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附典型案例)】为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精准监督理念,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力度,以高质量检察机关监督成效保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6月9日上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主题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检察机关开展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的具体工作安排,并发布青岛检察机关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近年来,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民事案件多发频发。据统计,2018年至今,青岛检察机关共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等机动车保险领域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42件。其中,已提出抗诉1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件,法院已裁定再审19件,改判12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惩治机动车保险领域的虚假诉讼,青岛检察机关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机动车保险领域,决定在青岛市范围内部署开展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专项活动的目标任务是依法办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保险诈骗犯罪活动背后的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案件,推动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维护机动车保险市场正常秩序。
为推进该专项活动,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以分管检察长为组长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专项活动开展。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托虚假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基层检察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民事检察部门将加强与控告申诉、刑事检察部门的衔接配合,健全完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双向移送、双向反馈机制。强化外部沟通,保持与法院、公安机关、保险企业等经常性联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时捕捉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线索,探索依托个案合作,形成防范和惩治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联动机制,不断提升机动车保险领域的社会治理水平。
下一步,青岛检察机关将持续亮剑虚假诉讼监督领域,不断推出民事检察监督的新举措、新作为,把专项活动作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有力切入点,形成增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机动车保险领域的“诉讼打假”,让打“假官司”者无处遁形,努力以“我管”促“都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一、王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本案民事判决系当事人采取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虚假诉讼。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97920元。检察机关在办理王某某等15人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中,发现该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查明本案民事判决系王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依托刑民交叉案件线索双移送、双反馈机制,强化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工作衔接,积极发现案件线索。落实最高检5号检察建议,全面梳理2019年以来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向法院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法院予以采纳。以办理该案为契机,主动靠前服务,向辖区9家保险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公开送达,结合办案情况进行预防诈骗和风险防控的普法宣传,助推保险行业治理,取得较好效果。
二、张某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涉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本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采取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虚假诉讼。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相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车损20000元。检察机关在办理周某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中,发现该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查明汽车销售服务4S店经理周某某及车主张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伪造证据等手段,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本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强化内部衔接,民事检察部门通过刑事检察部门发现虚假诉讼线索,认定该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涉案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抗诉条件,最终法院再审改判,相关当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三、李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涉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本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相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损108500元。检察机关在办理张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中,发现该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查明本案民事调解书系张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由张某驾驶车主李某车辆,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伪造证据等手段,并假冒车主李某的名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认定该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条件。最终,法院再审改判,当事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维护了机动车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孙某某等人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本系列案件系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原审原告伪造需要维修车辆车主的授权并提起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最终法院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起诉,相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孙某某等人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系列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某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某等人车损30余万元。检察机关在办理崔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中,发现该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崔某采取利用孙某某等人的维修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人为扩损等手段,伪造车主授权及起诉状,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获取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起诉并非车主真实意思,也未得到车主授权认可,遂裁定撤销原审系列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认定该案起诉未得到车主授权,民事调解并非车主真实意思,构成虚假诉讼,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抗诉条件。最终,法院再审撤销原审系列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相关当事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通讯员:白树文
近年来,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民事案件多发频发。据统计,2018年至今,青岛检察机关共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等机动车保险领域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42件。其中,已提出抗诉1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件,法院已裁定再审19件,改判12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惩治机动车保险领域的虚假诉讼,青岛检察机关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机动车保险领域,决定在青岛市范围内部署开展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专项活动的目标任务是依法办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保险诈骗犯罪活动背后的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案件,推动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维护机动车保险市场正常秩序。
为推进该专项活动,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以分管检察长为组长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专项活动开展。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将依托虚假诉讼专业化办案团队,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及时帮助基层检察院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协作,民事检察部门将加强与控告申诉、刑事检察部门的衔接配合,健全完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双向移送、双向反馈机制。强化外部沟通,保持与法院、公安机关、保险企业等经常性联络,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及时捕捉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线索,探索依托个案合作,形成防范和惩治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联动机制,不断提升机动车保险领域的社会治理水平。
下一步,青岛检察机关将持续亮剑虚假诉讼监督领域,不断推出民事检察监督的新举措、新作为,把专项活动作为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有力切入点,形成增强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机动车保险领域的“诉讼打假”,让打“假官司”者无处遁形,努力以“我管”促“都管”,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机动车保险领域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一、王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本案民事判决系当事人采取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虚假诉讼。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某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某保险公司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97920元。检察机关在办理王某某等15人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中,发现该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查明本案民事判决系王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采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依托刑民交叉案件线索双移送、双反馈机制,强化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工作衔接,积极发现案件线索。落实最高检5号检察建议,全面梳理2019年以来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向法院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法院予以采纳。以办理该案为契机,主动靠前服务,向辖区9家保险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到场公开送达,结合办案情况进行预防诈骗和风险防控的普法宣传,助推保险行业治理,取得较好效果。
二、张某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涉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本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采取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虚假诉讼。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相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某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车损20000元。检察机关在办理周某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一案中,发现该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查明汽车销售服务4S店经理周某某及车主张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伪造证据等手段,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本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强化内部衔接,民事检察部门通过刑事检察部门发现虚假诉讼线索,认定该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涉案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抗诉条件,最终法院再审改判,相关当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三、李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涉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本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相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损108500元。检察机关在办理张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中,发现该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查明本案民事调解书系张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由张某驾驶车主李某车辆,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伪造证据等手段,并假冒车主李某的名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认定该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条件。最终,法院再审改判,当事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维护了机动车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孙某某等人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本系列案件系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机动车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认定原审原告伪造需要维修车辆车主的授权并提起诉讼,欺骗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最终法院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起诉,相关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孙某某等人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系列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某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某等人车损30余万元。检察机关在办理崔某等人涉嫌保险诈骗罪一案中,发现该案件线索。经调查核实,崔某采取利用孙某某等人的维修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人为扩损等手段,伪造车主授权及起诉状,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获取民事调解书,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原审起诉并非车主真实意思,也未得到车主授权认可,遂裁定撤销原审系列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认定该案起诉未得到车主授权,民事调解并非车主真实意思,构成虚假诉讼,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抗诉条件。最终,法院再审撤销原审系列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相关当事人也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通讯员:白树文
【诚迈科技实控人、董事长被留置调查】
6月6日早间,诚迈科技(300598)公告,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接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监察委员会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继平先生被立案调查及实施留置措施。
除王继平先生外的公司其他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均正常履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一致推举,在王继平先生被留置不能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期间,暂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冰冰先生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
诚迈科技聚焦智能互联及智能操作系统软件的研发服务,是移动智能终端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的软件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为软件技术服务及解决方案研发与销售。2022年一季度,诚迈科技实现营业收入4.24亿元,同比增长48.81%;归母净利润为亏损4599.41万元,同比下跌341.36%。
资料显示,王继平,硕士学历。1994年2月至1999年1月,任美国智通公司软件工程师;1999年2月至2000年8月,任中美合资智通电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2月,创立移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2006年9月,创立诚迈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现任诚迈科技董事长、董事。企查查APP显示,王继平共关联28家企业,控制企业则有62家,间接持股企业达128家。
诚迈科技称,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及业务流程,日常经营管理由公司高管团队负责,公司高管团队已针对相关事项做了妥善安排,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6月6日早间,诚迈科技(300598)公告,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接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监察委员会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继平先生被立案调查及实施留置措施。
除王继平先生外的公司其他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均正常履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一致推举,在王继平先生被留置不能履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期间,暂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冰冰先生代为履行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
诚迈科技聚焦智能互联及智能操作系统软件的研发服务,是移动智能终端及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的软件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为软件技术服务及解决方案研发与销售。2022年一季度,诚迈科技实现营业收入4.24亿元,同比增长48.81%;归母净利润为亏损4599.41万元,同比下跌341.36%。
资料显示,王继平,硕士学历。1994年2月至1999年1月,任美国智通公司软件工程师;1999年2月至2000年8月,任中美合资智通电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2月,创立移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2006年9月,创立诚迈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并任董事长;现任诚迈科技董事长、董事。企查查APP显示,王继平共关联28家企业,控制企业则有62家,间接持股企业达128家。
诚迈科技称,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及业务流程,日常经营管理由公司高管团队负责,公司高管团队已针对相关事项做了妥善安排,目前公司经营正常。
网曝张家口康保县:树棠牧业环境污染亟待整治
近年来,人们对牛奶的需求量有了较大的增长,这就推动了奶牛养殖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随着数量的增加,奶牛养殖所排放的污水和粪便也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问题。这些环境污染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那么与日增长的粪便、污水等就会对周边的土壤、空气、水源等造成严重的污染,对于附近人畜健康和环境造成巨大的威胁。
近日,张家口康保县村民反映,在当地有一家树棠牧业有限公司未按环保要求处理畜禽废弃物,动物粪便随意堆放,粪污随意排放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资料显示,康保县树棠牧业有限公司(简称树棠牧业)成立于2004年,法人代表郭树堂,企业经营范围:奶牛养殖、玉米秸杆及牧草种植、加工、青贮销售、畜产品经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树棠牧业在当地养殖业界属于“明星企业”,2021年10月21日, 国家奶牛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胜利一行到康保县调研奶牛养殖、奶业发展等情况并召开座谈会。专门来到树棠牧业进行调研,当地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陪同调研。
在调研过程中李胜利教授详细了解企业奶牛养殖规模及品种,实地查看牛舍建设、饲喂管理、粪污处理、饲草存储、青储种植等情况并现场解决难题给予技术指导。
现在看来,这家明星养殖企业在污粪处理上仍有需要改进和整治的地方。
《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明确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 用应遵循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作为肥料利用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有 关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应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对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 门依法作出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明确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近年来,人们对牛奶的需求量有了较大的增长,这就推动了奶牛养殖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随着数量的增加,奶牛养殖所排放的污水和粪便也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问题。这些环境污染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那么与日增长的粪便、污水等就会对周边的土壤、空气、水源等造成严重的污染,对于附近人畜健康和环境造成巨大的威胁。
近日,张家口康保县村民反映,在当地有一家树棠牧业有限公司未按环保要求处理畜禽废弃物,动物粪便随意堆放,粪污随意排放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资料显示,康保县树棠牧业有限公司(简称树棠牧业)成立于2004年,法人代表郭树堂,企业经营范围:奶牛养殖、玉米秸杆及牧草种植、加工、青贮销售、畜产品经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树棠牧业在当地养殖业界属于“明星企业”,2021年10月21日, 国家奶牛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胜利一行到康保县调研奶牛养殖、奶业发展等情况并召开座谈会。专门来到树棠牧业进行调研,当地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陪同调研。
在调研过程中李胜利教授详细了解企业奶牛养殖规模及品种,实地查看牛舍建设、饲喂管理、粪污处理、饲草存储、青储种植等情况并现场解决难题给予技术指导。
现在看来,这家明星养殖企业在污粪处理上仍有需要改进和整治的地方。
《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明确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 用应遵循的技术规范与标准。作为肥料利用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有 关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应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对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 门依法作出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也明确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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