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报#【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宣判】5月5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罗昌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承担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6日9时38分,被告人罗昌平在三亚市住处用手机观看《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视频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发布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上述帖文因微博用户举报,被微博平台依据微博社区公约于同日10时8分予以处理,处理前被阅读22397次。罗昌平于7日6时20分删除该帖文,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13时48分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但该帖文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日14时许,罗昌平到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大东海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查明:被告人罗昌平曾系知名媒体人,于2009年9月9日注册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罗昌平使用上述微博账号曾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违法帖文9篇,9篇帖文阅读量累计17613621次、评论量19152条、转发量32015次。其间,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因发表言论违反微博社区公约被平台处置30次。
法院认为,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需要全体中华儿女永续传承、世代发扬,绝不容许亵渎、诋毁。被告人罗昌平在互联网上侮辱英烈,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抗美援朝精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应依法惩处,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罗昌平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并已支付到位于辽宁省丹东市的抗美援朝纪念馆),法院予以认可。辩护人请求对罗昌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公诉机关提请对罗昌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均予采纳。
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城郊法院也作出了判决:责令被告人罗昌平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孙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6日9时38分,被告人罗昌平在三亚市住处用手机观看《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视频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发布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上述帖文因微博用户举报,被微博平台依据微博社区公约于同日10时8分予以处理,处理前被阅读22397次。罗昌平于7日6时20分删除该帖文,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于13时48分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但该帖文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当日14时许,罗昌平到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大东海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查明:被告人罗昌平曾系知名媒体人,于2009年9月9日注册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罗昌平使用上述微博账号曾发表侮辱、嘲讽英雄烈士等违法帖文9篇,9篇帖文阅读量累计17613621次、评论量19152条、转发量32015次。其间,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因发表言论违反微博社区公约被平台处置30次。
法院认为,中国人民志愿军的英雄事迹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伟大抗美援朝精神跨越时空、历久弥新,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需要全体中华儿女永续传承、世代发扬,绝不容许亵渎、诋毁。被告人罗昌平在互联网上侮辱英烈,否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抗美援朝精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应依法惩处,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罗昌平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8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并已支付到位于辽宁省丹东市的抗美援朝纪念馆),法院予以认可。辩护人请求对罗昌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公诉机关提请对罗昌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均予采纳。
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城郊法院也作出了判决:责令被告人罗昌平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孙航)
#儋州# #儋州新闻[超话]# #海南新闻#
儋州公布2021年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
4月26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儋州市“双打”办联合儋州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发布2021年儋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装修产品、食品、日用品、农资用品等,有效震慑各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市民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件一:装修公司用假冒品牌给客户装修
2021年期间,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洋浦陆侨国际海产品产业园室内精装修工程中,使用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该公司共采购侵权商品54套,共计19440元。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遂从轻处罚。
市监部门认定,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已安装的侵权商品,并罚款38880元,没收侵犯科勒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蹲便器水箱40件,蹲便器2件。
案件二:店面销售假茅台酒
2021年期间,儋州那大玉枝食杂店杨某某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购进3瓶外包装标签标识“贵州茅台酒”字样的产品进行销售,经“贵州茅台”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辨认(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杨某某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5400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瓶“贵州茅台酒”,罚款9000元。
案件三:百货店销售假冒品牌洗衣液
2021年期间,儋州中和启春百货店出售的“蓝月亮”亮白洗衣液(薰衣草/自然香,3kg)81箱,经过商标所有权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仿冒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儋州中和启春百货店销售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8403.2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侵权的“蓝月亮”洗衣液81箱,罚款9000元。
案件四:烟酒商销售假酒
2021年期间,儋州木棠永盛烟酒商行经商家送货上门,购进标识为牛栏山42°500ml陈酿白酒2箱(12瓶/箱),购进价格为12元/瓶,销售价格为14元/瓶,已售出3瓶。上述牛栏山42°500ml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未能说明提供者。该烟酒商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侵权商品21瓶,罚款1000元。
案件五:面业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不符挂面
2021年期间,根据举报线索,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内容不符的鸡蛋挂面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按照产品执行标准LS/T3212生产“海纳粮品高筋鸡蛋”挂面,其中2020年9月18日生产了7.44吨(551件),2020年9月19日生产了1.44吨(107件)。该公司生产的“海纳粮品高筋鸡蛋”挂面属于花色挂面,不适用其标签所标注的执行标准LS/T3212。上述产品销售价均为54元每件,货值金额共计3.55万元,违法所得3.49万元。
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挂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1年9月份,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该公司生产的标签不符合规定挂面0.1574吨,没收违法所得3.49万元,罚款2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面业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不符挂面
2021年期间,根据举报线索,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澜雪高筋挂面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澜雪高筋挂面(规格:1k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应当标注为18%,不应标注20%。该公司一共生产了该批次挂面1.005吨,共67件(1件15袋),货值金额为3819元。该公司一共召回该批次产品0.045吨 ,占生产总量的4.47%,违法所得为3648元。
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没收召回的澜雪高筋挂面(规格:1k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共0.045吨,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3648元,并处10000元罚款。
案件七:砖厂生产环保页岩砖不合格
2021年5月份,儋州东成闽旺页岩空心砖生产了“环保页岩砖”(砖长21.39cm宽10cm厚4.6cm MU10)共26000块进行销售。2021年6月份,上述页岩砖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砖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货值金额9880元,违法所得1038.4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东成闽旺页岩空心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遂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环保页岩砖,罚款12844元。
案件八:电器公司销售不合格家电
2020年9月1日,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从三亚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蒸发式冷风机”(规格型号:K25)3台,从海口某家电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吸油烟机”(规格型号:CXW-238)3台摆放其店内进行销售。2020年10月24日,该产品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290元,违法所得共计231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依法没收不合格的“蒸发式冷风机”和“吸油烟机”各一台,没收违法所得231元,罚款10935元。
案件九:化肥店销售不合格有机肥
2018年11月6日,儋州雅星邢邢化肥店从海南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50袋(2000kg)“生物有机肥”摆放在其店内进行销售。2021年1月11日,该产品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化肥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货值金额6250元,违法所得1814.3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雅星邢邢化肥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遂依法没收该化肥店违法所得1814.3元,罚款8125元。
案件十:服饰店销售假冒品牌服装
2020年8月,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从广州十三行服装批发市场购进服饰“S·U圆领短袖T恤”“S·U休闲长裤”“S·U休闲九分裤”共计13件,并将上述服饰摆放在其店里进行销售,因购进的产品与其店里所经营的产品品牌不同,为了尽快将上述产品售出,其店长殷某某在经营者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产品的吊牌更换成广州索拉图服饰有限公司的吊牌。经查,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销售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907元,违法所得共计817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453.5元,没收违法所得817元。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儋州公布2021年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
4月26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儋州市“双打”办联合儋州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社会发布2021年儋州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装修产品、食品、日用品、农资用品等,有效震慑各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市民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案件一:装修公司用假冒品牌给客户装修
2021年期间,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洋浦陆侨国际海产品产业园室内精装修工程中,使用侵犯科勒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该公司共采购侵权商品54套,共计19440元。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遂从轻处罚。
市监部门认定,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已安装的侵权商品,并罚款38880元,没收侵犯科勒注册商标专有权的蹲便器水箱40件,蹲便器2件。
案件二:店面销售假茅台酒
2021年期间,儋州那大玉枝食杂店杨某某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购进3瓶外包装标签标识“贵州茅台酒”字样的产品进行销售,经“贵州茅台”商标注册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辨认(鉴定),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杨某某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5400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瓶“贵州茅台酒”,罚款9000元。
案件三:百货店销售假冒品牌洗衣液
2021年期间,儋州中和启春百货店出售的“蓝月亮”亮白洗衣液(薰衣草/自然香,3kg)81箱,经过商标所有权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上述产品属于仿冒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查,儋州中和启春百货店销售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8403.2元。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侵权的“蓝月亮”洗衣液81箱,罚款9000元。
案件四:烟酒商销售假酒
2021年期间,儋州木棠永盛烟酒商行经商家送货上门,购进标识为牛栏山42°500ml陈酿白酒2箱(12瓶/箱),购进价格为12元/瓶,销售价格为14元/瓶,已售出3瓶。上述牛栏山42°500ml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该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未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未能说明提供者。该烟酒商行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侵权商品21瓶,罚款1000元。
案件五:面业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不符挂面
2021年期间,根据举报线索,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签内容不符的鸡蛋挂面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按照产品执行标准LS/T3212生产“海纳粮品高筋鸡蛋”挂面,其中2020年9月18日生产了7.44吨(551件),2020年9月19日生产了1.44吨(107件)。该公司生产的“海纳粮品高筋鸡蛋”挂面属于花色挂面,不适用其标签所标注的执行标准LS/T3212。上述产品销售价均为54元每件,货值金额共计3.55万元,违法所得3.49万元。
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挂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1年9月份,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该公司生产的标签不符合规定挂面0.1574吨,没收违法所得3.49万元,罚款21.3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面业公司生产标签内容不符挂面
2021年期间,根据举报线索,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澜雪高筋挂面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澜雪高筋挂面(规格:1k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蛋白质营养素参考值应当标注为18%,不应标注20%。该公司一共生产了该批次挂面1.005吨,共67件(1件15袋),货值金额为3819元。该公司一共召回该批次产品0.045吨 ,占生产总量的4.47%,违法所得为3648元。
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海南恒丰河套面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没收召回的澜雪高筋挂面(规格:1kg/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5日)共0.045吨,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3648元,并处10000元罚款。
案件七:砖厂生产环保页岩砖不合格
2021年5月份,儋州东成闽旺页岩空心砖生产了“环保页岩砖”(砖长21.39cm宽10cm厚4.6cm MU10)共26000块进行销售。2021年6月份,上述页岩砖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砖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货值金额9880元,违法所得1038.4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东成闽旺页岩空心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遂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环保页岩砖,罚款12844元。
案件八:电器公司销售不合格家电
2020年9月1日,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从三亚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蒸发式冷风机”(规格型号:K25)3台,从海口某家电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吸油烟机”(规格型号:CXW-238)3台摆放其店内进行销售。2020年10月24日,该产品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290元,违法所得共计231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嘉越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依法没收不合格的“蒸发式冷风机”和“吸油烟机”各一台,没收违法所得231元,罚款10935元。
案件九:化肥店销售不合格有机肥
2018年11月6日,儋州雅星邢邢化肥店从海南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50袋(2000kg)“生物有机肥”摆放在其店内进行销售。2021年1月11日,该产品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化肥店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货值金额6250元,违法所得1814.3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雅星邢邢化肥店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遂依法没收该化肥店违法所得1814.3元,罚款8125元。
案件十:服饰店销售假冒品牌服装
2020年8月,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从广州十三行服装批发市场购进服饰“S·U圆领短袖T恤”“S·U休闲长裤”“S·U休闲九分裤”共计13件,并将上述服饰摆放在其店里进行销售,因购进的产品与其店里所经营的产品品牌不同,为了尽快将上述产品售出,其店长殷某某在经营者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产品的吊牌更换成广州索拉图服饰有限公司的吊牌。经查,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销售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907元,违法所得共计817元。
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儋州那大哎仕优服饰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453.5元,没收违法所得817元。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北海# 【国家安全教育日】这些案例事关国家安全!
苟利国家生死以
岂因祸福避趋之
国家安全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维护国家安全
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那么,对于国家安全
你又了解多少呢?
今天就给大家讲讲
国家安全的那些事儿
4月15日
国家安全教育日
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图片
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能源安全、核安全等领域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图片
维护国家安全,我们能做什么?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很多事情一旦放松警惕
就有可能掉入“敌人”的陷阱
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些案例吧!
安全
微信微博切莫乱晒
案例一:
90后的逯某,是一名摄影爱好者,也是一名军事迷。逯某住处附近有军用机场,每当军用战斗机在天空中飞行时,逯某就拍摄下来发到微博上和朋友圈里,并将自己拍摄的照片在网络上售卖给国外网友来获取报酬。
逯某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国家安全,可能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安全
涉恐视频切莫传播
案例二:
某地区公安机关发现网络上在传播一段长达3分多钟的恐怖活动视频,场面极其血腥。经调查后锁定了嫌疑人某网络媒体负责人朱某,并将其传唤。到案后,朱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规定: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
伪装间谍切莫相信
案例三:
80后的张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为能够讲一口流利的英语,所以在机场每次都能受到外国游客的青睐。一次,一位搭乘张某出租车的外国游客,以张某英语不错为由,高价包下了张某的车。外国游客以寻找摄影场地为借口,让张某带其去多个军事基地附近。张某感觉不对,遂报警。经查,该名外国游客手中存有大量军事基地照片、信息。如果张某在明知外国游客是国外间谍的情况下,仍为其继续提供帮助,就可能构成间谍罪。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提示
图片
我们应时刻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如有任何可疑问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案,或者直接拨打举报热线12339!
1.如有可疑人员未经批准至内部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信息收集的,应当拒绝提供,并立即报案。
2.发现具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大众情绪煽动大众对抗社会、打击报复社会的,应及时报案。
3.捡到或看到他人捡到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上交移送至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4.发现有任何人买卖、窃取、抢夺、为他人提供、骗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情况,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并立即报案。
5.其他任何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线索的,均可以进行举报。
▍来源:中国普法 广西普法 柳州法治
苟利国家生死以
岂因祸福避趋之
国家安全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维护国家安全
是我们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那么,对于国家安全
你又了解多少呢?
今天就给大家讲讲
国家安全的那些事儿
4月15日
国家安全教育日
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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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能源安全、核安全等领域对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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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我们能做什么?
《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很多事情一旦放松警惕
就有可能掉入“敌人”的陷阱
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些案例吧!
安全
微信微博切莫乱晒
案例一:
90后的逯某,是一名摄影爱好者,也是一名军事迷。逯某住处附近有军用机场,每当军用战斗机在天空中飞行时,逯某就拍摄下来发到微博上和朋友圈里,并将自己拍摄的照片在网络上售卖给国外网友来获取报酬。
逯某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了国家安全,可能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安全
涉恐视频切莫传播
案例二:
某地区公安机关发现网络上在传播一段长达3分多钟的恐怖活动视频,场面极其血腥。经调查后锁定了嫌疑人某网络媒体负责人朱某,并将其传唤。到案后,朱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规定: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
伪装间谍切莫相信
案例三:
80后的张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为能够讲一口流利的英语,所以在机场每次都能受到外国游客的青睐。一次,一位搭乘张某出租车的外国游客,以张某英语不错为由,高价包下了张某的车。外国游客以寻找摄影场地为借口,让张某带其去多个军事基地附近。张某感觉不对,遂报警。经查,该名外国游客手中存有大量军事基地照片、信息。如果张某在明知外国游客是国外间谍的情况下,仍为其继续提供帮助,就可能构成间谍罪。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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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时刻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如有任何可疑问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案,或者直接拨打举报热线12339!
1.如有可疑人员未经批准至内部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信息收集的,应当拒绝提供,并立即报案。
2.发现具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大众情绪煽动大众对抗社会、打击报复社会的,应及时报案。
3.捡到或看到他人捡到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上交移送至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4.发现有任何人买卖、窃取、抢夺、为他人提供、骗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情况,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并立即报案。
5.其他任何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线索的,均可以进行举报。
▍来源:中国普法 广西普法 柳州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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