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加油]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日起施行】[鼓掌][赞][围观]
按照“立足审判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15条重要内容,全文共计35条,分八个部分,重点围绕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受理与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细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对手方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业务相关方帮助进行财务造假等情形下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剑指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顽瘴痼疾,依法提高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依法追究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条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第五条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依照该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前款所称的重大差异,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第八条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
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第九条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三、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一)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
(三)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
被告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并以此抗辩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第十二条 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一)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二)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三)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四)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五)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四、过错认定
第十三条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所称的过错,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
(二)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第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前款所列人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及时督促发行人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其过错情况。
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挂牌和定向发行推荐业务的证券公司,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
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证券服务机构依赖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
(二)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
(三)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
(四)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未完,下篇继续)
按照“立足审判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15条重要内容,全文共计35条,分八个部分,重点围绕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受理与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细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对手方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业务相关方帮助进行财务造假等情形下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剑指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顽瘴痼疾,依法提高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依法追究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条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第五条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依照该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前款所称的重大差异,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第八条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
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第九条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三、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一)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
(三)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
被告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并以此抗辩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第十二条 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一)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二)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三)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四)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五)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四、过错认定
第十三条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所称的过错,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
(二)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第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前款所列人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及时督促发行人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其过错情况。
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挂牌和定向发行推荐业务的证券公司,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
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证券服务机构依赖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
(二)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
(三)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
(四)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未完,下篇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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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破才有立。一是坚决拆除违规广告招牌。按照门前店后“五包”要求,加大城区污垢顽疾整治力度,督促城区主要街道商业门店业主对破旧的广告牌匾进行更换维修,对各类墙体、落地、条幅式广告和存在安全隐患内容不规范的楼顶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拆除。以辖区两个市直医院为代表的大型户外广告牌60余块拆除了,累计投入工人500余人次、大中型机械30余台次。二是拆除辖区“双违”棚亭。对街道两侧违规建筑、破旧建筑及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拆除邮政亭棚17处、路障200余处、私搭乱建棚子2000余平方米,拆除辖区围墙围栏1000余米,做到整齐美观。三是拆除河街口临建房。1月15日下午,东关街道河街口19户经营临建房根据市区“1050”指挥部指令实施拆除。宛城区委书记袁钢、市区城管局领导现场督导,市区“1050”指挥部领导、区城管局执法队、燃气部门、电力部门大力配合,东关街道社区干部、城管队员近300人并肩作战,严格按照拆除时限,对河街拆除违建前檐棚47处330平方米,河街口两侧违建房棚19户55间650平方米,困扰多年的城管难题一日得到根本缓解,一个小小的拆除行动引起全市人民的高度关注、纷纷点赞。市民对河街是真爱,但对它的脏乱却又爱莫能助。繁荣的市场给河街人带来了丰厚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城市管理难题,屡次被列入市区城管限期整改“黑名单”,但总是反弹,得不到根治。当街屠宰、血污横流、占道叫卖、五颜六色的大伞和棚子充斥着整个街道,令并不宽敞的老街道更显拥堵不堪,再加上流动摊点无处可停,所以这里每天都在上演城管与商户、社区干部与商户之间的“游击战”,群众“痛”,怨声载道,工作人员“痛”,疲惫不堪。通过对河街口进行全面清理,更好地打造河街新颜值,让工作难点变成了工作亮点。
以“补”增色 刷新城市颜值
东关街道在推进亮化美化城区工程时,一是增补楼宇景观亮灯。突出地方特点、展示城市形象,利用路灯、广告灯箱、楼型灯、高杆灯等方式,在道路沿线的建筑物上安装洗墙灯、给草地安装射灯,充分利用企业安装LED显示屏、公园广场设置轮廓灯、反光灯、景观灯、草坪灯,形成一路一景、一处一景的亮化景观。充分考虑建筑物所处的位置环境和植被造型,增强夜间环境要素运用,体现显著的个性和特色。二是增补背街小巷夜间照明亮灯。在亮灯建设时,充分贯彻节能环保理念,尽可能采用节能灯。加强亮灯设施维护,定期召集街道城管等部门召开工作协调会,定期进行检查,完善亮灯工作监管机制,东关街道投资170万元,安装路灯170盏。三是增补辖区游园、绿地等景观建设。充分发挥林木在美化环境、休憩休闲、承载文化方面的综合作用。充分利用小区空地和花坛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因地植绿,见缝插绿,创造出优美自然、洁净安静、鸟语花香、景色宜人的社区人居环境。按照求精、求美、求特、求雅的标准,对河街口临街建筑外立面、临街空地围墙和在建工程围栏实施美化改造,提升美化档次,增强美化效果。四是增补清扫保洁频次。东关街道投资200万元,购置清扫车12台、清洗车4台、洒水车3台,确保辖区保洁每天不低于18个小时,确保不留一处卫生死角、不留任何积存垃圾,促进环境卫生常态化保洁,初步实现了大街与小巷一个样、白天和夜间一个样、晴天与雨天一个样、检查和不检查一个样。五是补修残破花坛道牙。东关街道不分分内分外,针对辖区内市第二人民医院路段道路破损、绿化缺失等问题,连续奋战近40个小时,投入机械6台、工人150人次,对1000余平方米破损严重、坑洼不平的人行道进行推平,重新铺设混凝土,对人行道缺失的37处树穴重新更换树沿石110块,补栽了四季常青树木。
以“整”提质 丰富城市内涵
入户调查体民情,治乱提升顺民心。一是疏堵结合整治摊点乱摆。在有效疏导的基础上实行“全面封杀”,规定一律不得占道经营,沿街店家一律不得倚门出摊。采取划定市场安置、租门面房安置、强化配套安置的办法,引摊位进店入市场经营,逐步引导安排马路市场经营户转入正规农贸市场经营。二是规划停车位整治乱停乱放。要求辖区新建或新开张的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宾馆、餐馆、市场等都必须配套规划建设停车场,否则不予批准建设经营。严厉查处乱停车现象,对辖区未经审批的车辆停车点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具备条件的背街小巷施划车位,进行规范管理和疏导,累计清理“僵尸车”20余台,施划道路标示线和非机动车停车线2万多米。规整汽车、自行车、电动车临时停车位,首尾一致,摆放整齐。三是多管齐下整治小广告。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限期予以拆除,对主要道路两侧和小区内“牛皮癣”,由专业志愿者队伍负责每天清除,对于临街建筑橱窗上的广告和门店玻璃上的小广告要求责任单位或门店自行清除,否则将联合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四是整修辖区背街小巷。街道调派工作专班对辖区背街小巷路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列出整修时间表,不惧三九严寒修路护路,投入400万元,对辖区进贤街、菜市街、新生街、西拐街等16条道路进行整修,其中铺设柏油路面2960余米,新铺水泥路16000余平方米,维修道牙2600多米,重划道路标线,清理下水道,更换窨井盖,对破损严重的100余米道沿石进行更换、更新人行道砖400余块,规范捆扎电线200余米,清洗空调室外机100多台、门店招牌300多块。对沿线500米建筑围挡进行铺设绿草皮,对公益广告进行美化,铺设草皮2000余平方米,安装公益广告牌50多块,粉饰粉刷墙体4000多平方米,使辖区面貌得到大大改善。
以“管”固本 展示城市风采
精细管理争上游,先锋带头解民忧。一是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实行属地管理、领导挂帅、责任包干、细化分工的办法,街道班子成员带队包片,按照谁的属地谁管理,谁管的辖区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每天街上有人巡查,问题有人纠正,执法有人配合。二是加快数字化城管处理速度。借助数字化平台,加大城市管理信息化处置力度,在第一时间发出指令,辖区城管综合执法队伍40人实行错时工作制度,对辖区中心医院周边、市第二人民医院周边、上游街、菜市街等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进行持续整治,有效避免店外经营和占道经营反弹。三是全天巡查管理垃圾乱扔问题。采取教育与纠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在城区主干道设立禁令告示牌、垃圾投放点,对于公共场所乱吐痰、乱便溺、乱扔废弃物等行为给予严厉制止。同时,为加强监管,环卫工人增加保洁频次,专人定时清理主次干道果皮箱内的垃圾并清洗垃圾桶。四是注重宣传造势与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相结合。在公共场所、学校、社区、工地广泛发放清洁城市美化家园“1050”专项攻坚行动宣传品,设置市容环卫宣传标语、文明城市公益广告。五是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成立了“1050”专项攻坚行动督查办公室,采取每天督查,必须要带回来发现督办的问题。设立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城市是“三分建、七分管”,加强城市管理是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内在要求。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市容市貌是城市形象的有形载体,良好的城市形象已成为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对于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质量,扩大对外知名度,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为了让河街彻底告别脏乱、拥堵,东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在1月15日拆除河街口临建房后,继续发力,连夜清理拆除遗留垃圾,拆除河街沿街户外广告招牌,对沿街墙体立面进行粉饰刷新,重铺行道砖,马上进行道路铺油、绿化美化。
谈到下一步工作,东关街道办事处主任陈风晓说,河街当前的拆除只是做了“堵”的工作,下步更要解决“疏”的难题;当前的河街口美化是“治标”之举,要“治本”还是要想办法解决专门的市场问题,这是当务之急,也是我们职责所在。东关街道一定会和市区一道,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让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市中心城区清洁城市美化家园“1050”专项攻坚行动不是一项短期行动,而是一项立足服务群众、美化家园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各级政府正在努力让河街的靓丽“颜值”时刻在线。
以“拆”打底 优化城市空间
有破才有立。一是坚决拆除违规广告招牌。按照门前店后“五包”要求,加大城区污垢顽疾整治力度,督促城区主要街道商业门店业主对破旧的广告牌匾进行更换维修,对各类墙体、落地、条幅式广告和存在安全隐患内容不规范的楼顶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拆除。以辖区两个市直医院为代表的大型户外广告牌60余块拆除了,累计投入工人500余人次、大中型机械30余台次。二是拆除辖区“双违”棚亭。对街道两侧违规建筑、破旧建筑及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拆除邮政亭棚17处、路障200余处、私搭乱建棚子2000余平方米,拆除辖区围墙围栏1000余米,做到整齐美观。三是拆除河街口临建房。1月15日下午,东关街道河街口19户经营临建房根据市区“1050”指挥部指令实施拆除。宛城区委书记袁钢、市区城管局领导现场督导,市区“1050”指挥部领导、区城管局执法队、燃气部门、电力部门大力配合,东关街道社区干部、城管队员近300人并肩作战,严格按照拆除时限,对河街拆除违建前檐棚47处330平方米,河街口两侧违建房棚19户55间650平方米,困扰多年的城管难题一日得到根本缓解,一个小小的拆除行动引起全市人民的高度关注、纷纷点赞。市民对河街是真爱,但对它的脏乱却又爱莫能助。繁荣的市场给河街人带来了丰厚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城市管理难题,屡次被列入市区城管限期整改“黑名单”,但总是反弹,得不到根治。当街屠宰、血污横流、占道叫卖、五颜六色的大伞和棚子充斥着整个街道,令并不宽敞的老街道更显拥堵不堪,再加上流动摊点无处可停,所以这里每天都在上演城管与商户、社区干部与商户之间的“游击战”,群众“痛”,怨声载道,工作人员“痛”,疲惫不堪。通过对河街口进行全面清理,更好地打造河街新颜值,让工作难点变成了工作亮点。
以“补”增色 刷新城市颜值
东关街道在推进亮化美化城区工程时,一是增补楼宇景观亮灯。突出地方特点、展示城市形象,利用路灯、广告灯箱、楼型灯、高杆灯等方式,在道路沿线的建筑物上安装洗墙灯、给草地安装射灯,充分利用企业安装LED显示屏、公园广场设置轮廓灯、反光灯、景观灯、草坪灯,形成一路一景、一处一景的亮化景观。充分考虑建筑物所处的位置环境和植被造型,增强夜间环境要素运用,体现显著的个性和特色。二是增补背街小巷夜间照明亮灯。在亮灯建设时,充分贯彻节能环保理念,尽可能采用节能灯。加强亮灯设施维护,定期召集街道城管等部门召开工作协调会,定期进行检查,完善亮灯工作监管机制,东关街道投资170万元,安装路灯170盏。三是增补辖区游园、绿地等景观建设。充分发挥林木在美化环境、休憩休闲、承载文化方面的综合作用。充分利用小区空地和花坛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因地植绿,见缝插绿,创造出优美自然、洁净安静、鸟语花香、景色宜人的社区人居环境。按照求精、求美、求特、求雅的标准,对河街口临街建筑外立面、临街空地围墙和在建工程围栏实施美化改造,提升美化档次,增强美化效果。四是增补清扫保洁频次。东关街道投资200万元,购置清扫车12台、清洗车4台、洒水车3台,确保辖区保洁每天不低于18个小时,确保不留一处卫生死角、不留任何积存垃圾,促进环境卫生常态化保洁,初步实现了大街与小巷一个样、白天和夜间一个样、晴天与雨天一个样、检查和不检查一个样。五是补修残破花坛道牙。东关街道不分分内分外,针对辖区内市第二人民医院路段道路破损、绿化缺失等问题,连续奋战近40个小时,投入机械6台、工人150人次,对1000余平方米破损严重、坑洼不平的人行道进行推平,重新铺设混凝土,对人行道缺失的37处树穴重新更换树沿石110块,补栽了四季常青树木。
以“整”提质 丰富城市内涵
入户调查体民情,治乱提升顺民心。一是疏堵结合整治摊点乱摆。在有效疏导的基础上实行“全面封杀”,规定一律不得占道经营,沿街店家一律不得倚门出摊。采取划定市场安置、租门面房安置、强化配套安置的办法,引摊位进店入市场经营,逐步引导安排马路市场经营户转入正规农贸市场经营。二是规划停车位整治乱停乱放。要求辖区新建或新开张的大型公共建筑、写字楼、宾馆、餐馆、市场等都必须配套规划建设停车场,否则不予批准建设经营。严厉查处乱停车现象,对辖区未经审批的车辆停车点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具备条件的背街小巷施划车位,进行规范管理和疏导,累计清理“僵尸车”20余台,施划道路标示线和非机动车停车线2万多米。规整汽车、自行车、电动车临时停车位,首尾一致,摆放整齐。三是多管齐下整治小广告。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限期予以拆除,对主要道路两侧和小区内“牛皮癣”,由专业志愿者队伍负责每天清除,对于临街建筑橱窗上的广告和门店玻璃上的小广告要求责任单位或门店自行清除,否则将联合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四是整修辖区背街小巷。街道调派工作专班对辖区背街小巷路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列出整修时间表,不惧三九严寒修路护路,投入400万元,对辖区进贤街、菜市街、新生街、西拐街等16条道路进行整修,其中铺设柏油路面2960余米,新铺水泥路16000余平方米,维修道牙2600多米,重划道路标线,清理下水道,更换窨井盖,对破损严重的100余米道沿石进行更换、更新人行道砖400余块,规范捆扎电线200余米,清洗空调室外机100多台、门店招牌300多块。对沿线500米建筑围挡进行铺设绿草皮,对公益广告进行美化,铺设草皮2000余平方米,安装公益广告牌50多块,粉饰粉刷墙体4000多平方米,使辖区面貌得到大大改善。
以“管”固本 展示城市风采
精细管理争上游,先锋带头解民忧。一是细化分工明确责任。实行属地管理、领导挂帅、责任包干、细化分工的办法,街道班子成员带队包片,按照谁的属地谁管理,谁管的辖区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每天街上有人巡查,问题有人纠正,执法有人配合。二是加快数字化城管处理速度。借助数字化平台,加大城市管理信息化处置力度,在第一时间发出指令,辖区城管综合执法队伍40人实行错时工作制度,对辖区中心医院周边、市第二人民医院周边、上游街、菜市街等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进行持续整治,有效避免店外经营和占道经营反弹。三是全天巡查管理垃圾乱扔问题。采取教育与纠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在城区主干道设立禁令告示牌、垃圾投放点,对于公共场所乱吐痰、乱便溺、乱扔废弃物等行为给予严厉制止。同时,为加强监管,环卫工人增加保洁频次,专人定时清理主次干道果皮箱内的垃圾并清洗垃圾桶。四是注重宣传造势与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相结合。在公共场所、学校、社区、工地广泛发放清洁城市美化家园“1050”专项攻坚行动宣传品,设置市容环卫宣传标语、文明城市公益广告。五是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成立了“1050”专项攻坚行动督查办公室,采取每天督查,必须要带回来发现督办的问题。设立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城市是“三分建、七分管”,加强城市管理是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内在要求。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市容市貌是城市形象的有形载体,良好的城市形象已成为促进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对于优化投资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质量,扩大对外知名度,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为了让河街彻底告别脏乱、拥堵,东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在1月15日拆除河街口临建房后,继续发力,连夜清理拆除遗留垃圾,拆除河街沿街户外广告招牌,对沿街墙体立面进行粉饰刷新,重铺行道砖,马上进行道路铺油、绿化美化。
谈到下一步工作,东关街道办事处主任陈风晓说,河街当前的拆除只是做了“堵”的工作,下步更要解决“疏”的难题;当前的河街口美化是“治标”之举,要“治本”还是要想办法解决专门的市场问题,这是当务之急,也是我们职责所在。东关街道一定会和市区一道,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让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市中心城区清洁城市美化家园“1050”专项攻坚行动不是一项短期行动,而是一项立足服务群众、美化家园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各级政府正在努力让河街的靓丽“颜值”时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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