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环县城区市容管理,规范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秩序,确保各路段行人出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城区部分重要路段人行道实行禁止停车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甘肃庆阳新闻##庆阳新闻##庆阳##环县#
为进一步加强环县城区市容管理,规范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秩序,确保各路段行人出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城区部分重要路段人行道实行禁止停车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甘肃庆阳新闻##庆阳新闻##庆阳##环县#
关于禁止停车的公告(2021年第3号)
为维护县城井巷子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车辆出行畅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井巷子全段禁止停放车辆。
凡违反规定者,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长时间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车辆进行拖移。
特此公告
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7月5日
为维护县城井巷子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车辆出行畅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井巷子全段禁止停放车辆。
凡违反规定者,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长时间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车辆进行拖移。
特此公告
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7月5日
关于开展城区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5号)
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9月12日起至10月1日,开展城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具体工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必须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及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应走人行横道,严禁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所有车辆驶入城区必须保持车身干净,禁止鸣笛。
四、禁止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及停放;城区道路及路沿石以上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严禁停放车辆;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车辆时,车辆必须有序、顺行停放;在路沿石以上停车泊位停车时,车头要一律面向路面,不得超越停车泊位;翼龙路北侧(富来酒店、县法院、派出所门前)路沿石以上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即停即走,不得在十字路口(50米以内)或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路段停放;
五、严禁大中型车辆在城区道路及路沿石以上区域停放,停放必须进入环洲停车场有序停放;
六、三轮汽车、三轮摩托等小型货车停放,一律有序停放在桃儿沟路两侧;
七、严禁所有车辆在滨河路路沿石以上(环江风情线)行驶及停放;
八、每天7时至19时环洲路(翼龙路丁字至盘旋路)禁止大中型车辆通行;
九、危化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进入城区;
十、物料运输车辆进入城区,必须遮盖篷布,严禁带泥上路或遗洒、飘散载运物;
十一、严禁渣土车辆驶入城区;
十二、所有二、三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挂牌、购买交强险,骑乘人员必须持相关证件、佩带安全头盔。驾乘汽车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十三、公交车必须在公交站台停靠,严禁随意上下乘客;
十四、严禁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
十五、严禁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城区道路安装的车行护栏、人行护栏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拆卸;
十六、广告宣传车辆事先必须向交警大队报备,按照批准的路线及声音分贝进行宣传活动;
十七、临街进行的开业庆典等大型活动,有可能影响到交通畅通的,必须先行向交警大队报备,以便安排勤务疏导;
十八、禁止在城区任何路段飙车、竞骑;
十九、本次城区交通整治,特邀环县融媒体中心记者随警作战,跟踪报道整治成效,及时曝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特此公告
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9月12日
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良好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9月12日起至10月1日,开展城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具体工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必须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及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二、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应走人行横道,严禁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所有车辆驶入城区必须保持车身干净,禁止鸣笛。
四、禁止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及停放;城区道路及路沿石以上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严禁停放车辆;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上停放车辆时,车辆必须有序、顺行停放;在路沿石以上停车泊位停车时,车头要一律面向路面,不得超越停车泊位;翼龙路北侧(富来酒店、县法院、派出所门前)路沿石以上区域禁止停放任何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即停即走,不得在十字路口(50米以内)或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路段停放;
五、严禁大中型车辆在城区道路及路沿石以上区域停放,停放必须进入环洲停车场有序停放;
六、三轮汽车、三轮摩托等小型货车停放,一律有序停放在桃儿沟路两侧;
七、严禁所有车辆在滨河路路沿石以上(环江风情线)行驶及停放;
八、每天7时至19时环洲路(翼龙路丁字至盘旋路)禁止大中型车辆通行;
九、危化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进入城区;
十、物料运输车辆进入城区,必须遮盖篷布,严禁带泥上路或遗洒、飘散载运物;
十一、严禁渣土车辆驶入城区;
十二、所有二、三轮电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挂牌、购买交强险,骑乘人员必须持相关证件、佩带安全头盔。驾乘汽车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十三、公交车必须在公交站台停靠,严禁随意上下乘客;
十四、严禁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影响交通;
十五、严禁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城区道路安装的车行护栏、人行护栏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拆卸;
十六、广告宣传车辆事先必须向交警大队报备,按照批准的路线及声音分贝进行宣传活动;
十七、临街进行的开业庆典等大型活动,有可能影响到交通畅通的,必须先行向交警大队报备,以便安排勤务疏导;
十八、禁止在城区任何路段飙车、竞骑;
十九、本次城区交通整治,特邀环县融媒体中心记者随警作战,跟踪报道整治成效,及时曝光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特此公告
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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