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俊峰局长岢岚县观音堂煤炭公司未依环评建煤棚为何不能停

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薛俊峰局长你好!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23日被以忻环法〔2020〕02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处罚决定书中要求该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该处罚决定书为何不执行?而且该局执法人员表示谁下处罚决定书谁负责监管。薛俊峰局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的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那你们为何不执法呢? 如果处罚决定书中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不存在,那就说明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那薛俊峰局长你也应该纠正错误。现在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既不执法也不纠错,反映群众质疑岢岚县生态环境局你们把国家对环保法置于何地?是有法不依还是徇私舞弊呢?


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安塘站多家煤炭发运企业因煤炭露天堆放,没有苫盖,未建密闭料棚,生产过程中企业未采用抑尘设施。2022年6月9日被举报到忻州市政府热线。随后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回应称:安塘站有多家企业在此经营,分别是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忻州山煤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安塘发运站、山西鑫隆源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岢岚福耀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对这几家公司露天堆放的煤炭已要求苫盖。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因为已经开始封闭煤棚建设所以不作处罚,对另外三家公司已经下达了处罚通知书。

2020年7月12日忻州市政府热线回应: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不能因为企业煤棚未建成,单方面要求企业关停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那么由此看来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该企业以上处罚决定书中所说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合法的,那生态环境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是否就是错误的?


《忻环法〔20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环保部门备案;2.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环保部门备案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2、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

3、对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以上条条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都作了详细的阐述,无论是企业原煤没有苫盖、还是生产作业中未使用抑尘设施,还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都有明确规定,薛俊峰局长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在你的带领下如此执法显然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在此我们希望职能部门能够让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严得到彰显,也希望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在环境职能部门的面前不是一句空话,对那些有法不依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能够被依法追责!

此事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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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俊峰局长岢岚县观音堂煤炭公司未依环评建煤棚为何不能停

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薛俊峰局长你好!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23日被以忻环法〔2020〕02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处罚决定书中要求该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该处罚决定书为何不执行?而且该局执法人员表示谁下处罚决定书谁负责监管。薛俊峰局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的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那你们为何不执法呢? 如果处罚决定书中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不存在,那就说明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那薛俊峰局长你也应该纠正错误。现在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既不执法也不纠错,反映群众质疑岢岚县生态环境局你们把国家对环保法置于何地?是有法不依还是徇私舞弊呢?


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安塘站多家煤炭发运企业因煤炭露天堆放,没有苫盖,未建密闭料棚,生产过程中企业未采用抑尘设施。2022年6月9日被举报到忻州市政府热线。随后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回应称:安塘站有多家企业在此经营,分别是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忻州山煤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安塘发运站、山西鑫隆源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岢岚福耀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对这几家公司露天堆放的煤炭已要求苫盖。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因为已经开始封闭煤棚建设所以不作处罚,对另外三家公司已经下达了处罚通知书。

2020年7月12日忻州市政府热线回应: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不能因为企业煤棚未建成,单方面要求企业关停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那么由此看来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该企业以上处罚决定书中所说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合法的,那生态环境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是否就是错误的?


《忻环法〔20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环保部门备案;2.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环保部门备案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2、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

3、对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以上条条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都作了详细的阐述,无论是企业原煤没有苫盖、还是生产作业中未使用抑尘设施,还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都有明确规定,薛俊峰局长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在你的带领下如此执法显然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在此我们希望职能部门能够让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严得到彰显,也希望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在环境职能部门的面前不是一句空话,对那些有法不依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能够被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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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俊峰局长岢岚县观音堂煤炭公司未依环评建煤棚为何不能停

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薛俊峰局长你好!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23日被以忻环法〔2020〕02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处罚决定书中要求该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该处罚决定书为何不执行?而且该局执法人员表示谁下处罚决定书谁负责监管。薛俊峰局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的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那你们为何不执法呢? 如果处罚决定书中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不存在,那就说明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那薛俊峰局长你也应该纠正错误。现在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既不执法也不纠错,反映群众质疑岢岚县生态环境局你们把国家对环保法置于何地?是有法不依还是徇私舞弊呢?


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安塘站多家煤炭发运企业因煤炭露天堆放,没有苫盖,未建密闭料棚,生产过程中企业未采用抑尘设施。2022年6月9日被举报到忻州市政府热线。随后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回应称:安塘站有多家企业在此经营,分别是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忻州山煤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安塘发运站、山西鑫隆源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岢岚福耀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对这几家公司露天堆放的煤炭已要求苫盖。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因为已经开始封闭煤棚建设所以不作处罚,对另外三家公司已经下达了处罚通知书。

2020年7月12日忻州市政府热线回应: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不能因为企业煤棚未建成,单方面要求企业关停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那么由此看来岢岚县观音堂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如果该企业以上处罚决定书中所说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合法的,那生态环境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是否就是错误的?


《忻环法〔20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环保部门备案;2.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3、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照相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在环保部门备案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

  2、对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封闭式储煤棚,未建设固定喷淋设施;部分原煤露天堆放苫盖不严,且堆放高度高于挡风抑尘网;站台上煤粉尘堆积较厚,清理不及时,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万元。

3、对未按环评要求规范建设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管网建设不合理,无法满足实际需求;进出站U型洗车池建设不规范,运输车辆清洗设备闲置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制定的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二)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核准)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

(三)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

(五)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

(六)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的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等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以上条条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都作了详细的阐述,无论是企业原煤没有苫盖、还是生产作业中未使用抑尘设施,还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都有明确规定,薛俊峰局长岢岚县生态环境分局在你的带领下如此执法显然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在此我们希望职能部门能够让国家法律法规的威严得到彰显,也希望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在环境职能部门的面前不是一句空话,对那些有法不依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能够被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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