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资发协议成废纸 ,开发商投资难讨回!
事发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京源公司)的法人怎么也想不到,15年前和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刘家町村委会(现莲池区南大园乡刘家疃村委会)签订的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始终无法履行,导致企业举步维艰不说,就连公司先后付给该村委会用于前期拆迁安置的700多万的费用至今都没有完全给退还。
据了解,京源公司2005年初和刘家町村委会达成城中村改造协议。并于当年2月24日签订了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
这份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中,委托人为:(甲方)保定市南市区大园乡刘家町村委会。被委托人:(乙方)为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面说: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保市政【2004】52号《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和补充通知》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并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刘家町村开发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位置在刘家町村北,总面积约20.6亩(以勘察、设计、施工图纸为准)”
“甲方向乙方提供建设用地”、“甲方负责对建设用地的清理、拆迁、搬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工作,甲方认可给乙方给付费用650万元整,自负盈亏”、“甲方负责对所属村民进行教育工作,制止一切妨碍开发建设的行为,协调有关单位、部门的关系,为乙方开发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方便”、“甲方负责成品房销售的有关手续”、“甲方负责对建成后房产的物业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对住户的服务工作”。
“乙方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全部地质勘察项目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竣工质量保证等工作,所需资金全部由乙方筹措”、“乙方在成品销售开始时,先回收前期在开发建设中垫付乙方在开工前付甲方150万元的拆迁款的资金后,甲方开始在成品房销售时收回双方约定的650万元整后,再行交还乙方负责最后的销售工作以及资金的回收。”“乙方购置建筑材料、组织施工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因违反质量、安全标准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本协议已经签订,双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均应赔偿对方所受经济损失,并支付50万元违约金。”
2005年11月,刘家町村委会又和京源公司签订了开发建设意向书。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刘家町村委会负责将保定市长城车身制造厂退还给村委会的土地使用证变更至乙方京源房地产名下;拆迁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手续、开发项目申报、规划及土地等手续由甲方(刘家町村委会)负责;乙方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
京源公司在和刘家町村委会达成初步协议开始,就以支付拆迁费、工程款、土地补偿费、工程咨询费等名义,用现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形式支付刘家町村委会以及村委会负责人690余万元。
2008年年底市政府为保稳定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暂停,后又因刘家町村村委会领导班子换届,致使京源公司在本项目中虽投入大量资金,但不能实施。
2011年,京源公司与刘家町村委会协商,由刘家町村向南市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南大园乡政府于2011年6月9日同意刘家町村改造。京源公司又在原南市区政府组织的招商会上,经区政府牵头与刘家町村签订拆迁改造工程实施协议书,在双方共同努力下经市规划局批准规划方案,一期规划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
2017年保定市城中村改造重启,京源公司多次向南大园乡及莲池区政府领导反映情况,并得到时任区领导的支持。此项工作虽然得到该领导的支持,但2018年区政府下属的建设局、南大园乡政府仍与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刘家町村开发改造协议。对此京源公司极为不满,他们认为:作为区政府下属的城建部门、乡主管部门,不调查具体情况,没有尊重事实;对上级的指示不执行,不惜损害政府形象,侵犯企业权益。
“土地已经是别人的了,那我们的投资怎么办?”京源房地产多次找刘家町村委会协商,但是对方总是以村里没钱推脱。 2019年5月,京源公司开始就此事逐级向上级反映情况。
后经南大园乡政府介入,京源公司和刘家町(刘家疃)村委会在2020年8月18日签订了一份“解除协议书”。上面说“甲乙双方于2005年2月24日签订的《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自即日起解除,双方其他补充协议从即日起全部解除”、“乙方应于协议解除之日起将使用者为‘保定市长城车身制造厂’的托国土地使用证归还甲方”、“协议期间,将双方确认乙方共给甲方支付5226035元,按照本协议甲方于2020年5月19日前归还乙方”、“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无任何经济纠纷”。
(上图为:在南大园乡政府的调解下,京源房地产和刘家疃村委会签订的解除合作协议)
“协议是解除了,这个是在没办法的情况下签订的,其实我们在这个项目上的投资已经超过了700万,光刘家町村委会承认的就有590万,但是村里只入账了522万多,所以乡政府就说只能给522万,不签这个协议我们连这些钱也拿不上!”京源房地产的负责人向记者坦言。
在京源房地产,记者见到了一份由刘家町村委会(刘家疃)盖章的证明,上面确实有“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了5908270元(伍佰玖拾万捌仟贰佰柒拾元整),并有刘家町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财务收据,刘家町村民委员会财务入账了5226035元(伍佰贰拾贰万陆千零叁拾伍元)”字样,证明开具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
(上图为:刘家疃村委会写的证明)
“这个证明和解除协议书上相差几十万,这钱哪里去了?里面存不存在着贪腐现象?乡政府如何监管?”记者带着问题来到大园乡政府,见到了乡里的李建松书记。
就此问题,他表示:自己调过来不久,以前的事情不大清楚。后来是京源房地产多次找刘家町现任村委会干部协商不成,乡政府才出面帮助京源公司拿回投资的。
“因为有的钱京源公司说是给的现金,办理收钱业务的人是原来的村干部,早就落选了,现在我们也无法落实,这只有他们双方当事人才知道,所以只能建议京源公司方面自己想办法解决了!”李建松书记说。
“我们实实在在地投了5908270元,刘家町村委会也给我们出具了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财务收据,他们就应该如数退还我们5908270元,至于刘家町村委会有六十多万没有入账,那是南大园乡政府的监管问题和刘家町村委会领导班子的管理出了问题,绝不应该让我们京源房地产公司来承担这六十多万的经济损失”!京源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哭诉说。
京源地产的王总还表示,李建松书记曾说:“如果现在对5226035元的处理结果不同意,你就等着吧,至于何年何月你能拿到钱,我也不知道”,迫不得已,自己才接了这5226035元,实属无奈之举。
一位北京的资深律师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刘家町村委会不但应根据实际收取款项如数退还投入资金,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赔偿经济损失,当地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党中央反腐败的要求,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党纪和法律责任。
事发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京源公司)的法人怎么也想不到,15年前和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刘家町村委会(现莲池区南大园乡刘家疃村委会)签订的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始终无法履行,导致企业举步维艰不说,就连公司先后付给该村委会用于前期拆迁安置的700多万的费用至今都没有完全给退还。
据了解,京源公司2005年初和刘家町村委会达成城中村改造协议。并于当年2月24日签订了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
这份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中,委托人为:(甲方)保定市南市区大园乡刘家町村委会。被委托人:(乙方)为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面说: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保市政【2004】52号《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和补充通知》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并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现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刘家町村开发建设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位置在刘家町村北,总面积约20.6亩(以勘察、设计、施工图纸为准)”
“甲方向乙方提供建设用地”、“甲方负责对建设用地的清理、拆迁、搬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工作,甲方认可给乙方给付费用650万元整,自负盈亏”、“甲方负责对所属村民进行教育工作,制止一切妨碍开发建设的行为,协调有关单位、部门的关系,为乙方开发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方便”、“甲方负责成品房销售的有关手续”、“甲方负责对建成后房产的物业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对住户的服务工作”。
“乙方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的全部地质勘察项目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竣工质量保证等工作,所需资金全部由乙方筹措”、“乙方在成品销售开始时,先回收前期在开发建设中垫付乙方在开工前付甲方150万元的拆迁款的资金后,甲方开始在成品房销售时收回双方约定的650万元整后,再行交还乙方负责最后的销售工作以及资金的回收。”“乙方购置建筑材料、组织施工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因违反质量、安全标准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本协议已经签订,双方应自觉遵守,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均应赔偿对方所受经济损失,并支付50万元违约金。”
2005年11月,刘家町村委会又和京源公司签订了开发建设意向书。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刘家町村委会负责将保定市长城车身制造厂退还给村委会的土地使用证变更至乙方京源房地产名下;拆迁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手续、开发项目申报、规划及土地等手续由甲方(刘家町村委会)负责;乙方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
京源公司在和刘家町村委会达成初步协议开始,就以支付拆迁费、工程款、土地补偿费、工程咨询费等名义,用现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形式支付刘家町村委会以及村委会负责人690余万元。
2008年年底市政府为保稳定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暂停,后又因刘家町村村委会领导班子换届,致使京源公司在本项目中虽投入大量资金,但不能实施。
2011年,京源公司与刘家町村委会协商,由刘家町村向南市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南大园乡政府于2011年6月9日同意刘家町村改造。京源公司又在原南市区政府组织的招商会上,经区政府牵头与刘家町村签订拆迁改造工程实施协议书,在双方共同努力下经市规划局批准规划方案,一期规划建筑面积3.4万平方米。
2017年保定市城中村改造重启,京源公司多次向南大园乡及莲池区政府领导反映情况,并得到时任区领导的支持。此项工作虽然得到该领导的支持,但2018年区政府下属的建设局、南大园乡政府仍与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刘家町村开发改造协议。对此京源公司极为不满,他们认为:作为区政府下属的城建部门、乡主管部门,不调查具体情况,没有尊重事实;对上级的指示不执行,不惜损害政府形象,侵犯企业权益。
“土地已经是别人的了,那我们的投资怎么办?”京源房地产多次找刘家町村委会协商,但是对方总是以村里没钱推脱。 2019年5月,京源公司开始就此事逐级向上级反映情况。
后经南大园乡政府介入,京源公司和刘家町(刘家疃)村委会在2020年8月18日签订了一份“解除协议书”。上面说“甲乙双方于2005年2月24日签订的《委托开发建设协议书》自即日起解除,双方其他补充协议从即日起全部解除”、“乙方应于协议解除之日起将使用者为‘保定市长城车身制造厂’的托国土地使用证归还甲方”、“协议期间,将双方确认乙方共给甲方支付5226035元,按照本协议甲方于2020年5月19日前归还乙方”、“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无任何经济纠纷”。
(上图为:在南大园乡政府的调解下,京源房地产和刘家疃村委会签订的解除合作协议)
“协议是解除了,这个是在没办法的情况下签订的,其实我们在这个项目上的投资已经超过了700万,光刘家町村委会承认的就有590万,但是村里只入账了522万多,所以乡政府就说只能给522万,不签这个协议我们连这些钱也拿不上!”京源房地产的负责人向记者坦言。
在京源房地产,记者见到了一份由刘家町村委会(刘家疃)盖章的证明,上面确实有“保定市京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了5908270元(伍佰玖拾万捌仟贰佰柒拾元整),并有刘家町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财务收据,刘家町村民委员会财务入账了5226035元(伍佰贰拾贰万陆千零叁拾伍元)”字样,证明开具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
(上图为:刘家疃村委会写的证明)
“这个证明和解除协议书上相差几十万,这钱哪里去了?里面存不存在着贪腐现象?乡政府如何监管?”记者带着问题来到大园乡政府,见到了乡里的李建松书记。
就此问题,他表示:自己调过来不久,以前的事情不大清楚。后来是京源房地产多次找刘家町现任村委会干部协商不成,乡政府才出面帮助京源公司拿回投资的。
“因为有的钱京源公司说是给的现金,办理收钱业务的人是原来的村干部,早就落选了,现在我们也无法落实,这只有他们双方当事人才知道,所以只能建议京源公司方面自己想办法解决了!”李建松书记说。
“我们实实在在地投了5908270元,刘家町村委会也给我们出具了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财务收据,他们就应该如数退还我们5908270元,至于刘家町村委会有六十多万没有入账,那是南大园乡政府的监管问题和刘家町村委会领导班子的管理出了问题,绝不应该让我们京源房地产公司来承担这六十多万的经济损失”!京源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哭诉说。
京源地产的王总还表示,李建松书记曾说:“如果现在对5226035元的处理结果不同意,你就等着吧,至于何年何月你能拿到钱,我也不知道”,迫不得已,自己才接了这5226035元,实属无奈之举。
一位北京的资深律师说:“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刘家町村委会不但应根据实际收取款项如数退还投入资金,还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赔偿经济损失,当地相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党中央反腐败的要求,对有关工作人员追究党纪和法律责任。
“职业讨债人”被判刑!讨回的钱进了谁的腰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或个人之间拖欠、逃避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可是有些人认为走司法程序太繁琐,即便胜诉也可能会面对“执行难”的问题,于是便投机取巧雇用“职业讨债人”进行追债。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职业讨债人”诈骗案。6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讨债人已被判刑,损失也追了回来,我心里轻松多了,现在就想尽心尽力把公司经营好。”9月3日,开成隆公司负责人对回访的检察官笑着说道。
债权人找到了“职业讨债人”
图片
检察官到被害单位进行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钟某某是昆山技力程公司的老板,淮安的开成隆公司欠了他们77万元的货款,钟某某曾多次派业务人员到开成隆公司讨债,可是业务人员每一次都空手而归,有时还被拒之门外。
为了早日拿到钱款,2014年底,钟某某到昆山市法院起诉开成隆公司。后因技力程公司未及时提交诉讼费,这起民事案件按撤诉处理。
上门讨债要不到钱,走诉讼程序又太繁琐,钟某某为此感到非常苦恼,正当他一筹莫展的时候,一名业务员告诉钟某某,自己在淮安认识一个“职业讨债人”,此人在当地颇有威名,找他帮着讨债说不定能拿到钱。走投无路的钟某某觉得这不失为一个好主意。
2015年1月,钟某某和业务员来到淮安,见到了“职业讨债人”丁某某。丁某某声称自己供职于一家专业的“讨债公司”,做了很多单大业务,只要钟某某全权委托给他,催讨这点账目完全没问题。
看着信心满满的“职业讨债人”,钟某某觉得可以试一试。2015年1月,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钟某某的技力程公司委托丁某某索要开成隆公司欠下的77万元货款,委托期限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债务人还款6万元、抵押一辆车
2015年2月的一天,丁某某带了一群人来到了开成隆公司,找到该公司老板祝某某,称自己受技力程公司的全权委托追讨该公司77万元的货款。祝某某查看了授权委托书,并在现场通过电话进行了确认,最终对丁某某代为讨债的行为表示了认可。
之后,丁某某每天带着一帮人坐在开成隆公司里,声称拿不到钱就不走。不堪其扰的祝某某决定先还上一部分钱。可当祝某某准备将钱款打入技力程公司账户的时候,却遭到丁某某的阻拦。丁某某称自己和技力程公司已谈好条件,先期款项作为讨债提成支付给他。祝某某没有怀疑,将6万元钱款支付给了丁某某。收到钱后,丁某某将盖有技力程公司印章的收据交给祝某某。
到了2015年7月,虽然已经过了“讨债”委托期限,可丁某某依然赖在开成隆公司讨债。为了摆脱丁某某的纠缠,祝某某让丁某某询问技力程公司,能不能用公司的一辆小轿车抵账40万元。
很快,就等到了答复。丁某某称技力程公司同意用小轿车抵账,并将一份“授权书”交给了开成隆公司。授权书内容为技力程公司同意将小轿车抵账40万元并过户到丁某某名下,上面有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开成隆公司没有怀疑,很快就将这辆小轿车过户到丁某某的名下,拿到车后的丁某某便不再去该公司讨债了。
印章和签名都是假的
然而到了2016年3月,开成隆公司突然收到昆山市法院的传票,原告是技力程公司。庭审中,开成隆公司对77万元的债务表示认可,但是提出应当扣除46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然而技力程公司看到收据、授权书后,却全部予以否认,称所有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名都是伪造的。
经鉴定,法院认定开成隆公司提供的证据中的技力程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均与检材不一致,因此对收据和授权书的效力不予认可。
2017年4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开成隆公司需支付原告技力程公司货款77万元及利息。输掉官司的开成隆公司赶紧联系“职业讨债人”丁某某,要求其归还钱款和小轿车。可丁某某认为6万元是自己讨债的“佣金”,至于车辆抵押40万元债务的事情,丁某某称得到了技力程公司的授权。
2017年5月,开成隆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丁某某的刑事责任。2018年1月,公安机关将丁某某抓获。由于抵押的小轿车已经被丁某某卖掉,未追查到车辆信息,同时丁某某诈骗的主观故意方面证据不足,最终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丁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进行补充侦查。
“职业讨债人”最终获刑
随着时间的推移,开成隆公司的运营逐渐有了起色。2020年5月,开成隆公司主动偿还了技力程公司的货款77万元和利息。
2021年3月,公安机关通过车辆行驶轨迹及保险和年检手续,查找到开成隆公司被骗的小轿车。经鉴定,车辆价值为25万元。随后,该车被发还被害单位。涉案车辆追回后,淮安区检察院立即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对取证方向进行会商,共同确定补证工作的重点。
3月,丁某某再次被抓获归案。在详实的证据面前,丁某某终于交代了犯罪事实。原来丁某某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入狱,2011年刑满释放。出狱后,他一直没有正当工作,靠着给别人讨债为业。在帮助技力程公司讨债的过程中,丁某某发现当时开成隆公司濒临破产,便决定乘机捞一把,于是伪造技力程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骗取了6万元和小轿车一辆。6月28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涉案公司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或个人之间拖欠、逃避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可是有些人认为走司法程序太繁琐,即便胜诉也可能会面对“执行难”的问题,于是便投机取巧雇用“职业讨债人”进行追债。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职业讨债人”诈骗案。6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讨债人已被判刑,损失也追了回来,我心里轻松多了,现在就想尽心尽力把公司经营好。”9月3日,开成隆公司负责人对回访的检察官笑着说道。
债权人找到了“职业讨债人”
图片
检察官到被害单位进行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钟某某是昆山技力程公司的老板,淮安的开成隆公司欠了他们77万元的货款,钟某某曾多次派业务人员到开成隆公司讨债,可是业务人员每一次都空手而归,有时还被拒之门外。
为了早日拿到钱款,2014年底,钟某某到昆山市法院起诉开成隆公司。后因技力程公司未及时提交诉讼费,这起民事案件按撤诉处理。
上门讨债要不到钱,走诉讼程序又太繁琐,钟某某为此感到非常苦恼,正当他一筹莫展的时候,一名业务员告诉钟某某,自己在淮安认识一个“职业讨债人”,此人在当地颇有威名,找他帮着讨债说不定能拿到钱。走投无路的钟某某觉得这不失为一个好主意。
2015年1月,钟某某和业务员来到淮安,见到了“职业讨债人”丁某某。丁某某声称自己供职于一家专业的“讨债公司”,做了很多单大业务,只要钟某某全权委托给他,催讨这点账目完全没问题。
看着信心满满的“职业讨债人”,钟某某觉得可以试一试。2015年1月,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钟某某的技力程公司委托丁某某索要开成隆公司欠下的77万元货款,委托期限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债务人还款6万元、抵押一辆车
2015年2月的一天,丁某某带了一群人来到了开成隆公司,找到该公司老板祝某某,称自己受技力程公司的全权委托追讨该公司77万元的货款。祝某某查看了授权委托书,并在现场通过电话进行了确认,最终对丁某某代为讨债的行为表示了认可。
之后,丁某某每天带着一帮人坐在开成隆公司里,声称拿不到钱就不走。不堪其扰的祝某某决定先还上一部分钱。可当祝某某准备将钱款打入技力程公司账户的时候,却遭到丁某某的阻拦。丁某某称自己和技力程公司已谈好条件,先期款项作为讨债提成支付给他。祝某某没有怀疑,将6万元钱款支付给了丁某某。收到钱后,丁某某将盖有技力程公司印章的收据交给祝某某。
到了2015年7月,虽然已经过了“讨债”委托期限,可丁某某依然赖在开成隆公司讨债。为了摆脱丁某某的纠缠,祝某某让丁某某询问技力程公司,能不能用公司的一辆小轿车抵账40万元。
很快,就等到了答复。丁某某称技力程公司同意用小轿车抵账,并将一份“授权书”交给了开成隆公司。授权书内容为技力程公司同意将小轿车抵账40万元并过户到丁某某名下,上面有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开成隆公司没有怀疑,很快就将这辆小轿车过户到丁某某的名下,拿到车后的丁某某便不再去该公司讨债了。
印章和签名都是假的
然而到了2016年3月,开成隆公司突然收到昆山市法院的传票,原告是技力程公司。庭审中,开成隆公司对77万元的债务表示认可,但是提出应当扣除46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然而技力程公司看到收据、授权书后,却全部予以否认,称所有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名都是伪造的。
经鉴定,法院认定开成隆公司提供的证据中的技力程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均与检材不一致,因此对收据和授权书的效力不予认可。
2017年4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开成隆公司需支付原告技力程公司货款77万元及利息。输掉官司的开成隆公司赶紧联系“职业讨债人”丁某某,要求其归还钱款和小轿车。可丁某某认为6万元是自己讨债的“佣金”,至于车辆抵押40万元债务的事情,丁某某称得到了技力程公司的授权。
2017年5月,开成隆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丁某某的刑事责任。2018年1月,公安机关将丁某某抓获。由于抵押的小轿车已经被丁某某卖掉,未追查到车辆信息,同时丁某某诈骗的主观故意方面证据不足,最终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丁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进行补充侦查。
“职业讨债人”最终获刑
随着时间的推移,开成隆公司的运营逐渐有了起色。2020年5月,开成隆公司主动偿还了技力程公司的货款77万元和利息。
2021年3月,公安机关通过车辆行驶轨迹及保险和年检手续,查找到开成隆公司被骗的小轿车。经鉴定,车辆价值为25万元。随后,该车被发还被害单位。涉案车辆追回后,淮安区检察院立即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对取证方向进行会商,共同确定补证工作的重点。
3月,丁某某再次被抓获归案。在详实的证据面前,丁某某终于交代了犯罪事实。原来丁某某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入狱,2011年刑满释放。出狱后,他一直没有正当工作,靠着给别人讨债为业。在帮助技力程公司讨债的过程中,丁某某发现当时开成隆公司濒临破产,便决定乘机捞一把,于是伪造技力程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骗取了6万元和小轿车一辆。6月28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涉案公司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什么是延缓起诉协议#
昨天,也就是9月24日,美国司法部和孟晚舟达成协议,先是以纽约东区法院的名义发布了延后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接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终止了引渡程序。这代表着,被非法拘押一千多天后,孟晚舟终于获释。
去年五月底,这个案子发布第一份关于“双重犯罪原则”的判决时,我曾经写过一篇精读该判决的文章(《【修订版】简单谈谈“美国 v. 孟”的判决书:一次违心的宣判》),分析完我的结论是这篇判决书存在明显的法律逻辑漏洞,而且主审霍姆斯法官清楚地知道这个漏洞,但加拿大政客用政治干预司法,她也没有办法,所以她只能在判决书的结尾以曲笔抱怨。
既然是一场彻头彻尾的政治操作,那么再解读接下来的法律分析也就没什么意义,所以之后的历次判决,我都没有再精读。然而现在这份DPA,算是给这个案子画上了一个句号,我觉得又有了说一说的必要。
8月18日加拿大方面结束了关于引渡的全部审理程序后,宣布10月21日会决定宣判日期。当时就有不少人嘲讽“干脏活”的加拿大真是想尽办法拖延时间。之后又传出了美国司法部再次与孟晚舟方面接触,希望以认罪罚款换自由的新闻。明眼人也都看出来了,这个莫须有的罪名不能认,认了就掉进了美国陷阱,后面会有无穷无尽的麻烦。
现在这份9页纸的DPA算是给我们悬着的心吃了一颗定心丸。
首先第一个问题:孟晚舟认罪了吗?
答案是没有,DPA的第3条:
关键的一句:“包含她没有犯任何联邦、州或当地的罪(including that she not commit any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e)。”
那么接下来就是第二个问题:DPA里有没有需要注意的其他内容?
DPA第6条提到了附件里的一份“事实陈述(Statement of Facts)”:
不学法律的人也可以看出来,事实陈述成了一个很重要的东西。当然对学法律的人来说,“就其所知与所信”、“已知且自愿”这些短语已经足够引起职业性的警惕。
附件里的事实陈述写了啥呢?
先说一句闲话,事实陈述一开始就说明了孟晚舟是中国公民,那些之前配合境外势力炒作国籍论或者被带了节奏的朋友,可以安心了。事实陈述部分有三页半,主要关涉的内容还是1)华为和Skycom的关系;以及2)华为到底有没有误导汇丰——事实陈述中以“金融机构1(Financial Institution 1)”作为汇丰的代号。
当初美国司法部指控孟晚舟时,就是说孟晚舟向汇丰就华为和Skycom的关系做了虚假陈述。美国司法部援引的是2013年孟晚舟和汇丰在香港的一次会议,以及会议期间的PPT。美国司法部认为那次会议和PPT对汇丰产生了误导作用。
针对指控,孟晚舟方面一直以来的辩护都是,汇丰早在2010-2011年间,就已经知道华为和Skycom的关系了(比如Skycom员工用华为邮箱跟汇丰进行业务往来、华为和汇丰之间也有关于此事的业务邮件、华为还曾将Skycom的财报提供给汇丰),所谓的误导,根本不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在引渡案审理期间,孟晚舟的律师就此提供了详细的证据,甚至汇丰方面也提供了相应了证明,但是加拿大法院的态度是掩耳盗铃,不予采纳。
在同一份文件中,一个证据时而有效时而无效,想用的时候就拿来用,不想用的时候就装作没看见,这样的选择性在司法程序中是非常罕见的,这是美国法律之耻。
一方面有着明显的前后矛盾,另一方面这份事实陈述并没有影响华为的辩护(它强调的都是华为方面庭上没有否认的东西),所以总的来说,它是可以接受的。
美国当局实际上是给自己找了个台阶,给那些缺乏知识储备以及不了解来龙去脉的信徒搭了个纸糊的架子。过最关键的是,孟晚舟女士在被绑架一千多天后,终于可以回家了。
这次DPA的事实陈述,采取了同样的做法,只提2013年香港会议和PPT,暗示汇丰“受到了误导”,却绝口不提2010-2011年的情况,不提华为和汇丰都提供了证据证明汇丰之前是知道情况如何的。
事实陈述里最有意思的一点是,为了证明华为和Skycom的关系,美国方面特意写入了Skycom员工都用华为邮箱这一事实,但这个被华为方面用来论证汇丰在和Skycom接触的时候就知道华为与Skycom关系的点,却在后面论证汇丰是否被误导时,被故意忽视。
在同一份文件中,一个证据时而有效时而无效,想用的时候就拿来用,不想用的时候就装作没看见,这样的选择性在司法程序中是非常罕见的,这是美国法律之耻。
一方面有着明显的前后矛盾,另一方面这份事实陈述并没有影响华为的辩护(它强调的都是华为方面庭上没有否认的东西),所以总的来说,它是可以接受的。
美国当局实际上是给自己找了个台阶,给那些缺乏知识储备以及不了解来龙去脉的信徒搭了个纸糊的架子。不过最关键的是,孟晚舟女士在被绑架一千多天后,终于可以回家了。在加拿大法院终止引渡程序后,孟晚舟发表了简短的演说,她感谢了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感谢了祖国,感谢了祖国人民。
她是对的,这件事从头到尾只是一起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事件(这也是为什么作为法律人,美加所作所为让我感到无比的恶心),没有祖国和人民的支持,孟晚舟不可能平安回家。
去年川普的前国家安全顾问博尔顿出版回忆录,自承逮捕孟晚舟是自己在背后捣鬼,不管是时任美国总统的川普还是身为加拿大总理的特鲁多,事先都不知情。博尔顿爆料之后,川普对此倒没什么反应,特鲁多很快出来澄清:别听他胡说,我没有被人政策绑架,我的地盘我做主。
话是这么说,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孟晚舟成了加拿大的烫手山芋。一方面是中加关系骤冷,另一方面,不管是川普重签美加墨协定还是拜登一上台断加拿大的油管,加拿大从老大哥那里也没落得什么好处。特鲁多之前之所以不敢松口,是因为九月有大选,怕被政敌骂软弱。现在他刚刚赢得大选,果然迫不及待地把烫手山芋扔掉。
在美国方面,本来想靠绑架孟晚舟逼任正非就范,没想到老爷子骨头硬,直接公开宣称做好了一生再难与女儿相见的表态。普通中国人中间,哪怕有第五纵队一遍又一遍地炒作国籍论等问题,大家就引渡事件对孟晚舟的支持依然越来越坚定。其实对美国来说,一个不引渡的孟晚舟,本来就比引渡的孟晚舟有用,现在反而搞得好像小丑竟是我自己,骑虎难下。
一个是刚刚获得第三任任期的特鲁多,一个因为国内党争、疫情、阿富汗撤军、法澳潜艇争端以及那个跟鲍中堂会面时的“拉稀罗生门”而焦头烂额的拜登,眼见讨不到好处,只好放人。
非法拘捕孟晚舟的时候,他们把孟晚舟当做勒索一家公司的筹码;但释放孟晚舟的时候,他们知道他们面对的不只是一家公司,而是一个强大而坚定的中国。就像孟晚舟面对记者时说的那样:“黑暗中总有光明(every cloud has a silver lining)。”这一丝光明,值得我们付出期待。
昨天,也就是9月24日,美国司法部和孟晚舟达成协议,先是以纽约东区法院的名义发布了延后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DPA),接着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终止了引渡程序。这代表着,被非法拘押一千多天后,孟晚舟终于获释。
去年五月底,这个案子发布第一份关于“双重犯罪原则”的判决时,我曾经写过一篇精读该判决的文章(《【修订版】简单谈谈“美国 v. 孟”的判决书:一次违心的宣判》),分析完我的结论是这篇判决书存在明显的法律逻辑漏洞,而且主审霍姆斯法官清楚地知道这个漏洞,但加拿大政客用政治干预司法,她也没有办法,所以她只能在判决书的结尾以曲笔抱怨。
既然是一场彻头彻尾的政治操作,那么再解读接下来的法律分析也就没什么意义,所以之后的历次判决,我都没有再精读。然而现在这份DPA,算是给这个案子画上了一个句号,我觉得又有了说一说的必要。
8月18日加拿大方面结束了关于引渡的全部审理程序后,宣布10月21日会决定宣判日期。当时就有不少人嘲讽“干脏活”的加拿大真是想尽办法拖延时间。之后又传出了美国司法部再次与孟晚舟方面接触,希望以认罪罚款换自由的新闻。明眼人也都看出来了,这个莫须有的罪名不能认,认了就掉进了美国陷阱,后面会有无穷无尽的麻烦。
现在这份9页纸的DPA算是给我们悬着的心吃了一颗定心丸。
首先第一个问题:孟晚舟认罪了吗?
答案是没有,DPA的第3条:
关键的一句:“包含她没有犯任何联邦、州或当地的罪(including that she not commit any federal, state, or local crime)。”
那么接下来就是第二个问题:DPA里有没有需要注意的其他内容?
DPA第6条提到了附件里的一份“事实陈述(Statement of Facts)”:
不学法律的人也可以看出来,事实陈述成了一个很重要的东西。当然对学法律的人来说,“就其所知与所信”、“已知且自愿”这些短语已经足够引起职业性的警惕。
附件里的事实陈述写了啥呢?
先说一句闲话,事实陈述一开始就说明了孟晚舟是中国公民,那些之前配合境外势力炒作国籍论或者被带了节奏的朋友,可以安心了。事实陈述部分有三页半,主要关涉的内容还是1)华为和Skycom的关系;以及2)华为到底有没有误导汇丰——事实陈述中以“金融机构1(Financial Institution 1)”作为汇丰的代号。
当初美国司法部指控孟晚舟时,就是说孟晚舟向汇丰就华为和Skycom的关系做了虚假陈述。美国司法部援引的是2013年孟晚舟和汇丰在香港的一次会议,以及会议期间的PPT。美国司法部认为那次会议和PPT对汇丰产生了误导作用。
针对指控,孟晚舟方面一直以来的辩护都是,汇丰早在2010-2011年间,就已经知道华为和Skycom的关系了(比如Skycom员工用华为邮箱跟汇丰进行业务往来、华为和汇丰之间也有关于此事的业务邮件、华为还曾将Skycom的财报提供给汇丰),所谓的误导,根本不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在引渡案审理期间,孟晚舟的律师就此提供了详细的证据,甚至汇丰方面也提供了相应了证明,但是加拿大法院的态度是掩耳盗铃,不予采纳。
在同一份文件中,一个证据时而有效时而无效,想用的时候就拿来用,不想用的时候就装作没看见,这样的选择性在司法程序中是非常罕见的,这是美国法律之耻。
一方面有着明显的前后矛盾,另一方面这份事实陈述并没有影响华为的辩护(它强调的都是华为方面庭上没有否认的东西),所以总的来说,它是可以接受的。
美国当局实际上是给自己找了个台阶,给那些缺乏知识储备以及不了解来龙去脉的信徒搭了个纸糊的架子。过最关键的是,孟晚舟女士在被绑架一千多天后,终于可以回家了。
这次DPA的事实陈述,采取了同样的做法,只提2013年香港会议和PPT,暗示汇丰“受到了误导”,却绝口不提2010-2011年的情况,不提华为和汇丰都提供了证据证明汇丰之前是知道情况如何的。
事实陈述里最有意思的一点是,为了证明华为和Skycom的关系,美国方面特意写入了Skycom员工都用华为邮箱这一事实,但这个被华为方面用来论证汇丰在和Skycom接触的时候就知道华为与Skycom关系的点,却在后面论证汇丰是否被误导时,被故意忽视。
在同一份文件中,一个证据时而有效时而无效,想用的时候就拿来用,不想用的时候就装作没看见,这样的选择性在司法程序中是非常罕见的,这是美国法律之耻。
一方面有着明显的前后矛盾,另一方面这份事实陈述并没有影响华为的辩护(它强调的都是华为方面庭上没有否认的东西),所以总的来说,它是可以接受的。
美国当局实际上是给自己找了个台阶,给那些缺乏知识储备以及不了解来龙去脉的信徒搭了个纸糊的架子。不过最关键的是,孟晚舟女士在被绑架一千多天后,终于可以回家了。在加拿大法院终止引渡程序后,孟晚舟发表了简短的演说,她感谢了中国驻加拿大大使馆,感谢了祖国,感谢了祖国人民。
她是对的,这件事从头到尾只是一起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事件(这也是为什么作为法律人,美加所作所为让我感到无比的恶心),没有祖国和人民的支持,孟晚舟不可能平安回家。
去年川普的前国家安全顾问博尔顿出版回忆录,自承逮捕孟晚舟是自己在背后捣鬼,不管是时任美国总统的川普还是身为加拿大总理的特鲁多,事先都不知情。博尔顿爆料之后,川普对此倒没什么反应,特鲁多很快出来澄清:别听他胡说,我没有被人政策绑架,我的地盘我做主。
话是这么说,明眼人都看得出来,孟晚舟成了加拿大的烫手山芋。一方面是中加关系骤冷,另一方面,不管是川普重签美加墨协定还是拜登一上台断加拿大的油管,加拿大从老大哥那里也没落得什么好处。特鲁多之前之所以不敢松口,是因为九月有大选,怕被政敌骂软弱。现在他刚刚赢得大选,果然迫不及待地把烫手山芋扔掉。
在美国方面,本来想靠绑架孟晚舟逼任正非就范,没想到老爷子骨头硬,直接公开宣称做好了一生再难与女儿相见的表态。普通中国人中间,哪怕有第五纵队一遍又一遍地炒作国籍论等问题,大家就引渡事件对孟晚舟的支持依然越来越坚定。其实对美国来说,一个不引渡的孟晚舟,本来就比引渡的孟晚舟有用,现在反而搞得好像小丑竟是我自己,骑虎难下。
一个是刚刚获得第三任任期的特鲁多,一个因为国内党争、疫情、阿富汗撤军、法澳潜艇争端以及那个跟鲍中堂会面时的“拉稀罗生门”而焦头烂额的拜登,眼见讨不到好处,只好放人。
非法拘捕孟晚舟的时候,他们把孟晚舟当做勒索一家公司的筹码;但释放孟晚舟的时候,他们知道他们面对的不只是一家公司,而是一个强大而坚定的中国。就像孟晚舟面对记者时说的那样:“黑暗中总有光明(every cloud has a silver lining)。”这一丝光明,值得我们付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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