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发生关系被羁押4年多获释”,男子39年后拿到释放证,申请赔偿被驳回】我们发生了关系,她要求马上跟她结婚,我没答应她……”日前,云南昆明71岁的戴先生告诉记者,女方自愿主动发生关系,逼婚控告性侵,他背负着强奸犯的罪名被羁押4年多,历经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从案发至今已经过去近50年,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恢复清白之身。

>>>青工初尝禁果
谈恋爱机房发生关系自称被女方逼婚
“当时我是下乡返城参加工作的知青,在一家大厂总机房做修理工。”那个特殊年代,戴先生曾是一名知青。

“当时总机房有6个人,有4个是女的,其中最小的一位女工有十八九岁,我当时是20岁,她就喜欢上我了。在那个年代,我的条件比较好,她对我非常好,我们俩就谈恋爱了。

戴先生回忆起1973年案发记忆犹新。“我们当时都是住在厂里,八九月份的一天,我上白班,下午6点下的班,当晚她值夜班,就叫我去总机房值班室,当晚就我们两个人,我们俩就发生了关系。”

戴先生称自己当年不懂男女之事,是女方引导他。总机房有10平方米,里面有供值班人员休息的床铺。

“她就拿我的衣服垫在床单上,我的衣服上留下痕迹了,床单上没有,到第二天早晨我去上班,在交接班时,我师傅和另一位师傅都在,这位师傅就问她怎么床单不见了,她说她洗了,师傅说前天才洗过,怎么又洗了,她说她看着脏了一点,师傅就起疑心了。”

事发两天后,戴先生也问过这位年轻女工为什么洗床单,“她说6点多天亮了,看见好像床单上有一点痕迹,所以她就洗了。”

“我当年从来没有经历过这种事情,她就叫我马上跟她结婚,当时就发生那么一次,是她自己同意的嘛。”

戴先生称女方要求他娶她:“她家条件也比较好,她说钱她来出,我没答应她。我说我从农村回来才参加工作一年多,还不太熟悉,她就问我到底答不答应,她后来就说她怀孕了。”

>>>审查羁押4年
女方称怀孕报案4000人大会公布逮捕
戴先生表示,那天晚上发生关系是女方主动的,但后来她就拿着他的衣服作为案发证据,“她就到厂里保卫科,说我强奸她。怀孕其实也是她自己说的,我不清楚她后来有没有真的怀孕。”

戴先生解释其中的一个原委,称女方曾告诉他,她有一位前男友,但并未令芳心萌动。

“她跟我说,她原来谈过一个同厂的工人,她嫌对方个子矮,没有同意。她当时就要求我马上跟她结婚,我当时还想问题不大,因为我家里有亲戚是医院妇产科主任,但我还没告诉她这个,10月2号我被厂里隔离审查3个月,后来被昆明市公安局拘留,到11月份就被送到公安局,12月份被逮捕,一直在看守所羁押了4年。”

“逮捕我的那一天,厂里开了4000多人的全厂职工大会,当场公布的,这个影响好大。”戴先生感觉自己名誉扫地。

“她写给我的信,当时都交给保卫科了,后来移交给公安局,公安局调查也证明我们确实是在谈恋爱。”

戴先生表示,这名女工事后也离开了,多年没有音讯。“她后来也调离了本厂,因为影响不好,她就调走了,一直联系不上她,她家也搬走了。”

戴先生遗憾地表示:“她当年送我的照片也遗失了,经历这么多年,没有保存下来。”

>>>没有判刑获释
依据不足教育释放39年后拿到释放证
为了个人名誉,戴先生从1978年获释后一直在努力证明自己的清白。

“到1978年5月5号放我出来,我当时还不知道这是释放,反正放出去就不管我了,当时也没有给我释放证明。我后来去找人家去问,我为什么没有判刑?”

“2017年我从看守所拿到了释放证明,这已经过去39年了,给我解释说我这个案子强奸的证据不足,说我犯有错误,是教育释放,就相当于现在的无罪释放。”

记者看到,公安机关1978年5月5日填发的《释放证》显示,称案犯于1974年12月25日因强奸一案依法逮捕,经审查认定依据不足,属犯有错误,予以教育释放。

戴先生认为自己被蒙在鼓里:“这个释放证是1978年制作的,但我放出来时,没有人对我说是释放,更没有人拿出释放证给我过目,所以几十年来我不清楚我到底是什么身份的一个人。”

>>>申请国家赔偿
被告知已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予受理
“没有办法,我要吃饭,我要工作,就一直反映,去了不下上百次,我都成了人家的老熟人。”戴先生称自己是劫后余生,一直向当年的相关办案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戴先生被告知当初他在看守所关押,又从看守所释放,得去看守所申请。戴先生表示:“人家答复我说,已经超过了国家赔偿的两年时效,不予受理,说国家赔偿要从拿到释放证明两年之内申请,两年之后就不管了,我是2017年3月20号拿到的释放证明,我6月10号去提出申请,才过了不到3个月,没有过两年的时效嘛?”

相关办案机关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当年戴先生被逮捕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延续至该法实施之后,戴先生申请国家赔偿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不适用该法规定的索赔救济,遂决定不予受理。

>>>申诉不予立案
刑事羁押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
因无罪逮捕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戴先生不服,向最高检申诉。

2021年3月,最高检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答复称,最高检审查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戴先生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发生在1974年12月25日至1978年5月5日之间,上述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应当按照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规定处理,依法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最高检认为,当地办案机关决定驳回戴先生国家赔偿申请,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并无不当,认定戴先生的申诉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30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被羁押1678天
希望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发生关系逼婚不成被女友控告性侵,此事对戴先生影响巨大。1973年10月2日被厂里隔离审查,1974年12月25日被逮捕,1978年5月5日被释放,戴先生一共被羁押1678天,到2017年3月,才拿到释放证。

“我在44年前就认定无罪,整个案件至今49年了还未结束,人生一世又有几个49年啊?”戴先生称可悲可叹。

“我出来以后,厂里恢复了我的工作,当月的工资也发给我了,这说明厂里没有把我当成犯罪的人来对待,我也拿到了厂里的档案证明,所以我才申请国家赔偿,但公安机关答复说,事情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之前,过了时效就没办法了。”

戴先生表示:“审查、拘留、逮捕、关押期间我是没有工资,逮捕是没有工资的。我更不会想到我被释放,并且当初还恢复了工作,一出来就发给了工资,所以我才提交了申请,要求国家赔偿。”

戴先生希望赔偿义务机关向他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他从1973年10月2日至1978年5月9日的工资,赔偿因人身自由被限制的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一辈子的影响
如今已当爷爷 希望有生之年洗清罪名
戴先生介绍,他去找过厂里反映,原先的保卫科长都退休了,换了新领导。“去年新任的保卫科长还专门问我这个事情,他也为我感到惋惜,他管保卫,当然清楚这个案子,他也感觉这里面有问题。”

戴先生说:“你想想看,还有好多细节,这要写部小说也吸引人的,我毕竟亲身遭遇了这一切,我经历的这些比现在的年轻人多多了……”

戴先生强调,1978年释放出来对他个人名誉、工作和家庭婚姻造成一辈子的影响。

“我再谈朋友组建家庭也很受影响,而且国企的工作也丢掉了,39年的工龄就没有了,我只能按厂里的要求去调动工作,只能自己去找单位,等于就失去了工作。”

戴先生介绍,“我是1983年结的婚,现在已经当爷爷了,今年我71岁,我18岁去农村,20岁回城里工作,21岁开始为这个事情,到现在都说不清楚,前后已经过去近50年。”

“这个事是我晚年最大的心愿,一直了不掉嘛?”戴先生认为这个案子对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他希望在有生之年能洗清罪名,这已经成为他的一块心病。

>>>代理律师观点
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戴先生表示自己会继续申诉:“2017年我拿到释放证明后,有5年多的申诉经历,我现在请了罗忠平律师代理。”

“这个事也是全国少有的,律师给我说我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了,我出来以后39年才拿到释放证明,如果不是我自己去找去问的话,这个事情恐怕就很难大白于天下。律师说我不去找,人家就算了,就会不了了之了。”

“嫌疑人未经法院判决定罪,均属于无罪身份。”5月20日,罗忠平律师告诉记者,“以前的‘教育释放’等同于现在的无罪释放。的确是1995年颁布《国家赔偿法》,在这之前虽无《国家赔偿法》,但出现此类情况,应参照新法予以赔偿,而不是完全不赔。”

>>>第三方律师说法
“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赔法之后可适当补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记者采访,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赵良善介绍,关于“教育释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判决不再适用“教育释放”问题的批复》中已明确释明:“把‘教育释放’当作一种刑罚,适用于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徒刑的人。”

赵良善认为,以此对戴先生进行处理也不够合适。根据加强国家法治的要求,适用刑罚应当正规、明确,而“教育释放”则是一种很不明确的处分,“它不能说明有罪或无罪,所以应当取消这种处分方法。”

赵良善指出,所以“教育释放”在当时应当并不完全属于“无罪释放”,而是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之人,可以类比目前“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既然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那就应该是无罪,而非“有轻微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况且,在1957年的时候最高法已经明确要求取消“教育释放”,涉案发生在1974年,本身就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再加上证据不足也不应该适用“教育释放”,因为“教育释放”是有罪但不予处罚,本质还是有罪。因此,赵良善认为,涉案本身适用法律是否合适值得商榷。

赵良善表示,关于诉讼时效,本案2017年才拿到释放证,此前行为人自身对于羁押行为的性质系有罪或者无罪并不清楚。《国家赔偿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赵良善强调,在2017年拿到释放证后戴先生才明确知道自身的权利可能被侵犯,虽然《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实施,但是国家机关相关羁押行为却是2017年释放证发放后才可能确认违法,所以存在“违法行为确认”发生在《国家赔偿法》之后,从有利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本案毕竟是历史遗留问题,可考虑对当事人戴先生予以适当补偿。

赵良善指出,戴先生被依法侦查,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并不代表有罪,疑似触犯《刑法》,但还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最终有罪与否,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来确定。除人民法院以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与否。

赵良善表示:“结合刑事案件性质、流程及法律规定,目前,戴先生只能选择继续申诉。”

(华商报记者 李华)

我是什邡市禾丰镇木泉村村民吴少荣,什邡市方亭民乐巷36号(盛世华庭B区)1幢6号商铺业主,因B区商铺业主多户对该物业公司收费及合同合法性存在质疑,也曾多次协商,无果后选择集体搁置物业费交取,2022年6月29日我与四川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什邡市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现向什邡市人民政府,什邡市人民法院反映以下问题:
一,盛世华庭分A区,B区,A区为普通住宅区,B区为安置房小区(两小区为独立小区),一楼外围均有商铺,蓝华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5月23日以2014年1月6日,2015年1月7日,2016年12月26日,2017年12月28日与什邡市盛世华庭A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起诉我2018年4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期间未交营业用房物业管理费3022.76元及违约金492.3元。但事实上我作为B区商铺业主并无履行A区商铺合同义务(在开庭前期与法官通话中表述过)。
二,我于2022年6月29日8时50分到庭后,法官对我和对方律师开展调解,法官称其他两间商铺都已经交了费用,让对方律师给我们便宜几百交了算了,并称几年3000块钱,又不是啥子大案子,我为维护自己权益坚决要求开庭审理,并出示B区购房合同,而后对方律师又拿出与B区业委会签订的合同(起诉是以A区合同我们曾在电话告知法官我们是B区),对此我产生了第一个疑问:既然该物业公司一早就与B区签订了合同,为什么最开始要以不合法律规定的A区合同起诉B区商铺业主?而且开庭以后法官就直接告知我们对方律师带了B区合同,很明显法官事先已经知道对方有B区合同的事情,但是对于合同的合法性并未查证,但是法官是从我们口中知道的我们是B区业主,物业公司起诉我们是A区服务合同,对比对方律师才会准备B区合同来印证他们的合法性,但是法官却并未提前告知我们B区签订有合同,如有证据需在开庭前准备,法官的倾向于从我们进入法庭开始就已经表示的很明显了,在她眼中已经先入为主我们就是不交物业费的无赖,所以这场官司从一开始就严格意义上来说就已经丧失了公平公正。
第二,法官要求我举证,我说A区合同内容中加了一句包括B区商铺业主,现该公司又拿出B区合同也包含B区商铺业主,但是作为商铺业主我和多个商铺业主从买到该商铺11年从未接到过A区或者B区开业主大会的通知或公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明确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共同决定的相关事项应该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意思就是在A区或B区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商铺业主作为专有部分面积人数应当有三分之二知晓或者参会,但是我们作为商铺业主在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动被签订合同,最开始因物业公司收取0.65元每平方物业费,我觉得在较合理范围,也是因为我作为普通老百姓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想得合理就去交了,也从未想过要求查看合同,中途商铺处于出租状态,租户缴纳物业费情况不是很清楚,直到后期商铺处于空期,物业公司要求我缴纳物业费用时才知道收费已高达1块每平方,同时多个商铺业主反映收费过高,且多次找到该物业公司沟通,希望按照之前标准收费,均被拒绝,由此物业费缴纳搁置。可笑的就是对于我举证的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法官在宣判时竟然说无证据证明,难道国家颁布民法典不是证据?法官说她只认合同上的签字是有效的,并说过一句你是不是就是没钱交?难道老百姓维权必须要分事情严重性,金钱数额?我们强调我们不知情,对合同合法性产生质疑,法官说“前面两家在前两天经法庭调解已经交了,你还说你们不知情。”难道说在法庭调解时不管是因为息事宁人还是什么其他原因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就是承认对之前合同的知情权了吗?且该法官多次与对方律师出去交谈,也不知道是交谈些什么内容,并且多次提醒我们不要录音录像,还挨个检查了我们的手机,但是没有检查对方律师手机,不知道在所谓的合乎规范的情况下还存在一些什么东西,当然只是我的猜想,法庭是神圣的,法官也应该是神圣公正的,
第三,该物业公司律师亲口表述2012年至今盛世华庭小区曾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三项: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该由专有部分面积的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我们作为商铺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同样从未收过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或公示,以上两点就足以证明,该合同的合法性是存在质疑的,但是法官依然说无证据证明,请问一个堂堂法官,说这些话专不专业,就算作为法官你也没办法熟知每个法律每条条款,那在我们提出举证的时候是否应该承担查证义务,一句只认业委会签字,业主委员会决定签字的合同,不需要经过你一个人同意(此前我已多次表示不止我一个人,而是B区商铺绝大多数业主),就宣判我们输了,这是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官应该做的事情吗?对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难道法官不用去查证真伪吗?
第四,对于该公司律师在举证拿出的B区服务合同,我下庭后专门找到了盛世华庭B区业主主任代表,他亲口表述他们召开业主委员会只邀请了社区干部和几个业主代表并说他们是民间组织,没必要那么正式,更没有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明确表示B区商铺业主不归他们管,跟他们没关系。(这就印证了为什么该物业公司明明签订了B区合同却以A区合同来起诉我们的原因,是因为该公司在打擦边球,认为我们不懂法,以为结合法官所谓的偏向性调解就能让我们放弃自己的权益)。此前我们也与A区业委会主任通话,他也同样表示他们只管A区不管B区,就A区,B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表述都不管B区商铺业主,那么我们收费的标准和合同规范又从何而来,处于三不管人员,却要求我们支付1元每平方的物业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又从何而来,我们普通老百姓的维权道路又该如何进行。
第五,目前B区业委会主任已出具相关证明,证明他们B区业主委员会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只管B区住宅业主,不管B区商铺@德阳市人民政府 @什邡市人民政府 @什邡市人民法院@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领导重视,给我们平民百姓一个公道。
现请求什邡市人民法院公布今日庭审全过程视频资料,希望全社会的老百姓都来评评理。

【天目特稿丨河南村镇银行“取款难”储户:#维权路上的红码#】6月15日,天目新闻记者从被赋“红码”的河南村镇银行储户处了解到,目前大部分储户的“红码”已转为绿码,然而即使拥有绿码,储户们仍面临各种困境。
6月14日,天目新闻报道多名村镇银行“取款难”储户,在近日前往郑州沟通存款事宜时遭遇赋“红码”事件。随着舆论发酵,许多储户又很快从“红码”变回了绿码。对于“红码”是否仅针对储户,郑州12345工作人员曾表示具体情况并不了解,但经过查证是因大数据信息库出现了一些问题。
据悉,今年4月18日起,河南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河南柘城黄淮村镇银行、河南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河南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四家村镇银行储户陆续发现自己不能正常取款转账。此后,四家银行陆续发布了《系统升级的通知》公告,并关闭线上取款及转帐服务,截至目前仍未恢复。#河南村镇银行储户不能正常取款转账#

已离开郑州 但仍是“红码”

6月15日,已经从河南郑州返回广州的何先生告诉天目新闻记者,自己今天上午扫郑州当地的二维码,仍是红码,“如果一直是红码,下次我要再来郑州,就会非常麻烦,可能根本进不来郑州。”#河南卫健委调查储户被赋红码#
6月11日,何先生从广州坐火车前往郑州,在6月12日抵达,“当时在火车站扫码还是绿码,当天也顺利入住了酒店,但是入住当天就有民警到酒店找我了解为什么来郑州。”
在郑州酒店入住两晚,何先生表示民警及当地银保监局工作人员多次前来了解情况,由于一个人在郑州,无奈之下,何先生同意先返回广州,“但是14日我到火车站的时候一扫码,才发现自己‘红码’了。”
何先生表示“红码”后,曾在火车站隔离点停留,直到自己所要乘坐的火车要开车了,才有工作人员将其单独送上车,“我14日下午两点左右到的广州,今天扫郑州当地的码还是红码。”
对此,何先生表示担忧,“我计划近期离职,然后到郑州继续找回我的存款,若是情况允许会先在郑州找一份工作,但是因为现在还是‘红码’就很担心再来郑州会很困难。”
何先生表示自己多次拨打红码页面显示的电话,但均未接通。而申请转码页面需要当地社区开证明,不在当地的何先生也开不了证明,所以何时能变回绿码,何先生也并不清楚。
2020年,何先生将自己的大部分存款存入河南郑州几家涉事村镇银行,今年年初何先生将其中一部分存款转出,但仍留了7万多元在银行中,“后面就发现取不出来了,虽然钱数目不大,但是对我来说是需要好几年才能存出来的钱。”何先生原计划用这笔钱结婚,但如今结婚也因“取款难”被延期了。
截至发稿前,何先生告诉记者他的现场码已变绿,但豫康码还是红的。
另一位储户刁先生在离开郑州后重新拿回了绿码,“我11日晚上到达郑州东站后是‘红码’,后来在社区的帮助下曾改回过绿码。”
刁先生称,刚发现“红码”后,他曾前往当地医院做核酸检测,在酒店的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后台系统将其健康码改回了绿色。但第二天打车时发现又被赋了“红码”。当刁先生想再与社区工作人员沟通时,社区工作人员称是因为其在酒店入住填写信息时填成了境外人员。但据刁先生反复回忆,他输入信息时,并没有境外这个选项。
随即,天目新闻记者致电郑州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千宁街社区,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了曾经帮刁先生修改健康码一事,他回忆称,刁先生的第一次“红码”是因为太久没有做核酸,在做了双采核酸,并签订承诺书后,他将刁先生的健康码改回了绿码,“他说住在我们这酒店,我就说行,你既然来了,我不可能不给你改。”
但为何刁先生第二天又变成了红码,该工作人员称,是其填写时填了境外,“我看系统上显示是国外的,我直接就没给他改。”
因是“红码”,刁先生和妻子被送往了青龙山庄,与其他一同被赋“红码”的储户们一起“隔离”。14日早上,刁先生和妻子在当地公安的护送下,一路“绿色通道”通过高铁检查,离开了郑州。

“没有取到钱我不会回去”

2021年,成都的李女士经历了恶性肿瘤手术。在获得商业保险赔款后,今年2月,李女士将自己的赔款及所有积蓄都存入了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没想到今年4月就无法取款了。”
6月15日,李女士告诉记者,在“红码”近三天后,自己终于在昨天转回绿码,“目前正在当地民警安排的宾馆等银保监会的工作人员来和我们沟通存款的事情,若是一直等不到,下午可能会直接到银保监会门口看看情况。”
用李女士的话说,6月12日乘飞机落地郑州后,经历了“奇幻的三日”。“落地后,我扫码就是直接‘红码’了,赋码原因显示为‘正在实施集中或居家医学隔离观察的入境人员’,但其实疫情后我一直没有出过国。”
李女士回忆称,当时机场工作人员通过她的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确认其没有出境记录后,曾尝试帮助改回绿码,却并不成功,“身边很多其他旅客都可以很顺利改成功,就我不行。”
随后,李女士前往郑州市人民医院做核酸,希望能将自己的绿码找回,“毕竟‘红码’意味着寸步难行。”然而,在等待了几个小时后,即使已有核酸阴性证明,“码依然是红的”。
由于“红码”,无法住酒店,无法到餐馆就餐,“我们在路边买了饼,在郑州市人民医院的大厅将就了一晚。”李女士告诉记者,13日凌晨,当地公安、银保监局及信访局工作人员找到了她,几个小时后当地社区主任也一同出现。
“他们向我了解情况,希望我能回去,社区主任告诉我若是我能回去,‘红码’的事情可以商量,在我表示不回去后,就希望我能去他们安排的宾馆。”由于一直是“红码”,李女士无奈地同意前往民警安排的宾馆。
“他们让我24小时不要出房间门。”李女士表示,期间民警多次来沟通希望我们能回去,但她都拒绝了。14日晚,再次有民警来了解情况,“我说我还是‘红码’,他便登记了我的个人信息。”
6月14日,多位储户在社交媒体上曝光被赋“红码”一事,引发广泛关注。李女士也在15日上午终于拿回了绿码。
截至发稿前,李女士表示自己已经顺利离开宾馆,正在寻找新的住处,“没有取到钱我是不会回去的。”

自驾储户:进不去的郑州

6月11日,三辆私家车,十余人一同从浙江出发赶往河南郑州,“我们要去取回我们的存款。”其中一位储户龚先生接受天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最终这趟“取款”之旅以失败告终。
6月13日,龚先生一行人选择在河南郑州中牟县的中牟东站高速口下高速,“因为我们从其他储户处了解到,在郑州的高速口可能下不去,就选了县城的高速口。”但令龚先生一行没想到的是,在高速口扫码的时候,有几位同行储户出现了“红码”。
“高速口的民警就不让我们下高速,要我们回去。”龚先生表示,行车两天才到河南,“我们不甘心,我们就改变方向,选择在开封市的一个高速口下。”
下高速后,龚先生一行马上前往当地的一家涉事银行,想到现场了解情况,“但因为发现银行门口有民警值守,就也没有成功。”龚先生表示,一行人商量后决定第二日走省道进入郑州,“为了第二天能顺利出行,当晚我们所有人都在开封当地医院做了核酸,都持有核酸阴性证明。”
6月14日,龚先生一行三辆车在不同时间出发,尝试通过走省道的方式进入郑州,“但结果是我们还是都被民警的检查站拦住,这个时候再扫码,基本上只剩三四个人是绿码了。”
龚先生称,当时他们被先后带去了隔离酒店,“他们说要是我们回去可以马上变绿码,若是不回去就继续在这边隔离,按照他们的隔离政策要隔离7天。”龚先生无奈表示,他们去郑州理由其实很简单,就是希望能要一个说法,“我们的存款到底什么时候能取,有个明确的说法,我们都可以回去。”
最终,在僵持几小时后,龚先生一行人选择返回浙江,“其实有点后悔,应该再坚持一下的。”
龚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在当地银行柜台办理的银行卡,共存入800多万元积蓄,“这么多年做生意的钱,现在余额都查不到了。”

“药用完了,只能先回家”

6月15日,备受媒体关注的浙江杭州储户,尿毒症患者高老先生告诉天目新闻记者,自己当天下午已在返杭的动车上,“今天银保监会一位副处长来找我,告诉我会尽快向上反映,主要是我的药水用完了,只能先回家再说。”
据高老先生介绍,自己年轻时在河南从事纺织贸易行业,2019年开始在当地几家村镇银行存款,此前存取均正常,“事情发生后,我现在做人都不好做了。”
截至今年4月18日,高老先生分别在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存了560万,上蔡惠民村镇银行300万,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400万,三家银行合计1260万,其中有400万是亲戚朋友的。
6月12日17时许,70岁的高先生独自踏上了前往郑州的火车,只为了能将自己存在河南三家村镇银行的存款取回,“这次来的目的一是希望能够尽快兑付,二是要告诉我时间。”
然而令高先生没想到的是,在他到达郑州站后被赋了“红码”,自己也被几名工作人员带到郑州市财贸学校的图书室。“现场有防疫部门、公安、银保监会、政法委的工作人员和我们谈话,‘劝返’我们。”据高先生回忆,一起被带去图书馆的有11人,都是村镇银行储户。
2021年,高先生确诊尿毒症,需要频繁做透析,“我和他们说,再不透析要有生命危险。”6月13日晚上,在高先生的要求下,两位工作人员带他到附近一家宾馆自费住宿。在宾馆里,高先生用自带的进口盐水做腹透,可以暂时替代透析达到排毒效果。
在宾馆住了一晚后,高先生于6月14日再次被两名工作人员带回图书馆,“在图书馆的时候我和银保监会的工作人员说了自己的情况,他们也很同情我,表示会去汇报我的情况。”高先生告诉记者,自己于14日下午拿回绿码。

“红码”到底是谁赋的?

6月15日,天目新闻记者致电郑州12320卫生健康热线,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储户被赋“红码”一事目前并未收到相关通知,建议“红码”人员在线上申诉。
对于到底哪个部门有权利赋“红码”,该工作人员表示可以联系大数据局了解情况,“如果要是郑州赋的话,郑州会有个单独的大数据,是专门管相关数据分析、数据赋能的,应该也有相对应的省大数据。”
在记者表示多次拨打河南省大数据局电话无人接听后,该工作人员向记者提供了一热线电话,并表示该热线电话工作时间为早8点至晚10点。截至发稿前,记者多次拨打该电话,均无人接听。
随即,天目新闻记者致电郑州疫情防控指挥部,接线值班人员告诉记者,赋“红码”的情况需要向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了解情况。
针对被访储户的疑问,6月14日,海报新闻记者曾电话联系到了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工作人员,据其介绍,变码的政策和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但具体操作由各部门归口管理,建议记者联系郑州市当地大数据管理局。
郑州市大数据管理局回应海报新闻记者称,郑州疫情防控指挥部下面有一个社会防控部,他们为健康码管理的直接机构,制定赋码的规则,赋码、解码都是他们负责的。
6月15日,一新闻报道网络截图在储户维权群中流传,该图片显示,有媒体记者从河南卫健委了解到,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技术服务等部门的调查,初步确定负责豫康码开发运维的公司,在更新外省人员入豫风险判定规则时,由于程序员违规操作,错误使用了过期的规则,导致部分外省入豫人员被错误赋予红码。但天目新闻记者并未搜索到该报道原文。
据企查查显示,正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客户包括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商丘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洛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等多家河南政府单位。6月14日至15日,天目新闻记者多次致电正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但电话均未能接通。#胡锡进称健康码只用于纯粹的防疫目的#
6月15日,天目新闻记者以储户身份从其中一家村镇银行的现场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该村镇银行仍在营业中,线下业务都在正常开展。该负责人表示,因“公安侦破需要”,目前线上业务仍未开通,所以储户目前仍无法取钱。“因为线上的业务需要等案件结束,由官方发声以后再说。”
对于储户来河南后被赋“红码”一事,该负责人认为也许只是因为“疫情影响”,他告诉记者,有从外地前来了解情况的储户并没有被赋“红码”,“他们来我们单位问一问都走了,跟他说在家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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