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贞观 元年,公元627年。
李世民因兵部郎中戴胄,忠贞清廉,公平正直,擢升他为大理少卿。
很多申请当官、等待任命的候补人员,往往伪造资历,冒充世家高门。李世民下令,命他们向政府自首,如果不自首而被查出,一律斩首。不久,一个人被查出诈欺,李世民打算诛杀。戴胄上疏说:“依照帝国法律,应判流刑。”李世民大怒说:“你遵守法律,却教我丧失信用!”戴胄回答说:“陛下命令,起因于一时喜怒,而法律却是政府的公信。陛下对一些候补人员的欺诈,十分愤怒,所以打算诛杀;后来发现不可诛杀,而回归法律正轨,这正是忍小忿而存大信的做法。”李世民说:“你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我还有什么忧虑!”
戴胄前后很多次冒犯李世民的盛怒,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建议事项如同涌泉,李世民都接受他的意见,天下没有冤狱。
按:法律是政治的产物,为政治服务,中今中外,莫不如此,形式不同而已。没有脱离政治的所谓法律的绝对尊严,即使有,也是部分法律人的一厢情愿。即使李世民本人,也就这么一说,实际上多次干预司法审判。
李世民因兵部郎中戴胄,忠贞清廉,公平正直,擢升他为大理少卿。
很多申请当官、等待任命的候补人员,往往伪造资历,冒充世家高门。李世民下令,命他们向政府自首,如果不自首而被查出,一律斩首。不久,一个人被查出诈欺,李世民打算诛杀。戴胄上疏说:“依照帝国法律,应判流刑。”李世民大怒说:“你遵守法律,却教我丧失信用!”戴胄回答说:“陛下命令,起因于一时喜怒,而法律却是政府的公信。陛下对一些候补人员的欺诈,十分愤怒,所以打算诛杀;后来发现不可诛杀,而回归法律正轨,这正是忍小忿而存大信的做法。”李世民说:“你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我还有什么忧虑!”
戴胄前后很多次冒犯李世民的盛怒,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建议事项如同涌泉,李世民都接受他的意见,天下没有冤狱。
按:法律是政治的产物,为政治服务,中今中外,莫不如此,形式不同而已。没有脱离政治的所谓法律的绝对尊严,即使有,也是部分法律人的一厢情愿。即使李世民本人,也就这么一说,实际上多次干预司法审判。
未约定借款利息,北京女子要求借贷人月息2%偿还,法院判了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起诉要求月息2%是否合法呢?这种情况要看借款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法律后果不同。《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以后,当事人仅仅是打一张借条,借据,出借人要求借贷人支付利息的法律是不支持的。#普法行动##超能新星汇##法律人举案普法##出道吧新星#
但是,《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要求借贷人支付同期一年期银行间借贷市场贷款利息。
事情是这样的:内蒙古通辽市女子王某某在北京打工生活期间,2013年至5015年,向北京女子刘某某借款28万元(王某某自称其中7万元借条是重复书写,6万元是赌债),出具了借条4张,没有写明借款利息多少。事后,王某某向刘某某还款15万元。北京女子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3万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刘某某月息2%的诉求。
2013年11月8日,王某某向刘某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刘某某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欠款人:王某某2013年11月8日,还款日2014年11月8日。”
2014年6月8日、2014年12月24日、2015年4月3日,王某某分别向刘某某出具借条三张,借条上分别写着向刘某某借款8万元、6万元及7万元。
事后,王某某先后还款15万元,但并没说明具体偿还的是那一笔借款。
2021年12月21日,刘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催要借款没有结果,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归还刘某某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5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院认为,刘某某提供四张借条证明借款28万元给王某某的事实,王某某认可借条是其出具的,但是,王某某已经对其中的15万元履行了还款义务。2013年11月8日借条7万元借款的还款时间,距今已过诉讼时效,但因王某某已经陆续还款15万元,且无法说明实际还款时间,其未能证明之前的还款系对哪张借条的归还,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王某某关于2015年4月3日的借条是重复书写的辩解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刘某某、王某某之间的借款是否约定利息的问题,刘某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刘某某、王某某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法院支持刘某某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之间的逾期利率,但刘某某主张的利息标准即月息2%的要求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法院判决:王某某归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3万元,并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21日至实际归还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出借人起诉要求月息2%是否合法呢?这种情况要看借款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法律后果不同。《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以后,当事人仅仅是打一张借条,借据,出借人要求借贷人支付利息的法律是不支持的。#普法行动##超能新星汇##法律人举案普法##出道吧新星#
但是,《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要求借贷人支付同期一年期银行间借贷市场贷款利息。
事情是这样的:内蒙古通辽市女子王某某在北京打工生活期间,2013年至5015年,向北京女子刘某某借款28万元(王某某自称其中7万元借条是重复书写,6万元是赌债),出具了借条4张,没有写明借款利息多少。事后,王某某向刘某某还款15万元。北京女子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3万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刘某某月息2%的诉求。
2013年11月8日,王某某向刘某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刘某某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欠款人:王某某2013年11月8日,还款日2014年11月8日。”
2014年6月8日、2014年12月24日、2015年4月3日,王某某分别向刘某某出具借条三张,借条上分别写着向刘某某借款8万元、6万元及7万元。
事后,王某某先后还款15万元,但并没说明具体偿还的是那一笔借款。
2021年12月21日,刘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催要借款没有结果,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归还刘某某借款1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从2015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院认为,刘某某提供四张借条证明借款28万元给王某某的事实,王某某认可借条是其出具的,但是,王某某已经对其中的15万元履行了还款义务。2013年11月8日借条7万元借款的还款时间,距今已过诉讼时效,但因王某某已经陆续还款15万元,且无法说明实际还款时间,其未能证明之前的还款系对哪张借条的归还,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王某某关于2015年4月3日的借条是重复书写的辩解意见,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刘某某、王某某之间的借款是否约定利息的问题,刘某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定刘某某、王某某之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法院支持刘某某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之间的逾期利率,但刘某某主张的利息标准即月息2%的要求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法院判决:王某某归还刘某某借款本金13万元,并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21日至实际归还借款本金之日的利息。
【每日一个法律小知识】
♂️借条中的今借和今借到有什么区别呢?
✍借条中的今借只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如果涉及诉讼,还需要证明已经借出的事实。在此提醒出借人,若写了今借,千万不要使用现金交付哦,而借条中的今借到呢,不仅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还可以证明已经借出的事实。#法律##法律知识##微博法律大讲堂[超话]##法律[超话]##法律咨询[超话]##微博法律大讲堂##法律人v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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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的今借只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如果涉及诉讼,还需要证明已经借出的事实。在此提醒出借人,若写了今借,千万不要使用现金交付哦,而借条中的今借到呢,不仅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还可以证明已经借出的事实。#法律##法律知识##微博法律大讲堂[超话]##法律[超话]##法律咨询[超话]##微博法律大讲堂##法律人v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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