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的公示】为贯彻中央政法委和省、市、县委政法委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全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沛县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对专项整治范围的顽瘴痼疾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1)对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的;
(2)对案件正常办理进行干预或者施加影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的;
(3)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存在不当接触交往,接受其安排的宴请、旅游和礼品礼金的;
(4)利用关系干预司法人员审查案件,对说情打招呼的案件提供便利的。
二 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5)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三 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2)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的;
(3)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五 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监督不力的;
(4)对于监狱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对其他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 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离任后,违规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2)充当司法掮客,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从中牟利,向案件承办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或介绍律师、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活动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
(3)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七 涉案财物专项整治方面的问题
(1)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措施、处置程序不规范的;
(2)涉案财物移送手续不健全,制度不够完善、涉案财物管理上未设立涉案赃款保管专户等问题。
八
执法司法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
(1)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方面与县委、市院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相比措施还不够有力、效果还不够显著;
(2)执法司法工作中担当意识不够,出现畏难情绪。缺乏认真负责的精神,工作效率不高,影响整体工作进度和成效;
(3)执法司法工作中只部署、不落实,拖沓敷衍,当“甩手掌柜”等问题;
(4)在执法司法履职中没有落实首问责任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
(5)在面对群众办事或棘手问题出现时,推卸责任、相互推脱,导致事情久拖不决的。
我们诚恳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朋友监督,希望您对沛县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电话:12309
0516-89627716
电子邮箱:pxjcybgs@163.com
来信地址:徐州市沛县沛公路6号(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审核:张海群 发布:崔颖)
一 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问题
(1)对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不按规定主动记录报告的;
(2)对案件正常办理进行干预或者施加影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的;
(3)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存在不当接触交往,接受其安排的宴请、旅游和礼品礼金的;
(4)利用关系干预司法人员审查案件,对说情打招呼的案件提供便利的。
二 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5)检察人员或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其他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三 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对司法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2)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不及时批捕、提起公诉的;
(3)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五 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监督不力的;
(4)对于监狱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对其他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 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离任后,违规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2)充当司法掮客,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从中牟利,向案件承办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或介绍律师、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活动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
(3)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七 涉案财物专项整治方面的问题
(1)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措施、处置程序不规范的;
(2)涉案财物移送手续不健全,制度不够完善、涉案财物管理上未设立涉案赃款保管专户等问题。
八
执法司法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
(1)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方面与县委、市院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相比措施还不够有力、效果还不够显著;
(2)执法司法工作中担当意识不够,出现畏难情绪。缺乏认真负责的精神,工作效率不高,影响整体工作进度和成效;
(3)执法司法工作中只部署、不落实,拖沓敷衍,当“甩手掌柜”等问题;
(4)在执法司法履职中没有落实首问责任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度;
(5)在面对群众办事或棘手问题出现时,推卸责任、相互推脱,导致事情久拖不决的。
我们诚恳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朋友监督,希望您对沛县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馈:
电话:12309
0516-89627716
电子邮箱:pxjcybgs@163.com
来信地址:徐州市沛县沛公路6号(来源:沛县人民检察院 审核:张海群 发布:崔颖)
日前,有媒体从成都市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成都提出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多方协同”原则,落实区(市)县属地责任和职能部门牵头责任,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等社会资本和各方面积极性,统筹推进新建及存量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成都版新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31日17:00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成都市经信局。
装多少?力争2025年存量小区固定车位实现自用桩“应装尽装”
《征求意见》明确,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健全完善充电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为市民创造优良电动汽车使用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政拟管理的主要包括新建小区、存量小区两种类型。针对新建小区,《征求意见》拟规定要严格落实配建比例要求。具体而言,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建设条件和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而针对存量小区,大力推进充电设施改造。按照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
《征求意见》提到,政府组织引导推进存量小区公用桩建设改造。2021年,聚焦“11+2”中心城区实施一批存量小区公用桩建设项目;2022年,“11+2”中心城区具备建设条件的存量小区实现公用桩全覆盖;2025年,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存量小区实现公用桩全覆盖。2025年,力争存量小区固定车位实现自用桩“应装尽装”。
谁来装?不同类型小区有所差别
为区分不同小区类型和充电桩类型,《征求意见》还拟按照不同方式推进建设并强化管理。比如,针对存量小区公用桩,政府拟根据电动汽车推广计划和居民需求,结合存量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每年高标准遴选3-5家充电运营商,组织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
而存量小区的自用桩,则拟将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支持经遴选的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针对新建小区配建桩,建设单位按照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新建小区交付使用后增设充电桩的,建设管理方式可参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怎么装?《征求意见》有所要求
此次《征求意见》还明确了存量小区公用桩、自用桩等建设安装条件及流程。例如,存量小区公用桩按照统建统管方式建设,就包括具备建设公用桩所需的公共车位、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充电桩用电负荷需求等要求,不满足的,须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或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而建设管理流程,则包括签订协议、报装、现场查勘、施工建设、装表接电、项目验收、运营维护等过程。值得注意的是,经遴选的充电运营商会同小区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查勘,确认小区满足建设公用桩的基本条件。充电运营商与小区管理单位签订建设运营协议,约定各方权责义务、建设运营方式等。而充电运营商作为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行明码标价。
针对存量小区自用桩,《征求意见》特别提到,申请人作为充电设施产权人,负责充电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充电桩维护保养,小区管理单位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申请人应与小区管理单位签订《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使用)协议书(参考范本)》,约定安全等相关权责义务。
支持经遴选的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打包统一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报装申请,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建设管理流程按照本办法公用桩要求办理。充电运营商须与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约定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谁所有,谁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还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明确了责任——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小区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责任;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而新建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因充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动充电设施,不得阻挠和妨碍对充电设施的巡检维护。
同时,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为经遴选的运营商和个人业务办理开辟报装接电绿色通道,实施限时办结。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对于居民自用充电桩,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于经遴选的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的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基本电费,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针对物业服务机构,《征求意见》则拟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将存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各类住宅项目或物业服务机构评优评先指标体系,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予以表彰表扬,对于阻挠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媒体曝光等。(来源:汽车之家)
装多少?力争2025年存量小区固定车位实现自用桩“应装尽装”
《征求意见》明确,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健全完善充电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为市民创造优良电动汽车使用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政拟管理的主要包括新建小区、存量小区两种类型。针对新建小区,《征求意见》拟规定要严格落实配建比例要求。具体而言,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要求纳入建设条件和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而针对存量小区,大力推进充电设施改造。按照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
《征求意见》提到,政府组织引导推进存量小区公用桩建设改造。2021年,聚焦“11+2”中心城区实施一批存量小区公用桩建设项目;2022年,“11+2”中心城区具备建设条件的存量小区实现公用桩全覆盖;2025年,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存量小区实现公用桩全覆盖。2025年,力争存量小区固定车位实现自用桩“应装尽装”。
谁来装?不同类型小区有所差别
为区分不同小区类型和充电桩类型,《征求意见》还拟按照不同方式推进建设并强化管理。比如,针对存量小区公用桩,政府拟根据电动汽车推广计划和居民需求,结合存量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每年高标准遴选3-5家充电运营商,组织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
而存量小区的自用桩,则拟将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支持经遴选的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针对新建小区配建桩,建设单位按照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安装条件。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新建小区交付使用后增设充电桩的,建设管理方式可参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怎么装?《征求意见》有所要求
此次《征求意见》还明确了存量小区公用桩、自用桩等建设安装条件及流程。例如,存量小区公用桩按照统建统管方式建设,就包括具备建设公用桩所需的公共车位、小区剩余电力变配电容量能够满足充电桩用电负荷需求等要求,不满足的,须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或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支持优先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而建设管理流程,则包括签订协议、报装、现场查勘、施工建设、装表接电、项目验收、运营维护等过程。值得注意的是,经遴选的充电运营商会同小区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查勘,确认小区满足建设公用桩的基本条件。充电运营商与小区管理单位签订建设运营协议,约定各方权责义务、建设运营方式等。而充电运营商作为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行明码标价。
针对存量小区自用桩,《征求意见》特别提到,申请人作为充电设施产权人,负责充电设施日常维护管理,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充电桩维护保养,小区管理单位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监督检查。申请人应与小区管理单位签订《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使用)协议书(参考范本)》,约定安全等相关权责义务。
支持经遴选的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打包统一向属地供电企业提出报装申请,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建设管理流程按照本办法公用桩要求办理。充电运营商须与申请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约定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谁所有,谁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还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明确了责任——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小区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责任;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而新建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因充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动充电设施,不得阻挠和妨碍对充电设施的巡检维护。
同时,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为经遴选的运营商和个人业务办理开辟报装接电绿色通道,实施限时办结。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对于居民自用充电桩,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于经遴选的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的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基本电费,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针对物业服务机构,《征求意见》则拟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将存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各类住宅项目或物业服务机构评优评先指标体系,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予以表彰表扬,对于阻挠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媒体曝光等。(来源:汽车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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