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顺同事回家出车祸赔偿90万
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第一:希望大家以后别顺车 因为人家不好意思 第二:车主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王某死亡 雀氏该赔 还有这事的关键是开车小心问题而不是好不好心问题 你不要给我说好心就不用赔了 [黑线][黑线]
“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重大过失可以理解,存在故意我不理解?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瞎载人
好意同乘至少有四种赔付方式:
1、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2、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
3、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但承运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当低于40%,这符合优者负担风险的原则,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4、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所以判罚赔偿金90万是有一定根据的,车主对同行者是要负责任的
各位车主请记好了,无论何时何种原因,他人坐进你的车内,你都对车内乘客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你的过错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你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乘客是免费蹭车。
民法典中规定同时满足这种“非运营”、“无偿搭乘”两个条件的蹭车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这种在人际交往里是再正常不过的好心帮忙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不过如果蹭车期间发生事故导致乘客受伤,那就另当别论了。乘客虽然是无偿搭车,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话,也得向乘客承担责任。
不过“好意同乘”也没有无限制扩大责任范围,驾驶员不存在例如无证驾驶、醉驾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在根据其过错确定责任后,可以减轻其责任。而且事故发生时,往往驾驶员自身也会受伤、车辆受损,此时要求驾驶员赔偿乘客的所有损失,对驾驶员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伤害到驾驶员同意搭车的一片热心。
但本案中司机对事故负全责,搭车乘客身亡,后果实在太严重,就算因为“好意同乘”减轻了司机部分责任,所以只承担70%责任,还是90万巨额赔偿。
想避免搭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方面驾驶员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另一方面搭车乘客也该主动系好安全带做好自我防护,尽可能降低事故损害。
车不能借,人不能载,一而再再而三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做好自己的事情就够了,不要多管闲事。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王某是属于车上人员,不在第三者理赔范围。
也就是说,戴某即便买了200万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死亡,第三者赔偿不了。
除非戴某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
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额度又不高。
基本上是一到十万。
而且交强险也不包括车上人员。
也就是说,如果戴某没有买别人座位险,或者买了,戴某得自己一个人承担这些赔偿。
也不知道王某是不是有系安全带。
搭载同事回家,本是好意,但是发生了交通意外事故,真的对谁都是灾难。
戴某也不是故意的,但是王某家的理赔也是正常合理要求。
这回知道“货拉拉”女孩死亡的案子一审为啥那么判了吧,载人车主就承担责任的,像这种非运营的行为都得担责,更何况货拉拉的司机了。
借车借座这种还是能免则免吧。保护自己也是不给别人添麻烦。
……………………………………………………………
之前我也开过别人的车,那时对车的风险认识不够。
自从看了神嘛事儿老师写的关于车的问题,几乎就刹住借车问题了。
他说,“就是儿子也不能开老子的车”
原因,大部分家庭的重资产都在父母的家底房子上,如果儿子开着老子名下的车,出了特大事故,老子的房子几乎全部葬送了因赔偿,所以孩子大了开车还是要开他自己名下的车,这叫风险隔离。
2019年3月,我把北京牌照车立即报废,说实话因为这个车让我很伤心,这个车亲戚、同学、同事几乎10多人想用这个牌子,但我都拒绝了,因不借车他们也大骂我,但我还是狠心下手报废。
在齐河开了一年多的北京牌照车,几乎交警看见我这个车就检查一下,因为北京牌照与车身价不配,开着FO带着北京牌照感觉是套牌,查的我也窝火,同时去济南过黄河大桥都不免费,所以下定决心把北京车牌干掉。
我现在声明,我的车不外借,但我也不开别人的车,就是宝马奔驰我也不会手痒痒,要开自己多挣钱自己买自己的车。 https://t.cn/R2WxTlK
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戴某赔偿130万余元。
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
第一:希望大家以后别顺车 因为人家不好意思 第二:车主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王某死亡 雀氏该赔 还有这事的关键是开车小心问题而不是好不好心问题 你不要给我说好心就不用赔了 [黑线][黑线]
“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重大过失可以理解,存在故意我不理解?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要瞎载人
好意同乘至少有四种赔付方式:
1、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2、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
3、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责任。但承运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当低于40%,这符合优者负担风险的原则,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4、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所以判罚赔偿金90万是有一定根据的,车主对同行者是要负责任的
各位车主请记好了,无论何时何种原因,他人坐进你的车内,你都对车内乘客有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你的过错导致他人受到损害,你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乘客是免费蹭车。
民法典中规定同时满足这种“非运营”、“无偿搭乘”两个条件的蹭车行为属于“好意同乘”。这种在人际交往里是再正常不过的好心帮忙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不过如果蹭车期间发生事故导致乘客受伤,那就另当别论了。乘客虽然是无偿搭车,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有过错的话,也得向乘客承担责任。
不过“好意同乘”也没有无限制扩大责任范围,驾驶员不存在例如无证驾驶、醉驾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在根据其过错确定责任后,可以减轻其责任。而且事故发生时,往往驾驶员自身也会受伤、车辆受损,此时要求驾驶员赔偿乘客的所有损失,对驾驶员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会伤害到驾驶员同意搭车的一片热心。
但本案中司机对事故负全责,搭车乘客身亡,后果实在太严重,就算因为“好意同乘”减轻了司机部分责任,所以只承担70%责任,还是90万巨额赔偿。
想避免搭车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方面驾驶员要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另一方面搭车乘客也该主动系好安全带做好自我防护,尽可能降低事故损害。
车不能借,人不能载,一而再再而三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做好自己的事情就够了,不要多管闲事。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王某是属于车上人员,不在第三者理赔范围。
也就是说,戴某即便买了200万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死亡,第三者赔偿不了。
除非戴某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
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额度又不高。
基本上是一到十万。
而且交强险也不包括车上人员。
也就是说,如果戴某没有买别人座位险,或者买了,戴某得自己一个人承担这些赔偿。
也不知道王某是不是有系安全带。
搭载同事回家,本是好意,但是发生了交通意外事故,真的对谁都是灾难。
戴某也不是故意的,但是王某家的理赔也是正常合理要求。
这回知道“货拉拉”女孩死亡的案子一审为啥那么判了吧,载人车主就承担责任的,像这种非运营的行为都得担责,更何况货拉拉的司机了。
借车借座这种还是能免则免吧。保护自己也是不给别人添麻烦。
……………………………………………………………
之前我也开过别人的车,那时对车的风险认识不够。
自从看了神嘛事儿老师写的关于车的问题,几乎就刹住借车问题了。
他说,“就是儿子也不能开老子的车”
原因,大部分家庭的重资产都在父母的家底房子上,如果儿子开着老子名下的车,出了特大事故,老子的房子几乎全部葬送了因赔偿,所以孩子大了开车还是要开他自己名下的车,这叫风险隔离。
2019年3月,我把北京牌照车立即报废,说实话因为这个车让我很伤心,这个车亲戚、同学、同事几乎10多人想用这个牌子,但我都拒绝了,因不借车他们也大骂我,但我还是狠心下手报废。
在齐河开了一年多的北京牌照车,几乎交警看见我这个车就检查一下,因为北京牌照与车身价不配,开着FO带着北京牌照感觉是套牌,查的我也窝火,同时去济南过黄河大桥都不免费,所以下定决心把北京车牌干掉。
我现在声明,我的车不外借,但我也不开别人的车,就是宝马奔驰我也不会手痒痒,要开自己多挣钱自己买自己的车。 https://t.cn/R2WxTlK
#判决书称刘鑫行为有违常理人情#怎么还有人诋毁江歌妈妈?你们义务教育都是魔鬼教的吗?你们没有最基本的做人的判断吗?
郭德纲说过的一句话:“不知道具体情况就劝你大度的人,离他远一点,雷劈的时候会连累到你。”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也许刘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要付出一点经济补偿就够了,但她做的恶,一辈子都洗不清。
江妈没想到,女儿遇害1143天后,刘鑫改名为“刘暖曦”,坐拥几十万粉丝,就连颠倒是非的文章都获得5万打赏。
引用一匿名网友说的:
人们当然关心江歌案,刘鑫的下场几乎决定了对下一代的“助人为乐”教育方向。
如果刘鑫不负一点代价欢度余生,那么我一定不会再教育孩子助人为乐。#微博新知博主#
郭德纲说过的一句话:“不知道具体情况就劝你大度的人,离他远一点,雷劈的时候会连累到你。”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也许刘鑫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要付出一点经济补偿就够了,但她做的恶,一辈子都洗不清。
江妈没想到,女儿遇害1143天后,刘鑫改名为“刘暖曦”,坐拥几十万粉丝,就连颠倒是非的文章都获得5万打赏。
引用一匿名网友说的:
人们当然关心江歌案,刘鑫的下场几乎决定了对下一代的“助人为乐”教育方向。
如果刘鑫不负一点代价欢度余生,那么我一定不会再教育孩子助人为乐。#微博新知博主#
【朱元璋,其实是一个反腐败的高手】
现在总有些人对朱元璋反贪官的措施不以为然,以为太过严苛,历史事实到底如何呢?我们来看一看。
朱元璋的反腐,是由一整套监察系统来完成的:
在朝廷,有三重监察网络,分别是总监察机关都察院,六部的给事中,还有13道监察御史,都察院负总责,管理六部给事中,但是13道监察御史又可以监察都察院,他们之间可以互相监察;
在地方,有13道监察御史下级官员、巡按御史以及地方长官,他们之间也是互相监察的。
可以说,朱元璋的监察机构,是封建社会中最为严密的,只有后来的蒋介石可以勉强超越他。
比如,朱元璋喜欢大臣们的花边新闻,一个大臣在家坐着,愁眉苦脸,第二天,朱元璋就看到了一副画,画的就是愁眉苦脸的大臣,朱元璋问他,为什么不高兴。
蒋介石呢?有过之而无不及!福建事变时,卫立煌跟下级将军打牌,有人劝他跟老蒋对着干,卫立煌不作声,没想到,几分钟后,卫立煌就接到了蒋介石的电话,问他打牌是赢了还是输了。卫立煌大惊!
朱元璋不仅监察机关严密,连官员们上班时的规章制度也制定得十分详细,你想上班摸鱼,那是几乎不可能的,比如,一个县令的KPI指标,朱元璋朱老板就事先制定好了,包括:“发布公告”“征收田粮”“管理仓库”“会计核算”“受理诉讼”“管理囚犯”“管理官署房产”“管理辖内读书人”“管理地方渔业”“管理地方窑冶”等三十一项,现在的县长恐怕都没有这么多KPI吧?
并且31项每一项都有详细的细节,县令必须一一做好,并且还要被考核,在朱老板手下打工,真是一件很残酷的事情。因为,你在其他老板手下打工,还可以辞职,可以偷懒,甚至可以寻找仲裁机构要公平。在朱老板手下,这一切你想都别想,你只能努力干,如果敢贪污,那基本上就是死罪。
公车私用,在朱元璋时代基本上杜绝的,如果敢用公车接着老婆儿子,那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警告,而是杖70,估计老婆儿子基本上就打死了,如果敢用公车载私人物资,物资就全部充公,人则治罪。
还有一件很搞笑的规定,朱元璋规定,官员不得下乡体察民情,如果敢去,任何老百姓看见了,都可以抓住,然后押送到南京,由朱元璋老板亲自处死。
朱老板为什么不喜欢员工下乡考察呢?因为朱老板小时候见到的所有下乡的官员,没有一个是干正经事的,都是贪财好色,饮酒废事,绝不恤民。在朱老板眼里,你一个县令,就老老实实呆在衙门内上班,不要开小差,如果敢离开工作岗位,就是死罪。
那么,在朱老板手下,什么员工吃香?清官,像海瑞这样,如果海瑞活在朱元璋时代,估计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大官。那么,那些贪官的好日子基本上就是没有了。
从上面分析来看,朱元璋做错什么了吗?其实并没有做错什么,当官的,为民作主,不贪不占,按照法律办事,这是理所应当的事。
为什么有人会反感朱元璋的做法呢?一般的推理应该是:除非你想做贪官,否则你不会反对朱元璋。
现在总有些人对朱元璋反贪官的措施不以为然,以为太过严苛,历史事实到底如何呢?我们来看一看。
朱元璋的反腐,是由一整套监察系统来完成的:
在朝廷,有三重监察网络,分别是总监察机关都察院,六部的给事中,还有13道监察御史,都察院负总责,管理六部给事中,但是13道监察御史又可以监察都察院,他们之间可以互相监察;
在地方,有13道监察御史下级官员、巡按御史以及地方长官,他们之间也是互相监察的。
可以说,朱元璋的监察机构,是封建社会中最为严密的,只有后来的蒋介石可以勉强超越他。
比如,朱元璋喜欢大臣们的花边新闻,一个大臣在家坐着,愁眉苦脸,第二天,朱元璋就看到了一副画,画的就是愁眉苦脸的大臣,朱元璋问他,为什么不高兴。
蒋介石呢?有过之而无不及!福建事变时,卫立煌跟下级将军打牌,有人劝他跟老蒋对着干,卫立煌不作声,没想到,几分钟后,卫立煌就接到了蒋介石的电话,问他打牌是赢了还是输了。卫立煌大惊!
朱元璋不仅监察机关严密,连官员们上班时的规章制度也制定得十分详细,你想上班摸鱼,那是几乎不可能的,比如,一个县令的KPI指标,朱元璋朱老板就事先制定好了,包括:“发布公告”“征收田粮”“管理仓库”“会计核算”“受理诉讼”“管理囚犯”“管理官署房产”“管理辖内读书人”“管理地方渔业”“管理地方窑冶”等三十一项,现在的县长恐怕都没有这么多KPI吧?
并且31项每一项都有详细的细节,县令必须一一做好,并且还要被考核,在朱老板手下打工,真是一件很残酷的事情。因为,你在其他老板手下打工,还可以辞职,可以偷懒,甚至可以寻找仲裁机构要公平。在朱老板手下,这一切你想都别想,你只能努力干,如果敢贪污,那基本上就是死罪。
公车私用,在朱元璋时代基本上杜绝的,如果敢用公车接着老婆儿子,那不是行政处分,也不是警告,而是杖70,估计老婆儿子基本上就打死了,如果敢用公车载私人物资,物资就全部充公,人则治罪。
还有一件很搞笑的规定,朱元璋规定,官员不得下乡体察民情,如果敢去,任何老百姓看见了,都可以抓住,然后押送到南京,由朱元璋老板亲自处死。
朱老板为什么不喜欢员工下乡考察呢?因为朱老板小时候见到的所有下乡的官员,没有一个是干正经事的,都是贪财好色,饮酒废事,绝不恤民。在朱老板眼里,你一个县令,就老老实实呆在衙门内上班,不要开小差,如果敢离开工作岗位,就是死罪。
那么,在朱老板手下,什么员工吃香?清官,像海瑞这样,如果海瑞活在朱元璋时代,估计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大官。那么,那些贪官的好日子基本上就是没有了。
从上面分析来看,朱元璋做错什么了吗?其实并没有做错什么,当官的,为民作主,不贪不占,按照法律办事,这是理所应当的事。
为什么有人会反感朱元璋的做法呢?一般的推理应该是:除非你想做贪官,否则你不会反对朱元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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