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景瑜名誉维权案进展#
去年发的案件简讯,“已经启动多例黄景瑜先生名誉维权诉讼”真的一个个都在进行中。支持黄景瑜维权,一个都别放过。
你,还在因一时情绪,一己私利发不当言论的话,下一个就轮到你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
停止造谣传谣等一切违法行为!还网络以绿色清朗环境!
#黄景瑜名誉权案胜诉#
去年发的案件简讯,“已经启动多例黄景瑜先生名誉维权诉讼”真的一个个都在进行中。支持黄景瑜维权,一个都别放过。
你,还在因一时情绪,一己私利发不当言论的话,下一个就轮到你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
停止造谣传谣等一切违法行为!还网络以绿色清朗环境!
#黄景瑜名誉权案胜诉#
【刘某某诉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一审宣判】7月5日上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刘某某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4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构建清朗的网络交易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拉新活动”时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活动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上海长宁法院综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来源:@Vista看天下 )
法院认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构建清朗的网络交易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拉新活动”时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活动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上海长宁法院综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来源:@Vista看天下 )
【刘某某诉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一审宣判】7月5日上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刘某某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40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构建清朗的网络交易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拉新活动”时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活动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上海长宁法院综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构建清朗的网络交易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拉新活动”时应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活动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上海长宁法院综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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