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都很庆幸自己是独生女,可以独享爸妈的爱。从问问出生我的想法就是不再要二胎了,因为一我保证不了一碗水端平,事实就是肯定要多照顾小的;二是没可以养好多个的经济条件,不想降低问问的生活条件;三是我们双职工的爸妈老了没精力照顾了,该让他们休息休息了。四是这已经不是养儿防老的时代了。发个微博时刻给自己提醒吧。如果有一天我改变了想法,那肯定是我暴富了。
#买150份扣肉打假人再发声##百乐有说法#
“150份熟肉案”,你想了解的全部要点都在这儿了
前天晚上,我、@邓高静律师 @Legal诗睿 @即将成为做饭大师 和@任韧 ,一起连麦直播聊了最近这个热议的案件,应该算是聊透了。直播回放入口:https://t.cn/A6Xv06kV
1、“售卖150份熟肉被要求反赔五万元案”,归根到底并不是说商家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该退钱退钱,这个事情的关键是:应不应该要求商家赔偿十倍?
2、“退一赔十”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3、所以,“150份熟肉案”主要聚焦在两个问题上:
第一,“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这个问题引起大家最多的关注,也是这个案子最有社会意义的地方;
第二,“毛妈妈土特产网店”到底有没有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需要赔十倍?这个问题更琐碎,但其实更有趣。
4、“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这个问题只能怪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点儿没说清楚,各地法官判得千奇百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倒是说得很清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简单说,你要是为了正常生活消费,买东西上当了,可以按消法走;但如果你一口气买好几百、好几千份儿,就是图商家多倍赔偿的,对不起,消法不保护这种行为。
5、“150份熟肉案”的争议出在另一部法律和另一份司法解释上。因为熟肉属于食品,所以在《消法》外,它最对口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也用到了”消费者“这个概念,但它并没有像《消法》一样,专门规定“消费者”只能进行生活消费。有的朋友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解释原则,认为《食品安全法》与《消法》不同,是保护“职业打假人”的。
6、让这事儿更复杂的是,2021年,最高法院出了一份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听起来,更像支持“职业打假人”的了。
7、所以本案中的职业打假人,一定受法律保护吗?
在前天晚上的直播里,我们并不这么看。因为《食品安全法》里虽然没提消费者必须是生活消费,但也没有排斥这个定义——它压根儿就没定义什么是“消费者”。所以,可以理解它是直接引用了《消法》的“消费者”定义的。
8、关于食品、药品案件司法解释里,“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去购买食品,仍然受法律保护。那么就要看,“150份熟肉案”里,这个商品到底存在不存在质量问题了。
9、大家看这个新闻,有可能都标题党了,以为这个商家没有生产经营资质,卖的食品也假冒伪劣。其实,根据判决书,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是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
它在本案中的唯一问题是,虽然在微店上标明了品名等信息,但在发货时,卖的扣肉、烧白、回锅肉等食品,都是拿小碗儿装的,蒙了一层包装薄膜,但没有在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生产者等标签。
那么,这种不贴标签的行为,算不算《食品安全法》里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一定可以赔十倍呢?
个人看法是——不一定。
10、《食品安全法》里,对售卖的食品,是做“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区分的。预包装食品,比如我们从网上买月饼,一个月饼包一个袋子,上面写清楚各种信息;但有时,我们也去稻香村买散装月饼,从大盘子里往外夹,然后用塑料袋装上提走。这时,《食品安全法》仍然要求在包装上标签相关信息,但要求的是在“贮存位置”标签,也就是柜台里那个大月饼盒子上标注,但每个顾客买走的塑料袋上,是可以不用标注这么详细的。
11、“150份熟肉案”判决书里,明确将那些熟肉认定为“散装食品”。
12、好吧,即便是散装食品,难道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就标注了吗?这是个网购诶,我从哪儿看它的柜台呢?
13、这就涉及到另一个有意思的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前不久有一个判决,认为由于网购已经非常普及,网站上对于商品的信息标注,可以视为商品已经进行标签。所以,如果毛妈妈网店对相关商品信息已经做了相应标注,虽然杭州法院管不到重庆,但至少可以作为一个庭辩参考,声称电子标签有同样的效力。
14、那么,散装食品如果标签有问题,法院会怎么认定呢?赔不赔十倍?最后,要给大家讲一个最有意思的案例,因为这个案例的原告,就是“150份熟肉案”的原告邵先生。
15、2021年1月25日,邵先生在重庆一个“小黑子副食超市”,发现里面卖的散装排骨面容器上写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7月16日,而保质期只有六个月,所以看起来排骨面已经过期一个多星期了。一如既往地,邵先生买了一袋排骨面,拍下了购买的视频,反手将小黑子副食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这个排骨面不是一袋一袋包装好的预包装食品,而是放在一个容器里的散装食品;对于散装食品,因为经常往里续新的,商家有可能会忘了更新之前贴的标签。所以,不能仅仅认为,标签有瑕疵,食品质量就一定有问题。法院在视频里也没有看到排骨面变质的情况,所以不支持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只用退货还钱就行了。
16、关于职业打假人,引用一段广东省徐闻县法院的判词吧:
“牟利目的的购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为牟利而购买及索赔的行为亦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如此类索赔诉求得到支持,将会给社会造成错误的导向,导致该类诉讼泛滥,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最终有损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微博电台计划#
“150份熟肉案”,你想了解的全部要点都在这儿了
前天晚上,我、@邓高静律师 @Legal诗睿 @即将成为做饭大师 和@任韧 ,一起连麦直播聊了最近这个热议的案件,应该算是聊透了。直播回放入口:https://t.cn/A6Xv06kV
1、“售卖150份熟肉被要求反赔五万元案”,归根到底并不是说商家是完全合法合理的,该退钱退钱,这个事情的关键是:应不应该要求商家赔偿十倍?
2、“退一赔十”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3、所以,“150份熟肉案”主要聚焦在两个问题上:
第一,“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这个问题引起大家最多的关注,也是这个案子最有社会意义的地方;
第二,“毛妈妈土特产网店”到底有没有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从而需要赔十倍?这个问题更琐碎,但其实更有趣。
4、“职业打假人”算不算“消费者”?这个问题只能怪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点儿没说清楚,各地法官判得千奇百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倒是说得很清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简单说,你要是为了正常生活消费,买东西上当了,可以按消法走;但如果你一口气买好几百、好几千份儿,就是图商家多倍赔偿的,对不起,消法不保护这种行为。
5、“150份熟肉案”的争议出在另一部法律和另一份司法解释上。因为熟肉属于食品,所以在《消法》外,它最对口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也用到了”消费者“这个概念,但它并没有像《消法》一样,专门规定“消费者”只能进行生活消费。有的朋友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解释原则,认为《食品安全法》与《消法》不同,是保护“职业打假人”的。
6、让这事儿更复杂的是,2021年,最高法院出了一份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听起来,更像支持“职业打假人”的了。
7、所以本案中的职业打假人,一定受法律保护吗?
在前天晚上的直播里,我们并不这么看。因为《食品安全法》里虽然没提消费者必须是生活消费,但也没有排斥这个定义——它压根儿就没定义什么是“消费者”。所以,可以理解它是直接引用了《消法》的“消费者”定义的。
8、关于食品、药品案件司法解释里,“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去购买食品,仍然受法律保护。那么就要看,“150份熟肉案”里,这个商品到底存在不存在质量问题了。
9、大家看这个新闻,有可能都标题党了,以为这个商家没有生产经营资质,卖的食品也假冒伪劣。其实,根据判决书,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是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的。
它在本案中的唯一问题是,虽然在微店上标明了品名等信息,但在发货时,卖的扣肉、烧白、回锅肉等食品,都是拿小碗儿装的,蒙了一层包装薄膜,但没有在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生产者等标签。
那么,这种不贴标签的行为,算不算《食品安全法》里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一定可以赔十倍呢?
个人看法是——不一定。
10、《食品安全法》里,对售卖的食品,是做“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区分的。预包装食品,比如我们从网上买月饼,一个月饼包一个袋子,上面写清楚各种信息;但有时,我们也去稻香村买散装月饼,从大盘子里往外夹,然后用塑料袋装上提走。这时,《食品安全法》仍然要求在包装上标签相关信息,但要求的是在“贮存位置”标签,也就是柜台里那个大月饼盒子上标注,但每个顾客买走的塑料袋上,是可以不用标注这么详细的。
11、“150份熟肉案”判决书里,明确将那些熟肉认定为“散装食品”。
12、好吧,即便是散装食品,难道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就标注了吗?这是个网购诶,我从哪儿看它的柜台呢?
13、这就涉及到另一个有意思的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前不久有一个判决,认为由于网购已经非常普及,网站上对于商品的信息标注,可以视为商品已经进行标签。所以,如果毛妈妈网店对相关商品信息已经做了相应标注,虽然杭州法院管不到重庆,但至少可以作为一个庭辩参考,声称电子标签有同样的效力。
14、那么,散装食品如果标签有问题,法院会怎么认定呢?赔不赔十倍?最后,要给大家讲一个最有意思的案例,因为这个案例的原告,就是“150份熟肉案”的原告邵先生。
15、2021年1月25日,邵先生在重庆一个“小黑子副食超市”,发现里面卖的散装排骨面容器上写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7月16日,而保质期只有六个月,所以看起来排骨面已经过期一个多星期了。一如既往地,邵先生买了一袋排骨面,拍下了购买的视频,反手将小黑子副食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十倍赔偿。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这个排骨面不是一袋一袋包装好的预包装食品,而是放在一个容器里的散装食品;对于散装食品,因为经常往里续新的,商家有可能会忘了更新之前贴的标签。所以,不能仅仅认为,标签有瑕疵,食品质量就一定有问题。法院在视频里也没有看到排骨面变质的情况,所以不支持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只用退货还钱就行了。
16、关于职业打假人,引用一段广东省徐闻县法院的判词吧:
“牟利目的的购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为牟利而购买及索赔的行为亦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如此类索赔诉求得到支持,将会给社会造成错误的导向,导致该类诉讼泛滥,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最终有损真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微博电台计划#
#山西# 山西汾阳:媒体连续曝光远峰企业我行我素违规生产,地方置若罔闻
铐问山西汾阳市:媒体连续曝光远峰企业我行我素违法违规生产,地方政府置若罔闻
众所周知,山西吕梁市汾阳市有个高钙石灰工业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汾阳市杨家庄镇北偏城村附近山沟里。另有惊奇之处,这家有限公司是父亲董事长儿子为股东的家族企业。这家企业不依规依法经营生产,近年来媒体报道这家企业的负面新闻不少,但你舆论随便监督,我企业违法胜似闲庭信步,更让媒体诟病的是汾阳市政府对远峰高钙石灰厂的违规违法生产听之任之。
2019年该企业建成投产后不以环保规程生产就遭舆论监督,直至该石灰厂按自然资源局审批的采矿范围的座标矿界开采完后继续越界开采当地村民一直举报不止。媒体、村民举报远峰高针石灰厂三大问题:一,污染;二,毁林;三越界开采;四,疫情期间不执行政府条例擅自复工复产。举报方式:媒体曝光;向政府反映。结果:遭企业主殴打和职能部门走秀式的花样应付,未见实质性的查处。
“随后,我部人员来到汾阳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情况,经询问,负责该厂的具体执法人员均不在单位。从办公人员口中得知,该厂区每星期都有专职人员进行巡查。然而,既然有巡查人员,为何对其越界开采以及私自复工复产视而不见。” “能见度都不足20米,整个厂子烟雾密布,周边树叶草地都被白色的粉尘所覆盖。随后本网拨通了汾阳市环保局12369电话12369工作人员告诉本网,会有环保局的队长与我们联系”。
从以上媒体报道内容该企业违规生产佐证确凿,那么当政政府、职能部门又为何对远峰企业的违法违规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呢?其它的无需熬笔,但有一点是当地政府政治站位不高。面对污染问题,熟视无睹,高拿轻放、纵容包庇;面对媒体、群众举报,采取胡胡搅蛮缠的应付式,作秀式巡查;面对舆论监督,装糊涂,打太极,兜圈子。我们一些领导丧失政治原则,毫无“四个意识”,只热衷政治投机;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在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滥权妄为造成远峰高钙石灰厂肆意违规违法。企业为当地纳税固然重要,但钱不是重点,重要的是国家的尊严、法律、防疫特殊时期的规定不能被所谓的老板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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铐问山西汾阳市:媒体连续曝光远峰企业我行我素违法违规生产,地方政府置若罔闻
众所周知,山西吕梁市汾阳市有个高钙石灰工业有限公司,地址位于汾阳市杨家庄镇北偏城村附近山沟里。另有惊奇之处,这家有限公司是父亲董事长儿子为股东的家族企业。这家企业不依规依法经营生产,近年来媒体报道这家企业的负面新闻不少,但你舆论随便监督,我企业违法胜似闲庭信步,更让媒体诟病的是汾阳市政府对远峰高钙石灰厂的违规违法生产听之任之。
2019年该企业建成投产后不以环保规程生产就遭舆论监督,直至该石灰厂按自然资源局审批的采矿范围的座标矿界开采完后继续越界开采当地村民一直举报不止。媒体、村民举报远峰高针石灰厂三大问题:一,污染;二,毁林;三越界开采;四,疫情期间不执行政府条例擅自复工复产。举报方式:媒体曝光;向政府反映。结果:遭企业主殴打和职能部门走秀式的花样应付,未见实质性的查处。
“随后,我部人员来到汾阳市自然资源局反映情况,经询问,负责该厂的具体执法人员均不在单位。从办公人员口中得知,该厂区每星期都有专职人员进行巡查。然而,既然有巡查人员,为何对其越界开采以及私自复工复产视而不见。” “能见度都不足20米,整个厂子烟雾密布,周边树叶草地都被白色的粉尘所覆盖。随后本网拨通了汾阳市环保局12369电话12369工作人员告诉本网,会有环保局的队长与我们联系”。
从以上媒体报道内容该企业违规生产佐证确凿,那么当政政府、职能部门又为何对远峰企业的违法违规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呢?其它的无需熬笔,但有一点是当地政府政治站位不高。面对污染问题,熟视无睹,高拿轻放、纵容包庇;面对媒体、群众举报,采取胡胡搅蛮缠的应付式,作秀式巡查;面对舆论监督,装糊涂,打太极,兜圈子。我们一些领导丧失政治原则,毫无“四个意识”,只热衷政治投机;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在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滥权妄为造成远峰高钙石灰厂肆意违规违法。企业为当地纳税固然重要,但钱不是重点,重要的是国家的尊严、法律、防疫特殊时期的规定不能被所谓的老板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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