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韭菜获利8元为何被判半年#?当地法院回应】日前,广西桂林灵川县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件信息,信息显示被告人因三次盗割韭菜,获利八元,被判处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案件信息发布后引发社会热议。
11月18日,灵川县人民法院的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灵川一男子偷菜被判刑”的消息,内容显示,被告人毛某先后三次到被害人唐某的地里盗割韭菜,并将这些盗得的韭菜进行售卖, 共获利八元。此外,被告人毛某还盗摘了另一名被害人李某的⻘豆去卖。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消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后引发热议,很多人都在质疑,盗窃三次、获利八元,判刑六个月是不是太重了。更有网友对案件事实产生了疑问,三次盗窃仅获利八元,这样的案情实在令人不可思议。
法院公布案情简单 定罪量刑信息不全
由于灵川法院公布的案情过于简单,缺少很多定罪量刑的关键信息,引来公众的普遍质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盗窃肯定是不对的,应该受到处罚,但是大多数人认为这个只偷八块钱的东西显然不至于应该坐牢,而且这个案件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长达半年时间,不符合一般百姓的这种朴素的公平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 刘仁文:(社会公众)感觉到是不是有一点突破了我们法律上的比例性原则。我们刑法上的比例性原则就是强调罪刑要相适应,罪刑要均衡,简单地讲就是说,打苍蝇,不能用大炮。比如先通过一个治安处罚,如果他还屡教不改,再通过刑罚来处理,这样的话,是不是更加符合这种层层递进的一个社会治理的逻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志远:从盗窃的⻆度上应该看的是损失,财产犯罪不要去看你获利多少,而应该看的是你造成别人损失多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 刘仁文:到底前科有多严重,或者是不是5年之内构成累犯,目前我们也不掌握。另外就是说盗窃(获利)八块钱是不是过于简单地描述了。
记者实地调查 了解案件来龙去脉
灵川法院曾表示,最早发布这则消息的目的是普法,没想到因为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中存在一些失误和偏差,最终却引来了风波。为了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日前,记者来到广西灵川,进行实地调查。
在灵川法院的协助下,记者见到了这起案件的被害人唐先生。据唐先生介绍,他第一次发现自家地里的韭菜被盗,是今年五月份的一天清晨,当时,他如往常一样来到地里拔草,却发现地里的韭菜被人割了。
被害人 唐先生:肯定有一点不舒服了,辛辛苦苦一天到晚早出晚归,天天是一样,你看我的韭菜长得多好,青油油的。
唐先生说,第一次发现韭菜被盗,他并没有报案。直到5月29日,韭菜地第二次被盗,他才决定去报案。
被害人 唐先生:我以为他割了这么一厢,他偷了一厢就不来了就算了,谁知道他过了几天他又过来又割了一厢。
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副所长 刘思宇:这一厢地基本上宽有1米多,长大概是15米,这一共就十五六个平方吧。
刘思宇是这起案件的主办民警,他告诉记者,在接到报案后,他们调取了被盗菜地附近的公共场所视频,在视频画面中,民警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踪影。
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副所长 刘思宇:他走的方向就是案发地点,他走的时候,你可以看到他这两个竹篮是空着的,他基本上一去半个小时就回来了,你可以看到两个篮子就已经是满满的了,都已经是堆出来了。
虽然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踪迹,但经初步调查,警方并没有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半个月后的6月15日,唐先生再次来到公安机关报案,原来,6月8日和6月15日,他的韭菜地又先后两次被盗。通过调取公共场所视频画面进行比对,警方很快确认,连续多次盗割唐先生韭菜的,正是被抓获的嫌疑人毛某。
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副所长 刘思宇:就是穿白衣服戴草帽,后面连续几次,包括我们抓到的时候,发现他一直都是这种打扮。当时我们查获的韭菜是37.3千克,三次从视频上看那个数量应该是差不多的,(一共)就二百一十多斤这样。
在现场,民警除了查获韭菜,还查获毛某盗窃的⻘豆13斤,以及8元现金。
据办案民警介绍,唐先生第一次来报案时,由于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案件是以行政案件立案的,后面唐先生再次来报案时,案件才转为刑事案件。同时,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还发现了毛某曾有故意伤害的犯罪前科,随后,在调查清楚案情后,警方按程序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9月28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针对公众质疑 法院逐一作出解释
针对公众对于“获利八元判刑半年”等方面的质疑,灵川法院副院长唐景锋也作出了解释。
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获利八元”的这一情节,唐景锋副院长解释说,那8元钱只是被告人被当场查获并且承认的销赃所得。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他是盗了两百多斤的韭菜,按市值的话大概是八百元,再加上一些⻘豆,差不多是九百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犯罪数额一千五百元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据唐景锋副院长介绍,本案中毛某的盗窃数额并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之所以定罪处罚,是综合考虑了毛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适用了“两年三次”的这一规定。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参考的是他两年内三次,结合它这个大概的金额,他的行为来定罪。而且他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因为我们当地的老百姓大部分是以种植进行销售获得经济收入,然后危害性还是比较大,而且老百姓对这块小偷小摸的行为也是比较痛恨的,如果他实在是贫困的话,他去偷一点自己来吃,这是不够入刑的,如果他是进行贩卖谋利,那肯定是我们要进行打击的。
除了定罪的事实问题,量刑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在之前发布的案件信息中提到,毛某具有犯罪前科,这个犯罪前科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他原来犯故意伤害罪也是我们法院判的,判决书显示生效判决是在2011年左右,然后他是因为盗窃他人财物,被被害人发现以后,他去追回了他的那些财物,被告人对此怀恨在心,然后回到家里面就拿一个菜刀,把被害人砍成重伤,他是由盗窃行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所以他的性质还是比较恶劣的。
唐景锋副院长表示,由于距离毛某上次刑罚执行完毕已经超过了五年,因此他并不属于累犯。但是,对于他这样有犯罪前科却再次实施犯罪的,已经符合了刑法中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除此之外,判决书还显示,毛某在被抓获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依然对他作出六个月的判罚,对此,唐景锋副院长表示,法官在量刑时对这些情节也都予以了充分考虑。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他是从公安开始就有认罪认罚,然后到检察院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期间,并处罚金。被告人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也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再结合被告人的平时一贯表现,所以我们才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判。
2021年11月15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在上诉期内,毛某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央视新闻客户端)
11月18日,灵川县人民法院的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灵川一男子偷菜被判刑”的消息,内容显示,被告人毛某先后三次到被害人唐某的地里盗割韭菜,并将这些盗得的韭菜进行售卖, 共获利八元。此外,被告人毛某还盗摘了另一名被害人李某的⻘豆去卖。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消息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后引发热议,很多人都在质疑,盗窃三次、获利八元,判刑六个月是不是太重了。更有网友对案件事实产生了疑问,三次盗窃仅获利八元,这样的案情实在令人不可思议。
法院公布案情简单 定罪量刑信息不全
由于灵川法院公布的案情过于简单,缺少很多定罪量刑的关键信息,引来公众的普遍质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盗窃肯定是不对的,应该受到处罚,但是大多数人认为这个只偷八块钱的东西显然不至于应该坐牢,而且这个案件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长达半年时间,不符合一般百姓的这种朴素的公平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 刘仁文:(社会公众)感觉到是不是有一点突破了我们法律上的比例性原则。我们刑法上的比例性原则就是强调罪刑要相适应,罪刑要均衡,简单地讲就是说,打苍蝇,不能用大炮。比如先通过一个治安处罚,如果他还屡教不改,再通过刑罚来处理,这样的话,是不是更加符合这种层层递进的一个社会治理的逻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志远:从盗窃的⻆度上应该看的是损失,财产犯罪不要去看你获利多少,而应该看的是你造成别人损失多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 刘仁文:到底前科有多严重,或者是不是5年之内构成累犯,目前我们也不掌握。另外就是说盗窃(获利)八块钱是不是过于简单地描述了。
记者实地调查 了解案件来龙去脉
灵川法院曾表示,最早发布这则消息的目的是普法,没想到因为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中存在一些失误和偏差,最终却引来了风波。为了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日前,记者来到广西灵川,进行实地调查。
在灵川法院的协助下,记者见到了这起案件的被害人唐先生。据唐先生介绍,他第一次发现自家地里的韭菜被盗,是今年五月份的一天清晨,当时,他如往常一样来到地里拔草,却发现地里的韭菜被人割了。
被害人 唐先生:肯定有一点不舒服了,辛辛苦苦一天到晚早出晚归,天天是一样,你看我的韭菜长得多好,青油油的。
唐先生说,第一次发现韭菜被盗,他并没有报案。直到5月29日,韭菜地第二次被盗,他才决定去报案。
被害人 唐先生:我以为他割了这么一厢,他偷了一厢就不来了就算了,谁知道他过了几天他又过来又割了一厢。
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副所长 刘思宇:这一厢地基本上宽有1米多,长大概是15米,这一共就十五六个平方吧。
刘思宇是这起案件的主办民警,他告诉记者,在接到报案后,他们调取了被盗菜地附近的公共场所视频,在视频画面中,民警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踪影。
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副所长 刘思宇:他走的方向就是案发地点,他走的时候,你可以看到他这两个竹篮是空着的,他基本上一去半个小时就回来了,你可以看到两个篮子就已经是满满的了,都已经是堆出来了。
虽然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踪迹,但经初步调查,警方并没有能够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半个月后的6月15日,唐先生再次来到公安机关报案,原来,6月8日和6月15日,他的韭菜地又先后两次被盗。通过调取公共场所视频画面进行比对,警方很快确认,连续多次盗割唐先生韭菜的,正是被抓获的嫌疑人毛某。
灵川县公安局潭下派出所副所长 刘思宇:就是穿白衣服戴草帽,后面连续几次,包括我们抓到的时候,发现他一直都是这种打扮。当时我们查获的韭菜是37.3千克,三次从视频上看那个数量应该是差不多的,(一共)就二百一十多斤这样。
在现场,民警除了查获韭菜,还查获毛某盗窃的⻘豆13斤,以及8元现金。
据办案民警介绍,唐先生第一次来报案时,由于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案件是以行政案件立案的,后面唐先生再次来报案时,案件才转为刑事案件。同时,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还发现了毛某曾有故意伤害的犯罪前科,随后,在调查清楚案情后,警方按程序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9月28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针对公众质疑 法院逐一作出解释
针对公众对于“获利八元判刑半年”等方面的质疑,灵川法院副院长唐景锋也作出了解释。
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获利八元”的这一情节,唐景锋副院长解释说,那8元钱只是被告人被当场查获并且承认的销赃所得。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他是盗了两百多斤的韭菜,按市值的话大概是八百元,再加上一些⻘豆,差不多是九百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犯罪数额一千五百元以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据唐景锋副院长介绍,本案中毛某的盗窃数额并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之所以定罪处罚,是综合考虑了毛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适用了“两年三次”的这一规定。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参考的是他两年内三次,结合它这个大概的金额,他的行为来定罪。而且他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因为我们当地的老百姓大部分是以种植进行销售获得经济收入,然后危害性还是比较大,而且老百姓对这块小偷小摸的行为也是比较痛恨的,如果他实在是贫困的话,他去偷一点自己来吃,这是不够入刑的,如果他是进行贩卖谋利,那肯定是我们要进行打击的。
除了定罪的事实问题,量刑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关注,在之前发布的案件信息中提到,毛某具有犯罪前科,这个犯罪前科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他原来犯故意伤害罪也是我们法院判的,判决书显示生效判决是在2011年左右,然后他是因为盗窃他人财物,被被害人发现以后,他去追回了他的那些财物,被告人对此怀恨在心,然后回到家里面就拿一个菜刀,把被害人砍成重伤,他是由盗窃行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所以他的性质还是比较恶劣的。
唐景锋副院长表示,由于距离毛某上次刑罚执行完毕已经超过了五年,因此他并不属于累犯。但是,对于他这样有犯罪前科却再次实施犯罪的,已经符合了刑法中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除此之外,判决书还显示,毛某在被抓获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依然对他作出六个月的判罚,对此,唐景锋副院长表示,法官在量刑时对这些情节也都予以了充分考虑。
灵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唐景锋:他是从公安开始就有认罪认罚,然后到检察院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时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就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期间,并处罚金。被告人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也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再结合被告人的平时一贯表现,所以我们才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判。
2021年11月15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在上诉期内,毛某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央视新闻客户端)
我去超市买东西结账,一位大爷让我帮他结账,我没有理会,收银员来了句:“帮一帮老人怎么了?”我反驳就你是好人,大爷大骂我没有教养,我气得火冒三丈,谁料,一个大妈的举动让我愣住了,还能这样?
天气预报说未来两天我们这会有暴雨,趁着今天早下班,我急急忙忙直奔超市,准备多采买点蔬菜水果,以备不时之需。
也许是大家都看了天气预报,今天超市的人格外的多,我快速穿梭在蔬菜区、水果区、干果区等区域中,抢购了大半推车的食物。
结账时,四个收银台都排起了长队,我瞅到一个稍微人少点,快跑几步排队买单。
好不容易到了我结账,我正弯腰把东西一件件的摆到台子上,突然,“啪”的一声,一包酱牛肉和一张50元钱被拍到了我的货品上。
我一下懵了,侧头看到身后的大爷正指着牛肉和钱说道:“喂,我就这点东西,你先帮我付了吧。”
我瞥了眼酱牛肉标签上的价格是70元,又瞅了瞅大爷理所当然的样子,把钱和牛肉干净利落的拨到一边。
大爷刚要说话,正在扫描物品条形码的收银员突然说道:“人家就一样东西,你帮一帮老人又怎么了?”
我好笑地看着收银员,说道:“我又不认识他,他也没给够钱,我有权拒绝,我帮是情分,不帮是本分,超市付个账,你还道德绑架啊?你快点结账,我还有事呢。”
“嫌我速度慢,你可以去别地儿啊,不就是看不过去说句公道话吗,至于吗?”收银员嘟囔几句,继续手里的工作。
“你这个人怎么说话呢?合着就你是一个好人。”我刚说了一句。
身后的大爷就嚷道:“你这个大姐可真是蛮不讲理,你不帮我我都没说啥,人家收银员小姑娘替我说话,你干嘛说人家啊,你既不尊重我这个老人,又对比你小的人不客气,真是没有教养。”
“小姑娘,谢谢你为我说话啊,现在的人都怎么了,随手帮一下就这么费劲了?”
大爷的嗓门不小,很多人看过来,指指点点,我心里一阵委屈,气愤地说道“我正常排队,正常结账,我怎么了?你凭啥侮辱人?”
“我怎么了,我实话实说。”大爷不屑的说道。
我看着大爷和收银员流露出不屑的目光,我一下子火了,我把小车往前一推,腾开地儿就准备好好说道说道。
突然,一个人一把将我扒拉到旁边,迅速地将牛肉和钱抓在手里,塞到了大爷的身上,紧接着一个洪亮的声音响了起来:“我在别的柜台瞅半天了,实在看不下去了,老张头,你都这么大岁数了,能不能给后辈们做个榜样,让这位大姐帮你付账,客气点,给足了钱,我就不信人家大姐真的不讲理不帮你,我说的对吧?”
我被大妈的举动吓了一跳,还没反应过来出了啥事,就听到大妈的问话,愣愣地点了点头。
“你看,人家大姐还是讲道理的,你咋张口就说人家没有教养呢?话说回来,就是真不帮你了,咋的?不行啊,人家本来也没这个义务,对不对。做人咱得讲理不是”
大妈回转身冲着收银员又说道,“还有你这个小姑娘,收银就好好收银呗,客人的事情,你掺和个啥?你的工作职责里还有和人唠嗑吗?你们岗前培训就这么培训的?你不怕人家投诉到你们领导那去啊?赶紧给这大姐结账吧,不要耽误大家的时间了。”
大妈说完,冲我笑笑,又瞪了大爷一眼,转身走了。
收银员紧闭双唇,脸色发白,她快速地扫码装袋,给我结了账。
我抓起装好的食品袋,奔出了超市,四下张望之际,看到公交站牌下那个大妈的身影,我边喊大姨,边气喘吁吁地跑了过去。
大妈回头看到是我笑了,我一个劲儿地感谢她的解围,她笑着说不客气,临分别时,大妈意味深长地说道:“这位大姐,我老婆子说几句话你别不爱听啊。”
“不会,不会,您说我听着。”我认真的说道。
“大姐啊,今天赶巧了,我和那个老头认识多年,我比他大几岁,我说了他听。没错,老张头无理在先,但我要不拦一下,就你那个架势是闹开吗?我劝你遇事还是要再冷静些,不要因为—些争吵给自己惹祸上身,我这么说你能明白我的意思吧?”
“咱讲得通道理就讲,讲不了能撤就撤,你说是不?尽量控制情绪,千万不要冲动啊!”
我听了大妈的话,点了点头。
小编认为:针对此事,我想说两点:
第一,在这件事情中,你同意大妈的意见,收银员不要轻易掺和客人的事情,收银员非但没有压事,反而挑事了,所谓在其位谋其政,扮演好自己的职场角色,做好自己的工作就可以了,不要节外生枝。
第二,大爷求人帮忙,没有称呼,以喂代替是没有礼貌的。明明70元的牛肉,却只给50元钱,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你想陌生人是不会为其买单的。想请人帮忙结账,就要有太态度,给足钱,你想只要合理,网友还是愿意帮忙的。
第三,遇事冷静,尽量不要情绪化,实在不行,可以找值班经理或者报 警,不要因口舌之争,给自己招祸。
本内容由网友“未央公主”提供,“海上一浪花”编辑发布。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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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预报说未来两天我们这会有暴雨,趁着今天早下班,我急急忙忙直奔超市,准备多采买点蔬菜水果,以备不时之需。
也许是大家都看了天气预报,今天超市的人格外的多,我快速穿梭在蔬菜区、水果区、干果区等区域中,抢购了大半推车的食物。
结账时,四个收银台都排起了长队,我瞅到一个稍微人少点,快跑几步排队买单。
好不容易到了我结账,我正弯腰把东西一件件的摆到台子上,突然,“啪”的一声,一包酱牛肉和一张50元钱被拍到了我的货品上。
我一下懵了,侧头看到身后的大爷正指着牛肉和钱说道:“喂,我就这点东西,你先帮我付了吧。”
我瞥了眼酱牛肉标签上的价格是70元,又瞅了瞅大爷理所当然的样子,把钱和牛肉干净利落的拨到一边。
大爷刚要说话,正在扫描物品条形码的收银员突然说道:“人家就一样东西,你帮一帮老人又怎么了?”
我好笑地看着收银员,说道:“我又不认识他,他也没给够钱,我有权拒绝,我帮是情分,不帮是本分,超市付个账,你还道德绑架啊?你快点结账,我还有事呢。”
“嫌我速度慢,你可以去别地儿啊,不就是看不过去说句公道话吗,至于吗?”收银员嘟囔几句,继续手里的工作。
“你这个人怎么说话呢?合着就你是一个好人。”我刚说了一句。
身后的大爷就嚷道:“你这个大姐可真是蛮不讲理,你不帮我我都没说啥,人家收银员小姑娘替我说话,你干嘛说人家啊,你既不尊重我这个老人,又对比你小的人不客气,真是没有教养。”
“小姑娘,谢谢你为我说话啊,现在的人都怎么了,随手帮一下就这么费劲了?”
大爷的嗓门不小,很多人看过来,指指点点,我心里一阵委屈,气愤地说道“我正常排队,正常结账,我怎么了?你凭啥侮辱人?”
“我怎么了,我实话实说。”大爷不屑的说道。
我看着大爷和收银员流露出不屑的目光,我一下子火了,我把小车往前一推,腾开地儿就准备好好说道说道。
突然,一个人一把将我扒拉到旁边,迅速地将牛肉和钱抓在手里,塞到了大爷的身上,紧接着一个洪亮的声音响了起来:“我在别的柜台瞅半天了,实在看不下去了,老张头,你都这么大岁数了,能不能给后辈们做个榜样,让这位大姐帮你付账,客气点,给足了钱,我就不信人家大姐真的不讲理不帮你,我说的对吧?”
我被大妈的举动吓了一跳,还没反应过来出了啥事,就听到大妈的问话,愣愣地点了点头。
“你看,人家大姐还是讲道理的,你咋张口就说人家没有教养呢?话说回来,就是真不帮你了,咋的?不行啊,人家本来也没这个义务,对不对。做人咱得讲理不是”
大妈回转身冲着收银员又说道,“还有你这个小姑娘,收银就好好收银呗,客人的事情,你掺和个啥?你的工作职责里还有和人唠嗑吗?你们岗前培训就这么培训的?你不怕人家投诉到你们领导那去啊?赶紧给这大姐结账吧,不要耽误大家的时间了。”
大妈说完,冲我笑笑,又瞪了大爷一眼,转身走了。
收银员紧闭双唇,脸色发白,她快速地扫码装袋,给我结了账。
我抓起装好的食品袋,奔出了超市,四下张望之际,看到公交站牌下那个大妈的身影,我边喊大姨,边气喘吁吁地跑了过去。
大妈回头看到是我笑了,我一个劲儿地感谢她的解围,她笑着说不客气,临分别时,大妈意味深长地说道:“这位大姐,我老婆子说几句话你别不爱听啊。”
“不会,不会,您说我听着。”我认真的说道。
“大姐啊,今天赶巧了,我和那个老头认识多年,我比他大几岁,我说了他听。没错,老张头无理在先,但我要不拦一下,就你那个架势是闹开吗?我劝你遇事还是要再冷静些,不要因为—些争吵给自己惹祸上身,我这么说你能明白我的意思吧?”
“咱讲得通道理就讲,讲不了能撤就撤,你说是不?尽量控制情绪,千万不要冲动啊!”
我听了大妈的话,点了点头。
小编认为:针对此事,我想说两点:
第一,在这件事情中,你同意大妈的意见,收银员不要轻易掺和客人的事情,收银员非但没有压事,反而挑事了,所谓在其位谋其政,扮演好自己的职场角色,做好自己的工作就可以了,不要节外生枝。
第二,大爷求人帮忙,没有称呼,以喂代替是没有礼貌的。明明70元的牛肉,却只给50元钱,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你想陌生人是不会为其买单的。想请人帮忙结账,就要有太态度,给足钱,你想只要合理,网友还是愿意帮忙的。
第三,遇事冷静,尽量不要情绪化,实在不行,可以找值班经理或者报 警,不要因口舌之争,给自己招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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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天价拖车后续:按照成本的10倍收费合理?
中国商报河南报道(记者 刘建)8月13日,中国商报以《拖一辆要4000元,郑州一4s店被指雨灾后坐地起价》为题,报道了郑州市杨先生的进口大众迈腾轿车在“7·20”暴雨中被淹,向大众进口汽车郑州惠济4S店即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豫公司)求救拖车后,杨先生去4S店提车时,却遭中豫公司反复涨价,最后被强收了4000元拖车费一事。8月24日,郑州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豫公司作出“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结论。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每辆车拖车的拖车成本为300元左右。
中豫公司郑州惠济4S店(高根义/图)
8月2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记者回复了由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取拖车救援费及停车费情况说明》,说明称,今年7月20日郑州突降特大暴雨。当时特殊情况下全市拖车异常紧张,很多外地的救援车辆都陆续来到郑州参与救援,均价都在3000元-3500元/车。另外由于救援回来的车辆较多,导致该公司停车位严重不足,该公司秉着对客户车辆负责的态度第一时间不惜代价在公司附近租赁了3个停车场,该停车场的费用是一个月500元/车的停车管理费,按自然月结算,这些费用均参照签订的规范合同执行,并非该公司随便要价。
中豫公司认为是有误会的,当时该公司所有人员都在参与救援,并没有严格核算具体成本,只是告知了客户大致的费用范围,具体要到全部费用落实后再具体定,后来救援工作告一段落后公司开始核算,等核算出成本后,中豫公司就向客户报价3500元拖车救援费(7月31日之前),同时也告知车主到8月1日后会到4000元(包含8月续费的500元停车费)。因为停车费正好跨月了,所以造成该车主多产生了500元的费用,可能由此该车主非常不满不能接受。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结果显示:中豫公司上述价格行为不存在牟取超额利益的目的,拖车费用支付给山东、湖北等第三方(详见支付凭证);该公司已对举报人履行了告知义务。故我局认为该公司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结论,杨先生说,文章刊发以后,中豫公司把收取的费用退了回来,并要求杨先生不要再向媒体和有关部门投诉。对于中豫公司的要求,杨先生认为,自己投诉的目的就是想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和处罚中豫公司这种借雨灾坐地涨价、哄抬物价的不良行为。事情发生后,他曾通过当地政务平台留言投诉,但一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复。
杨先生对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调查结论表示质疑。截至目前,他作为当事人,一直没有接到任何职能监管部门给他打电话或找他询问事件详细情况。
此外,对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结论中“中豫公司把收取的拖车费用都付给了山东、湖北、安徽等地的拖车救援者”的说法。记者联系了当时受雇于中豫公司参与郑州车辆救援的安徽、山东的几位救援车主核实情况。几位车主告诉记者,他们到郑州参与救援时,中豫公司雇佣他们的价格是每辆车每天3000元,他们的救援车辆要从早上7点干到晚上10点,一天平均能救援拖回十几辆车,每辆车拖车费300元左右。
对于中豫公司跨月收停车费的问题,河南中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把停车场按面积按月租给了中豫公司,根本不是中豫公司所说的“按车位收费跨月收费”,同时,他们对车主停放9天,中豫公司却以跨月为由收取两个月停车费的行为不理解不知情,且表示这是中豫公司的行为。
针对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结论,河南省市场监管系统一不愿具名的人士指出,该调查程序明显不符合办案程序。首先,办案不找主要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仅调查涉事一方,采用一方之词,这属于办案程序硬伤,结论很难做到客观真实;其次是没真正厘清中豫公司收费的具体名目,平均救援拖回一辆车支出也就是几百元,现在其救援一辆车就收取3000元,高于市场价近10倍,明显不当;再者是涉事车主的车在中豫公司仅停了9天,就因为跨了两个月,中豫公司就按跨月收两个月的停车费,收费方式也不符合市场停车收费政策和规律,监管部门对此不监管查清,明显不对。
该人士还指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和把关者,如果因疏忽或不认真履职,不能把好监管这一关,对那些破坏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打击,无疑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放纵。违法者违法行为代价低了,就起不到惩罚违法者和警示社会的作用,将会导致更多的违法行为出现或效仿。长此以往,正常市场秩序则会遭到破坏。
中国商报河南报道(记者 刘建)8月13日,中国商报以《拖一辆要4000元,郑州一4s店被指雨灾后坐地起价》为题,报道了郑州市杨先生的进口大众迈腾轿车在“7·20”暴雨中被淹,向大众进口汽车郑州惠济4S店即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豫公司)求救拖车后,杨先生去4S店提车时,却遭中豫公司反复涨价,最后被强收了4000元拖车费一事。8月24日,郑州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豫公司作出“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结论。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每辆车拖车的拖车成本为300元左右。
中豫公司郑州惠济4S店(高根义/图)
8月2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记者回复了由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河南中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取拖车救援费及停车费情况说明》,说明称,今年7月20日郑州突降特大暴雨。当时特殊情况下全市拖车异常紧张,很多外地的救援车辆都陆续来到郑州参与救援,均价都在3000元-3500元/车。另外由于救援回来的车辆较多,导致该公司停车位严重不足,该公司秉着对客户车辆负责的态度第一时间不惜代价在公司附近租赁了3个停车场,该停车场的费用是一个月500元/车的停车管理费,按自然月结算,这些费用均参照签订的规范合同执行,并非该公司随便要价。
中豫公司认为是有误会的,当时该公司所有人员都在参与救援,并没有严格核算具体成本,只是告知了客户大致的费用范围,具体要到全部费用落实后再具体定,后来救援工作告一段落后公司开始核算,等核算出成本后,中豫公司就向客户报价3500元拖车救援费(7月31日之前),同时也告知车主到8月1日后会到4000元(包含8月续费的500元停车费)。因为停车费正好跨月了,所以造成该车主多产生了500元的费用,可能由此该车主非常不满不能接受。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结果显示:中豫公司上述价格行为不存在牟取超额利益的目的,拖车费用支付给山东、湖北等第三方(详见支付凭证);该公司已对举报人履行了告知义务。故我局认为该公司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对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结论,杨先生说,文章刊发以后,中豫公司把收取的费用退了回来,并要求杨先生不要再向媒体和有关部门投诉。对于中豫公司的要求,杨先生认为,自己投诉的目的就是想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和处罚中豫公司这种借雨灾坐地涨价、哄抬物价的不良行为。事情发生后,他曾通过当地政务平台留言投诉,但一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复。
杨先生对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调查结论表示质疑。截至目前,他作为当事人,一直没有接到任何职能监管部门给他打电话或找他询问事件详细情况。
此外,对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结论中“中豫公司把收取的拖车费用都付给了山东、湖北、安徽等地的拖车救援者”的说法。记者联系了当时受雇于中豫公司参与郑州车辆救援的安徽、山东的几位救援车主核实情况。几位车主告诉记者,他们到郑州参与救援时,中豫公司雇佣他们的价格是每辆车每天3000元,他们的救援车辆要从早上7点干到晚上10点,一天平均能救援拖回十几辆车,每辆车拖车费300元左右。
对于中豫公司跨月收停车费的问题,河南中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把停车场按面积按月租给了中豫公司,根本不是中豫公司所说的“按车位收费跨月收费”,同时,他们对车主停放9天,中豫公司却以跨月为由收取两个月停车费的行为不理解不知情,且表示这是中豫公司的行为。
针对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结论,河南省市场监管系统一不愿具名的人士指出,该调查程序明显不符合办案程序。首先,办案不找主要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仅调查涉事一方,采用一方之词,这属于办案程序硬伤,结论很难做到客观真实;其次是没真正厘清中豫公司收费的具体名目,平均救援拖回一辆车支出也就是几百元,现在其救援一辆车就收取3000元,高于市场价近10倍,明显不当;再者是涉事车主的车在中豫公司仅停了9天,就因为跨了两个月,中豫公司就按跨月收两个月的停车费,收费方式也不符合市场停车收费政策和规律,监管部门对此不监管查清,明显不对。
该人士还指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和把关者,如果因疏忽或不认真履职,不能把好监管这一关,对那些破坏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打击,无疑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放纵。违法者违法行为代价低了,就起不到惩罚违法者和警示社会的作用,将会导致更多的违法行为出现或效仿。长此以往,正常市场秩序则会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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