厘清。
一、“存款”还是“金融产品”?
7月10日,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通报,又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其中,这样一处关键性表述让外界格外关注:
2011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吕奕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河南新财富集团等公司……利用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和该犯罪团伙设立的君正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自营平台及一批资金掮客进行揽储和推销金融产品……
这应该是官方首次披露涉事银行吸纳资金的方式——揽储和推销金融产品。其中,“金融产品”到底是不是存款,事关不同的权益保障。
因为,若被吸纳的款项性质为“存款”,则受到《存款保险条例》的保护——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如果款项性质被定性为“理财产品”,则后续权益保障的不确定性就大得多。此次垫付公告中也指出,“对于额外渠道获取高息或涉嫌违法和犯罪的资金,暂不垫付”,这里的“额外渠道获取高息”,是不是就是“金融产品”?对此,或许还需要相关方面及时向社会作出更为详细的回应解释。
二、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该担何责?
如上述许昌公安通报所示,河南新财富集团在吸纳资金的过程中,利用了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这些平台到底要负有怎样的责任,目前仍未有相关权威消息。
根据媒体报道,涉事村镇银行的储户很多都来自外地,他们中不少都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给涉事村镇银行存钱。这里面,被媒体提到的就有度小满、小米金融等多家平台。
这些平台在名不见经传的河南村镇银行揽储的过程中,或至少起到了信用背书的作用。否则,似乎很难解释河南的几家村镇银行能够在短时间内吸纳数百亿来自全国多地的资金。
因此,第三方平台在河南村镇银行案中,到底扮演着怎样的角色,该承担怎样的责任,相关部门是否介入了调查?同样宜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
三、线上交易系统“异动”,能否一并调查?
该事件被曝至今已过去近三个月,相关部门宣布介入调查也有数月,但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发现,原本处于风口浪尖的涉事村镇银行仍然“动作”不断。
先是在6月26日,有储户发现此前线上交易系统关闭的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短暂开放了“十几分钟”的线上交易。对此,涉事银行曾回应称,该情况系手机银行个别操作权限出现异常。7月7日,有储户爆料:“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APP强制更新系统版本,新版本已经没有提现、转账的通道了。”
对此,涉事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我行安卓版本手机银行进行升级,本次升级为强制升级,未升级版本将无法使用手机银行功能,升级后电子账户提现按钮暂时不可见(目前苹果版本该按钮可见但无法提现,苹果版本预计下周进行升级)。如我行线上业务恢复,届时提现按钮将能正常使用。”
这两个事件,或也应一并纳入到事件的调查范畴中去。
四、健康码两度变红,漏洞如何彻底解决?
6月22日,郑州通报部分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事件的调查问责情况。根据彼时的通报,共计1000余名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系人为的违规操作。调查问责通报对相关行为的定性也很清楚:法治意识、规矩意识淡薄;严重损害健康码管理使用规定的严肃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是典型的乱作为。
时隔十余天,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8日发布情况说明称,7月7日晚,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在对健康码系统数据接口升级过程中出现技术问题,导致部分健康码异常,经紧急处置,7月8日8时已全部恢复正常。
健康码系统数据接口升级,为何技术问题又出现在了部分储户的健康码上?如何保障健康码管理的严肃性,也需要当地更彻底的解答与处理。无论如何,“随意红码”的漏洞应该彻底解决。
五、违规违法操作持续超十年,核心问题究竟在哪?
根据6月18日,许昌市公安局的通报,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2011年以来,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
也就是说,涉事村镇银行的违规乃至违法操作,已经持续超十年。如此长时间游离在法规底线之下,为何未能及时发现?
根据三联生活周刊日前报道,近几年,涉事村镇银行曾多次出现违规放贷。例如,禹州新民生银行曾多次因冒名贷款、贷前调查严重不尽职等违规放贷行为,招致行政处罚。此外,知情人士表示,这些村镇银行,资产不良率非常严重,甚至大概5年前就被预言——迟早会出事。
综合上述信息可以看出,这些村镇银行走到无法取款这一步,其实是伴随着一个较长时间的“量变”过程,并不缺乏“预警”。可以假设,如果监管力量能够早日重视,应该就有很多机会可以避免出现今天这样的结局。因此,背后的追问同样不该回避。
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河南村镇银行事件,都令人唏嘘。当此之际,唯有在澄清真相、彻查责任的基础上,帮助客户尽量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此过程中,相关方面也应该注重沟通,及时回应客户和舆论的诉求与疑问,避免造成新的信任流失和矛盾激发。希望即将开启的垫付,能够真正成为一个好的开始。
要指出的是,村镇银行目前已经成为我国机构数量最多、单体规模最小、服务客户最基层、支农支小特色最突出的“微小银行”,对于满足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有着重要意义。不能因为河南这次几家村镇银行的“取款难”问题,就对整个村镇银行系统的发展失去信心。当然,其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也的确值得整个行业镜鉴。https://t.cn/A6aN4K25
个新墨镜系用嚟去海岛睇海噶
无霖到第一次营业系去横jin冲撩喉咙[交税]
甘就睇睇横jin冲d水吧
老姐买到18.8/斤噶榴莲
话要带比我食被偏爱的感觉
其实我都唔系特别热衷
一年先食个一两次
我好似除蕉外就无特别喜欢噶水果了
其实我也不太了解自己喜欢吃什么
对吃的没有特别大的需求
可能这就是一直没法增重起来的缘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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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要带比我食被偏爱的感觉
其实我都唔系特别热衷
一年先食个一两次
我好似除蕉外就无特别喜欢噶水果了
其实我也不太了解自己喜欢吃什么
对吃的没有特别大的需求
可能这就是一直没法增重起来的缘由吧。
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利。
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报到仍滞留原岗,高院判了!劳动法库 最高裁判实务 2022-07-08 09:00 发表于山东(全文引用本文是为了更加全面认识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全部事实。最后的评析是关键,可以结合全文就能明白分析得中肯。之所以用绿色字体,就是希望法治之光一路绿灯。个人观点勿上纲上线。)案号:(2017)苏民申4439号(当事人系化名)昆仑律师评析:我将标题上的“判词太精辟”删了,为什么要删,这所谓的精辟说辞是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不支持王猛是错误的,判决落入了公司精心设计的逃避经济补偿的圈套,是个笑话,而不是什么精辟论断,也许是作者故意说得反话吧!《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调整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条及其它条文均未规定何种情况下调整岗位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事实是公司因内部调整,从而调整王猛的工作岗位,从公司的告知函开始至三次处罚通知书和王猛的三次报警,均表明公司与王猛未就调岗协商一致,甚至可以认定没有一丝的协商意思,就是强令、强迫去新岗位。事实表明公司与王猛未就调整岗位达成一致,王猛有权拒绝去新岗位报道,此时他以调整岗位未达成一致提出解除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公司也可以同样的理由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调岗协商不能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规定解除。本案中明显未协商一致,公司一直是强令王猛去新岗位,王猛就是不去新岗位,公司为什么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几经折腾,目的是为了制造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是王猛的过错的假象,达到逃避经济补偿的邪恶目的。几级的审理裁判都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裁判,而陷在公司设置的迷局中不能看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大谈特谈公司的用工自主权,用工自主权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不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公司在此案中既是官僚的体现也是推卸责任逃避补偿的做法,本案支持了公司,无疑是为虎作伥,同时也鼓励公司管理人员借调岗欺压员工恶劣无耻行径。作为专业裁判人员应当透过迷雾看清事实,不能深陷迷局,丢失事实依据、失去法律准绳。如果王猛去新岗位,工作满一个月,就会依法认定为接受调整,因此王猛不去新岗位,所做的一些行为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为。本人在办理一起因调岗未达成一致的劳动纠纷案中就遇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的邪恶表白“即使判你回原岗位,有的是办法让你干不下去,单位会怕你一个员工?单位会没办法管你!”我替当事人回了“单位不怕员工,现在员工也不怕单位,依法办事,公司内部并非法外之地。”可见用人单位的调岗是没有“协商一致”这一说,让你去就得去,否则可以给你“穿小鞋”,可以给警告、旷工处罚等通过内部制度的单方决定来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该公司也讲了个观点,就是我当事人在新岗位有超过一个月的考勤记录,他已经接受了新岗位,幸好当事人在接到口头调令时说试试,适合就答应,不适合就不接受,没上两天就书面表示不适合。公司的说法被否认。一个明智的有法治思想的裁判者是能够看清其中的“小把戏”,头脑简单愚蠢的人才会被迷惑,深陷迷局不自知,还自认为“精辟”。前几年某颜色月亮公司就是用本案类似方式解除在本公司工龄超过十年的员工,因涉及全国多地,裁判决结果也是各不相同。不论裁判结果如何,公司能赖掉一个员工的经济补偿是一个,遇到与本案相同的结果,公司就可省去好几万补偿金,对于逐利的公司来讲何乐而不为?这就需要正确的裁判来指引,校正偏离社会法治及公德的不良行为。本案中还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调岗纠纷期间,劳动者是否认定为旷工的问题,这个纠纷期间,单位不能单方认定劳动者旷工并处罚,即使单位按照公司制度依程序处罚,这是单位的单方行为,仲裁机构和法院均不应认可,更不能顺势认定旷工的结果。该期间应是“静默期”,准确说应该是待岗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工资待遇暂按公司规定执行,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处罚是无效的。纠纷最终以裁判结果为依据,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则此期间劳动者更不能被认定旷工,应当按照正常情况处理,若是解除劳动合同,则裁判认定的解除时间为依据计算经济补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滥用职权。综合调岗类案,用人单位以员工不服从调配,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罚,再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均不应支持,劳动者提出应当解除并给予经济补偿,应当支持。否则就会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内部制度规避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恶性事件频发,同时也会助长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官僚作风、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事件发生。在此额外说下自己的“偏见”,因为本案中多次提到公司“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向王猛发出《告知函》、2014年7月1日、7月7日、7月11日,因王猛不去新部门报到,在原部门滞留,占用他人座位,公司在征询工会意见并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先后三次向对王猛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出具《员工奖罚通知单》及《申辩通知》、2014年12月24日,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向王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实有没有公司工会委员,公司都会这样做,工会对员工的意义只是摆设,有或是没有一个样,通俗讲就是“有而无”。对工会曾经有个贴切的比喻“如阑尾”,没有益处,犯其病来还会要你命,本案中既是如此,平时王猛可能对公司工会毫无认识,在处罚、解除他是,他可能才知道工会能要他工作的命。通俗地讲工会应当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应当毫不保留站在员工一边,为员工服务,事实上刚好相反。有个报道沃尔玛在中国不愿成立工会组织,经当地工会组织反复做工作,勉强答应成立工会组织,派驻来得工作人员帮沃尔玛做了很多事(不是帮员工),沃尔玛感觉成立工会组织就是好,原来和本部的工会组织完全不同,自己不出一分钱,这里的工会为公司处理了公司难以解决的纠纷,自此沃尔玛非常愿意成立工会组织。沃尔玛开始之所以反对,是因为认为工会是为员工服务的,专门为员工与公司作对的,万万没想到的是是来帮公司的,是和公司站一边的,来协助管理员工的。沃尔玛在心里直呼“意外、妙哉。” 建议:员工遇到这种强制调岗时,经过反馈自己意见后,仍无结果,立即提起劳动仲裁。张青松2022年7月10日于汉阳
员工拒绝调岗不去新岗报到仍滞留原岗,高院判了!劳动法库 最高裁判实务 2022-07-08 09:00 发表于山东(全文引用本文是为了更加全面认识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全部事实。最后的评析是关键,可以结合全文就能明白分析得中肯。之所以用绿色字体,就是希望法治之光一路绿灯。个人观点勿上纲上线。)案号:(2017)苏民申4439号(当事人系化名)昆仑律师评析:我将标题上的“判词太精辟”删了,为什么要删,这所谓的精辟说辞是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不支持王猛是错误的,判决落入了公司精心设计的逃避经济补偿的圈套,是个笑话,而不是什么精辟论断,也许是作者故意说得反话吧!《劳动合同法》第35条明确规定调整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条及其它条文均未规定何种情况下调整岗位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事实是公司因内部调整,从而调整王猛的工作岗位,从公司的告知函开始至三次处罚通知书和王猛的三次报警,均表明公司与王猛未就调岗协商一致,甚至可以认定没有一丝的协商意思,就是强令、强迫去新岗位。事实表明公司与王猛未就调整岗位达成一致,王猛有权拒绝去新岗位报道,此时他以调整岗位未达成一致提出解除合同应当获得经济补偿,公司也可以同样的理由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调岗协商不能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规定解除。本案中明显未协商一致,公司一直是强令王猛去新岗位,王猛就是不去新岗位,公司为什么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几经折腾,目的是为了制造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是王猛的过错的假象,达到逃避经济补偿的邪恶目的。几级的审理裁判都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能依法裁判,而陷在公司设置的迷局中不能看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大谈特谈公司的用工自主权,用工自主权与劳动合同的变更是不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公司在此案中既是官僚的体现也是推卸责任逃避补偿的做法,本案支持了公司,无疑是为虎作伥,同时也鼓励公司管理人员借调岗欺压员工恶劣无耻行径。作为专业裁判人员应当透过迷雾看清事实,不能深陷迷局,丢失事实依据、失去法律准绳。如果王猛去新岗位,工作满一个月,就会依法认定为接受调整,因此王猛不去新岗位,所做的一些行为是维护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为。本人在办理一起因调岗未达成一致的劳动纠纷案中就遇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的邪恶表白“即使判你回原岗位,有的是办法让你干不下去,单位会怕你一个员工?单位会没办法管你!”我替当事人回了“单位不怕员工,现在员工也不怕单位,依法办事,公司内部并非法外之地。”可见用人单位的调岗是没有“协商一致”这一说,让你去就得去,否则可以给你“穿小鞋”,可以给警告、旷工处罚等通过内部制度的单方决定来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该公司也讲了个观点,就是我当事人在新岗位有超过一个月的考勤记录,他已经接受了新岗位,幸好当事人在接到口头调令时说试试,适合就答应,不适合就不接受,没上两天就书面表示不适合。公司的说法被否认。一个明智的有法治思想的裁判者是能够看清其中的“小把戏”,头脑简单愚蠢的人才会被迷惑,深陷迷局不自知,还自认为“精辟”。前几年某颜色月亮公司就是用本案类似方式解除在本公司工龄超过十年的员工,因涉及全国多地,裁判决结果也是各不相同。不论裁判结果如何,公司能赖掉一个员工的经济补偿是一个,遇到与本案相同的结果,公司就可省去好几万补偿金,对于逐利的公司来讲何乐而不为?这就需要正确的裁判来指引,校正偏离社会法治及公德的不良行为。本案中还用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调岗纠纷期间,劳动者是否认定为旷工的问题,这个纠纷期间,单位不能单方认定劳动者旷工并处罚,即使单位按照公司制度依程序处罚,这是单位的单方行为,仲裁机构和法院均不应认可,更不能顺势认定旷工的结果。该期间应是“静默期”,准确说应该是待岗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工资待遇暂按公司规定执行,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处罚是无效的。纠纷最终以裁判结果为依据,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则此期间劳动者更不能被认定旷工,应当按照正常情况处理,若是解除劳动合同,则裁判认定的解除时间为依据计算经济补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滥用职权。综合调岗类案,用人单位以员工不服从调配,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处罚,再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均不应支持,劳动者提出应当解除并给予经济补偿,应当支持。否则就会出现用人单位利用内部制度规避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恶性事件频发,同时也会助长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官僚作风、损害劳动者利益的事件发生。在此额外说下自己的“偏见”,因为本案中多次提到公司“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向王猛发出《告知函》、2014年7月1日、7月7日、7月11日,因王猛不去新部门报到,在原部门滞留,占用他人座位,公司在征询工会意见并在工会委员的见证下先后三次向对王猛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并出具《员工奖罚通知单》及《申辩通知》、2014年12月24日,公司在征询工会同意后向王猛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实有没有公司工会委员,公司都会这样做,工会对员工的意义只是摆设,有或是没有一个样,通俗讲就是“有而无”。对工会曾经有个贴切的比喻“如阑尾”,没有益处,犯其病来还会要你命,本案中既是如此,平时王猛可能对公司工会毫无认识,在处罚、解除他是,他可能才知道工会能要他工作的命。通俗地讲工会应当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任何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应当毫不保留站在员工一边,为员工服务,事实上刚好相反。有个报道沃尔玛在中国不愿成立工会组织,经当地工会组织反复做工作,勉强答应成立工会组织,派驻来得工作人员帮沃尔玛做了很多事(不是帮员工),沃尔玛感觉成立工会组织就是好,原来和本部的工会组织完全不同,自己不出一分钱,这里的工会为公司处理了公司难以解决的纠纷,自此沃尔玛非常愿意成立工会组织。沃尔玛开始之所以反对,是因为认为工会是为员工服务的,专门为员工与公司作对的,万万没想到的是是来帮公司的,是和公司站一边的,来协助管理员工的。沃尔玛在心里直呼“意外、妙哉。” 建议:员工遇到这种强制调岗时,经过反馈自己意见后,仍无结果,立即提起劳动仲裁。张青松2022年7月10日于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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