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一女子花7400元,在古驰买了双“脏脏鞋”,穿几次后,发现鞋子脏了,就花40元拿到洗衣店去清洗,不料,这一洗却出事了。当她来取鞋子时,发现鞋子竟然不“脏”了,变得非常干净,还出现了褪色的情况。
她找到洗衣店时,老板对此很懵,反问道:“洗干净了还不好吗?”很显然,她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所在。这也是人之常情,谁会想到一双鞋子会这么贵呢,李女士无奈,只能耐心地和店家讲解,自己的鞋子是奢侈品品牌,价值不菲,并拿出了买鞋价格的证明。
从李女士拿出的鞋子原样图片看,她的这双鞋上,有一层淡淡的牛皮纸色和上面带的脏脏的东西,但是现在已经变成灰白色了,已经不脏了,变成 " 白白鞋 " 了,这样的鞋子已经没法穿了,她认为洗衣店的洗鞋不专业,要求赔偿。
店家表示可以退40元清洗费,李女士同意,但是必须把鞋子恢复原样。双方闹得不欢而散,最后店家表示,最多按照店里的规矩,按照清洗费的10倍赔偿,也就是400块钱,女子没有接受,要求按照购买价格赔偿。
经过记者协调,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李女士表示将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首先,李女士将鞋子送洗,洗衣店接收了,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虽然女子没有告知鞋子的属性,但是作为专业提供清洗服务的商家,有义务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但是店家忽略了鞋子的属性,导致定制鞋特意"做旧"的黄色等元素消失,并且未能修复。
根据《民法典》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以,应该视为洗衣店存在履约瑕疵和过失,已经构成合同违约。该店应该承担退还洗鞋费用、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这双鞋的价值,在送洗后有减损,但其穿着使用功能尚存,双方事先也未明确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主张原价赔偿,于法无据,是不予支持的。换句话说,该店合同违约要担责,应该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不是全额赔偿。
这种“脏脏鞋”本身就很特殊,在穿着使用、洗护保养,一定要按照其“特别提示"来进行。清洗贵重物品,应该告知洗衣店注意事项,其实,我倒觉得洗衣店有点冤,只要穿过了,就是旧的,不可能按新鞋赔偿,就像这位老板,他以为就是一双普通的鞋子。
当然了,收鞋、洗鞋是个技术活。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提醒洗衣店,在承接消费者送洗价值不菲的物品时,应先查明其新旧、脏净、破损程度、面料质地、缺件、瑕疵等现状,并与消费者核对清楚,经其确认后,方可洗涤。
最好约定好,物品的价值、清洗费用、服务内容、理赔金额等,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她找到洗衣店时,老板对此很懵,反问道:“洗干净了还不好吗?”很显然,她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所在。这也是人之常情,谁会想到一双鞋子会这么贵呢,李女士无奈,只能耐心地和店家讲解,自己的鞋子是奢侈品品牌,价值不菲,并拿出了买鞋价格的证明。
从李女士拿出的鞋子原样图片看,她的这双鞋上,有一层淡淡的牛皮纸色和上面带的脏脏的东西,但是现在已经变成灰白色了,已经不脏了,变成 " 白白鞋 " 了,这样的鞋子已经没法穿了,她认为洗衣店的洗鞋不专业,要求赔偿。
店家表示可以退40元清洗费,李女士同意,但是必须把鞋子恢复原样。双方闹得不欢而散,最后店家表示,最多按照店里的规矩,按照清洗费的10倍赔偿,也就是400块钱,女子没有接受,要求按照购买价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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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首先,李女士将鞋子送洗,洗衣店接收了,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虽然女子没有告知鞋子的属性,但是作为专业提供清洗服务的商家,有义务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但是店家忽略了鞋子的属性,导致定制鞋特意"做旧"的黄色等元素消失,并且未能修复。
根据《民法典》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以,应该视为洗衣店存在履约瑕疵和过失,已经构成合同违约。该店应该承担退还洗鞋费用、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这双鞋的价值,在送洗后有减损,但其穿着使用功能尚存,双方事先也未明确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主张原价赔偿,于法无据,是不予支持的。换句话说,该店合同违约要担责,应该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不是全额赔偿。
这种“脏脏鞋”本身就很特殊,在穿着使用、洗护保养,一定要按照其“特别提示"来进行。清洗贵重物品,应该告知洗衣店注意事项,其实,我倒觉得洗衣店有点冤,只要穿过了,就是旧的,不可能按新鞋赔偿,就像这位老板,他以为就是一双普通的鞋子。
当然了,收鞋、洗鞋是个技术活。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提醒洗衣店,在承接消费者送洗价值不菲的物品时,应先查明其新旧、脏净、破损程度、面料质地、缺件、瑕疵等现状,并与消费者核对清楚,经其确认后,方可洗涤。
最好约定好,物品的价值、清洗费用、服务内容、理赔金额等,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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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以,应该视为洗衣店存在履约瑕疵和过失,已经构成合同违约。该店应该承担退还洗鞋费用、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是,这双鞋的价值,在送洗后有减损,但其穿着使用功能尚存,双方事先也未明确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主张原价赔偿,于法无据,是不予支持的。换句话说,该店合同违约要担责,应该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不是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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