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翔,号一夫、木木堂、曲堂。祖籍湖北随州,现为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书法院办公室主任,中国书法院展览馆馆长,中国艺术研究院硕士生导师,中国国家画院研究员,中国国家画院曾翔书法工作室导师,北京印社副秘书长,中国书法家协会青少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书画艺术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央美院、中国书法家协会培训中心等全国十六所大学特聘教授。
#北京丰台站开通运营#【#百年老站丰台站开通运营#,系亚洲最大铁路枢纽】经过4年改扩建,6月20日,百年老站北京丰台站以全新面貌开通运营。据介绍,改扩建后的#北京丰台站是亚洲最大的铁路枢纽#,每小时最高可容纳14000人同时候车。扩建后的丰台站也是国内首座采用高铁、普铁双层车场重叠设计的特大型车站。丰台站的历史发展有三个重要阶段:
1️⃣北京首座火车站
丰台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这一年《马关条约》签订后,民族危机愈发深化。当时,俄国、法国、德国、日本相继在中国修筑铁路,攫取利益。北京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尹钧科在《北京古代交通》一书中写道,“争夺铁路修筑权和经营管理权是西方列强的首要目标……在这种形势下,清政府官僚中一些有眼光的人认识到,如果我们自己不赶紧修筑几条必须要修的铁路,那么中国的铁路职权和铁路之利就会被外国列车全部抢夺而去。所以,清政府也决意抢修铁路,官也办,民也办。”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政府最终决定修建一条芦沟桥(亦称卢沟桥)至天津的铁路。1895年年底,津芦铁路修至丰台,丰台站由此而来。
2️⃣2010年停办客运业务
到民国时期,丰台站已成为华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新中国成立后,丰台站继续承担着华北地区重要交通枢纽的责任。在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年代,丰台火车站在货物运输方面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每天约有5000辆车皮装载着各种建设器材和生活资料在丰台站驶入驶出。1996年,北京西站开通运营,分流了丰台站大量客运和货运任务,此后,丰台站的地位功能大大下降。直到2010年,丰台站终于停止了客运业务。
3️⃣“亚洲最大”
2018年,丰台站改建工程暨新丰台站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历经四年的建设,全新的丰台火车站终于落成。它的站房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是北京南站的1.2倍,将成为亚洲最大铁路枢纽客站,建筑面积比故宫还要大两倍。每小时最高可容纳14000人同时候车,设有32条到达出发线、32个客运站台面。
https://t.cn/A6awSOzI
1️⃣北京首座火车站
丰台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这一年《马关条约》签订后,民族危机愈发深化。当时,俄国、法国、德国、日本相继在中国修筑铁路,攫取利益。北京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尹钧科在《北京古代交通》一书中写道,“争夺铁路修筑权和经营管理权是西方列强的首要目标……在这种形势下,清政府官僚中一些有眼光的人认识到,如果我们自己不赶紧修筑几条必须要修的铁路,那么中国的铁路职权和铁路之利就会被外国列车全部抢夺而去。所以,清政府也决意抢修铁路,官也办,民也办。”在这样的背景下,清政府最终决定修建一条芦沟桥(亦称卢沟桥)至天津的铁路。1895年年底,津芦铁路修至丰台,丰台站由此而来。
2️⃣2010年停办客运业务
到民国时期,丰台站已成为华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新中国成立后,丰台站继续承担着华北地区重要交通枢纽的责任。在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年代,丰台火车站在货物运输方面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每天约有5000辆车皮装载着各种建设器材和生活资料在丰台站驶入驶出。1996年,北京西站开通运营,分流了丰台站大量客运和货运任务,此后,丰台站的地位功能大大下降。直到2010年,丰台站终于停止了客运业务。
3️⃣“亚洲最大”
2018年,丰台站改建工程暨新丰台站建设项目正式开工。历经四年的建设,全新的丰台火车站终于落成。它的站房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是北京南站的1.2倍,将成为亚洲最大铁路枢纽客站,建筑面积比故宫还要大两倍。每小时最高可容纳14000人同时候车,设有32条到达出发线、32个客运站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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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智库:“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
“黑白合同”也叫"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个事项订立内容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对外,可以见得“阳光”为白合同,一份对内采取保密措施,见不得阳光为黑合同。黑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白合同是逃避税费或损害他人为目的虚假合同。
一、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
建设领域一般发包方处于优势地位,承包方处于劣势地位。发包方有时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承包方为了维持与发包方的关系,能顺利拿到工程款,往往被迫和发包人签订另外一份或多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法律和司法解释好像为白合同和黑合同发生矛盾时怎么处理统一了标准,但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否认“黑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没有排除和限制《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
中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
司法解释规定,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备案合同实质内容发生变更,应以备案合同为准。那么什么是实质内容?除了工程价款外,工期、停工、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垫资期限等算不算实质内容?如何处理?出现这些情况,作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
在工程施工中,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再签订一些《补充协议》是常常出现的情况。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权利,只要这种变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变更后的《补充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并非备案合同之外的《补充协议》无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1、为逃避税收,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或通过房屋中介作低合同价款,低价合同即“白合同”拿到房地产交易所登记以少交税费,高价合同即“黑合同”是交易的真实价格。以逃避税费为目的的黑白合同存在较大风险,其一、一旦被人举报或被税务部门发现,不但要追缴税款,还可能面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若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其二、可能出现买房人“翻脸”,不认可黑合同而只任何价格较低的白合同,导致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其三、若买房人将来再次转让转让房产,则可能存在差价大的情况,差价较大也意味增值部分大,增值部分大计税基础也大。
2、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办理网签而达到抵押之目的虚假交易(让与担保)。比如:借款合同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把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而因为一些原因,借款人的房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此时,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屋网签备案到出借人名下,以达到抵押之目的。这种情况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白合同,但不是双方真实意思,借款合同是黑合同,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面临的风险是以买卖合同的行为设定抵押可能无效。
三、股份交易中的“黑白”合同。
1、为逃避股权增值而产生的税费,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或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再签订一份黑合同,未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 的“黑合同”是交易的真实价格。同样,如上所述,以逃避税费为目的的黑白合同存在补交税款和罚款风险,也存在刑事风险。
股份交易实践中,只要是平价交易,工商行政机关一般不干预,但若要低与原来价格转让,因为可能减少注册资本而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不予以办理登记。另外,对于未经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一般会用“当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当发生纠纷后,这种”以本合同为准“的约定是否有效?本律师认为,未经备案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应以未经备案的合同为准,对于逃避税费为目的的条款,法院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函。
2、为剥夺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各种原因,股权转让方不愿意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因此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一份较高价格的白合同拿给其他股东看,迫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份价格较低的黑合同是转让方和受让方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情况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黑合同一般会被认定无效。
法律务实中还存在其他很多虚假交易“黑白”合同,这里就不再逐一列举。
诚信交易、诚实经营不但是一种品德,一种规则,一种踏实,也是一种智慧,总想着占便宜的人终究要吃大亏。
作者简介:韩龙涛,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大代表、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民盟盟员。
擅长领域:合同风险防范,杜绝陷阱,遏制官司。
社会职务:重庆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重庆临空政策法律服务国际中心成员、重庆大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行业导师、重庆市经济管理学会常务理事、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外部监事、西南政法大学企业风险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黑白合同”也叫"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个事项订立内容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对外,可以见得“阳光”为白合同,一份对内采取保密措施,见不得阳光为黑合同。黑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白合同是逃避税费或损害他人为目的虚假合同。
一、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
建设领域一般发包方处于优势地位,承包方处于劣势地位。发包方有时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承包人签订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承包方为了维持与发包方的关系,能顺利拿到工程款,往往被迫和发包人签订另外一份或多份与备案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法律和司法解释好像为白合同和黑合同发生矛盾时怎么处理统一了标准,但司法解释并没有直接否认“黑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能以是否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没有排除和限制《合同法》赋予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
中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这是当事人缔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据此应按照变更后的履行。
司法解释规定,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备案合同实质内容发生变更,应以备案合同为准。那么什么是实质内容?除了工程价款外,工期、停工、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垫资期限等算不算实质内容?如何处理?出现这些情况,作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比较大的。
在工程施工中,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再签订一些《补充协议》是常常出现的情况。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权利,只要这种变更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变更后的《补充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并非备案合同之外的《补充协议》无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黑白”合同。
1、为逃避税收,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或通过房屋中介作低合同价款,低价合同即“白合同”拿到房地产交易所登记以少交税费,高价合同即“黑合同”是交易的真实价格。以逃避税费为目的的黑白合同存在较大风险,其一、一旦被人举报或被税务部门发现,不但要追缴税款,还可能面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若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其二、可能出现买房人“翻脸”,不认可黑合同而只任何价格较低的白合同,导致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其三、若买房人将来再次转让转让房产,则可能存在差价大的情况,差价较大也意味增值部分大,增值部分大计税基础也大。
2、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办理网签而达到抵押之目的虚假交易(让与担保)。比如:借款合同中,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把房产办理抵押登记,而因为一些原因,借款人的房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此时,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把房屋网签备案到出借人名下,以达到抵押之目的。这种情况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白合同,但不是双方真实意思,借款合同是黑合同,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面临的风险是以买卖合同的行为设定抵押可能无效。
三、股份交易中的“黑白”合同。
1、为逃避股权增值而产生的税费,买卖双方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或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再签订一份黑合同,未在工商部门备案登记 的“黑合同”是交易的真实价格。同样,如上所述,以逃避税费为目的的黑白合同存在补交税款和罚款风险,也存在刑事风险。
股份交易实践中,只要是平价交易,工商行政机关一般不干预,但若要低与原来价格转让,因为可能减少注册资本而损害债权人利益而不予以办理登记。另外,对于未经备案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补充合同一般会用“当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当发生纠纷后,这种”以本合同为准“的约定是否有效?本律师认为,未经备案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应以未经备案的合同为准,对于逃避税费为目的的条款,法院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函。
2、为剥夺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签订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各种原因,股权转让方不愿意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因此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一份较高价格的白合同拿给其他股东看,迫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另一份价格较低的黑合同是转让方和受让方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情况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黑合同一般会被认定无效。
法律务实中还存在其他很多虚假交易“黑白”合同,这里就不再逐一列举。
诚信交易、诚实经营不但是一种品德,一种规则,一种踏实,也是一种智慧,总想着占便宜的人终究要吃大亏。
作者简介:韩龙涛,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重庆市渝北区人大代表、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民盟盟员。
擅长领域:合同风险防范,杜绝陷阱,遏制官司。
社会职务:重庆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重庆临空政策法律服务国际中心成员、重庆大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行业导师、重庆市经济管理学会常务理事、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外部监事、西南政法大学企业风险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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