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5亿元”的行政争议是怎么化解的?
2022年7月13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上登了一篇文章:“ 我为群众办实事|五亿纠纷九轮调解:四中院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护航企业发展”,介绍了该院审结的一个行政争议案件,而我和我的同事单磊律师是这个案件的原告方代理人。
该文章全文如下:
“息诉止纷尽职责护航民企利发展”
“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这是北京四中院行政庭法官收到的两面“特殊”锦旗,特殊之处就在于这两面锦旗一面来自原告企业,一面来自被告区政府。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北京市某置业公司与被告区政府就房屋补偿金额的问题已产生纠纷多年。诉至四中院后经法院释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出希望通过调解化解争议的意愿,四中院随即组织双方开始了第一轮调解。此时,原告置业公司要求区政府按照7.9亿元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即便依据开发成本也不应低于5.2亿元,而政府则认为收购金额不应该超过3亿元。由于双方提出的金额差距较大,第一轮调解未能成功。
虽然首次调解失败,审判团队并没有因此放弃。为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审判团队认真总结了第一次调解中双方的矛盾焦点和调解工作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调解和几十次沟通,并分别与当事人”背对背”“进行多次单方谈话,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并换位思考,最终促使双方就补偿金额达成初步意向。不过,调解方案要想实现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落实,由于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款项审批支付也有必经的程序和必要的时间,加之受疫情的影响,调解工作一波三折。
承办法官张立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开展电话沟通。最终,历经九轮调解、九次合议后,双方终于在法院的努力下对调解金额和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后续履行也十分顺利,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均送来锦旗表示感谢,“护航民企利发展”助力法治社会建设”,双方纷纷以各自视角对四中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给出了最真诚的评价。
近年来,北京四中院为深化行政争议实质
解决效果,充分通过多元化解手段开展行政纠
纷化解工作,积极运用调解化解行政赔偿、补
傻纠纷,每年经调解成功而撒诉的案件达10%。此外推动府院联席会议常态化,加强行政机关执法应诉水平,有效实现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与联动化解。
两面“特殊”锦旗背后的故事,也是四中院为群众办实事、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最好诠释,承载着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更是四中院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的真实写照。
这篇文章讲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是其中关于案情的这几句话“原告置业公司要求区政府按照7.9亿元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即便依据开发成本也不应低于5.2亿元,而政府则认为收购金额不应该超过3亿元。”讲的简单了一点,所以有朋友看了这个文章后问我,我把我经历的过程作如下补充介绍,相信更能让读者理解。
这个案件的原告方依法取得了所有的行政许可,在北京某区开发了不大的一个别墅区,然而竣工后销售之时被限制销售了。在经过几年的努力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接受代理之后,我们按照认真研究商定的方案,在北京第四中院提起了要求区政府履行职责之诉。经过了四中院九轮调解后,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补偿协议后撤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化解了行政争议。
该案当事人之间为什么能按超5亿元的价格成交调解?主要的原因是该案的性质具有其特殊性,产生争议是由于被告因涉案地产所在地块列入特殊地带而限制原告销售引起。
在法院第一次开庭查明了事实的基础上,双方同意合议庭提出的建议并就所在地块的规划变化限制销售的理由达成了共识,原告方同意由被告方以收购方式来解决原告的补偿问题,不再仅限于要求被告解除对销售的限制。但是,之后的调解由于双方对收购价格争议较大而一波三折。
原告要求区政府按照起诉之前评估得出的7.9亿元的市场价格进行购买,而被告依据审计结果则认为收购金额不能超过3亿元。
合议庭与双方代理人充分交流之后认为该限制销售房地产的补偿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行政收购行为产生的,既不宜按照市场销售价格计价,也不能按照审计的金额计价,比较合理的是按照开发成本给予原告补偿,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实现最终化解行政争议。经过多轮讨价还价,双方反复核算,确认的补偿价格为5.115亿元,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后原告撤诉,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双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法院的工作都表示肯定,于是都给法院送了锦旗。
这个案件美中不足的是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由于疫情防控,四中院的所在地段被封闭等原因,取消了拟议中的第10次开庭,改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邮寄书面申请撤诉,法院制作裁定准予撤诉结案。如果是第10次开庭,能够如期进行,法院当庭直接制作行政调解书结案,将可能是十全十美。
当下中国,社会矛盾由于改革进了深水期出现了更为复杂的状况。而社会矛盾复杂的十分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争议急剧增多,化解的难度增大。其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
我作为代理律师,每一次接受委托之后总担心有负当事人的信任,本案经九轮调解,委托方对结果满意,我当然高兴, 所以推荐之。
2022年7月13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上登了一篇文章:“ 我为群众办实事|五亿纠纷九轮调解:四中院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护航企业发展”,介绍了该院审结的一个行政争议案件,而我和我的同事单磊律师是这个案件的原告方代理人。
该文章全文如下:
“息诉止纷尽职责护航民企利发展”
“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助力法治社会建设”
这是北京四中院行政庭法官收到的两面“特殊”锦旗,特殊之处就在于这两面锦旗一面来自原告企业,一面来自被告区政府。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告北京市某置业公司与被告区政府就房屋补偿金额的问题已产生纠纷多年。诉至四中院后经法院释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出希望通过调解化解争议的意愿,四中院随即组织双方开始了第一轮调解。此时,原告置业公司要求区政府按照7.9亿元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即便依据开发成本也不应低于5.2亿元,而政府则认为收购金额不应该超过3亿元。由于双方提出的金额差距较大,第一轮调解未能成功。
虽然首次调解失败,审判团队并没有因此放弃。为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审判团队认真总结了第一次调解中双方的矛盾焦点和调解工作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多轮调解和几十次沟通,并分别与当事人”背对背”“进行多次单方谈话,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并换位思考,最终促使双方就补偿金额达成初步意向。不过,调解方案要想实现还有很多细节需要落实,由于案件涉及金额巨大,款项审批支付也有必经的程序和必要的时间,加之受疫情的影响,调解工作一波三折。
承办法官张立鹏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开展电话沟通。最终,历经九轮调解、九次合议后,双方终于在法院的努力下对调解金额和调解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后续履行也十分顺利,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均送来锦旗表示感谢,“护航民企利发展”助力法治社会建设”,双方纷纷以各自视角对四中院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给出了最真诚的评价。
近年来,北京四中院为深化行政争议实质
解决效果,充分通过多元化解手段开展行政纠
纷化解工作,积极运用调解化解行政赔偿、补
傻纠纷,每年经调解成功而撒诉的案件达10%。此外推动府院联席会议常态化,加强行政机关执法应诉水平,有效实现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与联动化解。
两面“特殊”锦旗背后的故事,也是四中院为群众办实事、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最好诠释,承载着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更是四中院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为优化首都营商环境保驾护航的真实写照。
这篇文章讲的情况基本属实,但是其中关于案情的这几句话“原告置业公司要求区政府按照7.9亿元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即便依据开发成本也不应低于5.2亿元,而政府则认为收购金额不应该超过3亿元。”讲的简单了一点,所以有朋友看了这个文章后问我,我把我经历的过程作如下补充介绍,相信更能让读者理解。
这个案件的原告方依法取得了所有的行政许可,在北京某区开发了不大的一个别墅区,然而竣工后销售之时被限制销售了。在经过几年的努力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接受代理之后,我们按照认真研究商定的方案,在北京第四中院提起了要求区政府履行职责之诉。经过了四中院九轮调解后,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补偿协议后撤诉,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化解了行政争议。
该案当事人之间为什么能按超5亿元的价格成交调解?主要的原因是该案的性质具有其特殊性,产生争议是由于被告因涉案地产所在地块列入特殊地带而限制原告销售引起。
在法院第一次开庭查明了事实的基础上,双方同意合议庭提出的建议并就所在地块的规划变化限制销售的理由达成了共识,原告方同意由被告方以收购方式来解决原告的补偿问题,不再仅限于要求被告解除对销售的限制。但是,之后的调解由于双方对收购价格争议较大而一波三折。
原告要求区政府按照起诉之前评估得出的7.9亿元的市场价格进行购买,而被告依据审计结果则认为收购金额不能超过3亿元。
合议庭与双方代理人充分交流之后认为该限制销售房地产的补偿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行政收购行为产生的,既不宜按照市场销售价格计价,也不能按照审计的金额计价,比较合理的是按照开发成本给予原告补偿,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实现最终化解行政争议。经过多轮讨价还价,双方反复核算,确认的补偿价格为5.115亿元,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后原告撤诉,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双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法院的工作都表示肯定,于是都给法院送了锦旗。
这个案件美中不足的是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最后由于疫情防控,四中院的所在地段被封闭等原因,取消了拟议中的第10次开庭,改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邮寄书面申请撤诉,法院制作裁定准予撤诉结案。如果是第10次开庭,能够如期进行,法院当庭直接制作行政调解书结案,将可能是十全十美。
当下中国,社会矛盾由于改革进了深水期出现了更为复杂的状况。而社会矛盾复杂的十分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政府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争议急剧增多,化解的难度增大。其中十分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
我作为代理律师,每一次接受委托之后总担心有负当事人的信任,本案经九轮调解,委托方对结果满意,我当然高兴, 所以推荐之。
【No.13】咖啡店手记
焦虑了快一个月的演讲稿终于拖不下去了,交了一稿被打回重写。原本不知道该如何描述的整个业务。在杨老师一点点捋顺后,清晰了起来。甚至没有被我搅浑。又一次有了依靠的感觉,可以深入探讨的感觉真好~
————————
假如可以提前,我希望发生在一个月前,反省自己的确有些拖拉了。
焦虑了快一个月的演讲稿终于拖不下去了,交了一稿被打回重写。原本不知道该如何描述的整个业务。在杨老师一点点捋顺后,清晰了起来。甚至没有被我搅浑。又一次有了依靠的感觉,可以深入探讨的感觉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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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可以提前,我希望发生在一个月前,反省自己的确有些拖拉了。
我们可以通过思考一些经典的哲学难题来更好地理解意识领域。尝试一下这个实验。倒两杯水,一杯是温水,一杯是冷水。把一只手放入温水中,之后再把同一只手放入冷水中,最后再放回温水中,这种感觉是怎样的呢?如果你和多数人一样,那么你会觉得第二次的水温比第一次热得多。这额外被感觉到的热量从哪儿来?温水的温度是恒定的,因此热量不是来自温水。它来自你的内心。然而,无论我怎样以科学客观的方式从外部研究你的皮肤、神经或大脑,我都找不到这额外的热量。我看到的只是活跃着的皮肤和神经细胞。我找不到对变得更热的水的那种感觉。所以,它在哪儿?在意识领域中。再举一个例子。尽可能走近一座房屋,以便你能同时看到整个建筑物。现在开始慢慢远离房屋,房屋变小了。正在变小的房屋在哪儿?它不在外部世界中。真正的房屋不会变小,它还是原来的尺寸。因此,变小的房屋在你内心之中吗?它是某种可见的映像吗?如果是,那它就不能以科学客观的方式来研究,因为如果我观察你的眼睛或大脑内部,我看到的只是活跃的神经细胞;我看不到房屋变小的样子。变小的房屋映像就像上面那额外被感觉到的水的热量一样,都在意识领域中。
哲学家通常会区分两种意识。第一种是人类与其他动物共有的意识。人类和许多动物都会经历诸如疼痛、愉悦、饥饿、恐惧等的感觉。这些都是有意识的状态:很难看出对人类和动物进行的外部研究揭示出人和动物经历这些感觉究竟是什么样子。第二种意识只属于人和黑猩猩——黑猩猩很可能是离我们最近的灵长目远亲。这种意识通常被称为“自我意识”(self consciousness)。尽管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许多动物都有感觉经验,但认为多数动物在经历感觉时能想到自己正在感觉,这一点值得怀疑。将感觉到疼痛与想到自己正在感觉到疼痛做个比较。很难否认动物和婴儿会经历疼痛的感觉,但也很难相信他们经历疼痛时能想到他们正在经历疼痛。根据常识形象,人不仅有意识,还有自我意识。此外,人对自己在某个特殊时刻所意识到的内容具有权威性。如果一个人严肃地说出她感觉疼痛,那么她必定在疼痛着。笛卡尔明确地阐述了关于这种假设的古典理论。他主张,人的心灵对人而言是完全透明的:人们在他们所意识的内容方面不可能犯错,人们也不可能意识到他们不了解的东西(Descartes,1984,p 19)。上述观点正是丹尼特的主要抨击对象:他称之为“笛卡尔剧场”学说(doctrine of the ‘Cartesian Theatre’)。该观点认为,当一种经验、一种感觉或一个思想在心灵的舞台上出现并呈现在人自身面前时,人就开始意识到它。内省可被理解为一种内心的审视:人们观察他们的心灵去发现他们在思考和经历的东西。
根据常识形象,人的有意识性的经验是不可言说的(ineffable)。这意味着用公共语言无法表达意识经验的准确特征;语言无法描述人体验到他的经验时是什么样子。想象一下向一位盲人解释红颜色看起来是什么样子的情形。
大多数人不能将思维和意识清楚地区分开来。然而在丹尼特的著作里,或更宽泛地说,在心灵哲学里,命题态度与意识通常会被区分开。这样做有几方面原因,最主要的是意识经验不可言说。使用公共语言表达意识经验的准确特征即便不是完全不可能的,那也是非常困难的。然而命题态度的内容通常可以用公共语言描述出来。因此,意识与思维在一个关键点上截然不同:后者易于用语言表达而前者不能。
另一个区分思维与意识的原因是,无意识思维存在的可能性。自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第一次提出人的行为可以根据无意识的信念和意愿进行解释,许多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已经接受了我们的一些思维很可能是无意识的。这表明,使某物成为思维的东西与使某物成为意识状态的东西有所不同。细想一下,似乎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人们有许多他们没有明确意识到的关于世界的信念。
当你读到这儿的时候,你可能会相信在离你三英寸的范围内没有一条活鲸鱼,但在读之前,你没有意识到这种信念。因此,看起来很可能是,你拥有信念及其他命题态度而你却没有意识到它们。尽管包括丹尼特在内的心灵哲学家们将意识与思维区别对待,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性。许多思维都是有意识的,或者所有的思维都至少是潜在的有意识的。而且根据常识形象,有意识的思维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思维形式。无意识思维即便存在也是特例。所有思维都在“笛卡尔剧场”的舞台上演,以便人的“内心之眼”(inner eye)可以观察到。内心之眼对它所查看的思维内容是不可能出错的:它总是准确地了解思维如何表征世界;它也总是准确地把握人在思考什么。
节选自《丹尼特》
丹尼特
书号:978-7-5117-3958-2
定价:65元
哲学家通常会区分两种意识。第一种是人类与其他动物共有的意识。人类和许多动物都会经历诸如疼痛、愉悦、饥饿、恐惧等的感觉。这些都是有意识的状态:很难看出对人类和动物进行的外部研究揭示出人和动物经历这些感觉究竟是什么样子。第二种意识只属于人和黑猩猩——黑猩猩很可能是离我们最近的灵长目远亲。这种意识通常被称为“自我意识”(self consciousness)。尽管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许多动物都有感觉经验,但认为多数动物在经历感觉时能想到自己正在感觉,这一点值得怀疑。将感觉到疼痛与想到自己正在感觉到疼痛做个比较。很难否认动物和婴儿会经历疼痛的感觉,但也很难相信他们经历疼痛时能想到他们正在经历疼痛。根据常识形象,人不仅有意识,还有自我意识。此外,人对自己在某个特殊时刻所意识到的内容具有权威性。如果一个人严肃地说出她感觉疼痛,那么她必定在疼痛着。笛卡尔明确地阐述了关于这种假设的古典理论。他主张,人的心灵对人而言是完全透明的:人们在他们所意识的内容方面不可能犯错,人们也不可能意识到他们不了解的东西(Descartes,1984,p 19)。上述观点正是丹尼特的主要抨击对象:他称之为“笛卡尔剧场”学说(doctrine of the ‘Cartesian Theatre’)。该观点认为,当一种经验、一种感觉或一个思想在心灵的舞台上出现并呈现在人自身面前时,人就开始意识到它。内省可被理解为一种内心的审视:人们观察他们的心灵去发现他们在思考和经历的东西。
根据常识形象,人的有意识性的经验是不可言说的(ineffable)。这意味着用公共语言无法表达意识经验的准确特征;语言无法描述人体验到他的经验时是什么样子。想象一下向一位盲人解释红颜色看起来是什么样子的情形。
大多数人不能将思维和意识清楚地区分开来。然而在丹尼特的著作里,或更宽泛地说,在心灵哲学里,命题态度与意识通常会被区分开。这样做有几方面原因,最主要的是意识经验不可言说。使用公共语言表达意识经验的准确特征即便不是完全不可能的,那也是非常困难的。然而命题态度的内容通常可以用公共语言描述出来。因此,意识与思维在一个关键点上截然不同:后者易于用语言表达而前者不能。
另一个区分思维与意识的原因是,无意识思维存在的可能性。自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第一次提出人的行为可以根据无意识的信念和意愿进行解释,许多哲学家和心理学家已经接受了我们的一些思维很可能是无意识的。这表明,使某物成为思维的东西与使某物成为意识状态的东西有所不同。细想一下,似乎就可以清楚地看到,人们有许多他们没有明确意识到的关于世界的信念。
当你读到这儿的时候,你可能会相信在离你三英寸的范围内没有一条活鲸鱼,但在读之前,你没有意识到这种信念。因此,看起来很可能是,你拥有信念及其他命题态度而你却没有意识到它们。尽管包括丹尼特在内的心灵哲学家们将意识与思维区别对待,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关联性。许多思维都是有意识的,或者所有的思维都至少是潜在的有意识的。而且根据常识形象,有意识的思维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思维形式。无意识思维即便存在也是特例。所有思维都在“笛卡尔剧场”的舞台上演,以便人的“内心之眼”(inner eye)可以观察到。内心之眼对它所查看的思维内容是不可能出错的:它总是准确地了解思维如何表征世界;它也总是准确地把握人在思考什么。
节选自《丹尼特》
丹尼特
书号:978-7-5117-3958-2
定价: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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