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条包预告#
【关于包包团之前必须说的几件小事】
我这里整理一下给大家康康!要买的妹子们看好
首先五金氧化问题很多包都难以避免 (见图1-4)
很多大牌包包也会有这个问题哦!
普遍的处理方式有①买专业的五金护理膏(图上可能包含guang子 大家自己甄别一下哈)②擦银布
处理起来也相对容易一些 一些皮具店也可以处理
其次就是白色包包染色的问题
大家搭配的时候可以尽量选择浅色衣服搭配
或者不要让包包长时间和牛仔裤/深色衣服摩擦
如果出现染色情况,也可以选择用①专业的清洁膏②风油精或者卸甲水(建议先小面积试用,可能会损伤皮质,自己甄别哈)
最后是五金掉色的问题
在团的包包都是用的电镀工艺 正常使用基本不掉
如果不注意养护的话是有掉色风险的(图10-12)
养护方法(来自bai du):
①金属链及扣环需要用干净柔软的布擦拭,以维持其亮度,并将链带收纳于皮包内。②不使用时,将皮件放置于防尘袋中,若希望更完善保护皮件,可以在内侧垫置棉纸,能保持原有皮革质感~
【关于包包团之前必须说的几件小事】
我这里整理一下给大家康康!要买的妹子们看好
首先五金氧化问题很多包都难以避免 (见图1-4)
很多大牌包包也会有这个问题哦!
普遍的处理方式有①买专业的五金护理膏(图上可能包含guang子 大家自己甄别一下哈)②擦银布
处理起来也相对容易一些 一些皮具店也可以处理
其次就是白色包包染色的问题
大家搭配的时候可以尽量选择浅色衣服搭配
或者不要让包包长时间和牛仔裤/深色衣服摩擦
如果出现染色情况,也可以选择用①专业的清洁膏②风油精或者卸甲水(建议先小面积试用,可能会损伤皮质,自己甄别哈)
最后是五金掉色的问题
在团的包包都是用的电镀工艺 正常使用基本不掉
如果不注意养护的话是有掉色风险的(图10-12)
养护方法(来自bai du):
①金属链及扣环需要用干净柔软的布擦拭,以维持其亮度,并将链带收纳于皮包内。②不使用时,将皮件放置于防尘袋中,若希望更完善保护皮件,可以在内侧垫置棉纸,能保持原有皮革质感~
开封市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质安〔2020〕39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规范、完善工程担保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定义)
本方案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本方案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本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勘察、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方案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
市区新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和县(区)积极参与试点。
第四条(承保范围和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
(一)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含脱落)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4、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 断裂;
5、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保温和防水工程:
1、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
2、屋面防水工程;
3、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
前款第(一)项保险期限为十年,第(二)项为五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公司对以下项目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
(一)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等其他分项工程);
(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
(五)智能建筑工程;
附加险的具体保险范围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开始起算。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因质量投诉产生过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投保主险时,应当同时投保附加险中的一项或几项。
第五条(保险除外责任)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未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或设计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六条(保费计算)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条款及费率核准)
工程质量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的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费率优惠。保险条款及费率应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保险合同)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当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在签订前应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经审查的保险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所引起的相关后果由合同签订双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风险管理)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及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 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明确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整 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接到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保险公司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验收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施工单位与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入户告知)
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
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设单位如要解除合同、变更保险公司或者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对已销售的住宅工程,应当征得全部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在保险期限内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本保单下的权益。
第十一条(索赔申请)
业主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内认为住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 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二条(理赔流程)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统一受理业 主的理赔申请、现场勘查和组织维修。
第十三条(核定赔偿)
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 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险理赔受理、现场查勘、索赔核定、维修、赔偿等具体服务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争议鉴定)
业主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的,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十五条(应急维修)
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
第十六条(代位追偿)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 间的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建立平台)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信息平台,所有承保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其他)
其他地区或其他建设工程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以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鼓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方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试点期间在我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关经营许可的保险机构可开展试点工作,也可与其他保险机构组建共保体开展试点。如发现机构未有效履行合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试点资格。市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将对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试点结束后对保险机构进行测评,测评依据将作为今后制定保险机构评价标准和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建质安〔2020〕39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规范、完善工程担保市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定义)
本方案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本方案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本方案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勘察、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方案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
市区新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和县(区)积极参与试点。
第四条(承保范围和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
(一)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含脱落)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4、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 断裂;
5、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保温和防水工程:
1、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
2、屋面防水工程;
3、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
前款第(一)项保险期限为十年,第(二)项为五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公司对以下项目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
(一)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等其他分项工程);
(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
(五)智能建筑工程;
附加险的具体保险范围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保险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后开始起算。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内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
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因质量投诉产生过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投保主险时,应当同时投保附加险中的一项或几项。
第五条(保险除外责任)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擅自改变设备位置等未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相关要求或设计用途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缺陷;
(二)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因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外的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第六条(保费计算)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条款及费率核准)
工程质量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的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费率优惠。保险条款及费率应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保险合同)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并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当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在签订前应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经审查的保险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所引起的相关后果由合同签订双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风险管理)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及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 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明确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整 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
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接到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保险公司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验收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施工单位与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入户告知)
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
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建设单位如要解除合同、变更保险公司或者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对已销售的住宅工程,应当征得全部买受人的书面同意。
在保险期限内建筑物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本保单下的权益。
第十一条(索赔申请)
业主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内认为住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 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二条(理赔流程)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统一受理业 主的理赔申请、现场勘查和组织维修。
第十三条(核定赔偿)
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 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应将相关情况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险理赔受理、现场查勘、索赔核定、维修、赔偿等具体服务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争议鉴定)
业主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的,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十五条(应急维修)
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明确保险理赔应急预案启动的具体情形、应急流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
第十六条(代位追偿)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 间的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建立平台)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信息平台,所有承保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其他)
其他地区或其他建设工程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以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鼓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方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试点期间在我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关经营许可的保险机构可开展试点工作,也可与其他保险机构组建共保体开展试点。如发现机构未有效履行合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试点资格。市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将对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试点结束后对保险机构进行测评,测评依据将作为今后制定保险机构评价标准和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建施〔2021〕8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桂建发〔20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桂建发〔2019〕15号)等文件的精神,为加强对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住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和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到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措施,构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人员应满足对工程造价、质量、进度、安全以及合同、信息管理等专业方面的要求,其中负责质量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工程建设中,应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二)施工单位对住宅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针对勘察和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上设置质量治理专篇,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强化检验检测,严把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关;加强施工总分包层级管理,层层压实责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规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有序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施工质量规范、标准安图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施工各环节的质量验收,强化施工质量全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科学公正履行监理职责,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现场监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到岗到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严格执行现场旁站、巡查和见证取样制度,重点抓好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工期控制,协调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层层把关确保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明确,严惩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三、严格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于全装修的商品住宅工程应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桂建发〔2019〕15号)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全装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组织全装修竣工验收。
四、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管理
(一)严格实行企业质量检查制度
施工、监理单位每个季度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企业主管领导带队的工程质量情况大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每个月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分公司、区域公司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带队的工程质量情况大检查;施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组织至少1次工程质量情况检查;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员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召开至少1次工地例会,专题研究工程施工质量问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会议。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项目保证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是各类管理人员工作履职情况;三是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四是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五是质量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应形成闭环,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每次检查的结果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进行汇总,作为企业自检记录留存1份在施工现场备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开展的质量大检查,其检查结果应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文件形式通报各项目部。
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在进行工程验收抽查时,应重点抽查企业检查记录和工地例会记录。施工、监理企业主管质量的领导连续2次不参加检查,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连续2次不参加工地例会的,或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质量状况严重不符合的,可视为履职工作不到位。
(二)严格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自备制作试块的模具和混凝土塌落度筒、检测尺等质检计量工具。施工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取样员,监理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见证员。施工现场应建立标准养护室或配备养护箱,也可将混凝土试块送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养护,禁止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进场建筑材料中随机抽取检测样品,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见证职责。工程检测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来样,凡能自动采集的试验都必须自动采集并及时上传检测数据,未及时上传数据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必须建立不合格试验台账,并及时上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各方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建筑原材料和实体结构的监督抽测,加强对工程检测方案及检测报告的抽查。未按规定取样、见证、上传数据、桩基检测未提供影像资料和监理见证确认表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三)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应勘察和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上设置质量治理专篇,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和工程质量手册,重点对墙体和楼地面开裂;屋面、外墙面及卫生间渗漏水;墙体、顶棚和楼地面面层空鼓、脱落;门窗型材及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水电、管道安装;外墙面瓷砖脱落等影响使用功能的投诉热点质量通病问题制定防治措施,按照方案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降低设计标准或随意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的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凡是涉及到设计变更的须重新进行施工图纸审查。
(五)加强住宅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数量、方法和结果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住宅,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六)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度
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难点、工序的重点、防治工程质量通病措施等方面的需要,组织参与编制和实施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研究制订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与特点、需制作实物质量样板的工序和部位(含样板间)、制作实物质量样板的技术要点与具体要求、将质量样板用于指导施工和质量验收的具体安排、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及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所制订的其他相关内容。工作方案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和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在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指导下,制定相关的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方案,经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意后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不同户型、不同装修标准的房间,均应在销售合同签订前制作包含工序样板内容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样板房,并在样板房公示主要装修材料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等信息。交付给用户的住房应当与样板房装修标准一致。主要装修材料的信息应汇总列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提供给业主。样板房应当保留至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
五、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建设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水电布线位置图、空间尺寸测量点位置图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予用户。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抽查分户验收情况,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意见。
六、积极推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实施,按照《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北海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北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北建函〔2020〕205号)要求积极鼓励我市房地产开发单位投保,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住宅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业主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工程现场,参观和了解住宅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业主开放日”活动可集中时间开展,也可限定时间段进行。“业主开放日”活动在分户验收实施期间开展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已购买住宅的业主代表到现场观看验收过程,并对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业主代表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八、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一)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切实履行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质量监督交底制度,加强对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督促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完善质量抽查、巡查和差别化监督制度,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执法属性,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提高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对于建设、监理、施工和工程检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移送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严厉查处,将处理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倒查追责工作
对于已交付的住宅小区质量投诉较多且调查属实的项目质量责任主体特别是监理、施工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我市的从业资格;对在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不积极整改、推诿扯皮造成信访、群访,经查证属实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5日
(联系人:徐显 联系电话:2032291)
北建施〔2021〕81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桂建发〔20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桂建发〔2019〕15号)等文件的精神,为加强对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住宅工程质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住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和工程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到抓好住宅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措施,构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二、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人员应满足对工程造价、质量、进度、安全以及合同、信息管理等专业方面的要求,其中负责质量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工程建设中,应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质量保修义务。
(二)施工单位对住宅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针对勘察和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上设置质量治理专篇,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强化检验检测,严把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关;加强施工总分包层级管理,层层压实责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规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组织有序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施工质量规范、标准安图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工程施工各环节的质量验收,强化施工质量全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三)监理单位应科学公正履行监理职责,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现场监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到岗到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严格执行现场旁站、巡查和见证取样制度,重点抓好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工期控制,协调好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层层把关确保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明确,严惩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三、严格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住宅工程要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对于全装修的商品住宅工程应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桂建发〔2019〕15号)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全装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法组织全装修竣工验收。
四、加强住宅工程施工过程管理
(一)严格实行企业质量检查制度
施工、监理单位每个季度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企业主管领导带队的工程质量情况大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每个月必须组织至少1次由分公司、区域公司主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带队的工程质量情况大检查;施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组织至少1次工程质量情况检查;项目部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员每天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监理项目部每个星期必须召开至少1次工地例会,专题研究工程施工质量问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会议。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项目保证体系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二是各类管理人员工作履职情况;三是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四是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五是质量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应形成闭环,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每次检查的结果及隐患整改情况必须进行汇总,作为企业自检记录留存1份在施工现场备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开展的质量大检查,其检查结果应以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文件形式通报各项目部。
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在进行工程验收抽查时,应重点抽查企业检查记录和工地例会记录。施工、监理企业主管质量的领导连续2次不参加检查,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管理人员连续2次不参加工地例会的,或检查记录与工程实体质量状况严重不符合的,可视为履职工作不到位。
(二)严格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自备制作试块的模具和混凝土塌落度筒、检测尺等质检计量工具。施工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取样员,监理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部最少配备1名见证员。施工现场应建立标准养护室或配备养护箱,也可将混凝土试块送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养护,禁止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在进场建筑材料中随机抽取检测样品,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见证职责。工程检测机构必须严格审核来样,凡能自动采集的试验都必须自动采集并及时上传检测数据,未及时上传数据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各检测机构必须建立不合格试验台账,并及时上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在各方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加强对建筑原材料和实体结构的监督抽测,加强对工程检测方案及检测报告的抽查。未按规定取样、见证、上传数据、桩基检测未提供影像资料和监理见证确认表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三)加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确保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应勘察和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上设置质量治理专篇,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和工程质量手册,重点对墙体和楼地面开裂;屋面、外墙面及卫生间渗漏水;墙体、顶棚和楼地面面层空鼓、脱落;门窗型材及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水电、管道安装;外墙面瓷砖脱落等影响使用功能的投诉热点质量通病问题制定防治措施,按照方案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四)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降低设计标准或随意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的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凡是涉及到设计变更的须重新进行施工图纸审查。
(五)加强住宅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数量、方法和结果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住宅,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六)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制度
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施工难点、工序的重点、防治工程质量通病措施等方面的需要,组织参与编制和实施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研究制订工程质量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与特点、需制作实物质量样板的工序和部位(含样板间)、制作实物质量样板的技术要点与具体要求、将质量样板用于指导施工和质量验收的具体安排、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及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所制订的其他相关内容。工作方案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和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并报送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企业应在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指导下,制定相关的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方案,经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意后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不同户型、不同装修标准的房间,均应在销售合同签订前制作包含工序样板内容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样板房,并在样板房公示主要装修材料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等信息。交付给用户的住房应当与样板房装修标准一致。主要装修材料的信息应汇总列入《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提供给业主。样板房应当保留至全装修商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
五、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组织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建设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水电布线位置图、空间尺寸测量点位置图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予用户。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抽查分户验收情况,并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意见。
六、积极推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实施,按照《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北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北海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北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北建函〔2020〕205号)要求积极鼓励我市房地产开发单位投保,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住宅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业主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进入工程现场,参观和了解住宅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业主开放日”活动可集中时间开展,也可限定时间段进行。“业主开放日”活动在分户验收实施期间开展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已购买住宅的业主代表到现场观看验收过程,并对房屋质量、配套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业主代表反映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八、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一)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切实履行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质量监督交底制度,加强对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督促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完善质量抽查、巡查和差别化监督制度,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执法属性,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提高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对于建设、监理、施工和工程检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市质监站、合浦县住建局、涠洲岛旅游区建设开发局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移送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严厉查处,将处理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倒查追责工作
对于已交付的住宅小区质量投诉较多且调查属实的项目质量责任主体特别是监理、施工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我市的从业资格;对在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不积极整改、推诿扯皮造成信访、群访,经查证属实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5日
(联系人:徐显 联系电话:203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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