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刊调查# 【仙桃这家装饰公司关门停业疑“跑路”,数十户业主遭遇“入住难”!】“装修公司关门停业,我的新家被迫‘烂尾’大半年。”“老板多次写下欠条,承诺退还剩余的装修款项,但现在却找不见人了。”
近日,不少装修业主向仙桃周刊和红辣椒传媒反映,位于新天地国际广场6楼的仙桃市高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佳装饰)“跑路”了,不仅卷走了业主们的装修款,还欠了供货材料商和装修工人不少钱。现在该公司负责人迟迟不肯露面,承诺的退款迟迟不能到位,导致数十户业主家中装修停摆。
事实究竟如何?业主该怎样维权?对此,记者进行了多方探访。
数十户业主损失近百万
4月21日,记者采访到了多位受到损失的装修业主。
“停工7个多月了,现在我的家里还是一团糟,各种装修材料胡乱堆放着。”谈及装修事宜,家住时代新区的业主陈先生(化姓)叫苦不迭。“高佳装饰给我家进行了后续成本核算,还需要近4万元才能装修完成,但我仅剩6千元装修尾款没有支付。”他介绍,去年5月底,他与高佳装饰签订合同,120㎡的房子装修总价12万元,已支付11.4万元。但去年9月10日该公司停工,他的新家迟迟不能入住。
“千挑万选,也没有贪便宜。133㎡的房子,装修总价193800元,没想到还是踩了坑。”家住和合国际城的业主胡先生(化姓)气愤不已。“为了不耽误家里小孩上小学,去年9月停工后我另外请人、自己垫钱把房子装修好了。”
“我交了首期款34400元,但装修公司根本就没开工。”家住满庭春的业主赵女士(化姓)深感自己被骗了。
“钥匙被拿走了,家里一片狼藉,卫浴被拆了,灯全是亮的。”不愿透露住址的业主王女士有些后怕,因为疫情阻隔,常年在外地务工的她还没有回到仙桃,听说高佳装饰停业后,她赶紧让家中亲戚前去查看,才发现因为装修公司欠材料商的钱,材料商跑去家里把卫浴拆走了。“其实我的损失还是相对比较小的,因为我家基本完工了。但后续处理一拖再拖,现在还没有个说法。”
采访中,有业主向记者透露,在去高佳装饰寻求说法时,遇见了不少有同样经历的业主,大家的情况大同小异,有的是中途停工、有的并未开工、有的已经进入了收尾阶段。为了互通有无、抱团维权,大家自发组建了一个70多人的微信群,涉及业主40余户,欠款数量各不相同,但总数却不少。粗略统计大家的损失近百万。经过沟通,可以确定高佳装饰所涉业主家中,大约是在去年9-10月陆续停工,而是否存在还没有进群的受损业主,目前不得而知。
记者了解到,业主们也曾打电话报警,警方表示需收集好相关证据后立案处理。
法人失联、场地已退租
为了核实事情原貌,4月24日下午,记者来到了位于新天地国际广场6楼的高佳装饰。只见大门紧锁,敲门无回应,从门缝看进去,室内可见“高佳装饰”字样,但已无营业迹象。
随后记者按照装修合同里的联系方式,拨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兴的手机,电话可拨通,但截至发稿,记者多次致电始终无人接听,而该公司监事胡某杰的号码显示已停机。
为了确认该公司目前状态,记者打开“企查查”小程序,输入“高佳装饰”进行检索,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9日,由法定代表人胡某兴100%持股。经营范围为:装饰装潢工程、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等。目前仍处于存续状态。
“高佳装饰还欠我们3个月的房租,今年年初我们就解除了租约,他们已经退租了。也就是说,现在那块场地已经不属于高佳装饰了。”新天地国际广场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装修公司此前租赁的是新天地国际广场早已售出的公寓楼,与广场商业并无关联。
4月27日,记者辗转联系上了高佳装饰一位肖姓设计师。“公司是去年10月份关门的。说实话,作为员工,我也十分被动,更是受害者。”该设计师坦言,公司停业,老板更是玩起了“失踪”,自己被迫失业,手中13个室内装修项目停摆,项目提成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都没有拿到。而因为入职时间最短,她的损失在员工里面还不算大的,其他入职较早、项目较多的设计师损失更多。目前,该公司损失较重的两位监理已经将老板告上了法庭。
涉嫌欺诈,律师建议报案处理
为了多途径寻求解决方案,记者采访了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湖北沔阳律师事务所周红兵律师。周红兵表示,高佳装饰涉嫌欺诈,建议消费者向属地公安部门报警,寻求警方帮助找到该装修公司负责人,再对此事进行定性处理。
仙桃周刊提醒广大业主:选择装修公司时,一定要谨慎审查装修公司的资质、信誉及相应注册资金。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看公司有无“案底”,避免“踩坑”。
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装修的内容、材料品名、价款、付款方式及效果等均要明确约定。切忌一次性付款,建议分阶段、分部分验收合格后付款,避免扩大损失。一旦遇上装修公司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应当与装修公司及时协商确认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消费者还应当及时保存施工图片、合同、发票等证据,以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后续进展,仙桃周刊将持续予以关注。(记者 郭欢)
图一:高佳装饰已关门停业
图二:不少业主家中已烂尾
图三:高佳装饰监事胡某杰向一位客户承诺15日结清欠款,但并未兑现
近日,不少装修业主向仙桃周刊和红辣椒传媒反映,位于新天地国际广场6楼的仙桃市高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佳装饰)“跑路”了,不仅卷走了业主们的装修款,还欠了供货材料商和装修工人不少钱。现在该公司负责人迟迟不肯露面,承诺的退款迟迟不能到位,导致数十户业主家中装修停摆。
事实究竟如何?业主该怎样维权?对此,记者进行了多方探访。
数十户业主损失近百万
4月21日,记者采访到了多位受到损失的装修业主。
“停工7个多月了,现在我的家里还是一团糟,各种装修材料胡乱堆放着。”谈及装修事宜,家住时代新区的业主陈先生(化姓)叫苦不迭。“高佳装饰给我家进行了后续成本核算,还需要近4万元才能装修完成,但我仅剩6千元装修尾款没有支付。”他介绍,去年5月底,他与高佳装饰签订合同,120㎡的房子装修总价12万元,已支付11.4万元。但去年9月10日该公司停工,他的新家迟迟不能入住。
“千挑万选,也没有贪便宜。133㎡的房子,装修总价193800元,没想到还是踩了坑。”家住和合国际城的业主胡先生(化姓)气愤不已。“为了不耽误家里小孩上小学,去年9月停工后我另外请人、自己垫钱把房子装修好了。”
“我交了首期款34400元,但装修公司根本就没开工。”家住满庭春的业主赵女士(化姓)深感自己被骗了。
“钥匙被拿走了,家里一片狼藉,卫浴被拆了,灯全是亮的。”不愿透露住址的业主王女士有些后怕,因为疫情阻隔,常年在外地务工的她还没有回到仙桃,听说高佳装饰停业后,她赶紧让家中亲戚前去查看,才发现因为装修公司欠材料商的钱,材料商跑去家里把卫浴拆走了。“其实我的损失还是相对比较小的,因为我家基本完工了。但后续处理一拖再拖,现在还没有个说法。”
采访中,有业主向记者透露,在去高佳装饰寻求说法时,遇见了不少有同样经历的业主,大家的情况大同小异,有的是中途停工、有的并未开工、有的已经进入了收尾阶段。为了互通有无、抱团维权,大家自发组建了一个70多人的微信群,涉及业主40余户,欠款数量各不相同,但总数却不少。粗略统计大家的损失近百万。经过沟通,可以确定高佳装饰所涉业主家中,大约是在去年9-10月陆续停工,而是否存在还没有进群的受损业主,目前不得而知。
记者了解到,业主们也曾打电话报警,警方表示需收集好相关证据后立案处理。
法人失联、场地已退租
为了核实事情原貌,4月24日下午,记者来到了位于新天地国际广场6楼的高佳装饰。只见大门紧锁,敲门无回应,从门缝看进去,室内可见“高佳装饰”字样,但已无营业迹象。
随后记者按照装修合同里的联系方式,拨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兴的手机,电话可拨通,但截至发稿,记者多次致电始终无人接听,而该公司监事胡某杰的号码显示已停机。
为了确认该公司目前状态,记者打开“企查查”小程序,输入“高佳装饰”进行检索,发现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9日,由法定代表人胡某兴100%持股。经营范围为:装饰装潢工程、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等。目前仍处于存续状态。
“高佳装饰还欠我们3个月的房租,今年年初我们就解除了租约,他们已经退租了。也就是说,现在那块场地已经不属于高佳装饰了。”新天地国际广场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装修公司此前租赁的是新天地国际广场早已售出的公寓楼,与广场商业并无关联。
4月27日,记者辗转联系上了高佳装饰一位肖姓设计师。“公司是去年10月份关门的。说实话,作为员工,我也十分被动,更是受害者。”该设计师坦言,公司停业,老板更是玩起了“失踪”,自己被迫失业,手中13个室内装修项目停摆,项目提成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都没有拿到。而因为入职时间最短,她的损失在员工里面还不算大的,其他入职较早、项目较多的设计师损失更多。目前,该公司损失较重的两位监理已经将老板告上了法庭。
涉嫌欺诈,律师建议报案处理
为了多途径寻求解决方案,记者采访了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湖北沔阳律师事务所周红兵律师。周红兵表示,高佳装饰涉嫌欺诈,建议消费者向属地公安部门报警,寻求警方帮助找到该装修公司负责人,再对此事进行定性处理。
仙桃周刊提醒广大业主:选择装修公司时,一定要谨慎审查装修公司的资质、信誉及相应注册资金。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看公司有无“案底”,避免“踩坑”。
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装修的内容、材料品名、价款、付款方式及效果等均要明确约定。切忌一次性付款,建议分阶段、分部分验收合格后付款,避免扩大损失。一旦遇上装修公司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应当与装修公司及时协商确认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消费者还应当及时保存施工图片、合同、发票等证据,以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后续进展,仙桃周刊将持续予以关注。(记者 郭欢)
图一:高佳装饰已关门停业
图二:不少业主家中已烂尾
图三:高佳装饰监事胡某杰向一位客户承诺15日结清欠款,但并未兑现
《我们与恶的距离》这部剧2019年刚上线的时候,好评如潮[强]我一直想看还是被搁置终于在这几日刷完了。
《我恶》仅10集的容量下讲述如此多的内容和深度,演绎一个精彩(又很残酷)的故事,推荐剧荒的小伙伴观看
每个人有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处理问题,什么是好?什么是坏?没有绝对标准答案,因为角度不同,怎么看都是有道理的。希望我们能多些耐心看到很多面,不要轻易否定别人,批判别人,指责别人,多些体谅与鼓励,每个人的生活都不容易,何必彼此伤害……疫情反反复复,各种压力也都随之而来,情绪低落焦虑烦躁也会伴随左右。身体亚健康或是抑郁都不要怕现在大家对精神疾病不在像以前谈虎色变接受度包容度提高了。只要好好配合看医生吃药康复就好[愉快]希望大家都可以梳理好情绪维护好身体努力经营管理好自己的生活~[加油][合十]
《我恶》仅10集的容量下讲述如此多的内容和深度,演绎一个精彩(又很残酷)的故事,推荐剧荒的小伙伴观看
每个人有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处理问题,什么是好?什么是坏?没有绝对标准答案,因为角度不同,怎么看都是有道理的。希望我们能多些耐心看到很多面,不要轻易否定别人,批判别人,指责别人,多些体谅与鼓励,每个人的生活都不容易,何必彼此伤害……疫情反反复复,各种压力也都随之而来,情绪低落焦虑烦躁也会伴随左右。身体亚健康或是抑郁都不要怕现在大家对精神疾病不在像以前谈虎色变接受度包容度提高了。只要好好配合看医生吃药康复就好[愉快]希望大家都可以梳理好情绪维护好身体努力经营管理好自己的生活~[加油][合十]
房屋被司法拍卖后,原租客被新房东要求再次缴纳房租,怎么办?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导读] 甲租乙的房屋并支付了租金,后乙因债务纠纷房屋被司法拍卖,丙拍得后要求甲向其支付房租。朱跃东律师认为买卖房屋和司法拍卖有本质区别,丙通过拍卖获得房屋的权利不属于平等买卖,因此买卖不破租赁在此不适用,丙无权要求甲再支付租金。最终丙放弃甲的租金。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不机械的和对方当事人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进行不必要的纠缠,充分利用丰富的执业经验,单刀直入、事半功倍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月A日,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
1、甲向乙租用涉案房屋用于置放东西。
2、租用期间为:AAAA年A月A日至KKKK年K月K日,租金每年EE万元。由甲每三年提前一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前述《租赁合同》签订二年后,乙因对丙负债,被丙起诉后,法院判决乙向丙清偿债务。乙未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丙通过拍卖会以DDD万元获得涉案房屋。
此后不久,丙以“自己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不仅发现了前述《租赁合同》的存在,同时还发现甲尚在使用涉案房屋”为由认为,自己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后,自己即是涉案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甲在丙成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以后再使用涉案房屋,甲应向丙缴纳房租。为此,丙要求甲支付丙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后,使用涉案房屋的租金。
甲则认为,因为目前自己使用涉案房屋的时间,尚在自己向乙缴纳了第一个三年租金的租赁期间。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甲是“每三年提前一个月支付一次,即甲先向乙付三年房租,然后使用涉案房屋三年”,所以,在甲已经将第一个三年的房租全部支付给乙情况下,甲不能再向丙支付一次“第一个三年中,丙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后剩余的F个月房租”。
于是,丙又转向乙,要求乙将已经收取甲第一个三年房租中前述F个月的房租转交给丙。乙提出《租赁合同》签订后,因为涉案房屋的房租数额较大,乙应该收取的房租中大部分是通过乙到甲开办的某酒楼消费的方式进行折抵的,并非完全以现金方式收取甲房租的。现在,除乙在甲酒楼消费折抵以后的那一部分甲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房租,已经被法院在拍卖涉案房屋前划拨到法院,因此,自己不可能将丙说的前述F个月的房租转交给丙。
丙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丙通过法院买入涉案房屋以后,丙即继受了乙房主的身份,所以,只要甲使用涉案房屋,丙就可以要求甲延续《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甲缴纳使用涉案房屋应该缴纳的房租。至于甲已经向乙支付的房租,甲可以要求乙返还。
丙根据这些律师的建议,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向丙支付前述F个月的房租。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应诉。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简单的移植到本案中,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因为,“丙通过法院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和“丙向某房屋产权人支付购房款”在形式上有高度相似的行为外观,但是,在本质上,这二个行为属性是有根本区别的。即司法拍卖行为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行为,二者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
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丙依据“丙通过法院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的行为,成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这确实是法律事实。但是,据此法律事实,“丙通过法院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后所获得的权利内容,是不可以向前进行追溯的。因此,本案的焦点应该是:
1、甲向乙支付剩余F个月的房租这一事实,是发生在“丙通过法院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
2、法院依法拍卖涉案房屋前,丙作为竞拍人,应该对与涉案房屋利益相关的内容,作全面了解。因此,丙作为竞拍人在决定“丙通过法院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成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前,丙对F个月房租所持的态度,是与丙是否可以要求甲支付剩余F个月房租有至关重要的关联的。
针对这二个问题,朱跃东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向法庭提出,如果丙依据“丙通过法院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的行为,成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后,丙认为自己成为涉案房屋真实所有权人以后所获得的权利,是可以向前进行追溯的,那么,丙的这种可追溯的权利,就不仅仅是剩余F个月的房租,而应该是包括甲已经向乙缴纳房租的全部。
对于这种观点,我们无需过多的从法理方面缠诉,仅从法律逻辑方面分析,这种观点在法律逻辑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方面,就是混乱的,就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尽管丙和丙的律师,继续坚持“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是应当在本案中得到适用的观点,但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并不认同丙和丙的律师的意见。
经本案主审法官的释明,丙和丙的律师开始思考“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是否可以在本案中,简单的针对“第一个三年中,丙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后剩余的F个月房租”进行适用的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联系乙定于F个月届满以后,将涉案房屋清空移交给丙,丙放弃了要求甲支付F个月房租的诉讼请求。#法律##法律咨询##房屋租赁##司法拍卖##买卖不破租赁#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导读] 甲租乙的房屋并支付了租金,后乙因债务纠纷房屋被司法拍卖,丙拍得后要求甲向其支付房租。朱跃东律师认为买卖房屋和司法拍卖有本质区别,丙通过拍卖获得房屋的权利不属于平等买卖,因此买卖不破租赁在此不适用,丙无权要求甲再支付租金。最终丙放弃甲的租金。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不机械的和对方当事人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进行不必要的纠缠,充分利用丰富的执业经验,单刀直入、事半功倍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月A日,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
1、甲向乙租用涉案房屋用于置放东西。
2、租用期间为:AAAA年A月A日至KKKK年K月K日,租金每年EE万元。由甲每三年提前一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前述《租赁合同》签订二年后,乙因对丙负债,被丙起诉后,法院判决乙向丙清偿债务。乙未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丙通过拍卖会以DDD万元获得涉案房屋。
此后不久,丙以“自己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不仅发现了前述《租赁合同》的存在,同时还发现甲尚在使用涉案房屋”为由认为,自己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后,自己即是涉案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甲在丙成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以后再使用涉案房屋,甲应向丙缴纳房租。为此,丙要求甲支付丙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后,使用涉案房屋的租金。
甲则认为,因为目前自己使用涉案房屋的时间,尚在自己向乙缴纳了第一个三年租金的租赁期间。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甲是“每三年提前一个月支付一次,即甲先向乙付三年房租,然后使用涉案房屋三年”,所以,在甲已经将第一个三年的房租全部支付给乙情况下,甲不能再向丙支付一次“第一个三年中,丙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后剩余的F个月房租”。
于是,丙又转向乙,要求乙将已经收取甲第一个三年房租中前述F个月的房租转交给丙。乙提出《租赁合同》签订后,因为涉案房屋的房租数额较大,乙应该收取的房租中大部分是通过乙到甲开办的某酒楼消费的方式进行折抵的,并非完全以现金方式收取甲房租的。现在,除乙在甲酒楼消费折抵以后的那一部分甲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房租,已经被法院在拍卖涉案房屋前划拨到法院,因此,自己不可能将丙说的前述F个月的房租转交给丙。
丙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丙通过法院买入涉案房屋以后,丙即继受了乙房主的身份,所以,只要甲使用涉案房屋,丙就可以要求甲延续《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甲缴纳使用涉案房屋应该缴纳的房租。至于甲已经向乙支付的房租,甲可以要求乙返还。
丙根据这些律师的建议,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向丙支付前述F个月的房租。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应诉。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简单的移植到本案中,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因为,“丙通过法院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和“丙向某房屋产权人支付购房款”在形式上有高度相似的行为外观,但是,在本质上,这二个行为属性是有根本区别的。即司法拍卖行为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买卖行为,二者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
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丙依据“丙通过法院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的行为,成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这确实是法律事实。但是,据此法律事实,“丙通过法院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后所获得的权利内容,是不可以向前进行追溯的。因此,本案的焦点应该是:
1、甲向乙支付剩余F个月的房租这一事实,是发生在“丙通过法院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
2、法院依法拍卖涉案房屋前,丙作为竞拍人,应该对与涉案房屋利益相关的内容,作全面了解。因此,丙作为竞拍人在决定“丙通过法院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成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前,丙对F个月房租所持的态度,是与丙是否可以要求甲支付剩余F个月房租有至关重要的关联的。
针对这二个问题,朱跃东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向法庭提出,如果丙依据“丙通过法院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的行为,成为涉案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后,丙认为自己成为涉案房屋真实所有权人以后所获得的权利,是可以向前进行追溯的,那么,丙的这种可追溯的权利,就不仅仅是剩余F个月的房租,而应该是包括甲已经向乙缴纳房租的全部。
对于这种观点,我们无需过多的从法理方面缠诉,仅从法律逻辑方面分析,这种观点在法律逻辑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方面,就是混乱的,就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尽管丙和丙的律师,继续坚持“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是应当在本案中得到适用的观点,但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并不认同丙和丙的律师的意见。
经本案主审法官的释明,丙和丙的律师开始思考“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是否可以在本案中,简单的针对“第一个三年中,丙缴纳了涉案房屋的拍卖价DDD万元后剩余的F个月房租”进行适用的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甲联系乙定于F个月届满以后,将涉案房屋清空移交给丙,丙放弃了要求甲支付F个月房租的诉讼请求。#法律##法律咨询##房屋租赁##司法拍卖##买卖不破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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