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发生关系被羁押4年多获释”,男子39年后拿到释放证,申请赔偿被驳回】我们发生了关系,她要求马上跟她结婚,我没答应她……”日前,云南昆明71岁的戴先生告诉记者,女方自愿主动发生关系,逼婚控告性侵,他背负着强奸犯的罪名被羁押4年多,历经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从案发至今已经过去近50年,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恢复清白之身。

>>>青工初尝禁果
谈恋爱机房发生关系自称被女方逼婚
“当时我是下乡返城参加工作的知青,在一家大厂总机房做修理工。”那个特殊年代,戴先生曾是一名知青。

“当时总机房有6个人,有4个是女的,其中最小的一位女工有十八九岁,我当时是20岁,她就喜欢上我了。在那个年代,我的条件比较好,她对我非常好,我们俩就谈恋爱了。

戴先生回忆起1973年案发记忆犹新。“我们当时都是住在厂里,八九月份的一天,我上白班,下午6点下的班,当晚她值夜班,就叫我去总机房值班室,当晚就我们两个人,我们俩就发生了关系。”

戴先生称自己当年不懂男女之事,是女方引导他。总机房有10平方米,里面有供值班人员休息的床铺。

“她就拿我的衣服垫在床单上,我的衣服上留下痕迹了,床单上没有,到第二天早晨我去上班,在交接班时,我师傅和另一位师傅都在,这位师傅就问她怎么床单不见了,她说她洗了,师傅说前天才洗过,怎么又洗了,她说她看着脏了一点,师傅就起疑心了。”

事发两天后,戴先生也问过这位年轻女工为什么洗床单,“她说6点多天亮了,看见好像床单上有一点痕迹,所以她就洗了。”

“我当年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她就叫我马上跟她结婚,当时就发生那么一次,是她自己同意的嘛。”

戴先生称女方要求他娶她:“她家条件也比较好,她说钱她来出,我没答应她。我说我从农村回来才参加工作一年多,还不太熟悉,她就问我到底答不答应,她后来就说她怀孕了。”

>>>审查羁押4年
女方称怀孕报案4000人大会公布逮捕
戴先生表示,那天晚上发生关系是女方主动的,但后来她就拿着他的衣服作为案发证据,“她就到厂里保卫科,说我强奸她。怀孕其实也是她自己说的,我不清楚她后来有没有真的怀孕。”

戴先生解释其中的一个原委,称女方曾告诉他,她有一位前男友,但并未令芳心萌动。

“她跟我说,她原来谈过一个同厂的工人,她嫌对方个子矮,没有同意。她当时就要求我马上跟她结婚,我当时还想问题不大,因为我家里有亲戚是医院妇产科主任,但我还没告诉她这个,10月2号我被厂里隔离审查3个月,后来被昆明市公安局拘留,到11月份就被送到公安局,12月份被逮捕,一直在看守所羁押了4年。”

“逮捕我的那一天,厂里开了4000多人的全厂职工大会,当场公布的,这个影响好大。”戴先生感觉自己名誉扫地。

“她写给我的信,当时都交给保卫科了,后来移交给公安局,公安局调查也证明我们确实是在谈恋爱。”

戴先生表示,这名女工事后也离开了,多年没有音讯。“她后来也调离了本厂,因为影响不好,她就调走了,一直联系不上她,她家也搬走了。”

戴先生遗憾地表示:“她当年送我的照片也遗失了,经历这么多年,没有保存下来。”

>>>没有判刑获释
依据不足教育释放39年后拿到释放证
为了个人名誉,戴先生从1978年获释后一直在努力证明自己的清白。

“到1978年5月5号放我出来,我当时还不知道这是释放,反正放出去就不管我了,当时也没有给我释放证明。我后来去找人家去问,我为什么没有判刑?”

“2017年我从看守所拿到了释放证明,这已经过去39年了,给我解释说我这个案子强奸的证据不足,说我犯有错误,是教育释放,就相当于现在的无罪释放。”

记者看到,公安机关1978年5月5日填发的《释放证》显示,称案犯于1974年12月25日因强奸一案依法逮捕,经审查认定依据不足,属犯有错误,予以教育释放。

戴先生认为自己被蒙在鼓里:“这个释放证是1978年制作的,但我放出来时,没有人对我说是释放,更没有人拿出释放证给我过目,所以几十年来我不清楚我到底是什么身份的一个人。”

>>>申请国家赔偿
被告知已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予受理
“没有办法,我要吃饭,我要工作,就一直反映,去了不下上百次,我都成了人家的老熟人。”戴先生称自己是劫后余生,一直向当年的相关办案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戴先生被告知当初他在看守所关押,又从看守所释放,得去看守所申请。戴先生表示:“人家答复我说,已经超过了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不予受理,说国家赔偿要从拿到释放证明两年之内申请,两年之后就不管了,我是2017年3月20号拿到的释放证明,我6月10号去提出申请,才过了不到3个月,没有过两年的时效嘛?”

相关办案机关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年戴先生被逮捕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延续至该法实施之后,戴先生申请国家赔偿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适用该法规定的索赔救济,遂决定不予受理。

>>>申诉不予立案
刑事羁押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
因无罪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戴先生不服,向最高检申诉。

2021年3月,最高检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答复称,最高检审查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戴先生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发生在1974年12月25日至1978年5月5日之间,上述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规定处理,依法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最高检认为,当地办案机关决定驳回戴先生国家赔偿申请,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并无不当,认定戴先生的申诉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30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被羁押1678天
希望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发生关系逼婚不成被女友控告性侵,此事对戴先生影响巨大。1973年10月2日被厂里隔离审查,1974年12月25日被逮捕,1978年5月5日被释放,戴先生一共被羁押1678天,到2017年3月,才拿到释放证。

“我在44年前就认定无罪,整个案件至今49年了还未结束,人生一世又有几个49年啊?”戴先生称可悲可叹。

“我出来以后,厂里恢复了我的工作,当月的工资也发给我了,这说明厂里没有把我当成犯罪的人来对待,我也拿到了厂里的档案证明,所以我才申请国家赔偿,但公安机关答复说,事情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过了时效就没办法了。”

戴先生表示:“审查、拘留、逮捕、关押期间我是没有工资,逮捕是没有工资的。我更不会想到我被释放,并且当初还恢复了工作,一出来就发给了工资,所以我才提交了申请,要求国家赔偿。”

戴先生希望赔偿义务机关向他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他从1973年10月2日至1978年5月9日的工资,赔偿因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一辈子的影响
如今已当爷爷 希望有生之年洗清罪名
戴先生介绍,他去找过厂里反映,原先的保卫科长都退休了,换了新领导。“去年新任的保卫科长还专门问我这个事情,他也为我感到惋惜,他管保卫,当然清楚这个案子,他也感觉这里面有问题。”

戴先生说:“你想想看,还有好多细节,这要写部小说也吸引人的,我毕竟亲身遭遇了这一切,我经历的这些比现在的年轻人多多了……”

戴先生强调,1978年释放出来对他个人名誉、工作和家庭婚姻造成一辈子的影响。

“我再谈朋友组建家庭也很受影响,而且国企的工作也丢掉了,39年的工龄就没有了,我只能按厂里的要求去调动工作,只能自己去找单位,等于就失去了工作。”

戴先生介绍,“我是1983年结的婚,现在已经当爷爷了,今年我71岁,我18岁去农村,20岁回城里工作,21岁开始为这个事情,到现在都说不清楚,前后已经过去近50年。”

“这个事是我晚年最大的心愿,一直了不掉嘛?”戴先生认为这个案子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洗清罪名,这已经成为他的一块心病。

>>>代理律师观点
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戴先生表示自己会继续申诉:“2017年我拿到释放证明后,有5年多的申诉经历,我现在请了罗忠平律师代理。”

“这个事也是全国少有的,律师给我说我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了,我出来以后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如果不是我自己去找去问的话,这个事情恐怕就很难大白于天下。律师说我不去找,人家就算了,就会不了了之了。”

“嫌疑人未经法院判决定罪,均属于无罪身份。”5月20日,罗忠平律师告诉记者,“以前的‘教育释放’等同于现在的无罪释放。的确是1995年颁布《国家赔偿法》,在这之前虽无《国家赔偿法》,但出现此类情况,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第三方律师说法
“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赔法之后可适当补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记者采访,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赵良善介绍,关于“教育释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释明:“把‘教育释放’当作一种刑罚,适用于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徒刑的人。”

赵良善认为,以此对戴先生进行处理也不够合适。根据加强国家法治的要求,适用刑罚应当正规、明确,而“教育释放”则是一种很不明确的处分,“它不能说明有罪或无罪,所以应当取消这种处分方法。”

赵良善指出,所以“教育释放”在当时应当并不完全属于“无罪释放”,而是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之人,可以类比目前“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既然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那就应该是无罪,而非“有轻微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况且,在1957年的时候最高法已经明确要求取消“教育释放”,涉案发生在1974年,本身就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再加上证据不足也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因为“教育释放”是有罪但不予处罚,本质还是有罪。因此,赵良善认为,涉案本身适用法律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赵良善表示,关于诉讼时效,本案2017年才拿到释放证,此前行为人自身对于羁押行为的性质系有罪或者无罪并不清楚。《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赵良善强调,在2017年拿到释放证后戴先生才明确知道自身的权利可能被侵犯,虽然《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实施,但是国家机关相关羁押行为却是2017年释放证发放后才可能确认违法,所以存在“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之后,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本案毕竟是历史遗留问题,可考虑对当事人戴先生予以适当补偿。

赵良善指出,戴先生被依法侦查,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并不代表有罪,疑似触犯《刑法》,但还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最终有罪与否,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来确定。除人民法院以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

赵良善表示:“结合刑事案件性质、流程及法律规定,目前,戴先生只能选择继续申诉。”

(华商报记者 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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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著作权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是调整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有相应的规范。《民法典》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一般法”地位,对《民法典》中的网络侵权条款作出正确的认识、给出科学准确的适用方案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几个重要规则展开进一步分析。

《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确定了以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几个重要规则。

一、以侵权责任构成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借鉴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从第20条到第23条为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免于赔偿责任的情形,又称“避风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条件,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条到第23条的规定是免责条款,“避风港”是免责事由。它们只是告诉人们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避免侵权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怎样会构成侵权责任。这种模式与我国传统侵权法的原则和制度相冲突,带来了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1]《民法典》则继续坚持我国侵权法的传统,以侵权责任构成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所确定的过错归责原则是统摄所有侵权行为类型的一般条款,对所有类型的侵权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民法典》中的网络侵权条款第1195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款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违反“通知规则”所要求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作为确定其侵权责任的要件。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表明,《民法典》中的网络侵权条款沿袭或者遵循了大陆法系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侵权法思路,以行为人“实施了行为、该行为造成了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直接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有过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因过错侵害他人著作权造成损害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就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所确定的过错归责原则是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类型的一般条款。“无论行为人侵犯的是何种民事权益(包括知识产权、人格权在内),以何种方式实施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也包括在内),原则上都应该基于《民法典》第1165条所确定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来承担责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采取过错推定,或者规定无过错责任,否则《民法典》第1165条对所有类型的侵权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

《民法典》的网络侵权条款将《民法典》第1165条所确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体落实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确定上。《民法典》第1195条可称之为“通知规则”,在被侵权人无法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倘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这种不作为就可能导致其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因而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7条是对网络侵权责任中“知道规则”的规定,如果被侵权人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无须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就可以直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第1197条规定的连带责任。可见,“‘知道规则’与‘通知规则’是我国《民法典》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两项基本规则,二者都是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就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3]《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7条是并列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条款,不存在递进关系,更非包含关系。那种认为发出通知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唯一条件或者说只能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来判断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过错责任,有两点应该予以重视:

一是过错标准。判断过错的标准是“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即如果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没有达到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就存在过错。该标准又是多元的,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他人的权益负有一般义务的人,应当尽到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对于他人的权益负有特别义务的人,应当尽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所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该标准对诚信善意之人还有职业上、经验上、年龄上的要求。因此,不同的情景下,注意义务是不同的。加害人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并没有一个完全一样的标准。

二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普遍审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对于网络上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的预先审查义务或普遍审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的规定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普遍审查义务的具体体现。《民法典》延续了该规定的精神,没有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普遍的注意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应当谨慎认定此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如果判断标准过宽,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上承担了普遍审查义务。”

实践中有必要区分普遍审查义务与具体的注意义务。在“广电伟业诉酷溜网提供视频分享服务”案中,虽然酷溜网存储的视频文件数量巨大,酷溜公司客观上确实难以对每个视频文件之权属状况进行详细审核,但法院基于酷溜网将电影、电视剧和原创等设置为并列频道一节,认为酷溜公司明知酷溜网存储的视频文件中包括大量的非原创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酷溜公司在此种主观状态之下应对此部分非原创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在本案中,法院是基于酷溜网将电影、电视剧和原创等设置为并列频道带来的较高侵权风险,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非原创的电影、电视剧视频文件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是妥当的,并非是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普遍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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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律师打假怎样合作?#牛鲨打假公司[超话]#

著作权权利人、著作权品牌厂商发现侵权,法院起诉索赔时,一般会外包给知识产权商业维权(品牌打假机构)公司,尤其承担全部费用(律师费,车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采用法院判决侵权赔偿金分成的合作模式! 商标权利人,自己没有任何成本,就有侵权赔偿金分成的收入。

“皮皮鲁”被注册猪皮肉商标,郑渊洁维权13年后终宣告无效

历时13年,其间三起三落,终于对成都皮皮鲁猪皮肉商标维权成功。开始维权时,我54岁。维权成功时,我67岁。人生有多少个13年?还有676个侵权商标等待我维权……”

6月20日,著名作家郑渊洁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寄来的裁定书,宣告成都皮皮鲁猪皮肉商标无效时,他激动却又无奈地在微博里写下这样一段话。
郑渊洁微博截图
作为中国的“童话大王”,在他笔下,涌现了皮皮鲁、鲁西西、舒克贝塔、大灰狼罗克等诸多经典动画人物,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读者。然而就在去年12月,郑渊洁却宣布创刊36年的《童话大王》停刊,原因是“一心不可二用”,商标侵权让他没有了创作的积极性,“写作没有动力”,怕写出来被别人拿去恶意注册商标,卖猪皮肉、卖内衣、卖马桶……他希望一心维权。

“三起三落”:一个商标维权历时13年最终成功

这个历时13年的商标维权案只是郑渊洁600多个商标维权案中的一个。最长的,他称花了19年。

作为大家耳熟能详的儿童作家,从1979年发表第一篇作品开始,在之后的40多年里,他不断输出《皮皮鲁传》、《鲁西西传》、《舒克贝塔传》、《大灰狼罗克传》等优秀作品。
随着作品知名度不断提升,从2004年起,他发现有人开始注册作品中的角色“皮皮鲁”、“舒克”等商标,由此,他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为了一心维权,2021年底,他将创刊36年的《童话大王》停刊,并称到维权成功那一天才会复刊。
“皮皮鲁”是郑渊洁于1981年原创的文学角色名称,该系列书刊销量高达3亿册,读者众多。
此次“成都皮皮鲁猪皮肉”案,是他维权19年来成功的第35个商标,他用“三起三落”来形容。
郑渊洁告诉记者,邹某鸿(商标注册人)于2009年注册“皮皮鲁”商标时,他便去提了异议,未能成功。
《皮皮鲁传》
2017年,国家出台的规定让他看到了希望。法条明确,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作品角色名称等,在作为商标使用时,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经权利人许可或存在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主张构成在先权益时,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2018年5月,郑渊洁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对该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此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商标无效。但之后邹某鸿对此不服,继续起诉。
最终,在经历发回重审、裁定商标有效、无效后,2022年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才作出终审判决:“考虑到‘皮皮鲁’商标申请注册时,郑渊洁创作的‘皮皮鲁’角色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皮皮鲁’非日常生活中的常用词汇”,邹某鸿注册的商标名与郑渊洁所创作的角色名称完全相同,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判决商标无效。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给郑渊洁寄来“商标无效”裁定书,“皮皮鲁”猪皮肉一案,才算尘埃落定。

涉事企业:听说过“皮皮鲁”,但没看过作品

邹某鸿是“成都汇城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500余万元,以生产销售休闲食品为主,经营已有10年,“皮皮鲁”猪皮肉就是由该公司生产。对于“皮皮鲁”商标被宣告无效一事,邹某鸿还是有些不满,“一个商标用久了,还是有感情,我们想的是能保留就保留,不对市场造成影响”。
该商标被宣告无效
邹某鸿表示,从他的角度来说,若商标局授权,就用;未授权,就不用,“既然商标局都授权给我了,也有商标证,我用就是合理合法的。”但后来对方提出异议,两次打官司,一次胜诉,最后败了,“我们也不想纠缠这些,再重新启用一个商标就完了”。
邹某鸿表示,打官司时也有人建议他去跟郑老师谈合作,“但商标这种东西不可控,就像王老吉跟加多宝一样,能授权就授权,从我们实际使用来说,换个名字也不耽误”。因此,在打官司时,他便开始着手申请商标,换包装等,“所以损失不多,可能就一两万块钱”。
而对于当时在注册时为何使用“皮皮鲁”?是否有抢注嫌疑?邹某鸿表示,有听说过“皮皮鲁”,但他并未看过该作品。

一心维权成半个“业内人士”,整理出侵权商标676个

多年维权,让郑渊洁已成为半个“业内人士”,他把一万多字的《商标法》全文背诵,在法庭上与对方据理力争。他表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现在著作权只要发现盗版,打一个电话就能解决了,但商标维权很难”。
判决书
郑渊洁谈到,从1981年起,他给各个角色起名时,就有防止被侵权的意识,他有意不使用汉语常用词汇作为角色名,只使用臆造名称,比如可以叫“舒克”,不可以叫“舒服”。
他也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1993年开始,陆续将原创知名文学角色名称“皮皮鲁”们注册了280个商标,但截至目前,他和团队依旧整理出侵权商标676个。这其中没有一例提前向他要过授权,“也有一例在他维权后道歉了”。他遇到过最离谱的,是有人注册了“皮皮鲁”人工畜类受精商标,“我看了以后挺伤心的,觉得自己创造的童话人物形象怎么会被这么弄呢?”
郑渊洁说,这对他产生的影响就是写作时没什么动力,没有积极性了,“因为我觉得写出来有可能被别人拿去卖东西,拿去恶意注册成商标,卖猪皮肉、卖内衣、卖马桶……”
他认为,应该对《商标法》进行再次修订,延长维权时限。其次,商标审核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应进行培训和限制。同时,商标代理机构也不能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明知申请者侵权而协助注册,国家管理部门应作出限制。此外,恶意注册的人没有受到惩罚,也是导致这种问题层出不穷的原因。目前,他已针对江苏舒克内衣起诉索赔30万元。针对成都的这家企业,他也将保留民事索赔的权利。
让他看到希望的是,此前有人抢注“谷爱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职权”主动宣告该商标无效。

律师说法:“皮皮鲁”经其推广才被知晓抢注者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文学作品角色否可以被申请为商标?他人注册“皮皮鲁”是否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对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法律部负责人刘坤律师表示,如果作者自行将文学作品申请商标进行保护,是可行且非常有利的。这一行为不仅可以提前为后续可能的相关商业活动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也可以有效规避他人抢注商标、“搭便车”、蹭热度的行为。若作者以外的其他方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将文学作品人物、角色申请商标,则可能构成商标抢注行为。
刘坤认为,从侵犯著作权的角度来看,虽然在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中,作品角色可能因缺乏思想完整性等理由,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实践中,若文学作品人物本身符合独创性等要求,也是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因为“皮皮鲁”这个名字很不常见,具有很高独特性,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他有著作权的在先权,如果别人没有合法的事由,都需要得到他授权许可”。
但上述邹某鸿的行为是否侵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个案分析。若他人有合理使用事由,或超出保护期限等,则不构成侵权。
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以郑渊洁创作的皮皮鲁为例,“皮皮鲁”并非中文的惯用、特定词组,经过郑渊洁的作品推广才成为被人知晓的词语,经过郑渊洁作品的长期出版、宣传,该词语已与郑渊洁之间形成强连接。而抢注“皮皮鲁”的商家将该商标用于零食、小吃上,很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零食与郑渊洁之间有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搭了郑渊洁的“便车”,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因此经营者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表示,这类案件较多,原因在于经济利益的驱动,想“搭名牌”,利用被涉侵权标的已有的知名度给自身商品提高影响,带动消费。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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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津湖距离李焕英只有一亿的票房差距了,超过只是时间问题。预计今日便能超越《你好,李焕英》54.1亿元的票房,成为中国影史票房第二的一部电影作品。
  • 。“北沿江高铁”对于扬州来说不只是“一条线”而是牵涉到城市大格局的“整个面"。
  • 不看到文末你们会后悔的 毕竟卡儿是有准备的 内容按照字母顺序排列,下篇还没码出来答应你们圣诞节前会随着更多一起码出来的没记错的话我好像是没怎么写过正经合集或清单
  • 影响毛利率的原因从正向和负面两个方面来讲:负面影响:1、海运和一些货运紧张造成的空运,在Q2、Q3出货量基本持平的情况下,我们运费增长了一千多万。另外,各个领域
  • 愿你岁月长欢,良人相伴,美酒佳肴,长夜未央。一曲蒹葭,一舞天下,一梦江南,一纸旧章,往事转了凉,写一行光阴,一笔静香,落成灯下秋水词;写白露待嫁,风动霓裳,空对
  • 2019年,日本航空公司的子公司ZIPAIR Tokyo也为员工搭配了运动鞋;2020年,韩国低成本航空Aero K发布了“无性别制服”乘务人员和机务组成员,不
  • 】射手座:【付出会有收获,得到你最想要的 】双鱼座:【经过一番艰苦奋斗,能够成功】天秤座:【即使遇到挫折,也会化险为夷,获取大的成功。】水瓶座:【会渡过困难阶段
  • 你看,大雾散尽,我还爱你[心]昨晚半夜米米说想尿尿,于是我带她起来上完厕所,回来我有点睡不着,估摸着她要睡着了,我就把乔哥叫醒。是不是搞对象了~我:那可不呗 就
  • Adam Martinakis 现居希腊雅典,是雅典的一位雕塑艺术家。Adam Martinakis 现居希腊雅典,是雅典的一位雕塑艺术家。
  • 可可爱爱的早安文案1.今日份的快乐也正常营业啦~2.今天早早便起了床,以便早点开始想你。10.又将开启美好的一天,你们应该比我更开心,因为马上又要见到可爱的我啦
  • 。帮新零售同事人肉周边时 好看又有质感的包装也让我心甘情愿买了单 碰到小贵的 脑子里一句“来都来了”马上让我亮出了付款码[doge](啊!
  • 之前很多人都咨询是否应该冲一冲上外,我的回答都是:很值得,冲吧。今年备考的同学看到我的抱怨可能有点反感,但我想说,我并没有质疑教学质量和水平,我只是在建议等有一
  • 总是看到比自己优秀的人,说明你还不够努力。总是看到比自己优秀的人,说明你还不够努力。
  • 9月份政务类榜单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跃居TOP1,106条的发文数领先第二名两倍还多,主要是在为本次旅发大会进行新媒体宣传。8月11日,循环经济园区派出民警在临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