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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民政局关于开展皋兰县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皋兰县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民政部、省民政厅2021年度年检工作要求,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不需要提交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现将开展皋兰县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2021年6月30日前经皋兰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本次年度检查(2021年度)皋兰县共88家社会组织接受年检。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2022年5月12日至7月29日(逾期不再受理年度检查材料)。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履行报批及备案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和活动的情况;
(五)内部规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内设机构备案情况,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七)从业人员和公职人员兼职情况;
(八)开展重大活动及报批备案情况;
(九)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及报批备案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登录兰州市政务服务网,用户名密码登录之后,进入政务超市,点击网上年检一一年检登记,按照要求进行网上填报。等待初审通过打印自动生成的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直接登记、已脱钩的无需盖章),提交至皋兰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进行年度检查审核。
(二)年度检查结果将在皋兰县民政局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
(三)对于2021年度以前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不再补检。
五、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参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本次年检需提交由具有非营利会计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行业协会商会需提交《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承诺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参照民办非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3.由具有非营利会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5.有执业许可证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递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一)凡在7月29日前未提交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不再受理年检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对于未参加年检、年度检查基本合格、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对社会组织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组织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6月30日前报我局。
(三)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的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四)打印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前,请先“预览”检查,以避免栏目间遮挡漏印文字信息现象。
(五)网上年度检查初审通过后,未到窗口办理年度检查登记的,视为未参加年度检查。
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检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后台技术咨询QQ群:686022322
年检材料填报业务咨询电话:0931-5726220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附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花名册、社会团体花名册
皋兰县民政局
2022年5月12日
附件1: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20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21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如果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1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https://t.cn/A6Xcpnfi有关规定的;
11. 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已不具备成立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整改。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民政部、省民政厅2021年度年检工作要求,社会团体2021年度检查不需要提交审计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现将开展皋兰县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2021年6月30日前经皋兰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本次年度检查(2021年度)皋兰县共88家社会组织接受年检。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
2022年5月12日至7月29日(逾期不再受理年度检查材料)。
三、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履行报批及备案手续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党组织建设和活动的情况;
(五)内部规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置内设机构备案情况,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七)从业人员和公职人员兼职情况;
(八)开展重大活动及报批备案情况;
(九)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及报批备案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登录兰州市政务服务网,用户名密码登录之后,进入政务超市,点击网上年检一一年检登记,按照要求进行网上填报。等待初审通过打印自动生成的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直接登记、已脱钩的无需盖章),提交至皋兰县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进行年度检查审核。
(二)年度检查结果将在皋兰县民政局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
(三)对于2021年度以前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不再补检。
五、年度检查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参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本次年检需提交由具有非营利会计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行业协会商会需提交《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承诺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
2.2021年度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计划(参照民办非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3.由具有非营利会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5.有执业许可证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递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一)凡在7月29日前未提交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不再受理年检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对于未参加年检、年度检查基本合格、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二)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对社会组织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组织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6月30日前报我局。
(三)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的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四)打印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前,请先“预览”检查,以避免栏目间遮挡漏印文字信息现象。
(五)网上年度检查初审通过后,未到窗口办理年度检查登记的,视为未参加年度检查。
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检查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后台技术咨询QQ群:686022322
年检材料填报业务咨询电话:0931-5726220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附件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附件3.民办非企业单位花名册、社会团体花名册
皋兰县民政局
2022年5月12日
附件1: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20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21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社会团体如果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1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https://t.cn/A6Xcpnfi有关规定的;
11. 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已不具备成立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整改。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先暂停工作再调查处理!湖南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从事校外培训“零容忍”】
近日,湖南省教育厅发布通知,为持续深化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推动“双减”工作走深走实,有效遏制校外违规培训隐形变异问题,根据《湖南省整治校外违规培训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湘教小组通〔2022〕1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教师厅函〔2021〕17号),决定在全省开展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校外违规培训专项治理。
一、明确治理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在职教师是指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的在职教职工,包括公办学校编制外聘用教职工和民办学校在职教职工,以下简称教师。
(二)本通知所称校外违规培训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培训主体、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规定,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开展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和线下培训。
(三)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内违规组织开展有偿补课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另行处理。
二、突出治理重点
本次治理重点聚焦以下校外违规培训行为:
(一)教师在本人或亲友家中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二)教师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租用、借用场地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三)教师到学生家中或学生家长、家长委员会提供的场所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四)教师利用校外培训、学生托管、教育咨询、教育服务等机构提供的生源和场所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五)教师到校外培训、学生托管、教育咨询、教育服务等机构兼职或兼薪从事校外培训;
(六)教师违反国家关于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规定组织开展校外培训;
(七)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培训等机构或他人介绍培训生源、提供学生信息;
(八)教师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校外培训;
(九)教师将教学进度、作业管理、考试评价等与校外培训挂钩。
三、精心组织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上旬至中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全体中小学教师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和“双减”政策宣传。
(二)集中治理阶段:2022年5月下旬至2023年2月,各地根据工作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治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暗访督查、专项督导、集中排查相结合的巡查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并通报查处结果,及时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坚决遏制在职教师从事校外违规培训现象。
(三)梳理总结阶段:2023年3月,各地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梳理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和问题不足,举一反三、对症施策,建立健全常态化治理机制。
四、严肃查处问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校外违规培训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发现在职教师涉嫌从事校外违规培训线索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涉事教师先暂停工作、再调查处理。调查核实之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15号)、《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等文件精神,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一)一经查实从事校外违规培训的,对涉事教师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并取消不得少于两年的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对涉事教师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经处理或处分后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校外违规培训的,对涉事教师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涉事教师给予开除处分或解聘,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三)对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在职教师从事校外违规培训的中小学校(学校及负责人主动发现和处理的案例不计入),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消所在学校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考核评优的资格。
五、狠抓工作落实
(一)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办把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校外违规培训纳入“真抓实干”激励事项的考核指标和对市州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评价指标。对有投诉举报但零查处的地方,将在考核评价中视情况予以扣分。
(二)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校外违规培训作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来抓,纳入对中小学校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纳入责任区督学挂牌督导的重要内容,层层压实专项治理工作责任。
(三)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教师思想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学校负责人尤其是校长要认真履职,加强对本校教师的教育监督,“看好自己的门,管住自己的人”。发现本校教师存在从事校外违规培训苗头的,要及时提醒和制止;发现违规线索的,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来源:湖南省教育厅、湘微教育 https://t.cn/RL8pcv4
近日,湖南省教育厅发布通知,为持续深化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推动“双减”工作走深走实,有效遏制校外违规培训隐形变异问题,根据《湖南省整治校外违规培训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湘教小组通〔2022〕1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教师厅函〔2021〕17号),决定在全省开展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校外违规培训专项治理。
一、明确治理范围
(一)本通知所称中小学在职教师是指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的在职教职工,包括公办学校编制外聘用教职工和民办学校在职教职工,以下简称教师。
(二)本通知所称校外违规培训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培训主体、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规定,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学生和普通高中学生开展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和线下培训。
(三)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内违规组织开展有偿补课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另行处理。
二、突出治理重点
本次治理重点聚焦以下校外违规培训行为:
(一)教师在本人或亲友家中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二)教师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租用、借用场地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三)教师到学生家中或学生家长、家长委员会提供的场所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四)教师利用校外培训、学生托管、教育咨询、教育服务等机构提供的生源和场所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五)教师到校外培训、学生托管、教育咨询、教育服务等机构兼职或兼薪从事校外培训;
(六)教师违反国家关于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规定组织开展校外培训;
(七)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培训等机构或他人介绍培训生源、提供学生信息;
(八)教师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校外培训;
(九)教师将教学进度、作业管理、考试评价等与校外培训挂钩。
三、精心组织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上旬至中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全体中小学教师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和“双减”政策宣传。
(二)集中治理阶段:2022年5月下旬至2023年2月,各地根据工作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治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暗访督查、专项督导、集中排查相结合的巡查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并通报查处结果,及时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坚决遏制在职教师从事校外违规培训现象。
(三)梳理总结阶段:2023年3月,各地认真总结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梳理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和问题不足,举一反三、对症施策,建立健全常态化治理机制。
四、严肃查处问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校外违规培训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发现在职教师涉嫌从事校外违规培训线索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对涉事教师先暂停工作、再调查处理。调查核实之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15号)、《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等文件精神,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一)一经查实从事校外违规培训的,对涉事教师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并取消不得少于两年的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对涉事教师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经处理或处分后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校外违规培训的,对涉事教师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涉事教师给予开除处分或解聘,直至撤销教师资格。
(三)对年度内发生3起及以上在职教师从事校外违规培训的中小学校(学校及负责人主动发现和处理的案例不计入),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取消所在学校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考核评优的资格。
五、狠抓工作落实
(一)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办把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校外违规培训纳入“真抓实干”激励事项的考核指标和对市州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评价指标。对有投诉举报但零查处的地方,将在考核评价中视情况予以扣分。
(二)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校外违规培训作为师德师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来抓,纳入对中小学校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纳入责任区督学挂牌督导的重要内容,层层压实专项治理工作责任。
(三)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教师思想教育和师德师风建设,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学校负责人尤其是校长要认真履职,加强对本校教师的教育监督,“看好自己的门,管住自己的人”。发现本校教师存在从事校外违规培训苗头的,要及时提醒和制止;发现违规线索的,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来源:湖南省教育厅、湘微教育 https://t.cn/RL8pc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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