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不上心,小孩下河游泳溺亡凭什么让我们赔钱?”四川眉山,四名未成年人于暑假相约下河游泳,其中一人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孩子父母将同游者父母与水利局诉至法院索要赔偿857,632元,如何评价此案?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事发当时,正值暑假,由于饶某夫妇上班,便将8岁的孩子小饶交由其外公照看。
事发当天,小饶吃过午饭后便一直待在家里,待下午回来时饶某夫妇却发现其不在家中,于是便外出寻找并拨打电话报警。
经警察侦查,其才得知是宋某、周某的孩子当天带小饶去了附近的野河洗澡,随后不幸被河水冲走溺亡,小孩们因害怕被追究责任,这才将此事隐瞒了下来。
事后,饶某夫妇二人将宋某、周某以及当地水利局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857,632元。饶某夫妇二人认为:
1、小饶溺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宋某、周某对于自己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职责,放任其怂恿小饶下河游泳,且在事发当时未能及时进行救助,这才酿成祸患,据此,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2、当地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部门,也应当负有日常监管职责,但对违规堆建在河道中的危险道路既未安放警示标语,也未进行拆除,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也是导致小饶溺水身亡的重要原因。
对此,宋某则认为,首先,在事发当天,是小方、小饶等人来到到宋某家中邀约小宋一同外出游泳,宋某平常对小宋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的监护职责,故对小饶溺水死亡的起因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饶溺水系其自身原因导致,宋某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小饶在溺水后,几名孩子均采取了呼救等措施,但因系未成年人,达不到有效的施救效果,并非是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小饶溺亡的原因在于饶某夫妇在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监护过错,因此,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周某也辩称,小饶意外遇害,饶某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小饶溺水死亡纯属意外事件,在场的孩子均无过错,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并未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负有保护义务,且事发时已实施了力所能及的救助并进行呼救,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水利局也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机关,主要承担河道的整治建设和河道保护等职能,溺水死亡的发生与水利局无职能关系。
其次,案涉河流系自然河道,非游泳场所,水利局无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水利局与小饶溺水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河内游泳溺亡是自甘风险的结果,饶某夫妇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过失责任。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主体是否对小饶溺亡的结果存在着过错。
1、事发当时,正值暑假,在野外河流中游泳具有高度危险性,溺水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各级职能部门、学校均在大力宣传引导,反复强调禁止下河游泳。
本案中,涉事主体均系未成年人,对危险环境的识别能力有限,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当将未成年人的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提高未成年的安全防范意识,尽最大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小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更应加强保护义务,但因工作原因将其留在家中由老人看护本无可厚非,但老人看护能力有限,明知小饶外出也未过问,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饶某夫妇未能时刻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并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故其并未充分尽到监护责任。
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河水将小饶冲到深水区,属于意外事故。涉事主体均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有别于成年人,在意外发生时,采取与年龄相符的救助措施,如及时呼救、报警等,争取受害人生还的希望,而非盲目自行救助。
事发时,小宋等人采取了自救措施,但因水深原因而放弃,也采取了呼救措施,因附近人烟稀少无人应答,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上述救助措施值得肯定。
但附近有一木材加工厂,几人未进一步采取呼救或者报警措施,还进行隐瞒事故、破坏事故现场的错误做法,多次撒谎,致使小饶失去了被救援的最后一线可能,同时也增大了饶某夫妇丧子的精神创伤。因此,认定3人未充分尽到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所起的原因力较小。
故酌情认定由小宋的监护人宋某承担4万元赔偿责任,由小方的监护人周某承担6万元赔偿责任。
最后,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河水将受害人冲走后溺亡,与水利局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水利局不存在过错,对小饶溺水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那么通过本案,也再次为广大家长敲响警钟,正值暑假期间,各位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好对孩子的监管职责,防止其外出戏水游泳,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到那时悔之晚矣!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注:图片仅供参考)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是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事发当时,正值暑假,由于饶某夫妇上班,便将8岁的孩子小饶交由其外公照看。
事发当天,小饶吃过午饭后便一直待在家里,待下午回来时饶某夫妇却发现其不在家中,于是便外出寻找并拨打电话报警。
经警察侦查,其才得知是宋某、周某的孩子当天带小饶去了附近的野河洗澡,随后不幸被河水冲走溺亡,小孩们因害怕被追究责任,这才将此事隐瞒了下来。
事后,饶某夫妇二人将宋某、周某以及当地水利局诉至法院,索要各项损失共计857,632元。饶某夫妇二人认为:
1、小饶溺亡的根本原因在于宋某、周某对于自己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职责,放任其怂恿小饶下河游泳,且在事发当时未能及时进行救助,这才酿成祸患,据此,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2、当地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部门,也应当负有日常监管职责,但对违规堆建在河道中的危险道路既未安放警示标语,也未进行拆除,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也是导致小饶溺水身亡的重要原因。
对此,宋某则认为,首先,在事发当天,是小方、小饶等人来到到宋某家中邀约小宋一同外出游泳,宋某平常对小宋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的监护职责,故对小饶溺水死亡的起因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饶溺水系其自身原因导致,宋某没有实施加害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小饶在溺水后,几名孩子均采取了呼救等措施,但因系未成年人,达不到有效的施救效果,并非是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小饶溺亡的原因在于饶某夫妇在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监护过错,因此,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周某也辩称,小饶意外遇害,饶某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具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小饶溺水死亡纯属意外事件,在场的孩子均无过错,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并未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同龄人负有保护义务,且事发时已实施了力所能及的救助并进行呼救,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水利局也认为,自己没有侵权行为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水利局作为河道管理机关,主要承担河道的整治建设和河道保护等职能,溺水死亡的发生与水利局无职能关系。
其次,案涉河流系自然河道,非游泳场所,水利局无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水利局与小饶溺水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河内游泳溺亡是自甘风险的结果,饶某夫妇作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监护过失责任。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被告主体是否对小饶溺亡的结果存在着过错。
1、事发当时,正值暑假,在野外河流中游泳具有高度危险性,溺水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各级职能部门、学校均在大力宣传引导,反复强调禁止下河游泳。
本案中,涉事主体均系未成年人,对危险环境的识别能力有限,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当将未成年人的安全放在首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提高未成年的安全防范意识,尽最大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小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更应加强保护义务,但因工作原因将其留在家中由老人看护本无可厚非,但老人看护能力有限,明知小饶外出也未过问,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饶某夫妇未能时刻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并进行安全教育工作,故其并未充分尽到监护责任。
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河水将小饶冲到深水区,属于意外事故。涉事主体均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有别于成年人,在意外发生时,采取与年龄相符的救助措施,如及时呼救、报警等,争取受害人生还的希望,而非盲目自行救助。
事发时,小宋等人采取了自救措施,但因水深原因而放弃,也采取了呼救措施,因附近人烟稀少无人应答,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的上述救助措施值得肯定。
但附近有一木材加工厂,几人未进一步采取呼救或者报警措施,还进行隐瞒事故、破坏事故现场的错误做法,多次撒谎,致使小饶失去了被救援的最后一线可能,同时也增大了饶某夫妇丧子的精神创伤。因此,认定3人未充分尽到救助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所起的原因力较小。
故酌情认定由小宋的监护人宋某承担4万元赔偿责任,由小方的监护人周某承担6万元赔偿责任。
最后,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河水将受害人冲走后溺亡,与水利局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水利局不存在过错,对小饶溺水死亡的后果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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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倚栏盼归朝与暮
五载春秋,相思难诉
夏日暖风散云雾
长发依旧,明眸如故
飞花飘过红尘处
千山万水,终得还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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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马新观察[超话]#天津的一个超市老板卖了一盒口罩,赚了2元,却被市监局罚了100000元,罚款是利润的50000倍!老板不服,一张诉纸将市监局告上法庭!
2020年的1月份,当时因为疫情来得突然,口罩一价难求。男子老张开了一家超市,接到社区的防疫通知说,顾客进店都要带口罩,如果不按规矩执行,将会对超市进行停业整顿。老张不敢马虎,就在门口严加把守。可是很多顾客来到店门口,都没戴口罩,老张只能忍痛不让他们进来买东西。(案例来源:天津滨海人民法院)
可是拒绝一个还好,拒绝多了,老张就感觉把财神爷给挡门外了。自己开门做生意,但顾客却因为没有口罩不能进店消费,那自己这生意还怎么做呢?于是,老张就想到自己可以在门口卖口罩,这样一能方便忘记戴口罩的顾客,二来也能增加自己的生意。
说干就干,虽然当时口罩进不到货,但老张还是想办法从个人手里买到了5盒口罩,一盒28元,每盒里面有20个口罩。口罩到了以后,老张就拆开卖,因为不是想赚口罩的钱,他就一个卖1.5元,赚1毛钱。当天刚卖完20个,赚了2元后,市监局的人就找上门了。
原来,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说老张卖的口罩是假货。于是,他们来到老张的店内调查,查看口罩后,确定老张卖的两种类型的口罩都有问题。一款口罩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另一款属于违规贩卖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所以,老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市监局给他开出了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单!
老张觉得对方这个处罚过重,就提起了上诉,他的理由是:
1、自己只卖了一盒口罩,初衷是方便大家都能戴上口罩, 而不是想靠口罩去赚钱暴利。口罩有问题,自己也不知情,该追究厂家的责任,而不是揪着他。严格上来说,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买了5包,多的还给自己用了。
2、自己的行为很轻微,也不知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在教育后能马上改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除处罚。
3、自己只赚了2元,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罚款50000倍的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自己已经意识到错误,以后也不会再卖,这样的处罚到底是为了什么?
综上,老张希望法院能对自己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老张卖的口罩确实有问题,虽然只卖了一盒,但可能会因为这盒假的口罩,造成疫情扩散,所以对于卖假的行为必须要严厉打击!最终,法院驳回老张的诉求,认为市监局对他的处罚有法可依,是正确的!
此事,引起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说,一个普通超市老板,不可能清楚那么多法律条款,处罚是没错,但考虑疫情严重,一个超市老板也很不容易,那么较真似乎也没必要!
也有网友说,老张主观上是出于防疫,在当时口罩难以买到的情况下,卖的可谓是良心价,市监局矫枉过正!处罚过严!就此事实际情况来说,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毕竟罚款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同时可对其违法行为适当进行处罚惩戒即可,没必要上纲上线。
还有网友说,口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无论你是个体户、企业销售口罩要取得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售卖,如果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都是违法行为。处罚你,一点都不冤!
我觉得,恶意侵权,获利者应该处罚,但更应该追究源头的责任!像老张这种违法轻微,没有什么严重后果,处罚这么重,就有点小题大做了,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体现理性执法,让群众接受,理解,受到教育之目的!
老张卖的口罩,可以说是按本钱卖,根本没打算赚钱,哪个做生意的进价28块卖30块的,除非不想卖了才会这样卖。他好心给忘记戴口罩的顾客提供平价口罩,没想到被举报。这不是简单的买卖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帮助别人的问题?或者是要亏钱帮吗?
疫情初期,个人没有辨别真假的能力。这样的处罚,确实不能起到该有的作用!虽然老张的行为确属违法,但毕竟违法所得轻微,社会影响微弱,且自身没有主观违法意愿,给他行政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也就足够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观点!
2020年的1月份,当时因为疫情来得突然,口罩一价难求。男子老张开了一家超市,接到社区的防疫通知说,顾客进店都要带口罩,如果不按规矩执行,将会对超市进行停业整顿。老张不敢马虎,就在门口严加把守。可是很多顾客来到店门口,都没戴口罩,老张只能忍痛不让他们进来买东西。(案例来源:天津滨海人民法院)
可是拒绝一个还好,拒绝多了,老张就感觉把财神爷给挡门外了。自己开门做生意,但顾客却因为没有口罩不能进店消费,那自己这生意还怎么做呢?于是,老张就想到自己可以在门口卖口罩,这样一能方便忘记戴口罩的顾客,二来也能增加自己的生意。
说干就干,虽然当时口罩进不到货,但老张还是想办法从个人手里买到了5盒口罩,一盒28元,每盒里面有20个口罩。口罩到了以后,老张就拆开卖,因为不是想赚口罩的钱,他就一个卖1.5元,赚1毛钱。当天刚卖完20个,赚了2元后,市监局的人就找上门了。
原来,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说老张卖的口罩是假货。于是,他们来到老张的店内调查,查看口罩后,确定老张卖的两种类型的口罩都有问题。一款口罩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另一款属于违规贩卖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所以,老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市监局给他开出了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单!
老张觉得对方这个处罚过重,就提起了上诉,他的理由是:
1、自己只卖了一盒口罩,初衷是方便大家都能戴上口罩, 而不是想靠口罩去赚钱暴利。口罩有问题,自己也不知情,该追究厂家的责任,而不是揪着他。严格上来说,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买了5包,多的还给自己用了。
2、自己的行为很轻微,也不知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在教育后能马上改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除处罚。
3、自己只赚了2元,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罚款50000倍的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自己已经意识到错误,以后也不会再卖,这样的处罚到底是为了什么?
综上,老张希望法院能对自己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老张卖的口罩确实有问题,虽然只卖了一盒,但可能会因为这盒假的口罩,造成疫情扩散,所以对于卖假的行为必须要严厉打击!最终,法院驳回老张的诉求,认为市监局对他的处罚有法可依,是正确的!
此事,引起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说,一个普通超市老板,不可能清楚那么多法律条款,处罚是没错,但考虑疫情严重,一个超市老板也很不容易,那么较真似乎也没必要!
也有网友说,老张主观上是出于防疫,在当时口罩难以买到的情况下,卖的可谓是良心价,市监局矫枉过正!处罚过严!就此事实际情况来说,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毕竟罚款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同时可对其违法行为适当进行处罚惩戒即可,没必要上纲上线。
还有网友说,口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无论你是个体户、企业销售口罩要取得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售卖,如果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都是违法行为。处罚你,一点都不冤!
我觉得,恶意侵权,获利者应该处罚,但更应该追究源头的责任!像老张这种违法轻微,没有什么严重后果,处罚这么重,就有点小题大做了,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体现理性执法,让群众接受,理解,受到教育之目的!
老张卖的口罩,可以说是按本钱卖,根本没打算赚钱,哪个做生意的进价28块卖30块的,除非不想卖了才会这样卖。他好心给忘记戴口罩的顾客提供平价口罩,没想到被举报。这不是简单的买卖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帮助别人的问题?或者是要亏钱帮吗?
疫情初期,个人没有辨别真假的能力。这样的处罚,确实不能起到该有的作用!虽然老张的行为确属违法,但毕竟违法所得轻微,社会影响微弱,且自身没有主观违法意愿,给他行政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也就足够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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