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男子王某与朋友在夜市聚餐,期间与邻桌一客人发生冲突,后被对方5人围殴。王某随后报警,哪知在民警处置期间却突然倒地猝死。事后,民警称是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分别对涉事5人处以拘留7到9日。
家属认为处罚太轻,随后在调查中竟又发现民警无视王某的求助,于是要求警方公开报警录音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哪成想,警方却又被以“属于刑事案件”为由拒绝。
据悉事发当天凌晨,王某与3个朋友在某夜市摊吃饭喝酒,因为临桌5人中有老乡,便相互敬起了酒,随后还干脆两桌并一桌一起喝了起来。
凌晨5点左右,王某与邻桌5人中一人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随后对方剩余4人也一起参与起来,对王某拳打脚踢。王某见对方人多势众,自己双拳难敌四脚,选择逃跑,随后借了路人的手机拨打了110。这时是5点06分。
凌晨5点21分,两名民警前来处置,王某因身体不适坐在椅子上,所有人都以为他是在装病,不断说着风凉话,哪知道没过一会儿,王某便倒地不起,之后被120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而后因鉴定王某的死因系情绪激动、剧烈运动(扭打)、轻微外伤、酒后等因素导致冠心病突发猝死,民警告诉家属不构成刑事犯罪,对涉事5人分别行政拘留7至9天便放了。
但是对于这样的结果,家属不能接受,于是联系了当时借给王某手机的路人了解情况,哪知却得知一个令家属震惊的事实。
路人赵某称,王某是在5点06分借他的手机报的警,还在电话中让110帮忙叫一辆120过来,但是120很晚才来。
120为什么来这么晚?带着疑惑,家属随后又找到了120急救中心了解情况,120急救中心却否认了赵某的说法,称5点39分才接到电话,8分钟后到达现场,人已经不行了。
家属称除了王某在报警中求助民警要求为其叫120外,随后还在执法记录仪中看到王某至少3次询问救护车快到了没有,民警都没有理会。家属认为现场民警没有尽到应有的施救义务,应对其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家属要求派出所公开报警录音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却不曾想被告知“属于刑事案件”不能公开。
1、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王某与邻桌5人发生冲突,随后被5人殴打,5名涉事人员的行为在法律上来讲,其实属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
如果没有将人打成轻伤以上伤情,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而如果将人打成轻伤以上伤情,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致人轻伤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拿本案来说,如果王某是被涉事5人暴力打死,这种情况下5人毋庸置疑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涉事5人殴打王某导致王某突发疾病猝死,这种情况下涉事5人是否构成犯罪,又构成何种罪名实践中却又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仍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也有人认为被害人特异体质是死亡结果的重大原因,应当综合考量相关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妥当,还有人认为,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异体质一无所知,这种情形下危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属于刑事责任,应当按意外事件处理。
而司法实践中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轻微伤害行为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
2、派出所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要不要承担责任?
《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如果家属所说属实,从报警到王某晕倒这中间30多分钟里,民警都无视了王某的“替其拨打120”的请求,那民警确实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民警即便需要承担责任怕也很小,原因在于王某本身有能力自己拨打电话的情况下,自己不拨打,却寄希望民警,被他人误解为“装病”的情况下,仍然没有自救,这种情况下自己显然也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
3、最后,王某的家属已经向当地公安局发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但是并没有被立案,随后又提起上诉仍然被驳回。
目前,家属正准备向浙江省高院申诉,目的是希望给王某讨回一个公道。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家属认为处罚太轻,随后在调查中竟又发现民警无视王某的求助,于是要求警方公开报警录音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哪成想,警方却又被以“属于刑事案件”为由拒绝。
据悉事发当天凌晨,王某与3个朋友在某夜市摊吃饭喝酒,因为临桌5人中有老乡,便相互敬起了酒,随后还干脆两桌并一桌一起喝了起来。
凌晨5点左右,王某与邻桌5人中一人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随后对方剩余4人也一起参与起来,对王某拳打脚踢。王某见对方人多势众,自己双拳难敌四脚,选择逃跑,随后借了路人的手机拨打了110。这时是5点06分。
凌晨5点21分,两名民警前来处置,王某因身体不适坐在椅子上,所有人都以为他是在装病,不断说着风凉话,哪知道没过一会儿,王某便倒地不起,之后被120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而后因鉴定王某的死因系情绪激动、剧烈运动(扭打)、轻微外伤、酒后等因素导致冠心病突发猝死,民警告诉家属不构成刑事犯罪,对涉事5人分别行政拘留7至9天便放了。
但是对于这样的结果,家属不能接受,于是联系了当时借给王某手机的路人了解情况,哪知却得知一个令家属震惊的事实。
路人赵某称,王某是在5点06分借他的手机报的警,还在电话中让110帮忙叫一辆120过来,但是120很晚才来。
120为什么来这么晚?带着疑惑,家属随后又找到了120急救中心了解情况,120急救中心却否认了赵某的说法,称5点39分才接到电话,8分钟后到达现场,人已经不行了。
家属称除了王某在报警中求助民警要求为其叫120外,随后还在执法记录仪中看到王某至少3次询问救护车快到了没有,民警都没有理会。家属认为现场民警没有尽到应有的施救义务,应对其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家属要求派出所公开报警录音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却不曾想被告知“属于刑事案件”不能公开。
1、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王某与邻桌5人发生冲突,随后被5人殴打,5名涉事人员的行为在法律上来讲,其实属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
如果没有将人打成轻伤以上伤情,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而如果将人打成轻伤以上伤情,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致人轻伤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拿本案来说,如果王某是被涉事5人暴力打死,这种情况下5人毋庸置疑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涉事5人殴打王某导致王某突发疾病猝死,这种情况下涉事5人是否构成犯罪,又构成何种罪名实践中却又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仍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也有人认为被害人特异体质是死亡结果的重大原因,应当综合考量相关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妥当,还有人认为,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异体质一无所知,这种情形下危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属于刑事责任,应当按意外事件处理。
而司法实践中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轻微伤害行为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
2、派出所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要不要承担责任?
《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如果家属所说属实,从报警到王某晕倒这中间30多分钟里,民警都无视了王某的“替其拨打120”的请求,那民警确实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民警即便需要承担责任怕也很小,原因在于王某本身有能力自己拨打电话的情况下,自己不拨打,却寄希望民警,被他人误解为“装病”的情况下,仍然没有自救,这种情况下自己显然也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
3、最后,王某的家属已经向当地公安局发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但是并没有被立案,随后又提起上诉仍然被驳回。
目前,家属正准备向浙江省高院申诉,目的是希望给王某讨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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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男子王某与朋友在夜市聚餐,期间与邻桌一客人发生冲突,后被对方5人围殴。王某随后报警,哪知在民警处置期间却突然倒地猝死。事后,民警称是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分别对涉事5人处以拘留7到9日。
家属认为处罚太轻,随后在调查中竟又发现民警无视王某的求助,于是要求警方公开报警录音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哪成想,警方却又被以“属于刑事案件”为由拒绝。
据悉事发当天凌晨,王某与3个朋友在某夜市摊吃饭喝酒,因为临桌5人中有老乡,便相互敬起了酒,随后还干脆两桌并一桌一起喝了起来。
凌晨5点左右,王某与邻桌5人中一人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随后对方剩余4人也一起参与起来,对王某拳打脚踢。王某见对方人多势众,自己双拳难敌四脚,选择逃跑,随后借了路人的手机拨打了110。这时是5点06分。
凌晨5点21分,两名民警前来处置,王某因身体不适坐在椅子上,所有人都以为他是在装病,不断说着风凉话,哪知道没过一会儿,王某便倒地不起,之后被120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而后因鉴定王某的死因系情绪激动、剧烈运动(扭打)、轻微外伤、酒后等因素导致冠心病突发猝死,民警告诉家属不构成刑事犯罪,对涉事5人分别行政拘留7至9天便放了。
但是对于这样的结果,家属不能接受,于是联系了当时借给王某手机的路人了解情况,哪知却得知一个令家属震惊的事实。
路人赵某称,王某是在5点06分借他的手机报的警,还在电话中让110帮忙叫一辆120过来,但是120很晚才来。
120为什么来这么晚?带着疑惑,家属随后又找到了120急救中心了解情况,120急救中心却否认了赵某的说法,称5点39分才接到电话,8分钟后到达现场,人已经不行了。
家属称除了王某在报警中求助民警要求为其叫120外,随后还在执法记录仪中看到王某至少3次询问救护车快到了没有,民警都没有理会。家属认为现场民警没有尽到应有的施救义务,应对其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家属要求派出所公开报警录音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却不曾想被告知“属于刑事案件”不能公开。
1、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王某与邻桌5人发生冲突,随后被5人殴打,5名涉事人员的行为在法律上来讲,其实属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
如果没有将人打成轻伤以上伤情,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而如果将人打成轻伤以上伤情,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致人轻伤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拿本案来说,如果王某是被涉事5人暴力打死,这种情况下5人毋庸置疑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涉事5人殴打王某导致王某突发疾病猝死,这种情况下涉事5人是否构成犯罪,又构成何种罪名实践中却又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仍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也有人认为被害人特异体质是死亡结果的重大原因,应当综合考量相关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妥当,还有人认为,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异体质一无所知,这种情形下危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属于刑事责任,应当按意外事件处理。
而司法实践中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轻微伤害行为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
2、派出所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要不要承担责任?
《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如果家属所说属实,从报警到王某晕倒这中间30多分钟里,民警都无视了王某的“替其拨打120”的请求,那民警确实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民警即便需要承担责任怕也很小,原因在于王某本身有能力自己拨打电话的情况下,自己不拨打,却寄希望民警,被他人误解为“装病”的情况下,仍然没有自救,这种情况下自己显然也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
3、最后,王某的家属已经向当地公安局发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但是并没有被立案,随后又提起上诉仍然被驳回。
目前,家属正准备向浙江省高院申诉,目的是希望给王某讨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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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认为处罚太轻,随后在调查中竟又发现民警无视王某的求助,于是要求警方公开报警录音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哪成想,警方却又被以“属于刑事案件”为由拒绝。
据悉事发当天凌晨,王某与3个朋友在某夜市摊吃饭喝酒,因为临桌5人中有老乡,便相互敬起了酒,随后还干脆两桌并一桌一起喝了起来。
凌晨5点左右,王某与邻桌5人中一人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随后对方剩余4人也一起参与起来,对王某拳打脚踢。王某见对方人多势众,自己双拳难敌四脚,选择逃跑,随后借了路人的手机拨打了110。这时是5点06分。
凌晨5点21分,两名民警前来处置,王某因身体不适坐在椅子上,所有人都以为他是在装病,不断说着风凉话,哪知道没过一会儿,王某便倒地不起,之后被120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而后因鉴定王某的死因系情绪激动、剧烈运动(扭打)、轻微外伤、酒后等因素导致冠心病突发猝死,民警告诉家属不构成刑事犯罪,对涉事5人分别行政拘留7至9天便放了。
但是对于这样的结果,家属不能接受,于是联系了当时借给王某手机的路人了解情况,哪知却得知一个令家属震惊的事实。
路人赵某称,王某是在5点06分借他的手机报的警,还在电话中让110帮忙叫一辆120过来,但是120很晚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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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称除了王某在报警中求助民警要求为其叫120外,随后还在执法记录仪中看到王某至少3次询问救护车快到了没有,民警都没有理会。家属认为现场民警没有尽到应有的施救义务,应对其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家属要求派出所公开报警录音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却不曾想被告知“属于刑事案件”不能公开。
1、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王某与邻桌5人发生冲突,随后被5人殴打,5名涉事人员的行为在法律上来讲,其实属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
如果没有将人打成轻伤以上伤情,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而如果将人打成轻伤以上伤情,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致人轻伤的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应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拿本案来说,如果王某是被涉事5人暴力打死,这种情况下5人毋庸置疑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涉事5人殴打王某导致王某突发疾病猝死,这种情况下涉事5人是否构成犯罪,又构成何种罪名实践中却又不同的观点。
有人认为仍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也有人认为被害人特异体质是死亡结果的重大原因,应当综合考量相关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妥当,还有人认为,行为人对被害人的特异体质一无所知,这种情形下危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属于刑事责任,应当按意外事件处理。
而司法实践中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轻微伤害行为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过失。
2、派出所没有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要不要承担责任?
《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如果家属所说属实,从报警到王某晕倒这中间30多分钟里,民警都无视了王某的“替其拨打120”的请求,那民警确实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民警即便需要承担责任怕也很小,原因在于王某本身有能力自己拨打电话的情况下,自己不拨打,却寄希望民警,被他人误解为“装病”的情况下,仍然没有自救,这种情况下自己显然也要为自己的死亡承担责任。
3、最后,王某的家属已经向当地公安局发起“不作为”行政诉讼,但是并没有被立案,随后又提起上诉仍然被驳回。
目前,家属正准备向浙江省高院申诉,目的是希望给王某讨回一个公道。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8181890# | #买车咋成了买轮胎、装具?#】近日,#邯郸# 市民郭先生拨打本报热线8181890反映,他在我市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贷款购买了一辆货车。可当他打算用这辆车做运输生意时,却发现,自己根本不是车主,而且手里的“购车合同”竟是一份购买轮胎、装具的合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要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得从去年3月份说起。
[话筒]消费者:我买的是车
据郭先生回忆,2021年初,他想从事运输生意,便到多个汽车销售公司挑选货车。2月28日,他和父母来到邯郸市大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立公司),选中一款名为“J6F国五大柴160马力”一汽解放牌轻卡货车。“经过讨价还价,购车价格定为9.3万元。”他说,谈好价格后,他向该公司缴纳了2000元定金,公司给他开具了收据。3月6日,他带着父母再次来到该公司,加上前期支付的定金,共计向该公司支付了汽车首付款3万元整。“当时,我和该公司谈好用‘一汽金融’的贷款方式购买车辆。”郭先生说。
3月14日,大立公司销售员通知郭先生来签合同。郭先生来到该公司后,一名刘姓销售员拿了一份《买卖合同》让其签字。“该销售员称,根据以往惯例,购买该店货车的消费者都要签订这样一份《买卖合同》。”郭先生说,“该销售员在我未看清合同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就催我签字,并索要了我的身份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之后,该销售员请他等消息。
3月16日,郭先生接到提车的消息后,便带着父亲一起来到大立公司。“我提车的时候,销售员只交给我一本行驶证,并没有提供票据、合同等材料。”郭先生说,当时,他向公司人员询问贷款情况,“对方告知,我每月要还款3251.55元,一共还36期。”至于其它情况,公司人员以不清楚为由拒绝回答。因只顾着高兴了,他和父亲没有多问便开走了车。
“8月份,我按期还款5个月后,父亲在翻看这辆货车的行驶证时,发现该车户主为邯郸市邯山区鹏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鑫公司)。”郭先生说,在父亲提醒下,他拿出那份《买卖合同》,发现这居然是一份买卖轮胎、装具的合同。
郭先生向记者提供的该合同复印件显示:大立公司卖给郭先生的产品是商用轮胎、装具、上装。其中,8条商用轮胎,每条2500元,共计20000元;15000元的装具;15000元的上装。上述产品的总价款为50000元。
“我买的是车,咋变成了轮胎?”郭先生说,另外,这个合同上开列的50000元产品,大立公司并没有向我交付。感觉事情蹊跷,他于是到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岭北支行打印了银行流水,发现自己是向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还款。“我与商家说好的,用‘一汽金融’贷款,怎么变成了向一家租赁有限公司借贷?”郭先生怀疑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和家人赶到大立公司讨说法,并要求该公司出具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三包服务卡》《车辆使用说明书》《购车合同》《贷款合同》等资料。
“大立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给我提供这些重要材料。”郭先生说,他越想越觉不对劲,便向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召分局投诉,“但代召分局的工作人员认为,此案属于经济诈骗,建议到派出所报案。”于是,他向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代召派出所报案,该所随即受理此案。
在等待警方调查结果期间,郭先生到人民银行征信处打印了一份征信材料。他发现,自己是以“融资租赁”方式买车,其借款金额为11.1万元。“那辆车的车价为9.3万元,大立公司为何让我贷了11.1万元?”郭先生说,他担心遭遇了诈骗或消费欺诈,于是在还了5期贷款后,便停止还贷。
“如今,那辆货车因脱保,已经不能上路。我目前只能以打零工为业,所挣的钱很难养活一家老小。”郭先生说,他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破案,以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话筒]公司:不予回复 @
消费者买车,商家为何开具购轮胎、装具的合同?5月6日下午,就此问题,记者根据郭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了大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的电话。但李杰拒绝给予答复。
当日下午5时40分许,一位自称是大立公司副总的薛姓男子致电本报。当记者向他询问同样问题时,该男子不予回答,却一再要求记者提供反映人郭先生的身份信息。出于保护反映人隐私的考虑,记者予以拒绝。随后,该薛姓男子又拨打记者电话。接通电话后,他拒不回答问题,却反复要求提供反映人身份信息,且要求记者到现场采访,记者表示同意。随后,该男子又十余次拨打记者电话,鉴于其言辞激烈,不配合采访,记者便不再接听其来电。
5月9日上午9时许,李杰带领两名男子来至邯郸日报社,要求反映情况。因外面正下雨,记者请他们登记、测体温、查看健康码和行程码之后,进入大厅谈话。见面后,李杰及其随行人员不但不接受采访,反而大吵大闹,后被报社保安人员劝离。
5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大立公司采访。但该公司工作人员以老板不在为由,拒绝接受采访和联系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这个销售大厅,记者多次拨打李杰电话,他却不予接听。经反复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才向记者提供了大立公司副总薛晓峰的电话号码。记者多次拨打该号码,其一直不予接听。记者用同事的手机拨打该号码,对方终于接听。“我今天没在店里,你明天上午再来吧。”说完这句话,薛晓峰便挂断电话。
5月11日上午10时许,记者再次来到大立公司。该店一名女性员工见记者前来采访,便立即锁上大门,然后向店内跑去。在该公司门口,记者多次拨打李杰电话号码,但对方拒绝接听。随后,记者拨打薛晓峰电话号码。他接听后说,自己在大立公司的另一店内,让记者过来采访。
在309国道上寻找了10多分钟,记者终于找到薛晓峰所说的另一家大立公司的销售店铺。进店后,经该店员工介绍,记者见到了端坐在办公室的薛晓峰。
“郭先生买车,你公司为何开具购轮胎、装具的合同?”当记者提出这个问题时,薛晓峰拒绝回答,并表示:“我们已经向派出所交代的很清楚了,请到派出所咨询。”
当记者打算询问其它问题时,薛晓峰以自己急于开会为由,便丢下记者扬长而去。随后,记者将一些问题写成一份《采访提纲》,在告知该店工作人员后,将该《采访提纲》放置该店的办公桌上,并要求其尽快答复,然后离开。截止记者发稿时为止,大立公司依然不予任何答复。
[话筒]市场监管部门:建议消费者找公安部门报案
随后,记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该事件的处理情况。该局办公室人员说,这起案件由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召分局处理,并向记者提供了分局联系方式。
代召分局处理这起投诉举报的执法人员表示,去年8月份,当接到郭先生投诉后,该局高度重视,迅速进行调解。但涉事双方分歧较大,经代召分局多次调解,并未达成和解协议。鉴于郭先生以遭遇诈骗为由投诉对方,该分局目前已经终止调解,并建议郭先生向公安部门报案。
“如何认定那份《买卖合同》,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该分局执法人员回忆说,这份合同上有郭先生的签字,这让该局工作人员无法判断郭先生到底是被骗还是知情。在此,该执法人员提醒,在购买汽车、房屋等贵重商品时,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然后再决定签字与否。为了防止被骗,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在正规银行贷款,这样的贷款是比较安全的。如果通过网络或者小型贷公司贷款的话,就必须提高警惕,始终绷紧防止被骗那根弦。
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到我局举报
根据郭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记者发现,郭先生五个月的贷款都交给了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记者通过查询该公司网站,发现该公司注册地点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其主要从事汽车销售、维修、租赁等业务。在其经营范围内,记者并未看到有发放贷款类业务。
记者查阅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时发现,2020年5月26日,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作为一家天津的公司,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是什么性质公司,在邯郸当地是否可以从事贷款业务?该公司与大立汽车公司又是什么关系?针对这些疑问,记者拨打了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邯郸市没有融资租赁公司,详细情况可以咨询该局准入处,并提供了相关电话号码。但记者多次拨打该号码,无人接听。
另外,记者就这些问题咨询了邯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放贷问题,如果放贷主体为银行,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其投诉电话为12378;如果放贷主体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诉举报。
公安机构:该案正在侦办中
就这起案情,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工作人员回复说,目前,该局正在对此案进行侦办。同时,该局民警会积极配合记者的采访工作。
[话筒]消费者:我买的是车
据郭先生回忆,2021年初,他想从事运输生意,便到多个汽车销售公司挑选货车。2月28日,他和父母来到邯郸市大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立公司),选中一款名为“J6F国五大柴160马力”一汽解放牌轻卡货车。“经过讨价还价,购车价格定为9.3万元。”他说,谈好价格后,他向该公司缴纳了2000元定金,公司给他开具了收据。3月6日,他带着父母再次来到该公司,加上前期支付的定金,共计向该公司支付了汽车首付款3万元整。“当时,我和该公司谈好用‘一汽金融’的贷款方式购买车辆。”郭先生说。
3月14日,大立公司销售员通知郭先生来签合同。郭先生来到该公司后,一名刘姓销售员拿了一份《买卖合同》让其签字。“该销售员称,根据以往惯例,购买该店货车的消费者都要签订这样一份《买卖合同》。”郭先生说,“该销售员在我未看清合同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就催我签字,并索要了我的身份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之后,该销售员请他等消息。
3月16日,郭先生接到提车的消息后,便带着父亲一起来到大立公司。“我提车的时候,销售员只交给我一本行驶证,并没有提供票据、合同等材料。”郭先生说,当时,他向公司人员询问贷款情况,“对方告知,我每月要还款3251.55元,一共还36期。”至于其它情况,公司人员以不清楚为由拒绝回答。因只顾着高兴了,他和父亲没有多问便开走了车。
“8月份,我按期还款5个月后,父亲在翻看这辆货车的行驶证时,发现该车户主为邯郸市邯山区鹏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鑫公司)。”郭先生说,在父亲提醒下,他拿出那份《买卖合同》,发现这居然是一份买卖轮胎、装具的合同。
郭先生向记者提供的该合同复印件显示:大立公司卖给郭先生的产品是商用轮胎、装具、上装。其中,8条商用轮胎,每条2500元,共计20000元;15000元的装具;15000元的上装。上述产品的总价款为50000元。
“我买的是车,咋变成了轮胎?”郭先生说,另外,这个合同上开列的50000元产品,大立公司并没有向我交付。感觉事情蹊跷,他于是到中国建设银行邯郸岭北支行打印了银行流水,发现自己是向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还款。“我与商家说好的,用‘一汽金融’贷款,怎么变成了向一家租赁有限公司借贷?”郭先生怀疑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和家人赶到大立公司讨说法,并要求该公司出具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三包服务卡》《车辆使用说明书》《购车合同》《贷款合同》等资料。
“大立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给我提供这些重要材料。”郭先生说,他越想越觉不对劲,便向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召分局投诉,“但代召分局的工作人员认为,此案属于经济诈骗,建议到派出所报案。”于是,他向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代召派出所报案,该所随即受理此案。
在等待警方调查结果期间,郭先生到人民银行征信处打印了一份征信材料。他发现,自己是以“融资租赁”方式买车,其借款金额为11.1万元。“那辆车的车价为9.3万元,大立公司为何让我贷了11.1万元?”郭先生说,他担心遭遇了诈骗或消费欺诈,于是在还了5期贷款后,便停止还贷。
“如今,那辆货车因脱保,已经不能上路。我目前只能以打零工为业,所挣的钱很难养活一家老小。”郭先生说,他希望相关部门能尽快破案,以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话筒]公司:不予回复 @
消费者买车,商家为何开具购轮胎、装具的合同?5月6日下午,就此问题,记者根据郭先生提供的电话号码,拨打了大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的电话。但李杰拒绝给予答复。
当日下午5时40分许,一位自称是大立公司副总的薛姓男子致电本报。当记者向他询问同样问题时,该男子不予回答,却一再要求记者提供反映人郭先生的身份信息。出于保护反映人隐私的考虑,记者予以拒绝。随后,该薛姓男子又拨打记者电话。接通电话后,他拒不回答问题,却反复要求提供反映人身份信息,且要求记者到现场采访,记者表示同意。随后,该男子又十余次拨打记者电话,鉴于其言辞激烈,不配合采访,记者便不再接听其来电。
5月9日上午9时许,李杰带领两名男子来至邯郸日报社,要求反映情况。因外面正下雨,记者请他们登记、测体温、查看健康码和行程码之后,进入大厅谈话。见面后,李杰及其随行人员不但不接受采访,反而大吵大闹,后被报社保安人员劝离。
5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大立公司采访。但该公司工作人员以老板不在为由,拒绝接受采访和联系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在这个销售大厅,记者多次拨打李杰电话,他却不予接听。经反复询问,该公司工作人员才向记者提供了大立公司副总薛晓峰的电话号码。记者多次拨打该号码,其一直不予接听。记者用同事的手机拨打该号码,对方终于接听。“我今天没在店里,你明天上午再来吧。”说完这句话,薛晓峰便挂断电话。
5月11日上午10时许,记者再次来到大立公司。该店一名女性员工见记者前来采访,便立即锁上大门,然后向店内跑去。在该公司门口,记者多次拨打李杰电话号码,但对方拒绝接听。随后,记者拨打薛晓峰电话号码。他接听后说,自己在大立公司的另一店内,让记者过来采访。
在309国道上寻找了10多分钟,记者终于找到薛晓峰所说的另一家大立公司的销售店铺。进店后,经该店员工介绍,记者见到了端坐在办公室的薛晓峰。
“郭先生买车,你公司为何开具购轮胎、装具的合同?”当记者提出这个问题时,薛晓峰拒绝回答,并表示:“我们已经向派出所交代的很清楚了,请到派出所咨询。”
当记者打算询问其它问题时,薛晓峰以自己急于开会为由,便丢下记者扬长而去。随后,记者将一些问题写成一份《采访提纲》,在告知该店工作人员后,将该《采访提纲》放置该店的办公桌上,并要求其尽快答复,然后离开。截止记者发稿时为止,大立公司依然不予任何答复。
[话筒]市场监管部门:建议消费者找公安部门报案
随后,记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该事件的处理情况。该局办公室人员说,这起案件由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召分局处理,并向记者提供了分局联系方式。
代召分局处理这起投诉举报的执法人员表示,去年8月份,当接到郭先生投诉后,该局高度重视,迅速进行调解。但涉事双方分歧较大,经代召分局多次调解,并未达成和解协议。鉴于郭先生以遭遇诈骗为由投诉对方,该分局目前已经终止调解,并建议郭先生向公安部门报案。
“如何认定那份《买卖合同》,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该分局执法人员回忆说,这份合同上有郭先生的签字,这让该局工作人员无法判断郭先生到底是被骗还是知情。在此,该执法人员提醒,在购买汽车、房屋等贵重商品时,消费者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然后再决定签字与否。为了防止被骗,消费者应尽量选择在正规银行贷款,这样的贷款是比较安全的。如果通过网络或者小型贷公司贷款的话,就必须提高警惕,始终绷紧防止被骗那根弦。
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到我局举报
根据郭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记者发现,郭先生五个月的贷款都交给了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记者通过查询该公司网站,发现该公司注册地点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其主要从事汽车销售、维修、租赁等业务。在其经营范围内,记者并未看到有发放贷款类业务。
记者查阅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时发现,2020年5月26日,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作为一家天津的公司,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是什么性质公司,在邯郸当地是否可以从事贷款业务?该公司与大立汽车公司又是什么关系?针对这些疑问,记者拨打了邯郸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邯郸市没有融资租赁公司,详细情况可以咨询该局准入处,并提供了相关电话号码。但记者多次拨打该号码,无人接听。
另外,记者就这些问题咨询了邯山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放贷问题,如果放贷主体为银行,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其投诉电话为12378;如果放贷主体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投诉举报。
公安机构:该案正在侦办中
就这起案情,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工作人员回复说,目前,该局正在对此案进行侦办。同时,该局民警会积极配合记者的采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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