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啤酒文化收藏之兴: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成立仪式顺利举办】4月10日,第十六届中国国际酒业博览会同期,由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倡议,中国啤酒优势文化基金发起,中国啤酒趣味研究院协助组建并运营的首个非营利性啤酒文化收藏平台组织——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正式成立。中国酒业协会秘书长兼啤酒分会理事长何勇,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原料专业委员会理事长、乐啤联盟首席科学家张五九,泸州市副市长马宗慧,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秘书长元月等领导参会。首批会员、啤酒战略合作企业代表及相关媒体代表参与活动。
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以传承啤酒文化,探究产业文化发展为宗旨,涉及酒标、产品收藏、酒具器皿以及衍生品等啤酒收藏领域,通过发展国内外资深藏家会员,吸纳行业品牌、企业收藏结晶,旨在构建首个中国啤酒收藏品电子陈列库,搭建啤酒收藏文化交流平台,正向宣传和推广“年轻”“激情”“健康”“时尚”“安全”的中国啤酒优势品类文化,梳理和完善中国啤酒产业发展历程,传递和发扬中国啤酒文化美学。
该俱乐部开展工作及业务范围受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监督管理,所有会员均为中国酒业协会正式会员。目前,由中国酒业协会秘书长兼啤酒分会理事长何勇任首届会长,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秘书长元月任首届副会长。俱乐部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运营,由中国啤酒趣味研究院合作中心负责人周萌任秘书长,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工程师尤贺任副秘书长。此外,俱乐部特聘任张五九理事长、资深啤酒专家徐斌为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荣誉顾问。
在成立仪式上,何勇秘书长在致辞中感言到,啤酒的文化是世界通畅性的,各国家、各地区、各民族文化的融合和历史演变,促使啤酒文化的内涵更加丰富、多彩,被社会大众广泛接受。根据最新的各项考古论证,中国是最早酿造啤酒的国家,距今已经有5000多年的历史。截至今年,中国已连续20年位列世界第一啤酒生产国和消费国。但由于历史更迭、工业发展等多种原因,中国的啤酒文化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积累和传播,尚未形成优势、自信的品类文化基础。特别是当下,面对当前消费升级、行业转型加速、产品高端化、终端需求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更要抓紧文化积累和成长,利用行业组织力量以及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同时团结、召集各类文化群体,共同为推广和发扬中国啤酒文化助力。
今天,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正式成立,建立了一个以收藏品发声和具象表达啤酒文化传承的平台。这是行业工作开拓的全新业务领域,相信,在今后一定能为中国啤酒优势文化的推广和发扬源源不断的贡献优质内容和精彩的活动。
马宗慧副市长受邀出席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成立仪式,并致辞。首先,马市长向与会嘉宾表示诚挚欢迎,向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向关心支持泸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她表示,啤酒是世界三大古酒之一,受众面广、普及程度高。随着消费不断升级,啤酒更是深受消费者青睐和追捧。作为啤酒生产和啤酒消费大国,我国啤酒酒标、啤酒器具、啤酒衍生品等多元多样、丰富多彩,承载着产品特色、企业文化、地域风情,凝结着人文情怀、见证着时代变迁。这些浓厚的啤酒文化、深厚的时代印记,兼具文学、艺术、美学等多重价值,受到越来越多收藏爱好者的广泛关注。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的成立,是顺应趋势、符合潮流的实践行动,为广大啤酒收藏家搭建了交流平台,为啤酒文化展示提供了舞台,对于梳理啤酒文化脉络、挖掘啤酒文化内涵、助推啤酒产业与文化交融,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相信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的成立,必将为推动啤酒文化展示与交流注入新血液,为推动啤酒产业转型升级注入新活力,为弘扬中国酒文化、助推中国酒业高质量发展再添新力量!
张五九理事长在致辞中表示,希望在协会平台的赋能下,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越办越好,为啤酒行业发展脉络,啤酒优势文化的整合传播做出贡献。同时,张五九理事长也为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元月秘书长介绍到,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自2020年10月开始筹建,首要目标是建立有序、完善的中国啤酒收藏品电子陈列库,建立行业-企业-收藏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平台,在增进会员与中国啤酒企业间的交流互动的同时,提升啤酒收藏的产业价值;在扩充啤酒收藏数量、品类与范畴的基础上,提升啤酒收藏的文化艺术价值,不断生成多元、高价值、有趣的中国啤酒收藏文化展览及传播内容。此外,俱乐部的对外交流和展览项目,还将与科技力量加强互联,增进公众互动的趣味性,在更多跨界领域中大力推动中国啤酒优势品类文化。
俱乐部秘书长周萌向现场来宾介绍了俱乐部工作规划及未来发展方向。在会员招募及管理方面,秉承优中择优的原则,定向邀请国内顶个人级藏家和知名啤酒行业机构(含博物馆)作为俱乐部的初期会员;搭建中国啤酒文化收藏与展览的基本构架和模式;组织年度主题精品展览;推出年度藏品精品图册;与社会各界力量开放合作,共同建立啤酒文化收藏的传播渠道与优质内容。
何勇秘书长与张五九理事长向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首批个人会员代表樊瑀先生、林云先生颁发了中国酒业协会个人会员证书。
个人会员简介:
樊瑀先生
1957年至今,他的全球啤酒酒标收藏近40万,先后参加英、美、意、捷等九个国家的收藏组织,成为全球酒标收藏顶级藏家,并受电影、电视和中外报刊多次报道。1981年起,由四川美术出版社、北京燕山出版社、江苏美术出版社等出版单位陆续出版个人收藏专著二十多部。2008年开始,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分别设有专门展馆,系统陈列展示其藏品。
林云先生
中国啤酒酒标的顶级藏家,现收藏中外(中国为主)啤酒酒标逾12万张,收藏品从民国年间跨度至今。在其个人收藏中,拥有许多目前中国企业也非常稀缺的老酒标,对中国啤酒文化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传承意义和价值。除酒标外,林云先生对啤酒酒器、衍生品的收藏也极为热衷,目前还藏有近千只啤酒的独特酒器。
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以传承啤酒文化,探究产业文化发展为宗旨,涉及酒标、产品收藏、酒具器皿以及衍生品等啤酒收藏领域,通过发展国内外资深藏家会员,吸纳行业品牌、企业收藏结晶,旨在构建首个中国啤酒收藏品电子陈列库,搭建啤酒收藏文化交流平台,正向宣传和推广“年轻”“激情”“健康”“时尚”“安全”的中国啤酒优势品类文化,梳理和完善中国啤酒产业发展历程,传递和发扬中国啤酒文化美学。
该俱乐部开展工作及业务范围受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监督管理,所有会员均为中国酒业协会正式会员。目前,由中国酒业协会秘书长兼啤酒分会理事长何勇任首届会长,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秘书长元月任首届副会长。俱乐部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运营,由中国啤酒趣味研究院合作中心负责人周萌任秘书长,中国酒业协会啤酒分会工程师尤贺任副秘书长。此外,俱乐部特聘任张五九理事长、资深啤酒专家徐斌为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荣誉顾问。
在成立仪式上,何勇秘书长在致辞中感言到,啤酒的文化是世界通畅性的,各国家、各地区、各民族文化的融合和历史演变,促使啤酒文化的内涵更加丰富、多彩,被社会大众广泛接受。根据最新的各项考古论证,中国是最早酿造啤酒的国家,距今已经有5000多年的历史。截至今年,中国已连续20年位列世界第一啤酒生产国和消费国。但由于历史更迭、工业发展等多种原因,中国的啤酒文化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积累和传播,尚未形成优势、自信的品类文化基础。特别是当下,面对当前消费升级、行业转型加速、产品高端化、终端需求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更要抓紧文化积累和成长,利用行业组织力量以及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同时团结、召集各类文化群体,共同为推广和发扬中国啤酒文化助力。
今天,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正式成立,建立了一个以收藏品发声和具象表达啤酒文化传承的平台。这是行业工作开拓的全新业务领域,相信,在今后一定能为中国啤酒优势文化的推广和发扬源源不断的贡献优质内容和精彩的活动。
马宗慧副市长受邀出席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成立仪式,并致辞。首先,马市长向与会嘉宾表示诚挚欢迎,向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向关心支持泸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她表示,啤酒是世界三大古酒之一,受众面广、普及程度高。随着消费不断升级,啤酒更是深受消费者青睐和追捧。作为啤酒生产和啤酒消费大国,我国啤酒酒标、啤酒器具、啤酒衍生品等多元多样、丰富多彩,承载着产品特色、企业文化、地域风情,凝结着人文情怀、见证着时代变迁。这些浓厚的啤酒文化、深厚的时代印记,兼具文学、艺术、美学等多重价值,受到越来越多收藏爱好者的广泛关注。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的成立,是顺应趋势、符合潮流的实践行动,为广大啤酒收藏家搭建了交流平台,为啤酒文化展示提供了舞台,对于梳理啤酒文化脉络、挖掘啤酒文化内涵、助推啤酒产业与文化交融,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相信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的成立,必将为推动啤酒文化展示与交流注入新血液,为推动啤酒产业转型升级注入新活力,为弘扬中国酒文化、助推中国酒业高质量发展再添新力量!
张五九理事长在致辞中表示,希望在协会平台的赋能下,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越办越好,为啤酒行业发展脉络,啤酒优势文化的整合传播做出贡献。同时,张五九理事长也为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元月秘书长介绍到,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自2020年10月开始筹建,首要目标是建立有序、完善的中国啤酒收藏品电子陈列库,建立行业-企业-收藏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平台,在增进会员与中国啤酒企业间的交流互动的同时,提升啤酒收藏的产业价值;在扩充啤酒收藏数量、品类与范畴的基础上,提升啤酒收藏的文化艺术价值,不断生成多元、高价值、有趣的中国啤酒收藏文化展览及传播内容。此外,俱乐部的对外交流和展览项目,还将与科技力量加强互联,增进公众互动的趣味性,在更多跨界领域中大力推动中国啤酒优势品类文化。
俱乐部秘书长周萌向现场来宾介绍了俱乐部工作规划及未来发展方向。在会员招募及管理方面,秉承优中择优的原则,定向邀请国内顶个人级藏家和知名啤酒行业机构(含博物馆)作为俱乐部的初期会员;搭建中国啤酒文化收藏与展览的基本构架和模式;组织年度主题精品展览;推出年度藏品精品图册;与社会各界力量开放合作,共同建立啤酒文化收藏的传播渠道与优质内容。
何勇秘书长与张五九理事长向中国啤酒收藏家俱乐部首批个人会员代表樊瑀先生、林云先生颁发了中国酒业协会个人会员证书。
个人会员简介:
樊瑀先生
1957年至今,他的全球啤酒酒标收藏近40万,先后参加英、美、意、捷等九个国家的收藏组织,成为全球酒标收藏顶级藏家,并受电影、电视和中外报刊多次报道。1981年起,由四川美术出版社、北京燕山出版社、江苏美术出版社等出版单位陆续出版个人收藏专著二十多部。2008年开始,上海、江苏、浙江三省市分别设有专门展馆,系统陈列展示其藏品。
林云先生
中国啤酒酒标的顶级藏家,现收藏中外(中国为主)啤酒酒标逾12万张,收藏品从民国年间跨度至今。在其个人收藏中,拥有许多目前中国企业也非常稀缺的老酒标,对中国啤酒文化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传承意义和价值。除酒标外,林云先生对啤酒酒器、衍生品的收藏也极为热衷,目前还藏有近千只啤酒的独特酒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全文)】(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别:专业界 300人
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 300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及名额如下:
第一界别设十八个界别分组:工业界(第一)(17席)、工业界(第二)(17席)、纺织及制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务界(17席)、保险界(17席)、地产及建造界(17席)、航运交通界(17席)、进出口界(17席)、旅游界(17席)、酒店界(16席)、饮食界(16席)、批发及零售界(17席)、香港雇主联合会(15席)、中小企业界(15席)。
第二界别设十个界别分组:科技创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30席)、会计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30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30席)、中医界(30席)、社会福利界(30席)。
第三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渔农界(60席)、劳工界(60席)、基层社团(60席)、同乡社团(60席)、宗教界(60席)。
第四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立法会议员(90席)、乡议局(27席)、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76席)、“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80席)、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27席)。
第五界别设两个界别分组: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190席)、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110席)。
四、选举委员会以下列方式产生: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立法会议员、大学校长或者学校董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主席,以及工程界(15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15席)、教育界(5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15席)、社会福利界(15席)等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及相关团体负责人,是相应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除第五界别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也可以在其有密切联系的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委员。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的委员,则其计入相应界别分组的名额,该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相应减少。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有关界别分组的委员后,在该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内,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产生的委员的名额维持不变。
(二)宗教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产生;科技创新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产生;会计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国家财政部聘任的香港会计咨询专家中提名产生;法律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9席)在中国法学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由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香港会员总会和香港出版总会分别提名产生;中医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界别分组的委员(27席)由各内地港人团体提名产生。
(三)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外,其他委员由相应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各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分组选民。第四界别的乡议局、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和第五界别的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等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由个人选民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5个选民的提名。每个选民可提名不超过其所在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上款规定涉及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包括有关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相关团体和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候选人提名办法、投票办法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负责必要时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办理有关事宜。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六、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15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七、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超过750票。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十一、依据本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开始时,依据原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即告终止。
十二、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一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
https://t.cn/A6cZmhxi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别:专业界 300人
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 300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及名额如下:
第一界别设十八个界别分组:工业界(第一)(17席)、工业界(第二)(17席)、纺织及制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务界(17席)、保险界(17席)、地产及建造界(17席)、航运交通界(17席)、进出口界(17席)、旅游界(17席)、酒店界(16席)、饮食界(16席)、批发及零售界(17席)、香港雇主联合会(15席)、中小企业界(15席)。
第二界别设十个界别分组:科技创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30席)、会计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30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30席)、中医界(30席)、社会福利界(30席)。
第三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渔农界(60席)、劳工界(60席)、基层社团(60席)、同乡社团(60席)、宗教界(60席)。
第四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立法会议员(90席)、乡议局(27席)、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76席)、“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80席)、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27席)。
第五界别设两个界别分组: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190席)、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110席)。
四、选举委员会以下列方式产生: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立法会议员、大学校长或者学校董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主席,以及工程界(15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15席)、教育界(5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15席)、社会福利界(15席)等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及相关团体负责人,是相应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除第五界别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也可以在其有密切联系的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委员。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的委员,则其计入相应界别分组的名额,该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相应减少。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有关界别分组的委员后,在该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内,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产生的委员的名额维持不变。
(二)宗教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产生;科技创新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产生;会计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国家财政部聘任的香港会计咨询专家中提名产生;法律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9席)在中国法学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由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香港会员总会和香港出版总会分别提名产生;中医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界别分组的委员(27席)由各内地港人团体提名产生。
(三)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外,其他委员由相应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各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分组选民。第四界别的乡议局、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和第五界别的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等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由个人选民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5个选民的提名。每个选民可提名不超过其所在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上款规定涉及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包括有关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相关团体和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候选人提名办法、投票办法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负责必要时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办理有关事宜。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六、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15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七、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超过750票。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十一、依据本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开始时,依据原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即告终止。
十二、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一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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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二全文公布,香港特首和立法会将这样产生】据新华社消息,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获得全票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别:专业界 300人
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 300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及名额如下:
第一界别设十八个界别分组:工业界(第一)(17席)、工业界(第二)(17席)、纺织及制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务界(17席)、保险界(17席)、地产及建造界(17席)、航运交通界(17席)、进出口界(17席)、旅游界(17席)、酒店界(16席)、饮食界(16席)、批发及零售界(17席)、香港雇主联合会(15席)、中小企业界(15席)。
第二界别设十个界别分组:科技创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30席)、会计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30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30席)、中医界(30席)、社会福利界(30席)。
第三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渔农界(60席)、劳工界(60席)、基层社团(60席)、同乡社团(60席)、宗教界(60席)。
第四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立法会议员(90席)、乡议局(27席)、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76席)、“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80席)、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27席)。
第五界别设两个界别分组: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190席)、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110席)
四、选举委员会以下列方式产生: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立法会议员、大学校长或者学校董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主席,以及工程界(15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15席)、教育界(5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15席)、社会福利界(15席)等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及相关团体负责人,是相应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除第五界别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也可以在其有密切联系的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委员。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的委员,则其计入相应界别分组的名额,该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相应减少。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有关界别分组的委员后,在该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内,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产生的委员的名额维持不变。
(二)宗教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产生;科技创新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产生;会计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国家财政部聘任的香港会计咨询专家中提名产生;法律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9席)在中国法学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由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香港会员总会和香港出版总会分别提名产生;中医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界别分组的委员(27席)由各内地港人团体提名产生。
(三)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外,其他委员由相应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各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分组选民。第四界别的乡议局、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和第五界别的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等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由个人选民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5个选民的提名。每个选民可提名不超过其所在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上款规定涉及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包括有关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相关团体和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候选人提名办法、投票办法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负责必要时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办理有关事宜。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六、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15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七、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超过750票。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十一、依据本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开始时,依据原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即告终止。
十二、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一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备案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40人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0人
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
三、功能团体选举设以下二十八个界别:渔农界、乡议局、工业界(第一)、工业界(第二)、纺织及制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务界、保险界、地产及建造界、航运交通界、进出口界、旅游界、饮食界、批发及零售界、科技创新界、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劳工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其中,劳工界选举产生三名议员,其他界别各选举产生一名议员。
乡议局、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等界别的议员,由个人选民选出。其他界别的议员由合资格团体选民选举产生,各界别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选民。
候选人须获得所在界别不少于10个、不多于20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功能团体选举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各界别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立法会议员。
各界别有关法定团体的划分、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四、分区直接选举设立十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两名议员。
候选人须获得所在选区不少于100个、不多于200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分区直接选举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择一名候选人,得票多的两名候选人当选。
选区划分、投票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九、本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二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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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别:专业界 300人
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 300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及名额如下:
第一界别设十八个界别分组:工业界(第一)(17席)、工业界(第二)(17席)、纺织及制衣界(17席)、商界(第一)(17席)、商界(第二)(17席)、商界(第三)(17席)、金融界(17席)、金融服务界(17席)、保险界(17席)、地产及建造界(17席)、航运交通界(17席)、进出口界(17席)、旅游界(17席)、酒店界(16席)、饮食界(16席)、批发及零售界(17席)、香港雇主联合会(15席)、中小企业界(15席)。
第二界别设十个界别分组:科技创新界(30席)、工程界(30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30席)、会计界(30席)、法律界(30席)、教育界(30席)、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30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30席)、中医界(30席)、社会福利界(30席)。
第三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渔农界(60席)、劳工界(60席)、基层社团(60席)、同乡社团(60席)、宗教界(60席)。
第四界别设五个界别分组:立法会议员(90席)、乡议局(27席)、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76席)、“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80席)、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27席)。
第五界别设两个界别分组: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190席)、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110席)
四、选举委员会以下列方式产生: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立法会议员、大学校长或者学校董事会或者校务委员会主席,以及工程界(15席)、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15席)、教育界(5席)、医学及卫生服务界(15席)、社会福利界(15席)等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及相关团体负责人,是相应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除第五界别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也可以在其有密切联系的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登记为委员。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其他界别分组的委员,则其计入相应界别分组的名额,该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产生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相应减少。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登记为选举委员会有关界别分组的委员后,在该届选举委员会任期内,根据上述规定确定的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按照本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产生的委员的名额维持不变。
(二)宗教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产生;科技创新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香港院士中提名产生;会计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国家财政部聘任的香港会计咨询专家中提名产生;法律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9席)在中国法学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由中国香港体育协会暨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香港会员总会和香港出版总会分别提名产生;中医界界别分组的部分委员(15席)在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香港理事中提名产生;内地港人团体的代表界别分组的委员(27席)由各内地港人团体提名产生。
(三)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外,其他委员由相应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选出。各界别分组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分组选民。第四界别的乡议局、港九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和第五界别的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等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由个人选民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获得其所在界别分组5个选民的提名。每个选民可提名不超过其所在界别分组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会委员。
上款规定涉及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包括有关界别分组的法定机构、咨询组织、相关团体和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候选人提名办法、投票办法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选举委员会设召集人制度,负责必要时召集选举委员会会议,办理有关事宜。总召集人由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选举委员会委员担任,总召集人在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各指定若干名召集人。
六、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15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七、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超过750票。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十一、依据本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开始时,依据原办法产生的选举委员会任期即告终止。
十二、本办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一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备案修正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
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40人
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
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0人
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
三、功能团体选举设以下二十八个界别:渔农界、乡议局、工业界(第一)、工业界(第二)、纺织及制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务界、保险界、地产及建造界、航运交通界、进出口界、旅游界、饮食界、批发及零售界、科技创新界、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劳工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其中,劳工界选举产生三名议员,其他界别各选举产生一名议员。
乡议局、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等界别的议员,由个人选民选出。其他界别的议员由合资格团体选民选举产生,各界别的合资格团体选民由法律规定的具有代表性的机构、组织、团体或企业构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法列明者外,有关团体和企业须获得其所在界别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该界别选民。
候选人须获得所在界别不少于10个、不多于20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功能团体选举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各界别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该界别立法会议员。
各界别有关法定团体的划分、合资格团体选民的界定、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四、分区直接选举设立十个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产生两名议员。
候选人须获得所在选区不少于100个、不多于200个选民和选举委员会每个界别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委员的提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在分区直接选举中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民根据提名的名单以无记名投票选择一名候选人,得票多的两名候选人当选。
选区划分、投票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立法会议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立法会议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
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对法案和议案的表决采取下列程序:
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
立法会议员个人提出的议案、法案和对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须分别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议员和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两部分出席会议议员各过半数通过。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修改前,以适当形式听取香港社会各界意见。
九、本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二及有关修正案不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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