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 覃塘区获评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先进县】11月28日上午,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在重庆举办2020年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交流活动。覃塘区委书记张景联上台领取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先进县证书。
活动通报了2020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评价工作结果并颁发证书,正式发布了《2020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评价报告》。
本次活动,覃塘区荣获发展先进县的同时,覃塘区农业农村局梁文华获评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工作评价先进个人。
近年来,覃塘区大力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全区农业农村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先后获评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全国首批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县、全国糖料蔗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示范县、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今年以广西28个重点开发区第一名的成绩获评为“广西科学发展先进县”。
获得此荣誉,覃塘区这样做:
一、智慧富农,构建乡村数字农业体系
一是“一个平台”助力农业产业发展数字化。覃塘区建成广西第二个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积极推广“土地预流转”模式,将预流转出来的土地通过“E农村”进行“线上”招商, 2018年以来共实现交易225宗,成交总金额2.6亿元。通过产权交易平台以及“一站式”服务,成功引进2家上市农业龙头企业,目前已建成4个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183个县乡村级示范园区,“覃塘莲藕”“覃塘毛尖”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我区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统一纳入数据库进行数字化管理,2020年获通报表扬为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典型地区。
二是“一个系统”助力农业种植数字化。依托覃塘生猪循环产业核心示范区,在“双高”糖料蔗基地全面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智能灌溉系统,实现全自动灌溉。通过手机APP,远程实时动态监测基地土壤环境、气象信息、作物生长、种植结物等全过程。2018年广西“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现场会到覃塘区考察。今年12月2日,全国糖料高质量发展推进落实会将在覃塘区召开。
三是“一个模式”助力农业养殖数字化。全力支持汉世伟生猪养殖项目采取全群性能测定、价值育种、CT扫描育种等数字化养殖模式,实现生猪优生优育,种猪场全部采用当今国际先进的栏体系统、自动喂料系统、自动环控系统,实行分阶段、多点式、全进全出养殖模式,带动全区数字化养殖技术提档升级。目前覃塘区生猪存栏35万头,连续9年获评为全国生猪调出大县。
二、智慧助农,构建乡村数字治理体系
一是构建横向到边的全科网格。依托智慧党建系统,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建立区、乡、村、屯四级网格。以“数字网格+智慧治理”的模式建设,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及空天地一体化技术,关联组织部、公安、扶贫等多个部门数据,对网格内的人、地、事、物等要素进行多维分析,构建了基层网格员收集、处理问题的闭环机制。目前全区共划分成778个网格,选聘网格员2137名。
二是打通纵向到底的全域经络。实行“一网统筹、事事入格”的网格管理机制,落实区、乡、村三级干部分别联系包抓网格责任,实现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创新推行党小组引领、户主会决议、理事会执行的屯级“一组两会”协商自治模式,2017年获评为全国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县,被列为2020年第四批改革典型经验在全广西推广。覃塘区作为广西唯一一个县市区,在全国乡村治理数字化实践暨党建引领强村善治研讨会上作经验发言。
三是推进服务全覆盖全周期管理。实施“雪亮工程”,在全区建成3000多路公共高清视频监控和11000多路民用探头,实现安装高清监控探头全域覆盖。大力推进“平安家园”工程,发动农户安装民用视频监控摄像头,村民可以通过手机APP远程收看家里状况、实时监护家园,群众安全感连续六年排名全广西前列、贵港市第一,2011—2018年连续四次获评“建设平安广西活动先进县(市、区)”,实现八年“四连冠”。通过智慧党建APP,对网格员走访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限时全周期办理,今年以来已收集解决问题1387件次。如在年初的疫情防控中,各村通过智慧党建APP督促网格员到岗到位,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保障。2月21日覃塘区在广西率先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三、智慧惠农,构建乡村数字化保障体系
一是硬件支撑,构建网络保障体系。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速推进互联网、电信网、广电网在农村的三网深度融合,深入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5G和光纤网络、益农信息社建设、电子政务服务实现行政村全覆盖,行政村普及率和网络接入覆盖率达99%,为数字农业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软件支持,优化产品经营模式。建成区级电商扶贫产品展销中心2个,建设永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华夏助农电子商务平台、爱农派微商城等多个农产品电商平台,设立“邮乐购”电子商务服务站193家,打通农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开设农特产品直播间,结合“互联网+特色农产品+特色旅游”,开展“三月三•暖心节”电商推介会、“荷美覃塘”第七届荷花节、覃塘区扶贫农特产品走进“粤港澳”大湾区直播等活动7次,累计关注量达100多万人次,拓宽了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
三是人才支援,建设“三农”专业队伍。创办广西首个县级乡村振兴学院——覃塘区乡村振兴学院,围绕数字农业农村发展,开发特色课程,培训新型农民,培养乡村振兴人才。自今年8月份成立以来,已经举办培训班45期,培训农村党员以及各类乡村振兴人才2500多人次。
活动通报了2020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评价工作结果并颁发证书,正式发布了《2020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评价报告》。
本次活动,覃塘区荣获发展先进县的同时,覃塘区农业农村局梁文华获评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发展水平工作评价先进个人。
近年来,覃塘区大力提升农业农村信息化发展水平,全区农业农村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先后获评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全国首批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县、全国糖料蔗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示范县、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今年以广西28个重点开发区第一名的成绩获评为“广西科学发展先进县”。
获得此荣誉,覃塘区这样做:
一、智慧富农,构建乡村数字农业体系
一是“一个平台”助力农业产业发展数字化。覃塘区建成广西第二个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积极推广“土地预流转”模式,将预流转出来的土地通过“E农村”进行“线上”招商, 2018年以来共实现交易225宗,成交总金额2.6亿元。通过产权交易平台以及“一站式”服务,成功引进2家上市农业龙头企业,目前已建成4个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183个县乡村级示范园区,“覃塘莲藕”“覃塘毛尖”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我区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统一纳入数据库进行数字化管理,2020年获通报表扬为全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典型地区。
二是“一个系统”助力农业种植数字化。依托覃塘生猪循环产业核心示范区,在“双高”糖料蔗基地全面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智能灌溉系统,实现全自动灌溉。通过手机APP,远程实时动态监测基地土壤环境、气象信息、作物生长、种植结物等全过程。2018年广西“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现场会到覃塘区考察。今年12月2日,全国糖料高质量发展推进落实会将在覃塘区召开。
三是“一个模式”助力农业养殖数字化。全力支持汉世伟生猪养殖项目采取全群性能测定、价值育种、CT扫描育种等数字化养殖模式,实现生猪优生优育,种猪场全部采用当今国际先进的栏体系统、自动喂料系统、自动环控系统,实行分阶段、多点式、全进全出养殖模式,带动全区数字化养殖技术提档升级。目前覃塘区生猪存栏35万头,连续9年获评为全国生猪调出大县。
二、智慧助农,构建乡村数字治理体系
一是构建横向到边的全科网格。依托智慧党建系统,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建立区、乡、村、屯四级网格。以“数字网格+智慧治理”的模式建设,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及空天地一体化技术,关联组织部、公安、扶贫等多个部门数据,对网格内的人、地、事、物等要素进行多维分析,构建了基层网格员收集、处理问题的闭环机制。目前全区共划分成778个网格,选聘网格员2137名。
二是打通纵向到底的全域经络。实行“一网统筹、事事入格”的网格管理机制,落实区、乡、村三级干部分别联系包抓网格责任,实现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创新推行党小组引领、户主会决议、理事会执行的屯级“一组两会”协商自治模式,2017年获评为全国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县,被列为2020年第四批改革典型经验在全广西推广。覃塘区作为广西唯一一个县市区,在全国乡村治理数字化实践暨党建引领强村善治研讨会上作经验发言。
三是推进服务全覆盖全周期管理。实施“雪亮工程”,在全区建成3000多路公共高清视频监控和11000多路民用探头,实现安装高清监控探头全域覆盖。大力推进“平安家园”工程,发动农户安装民用视频监控摄像头,村民可以通过手机APP远程收看家里状况、实时监护家园,群众安全感连续六年排名全广西前列、贵港市第一,2011—2018年连续四次获评“建设平安广西活动先进县(市、区)”,实现八年“四连冠”。通过智慧党建APP,对网格员走访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实行限时全周期办理,今年以来已收集解决问题1387件次。如在年初的疫情防控中,各村通过智慧党建APP督促网格员到岗到位,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保障。2月21日覃塘区在广西率先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三、智慧惠农,构建乡村数字化保障体系
一是硬件支撑,构建网络保障体系。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速推进互联网、电信网、广电网在农村的三网深度融合,深入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5G和光纤网络、益农信息社建设、电子政务服务实现行政村全覆盖,行政村普及率和网络接入覆盖率达99%,为数字农业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软件支持,优化产品经营模式。建成区级电商扶贫产品展销中心2个,建设永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华夏助农电子商务平台、爱农派微商城等多个农产品电商平台,设立“邮乐购”电子商务服务站193家,打通农村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开设农特产品直播间,结合“互联网+特色农产品+特色旅游”,开展“三月三•暖心节”电商推介会、“荷美覃塘”第七届荷花节、覃塘区扶贫农特产品走进“粤港澳”大湾区直播等活动7次,累计关注量达100多万人次,拓宽了农产品网络销售渠道。
三是人才支援,建设“三农”专业队伍。创办广西首个县级乡村振兴学院——覃塘区乡村振兴学院,围绕数字农业农村发展,开发特色课程,培训新型农民,培养乡村振兴人才。自今年8月份成立以来,已经举办培训班45期,培训农村党员以及各类乡村振兴人才2500多人次。
【11月11日早间新闻精选】
1、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10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0.5%,涨幅比上月回落1.2个百分点。
2、11月1日至11日0点30分天猫双11期间实时成交额突破3723亿。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研究提出放宽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的改革举措,简化优化网约车行业市场准入制度。
4、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要求合理降低促销期间向商会收取的各项服务费,严控各类平台和App收集大量用户数据且泄露和滥用。
5、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6、证监会会议要求,坚决打击各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严肃处置通过煽动缠访闹访等方式对抗监管的行为。
7、供应链消息人士透露,三星计划与地方政府等合资在西安投建8英寸晶圆代工厂。
8、第三届进博会各方合作意向热度不减,按一年计,累计意向成交726.2亿美元,较上届增长2.1%。
9、科兴公司表示新冠疫苗巴西三期临床试验暂停与疫苗无关,将继续就此同巴方保持沟通。
10、神州数码公告,公司关注到部分媒体以“华为计划以 1000 亿元出售荣耀品牌给神州数码”等为题的相关报道,经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神州数码与华为未就荣耀出售一事达成任何协议。
11、先导智能公告称,近期中标宁德时代32亿元锂电池生产设备项目,约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营收总额的69%。
12、爱康国宾声明称,爱康国宾与美年健康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并或重组意向,该等误导性陈述会对爱康国宾的正常运营造成不良影响。
13、大族激光公告,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14、歌尔股份公告,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歌尔微电子有限公司筹划分拆上市事项,并授权公司及经营层启动分拆歌尔微电子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
15、隔夜美股三大指数涨跌不一,道指收涨0.9%,标普500指数跌0.14%,纳指跌1.37%,中概电商股大跌,阿里巴巴跌超8%,京东跌逾5%,拼多多跌逾2%。COMEX 12月黄金期货收涨1.19%。WTI原油期货涨超3%。
16、苹果发布自研M1芯片,采用5纳米制程,搭载该芯片的Macbook Air和Macbook Pro起售价分别为999美元、1299美元。
1、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10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0.5%,涨幅比上月回落1.2个百分点。
2、11月1日至11日0点30分天猫双11期间实时成交额突破3723亿。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研究提出放宽数字经济领域市场准入的改革举措,简化优化网约车行业市场准入制度。
4、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要求合理降低促销期间向商会收取的各项服务费,严控各类平台和App收集大量用户数据且泄露和滥用。
5、为了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6、证监会会议要求,坚决打击各类恶意规避退市行为,严肃处置通过煽动缠访闹访等方式对抗监管的行为。
7、供应链消息人士透露,三星计划与地方政府等合资在西安投建8英寸晶圆代工厂。
8、第三届进博会各方合作意向热度不减,按一年计,累计意向成交726.2亿美元,较上届增长2.1%。
9、科兴公司表示新冠疫苗巴西三期临床试验暂停与疫苗无关,将继续就此同巴方保持沟通。
10、神州数码公告,公司关注到部分媒体以“华为计划以 1000 亿元出售荣耀品牌给神州数码”等为题的相关报道,经核实,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神州数码与华为未就荣耀出售一事达成任何协议。
11、先导智能公告称,近期中标宁德时代32亿元锂电池生产设备项目,约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营收总额的69%。
12、爱康国宾声明称,爱康国宾与美年健康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并或重组意向,该等误导性陈述会对爱康国宾的正常运营造成不良影响。
13、大族激光公告,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14、歌尔股份公告,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歌尔微电子有限公司筹划分拆上市事项,并授权公司及经营层启动分拆歌尔微电子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
15、隔夜美股三大指数涨跌不一,道指收涨0.9%,标普500指数跌0.14%,纳指跌1.37%,中概电商股大跌,阿里巴巴跌超8%,京东跌逾5%,拼多多跌逾2%。COMEX 12月黄金期货收涨1.19%。WTI原油期货涨超3%。
16、苹果发布自研M1芯片,采用5纳米制程,搭载该芯片的Macbook Air和Macbook Pro起售价分别为999美元、1299美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12月1日起施行】[围观]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七条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
第八条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
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组成部分时,出让方不再对该组成部分拥有控制权或者不能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目标经营者的营业额仅包括该组成部分的营业额。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金融业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按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集中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
前款所称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在正式申报前,经营者可以以书面方式就集中申报事宜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商谈的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各方均为申报义务人;其他情形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同一项经营者集中有多个申报义务人的,可以委托一个申报义务人申报。被委托的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申报义务人不能免除申报义务。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文件、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进行标注,并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申报文件、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发现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经核查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资料之日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予以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四)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不视为简易案件: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百分之十五的;
(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的;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延长本款规定的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条 在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审查决定之前,申报人要求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申报人可以撤回申报。
集中交易情况或者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报的,申报人应当申请撤回。
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程序终止。市场监管总局同意撤回申报不视为对集中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过程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场监管总局就有关申报事项进行书面陈述,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查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可以考察相关经营者单独或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
集中涉及上下游市场或者关联市场的,可以考察相关经营者利用在一个或者多个市场的控制力,排除、限制其他市场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
第二十六条 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可以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产品或者服务的替代程度、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其他经营者的生产能力、下游客户购买能力和转换供应商的能力、潜在竞争者进入的抵消效果等因素。
评估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经营者数量及市场份额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通过控制生产要素、销售和采购渠道、关键技术、关键设施等方式影响市场进入的情况,并考虑进入的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技术创新动力、技术研发投入和利用、技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价格、质量、多样化等方面的影响。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同一相关市场、上下游市场或者关联市场经营者的市场进入、交易机会等竞争条件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经济效率、经营规模及其对相关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第三十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还可以综合考虑集中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为濒临破产的企业等因素。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告知申报人,并设定一个允许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交书面意见的合理期限。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书面意见应当包括相关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为减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承诺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人。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承诺方案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的,可以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就限制性条件进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其他承诺方案。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一)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以下简称剥离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二)开放其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剥离业务一般应当具有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所需要的所有要素,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关键人员以及客户协议或者供应协议等权益。剥离对象可以是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业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承诺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当在首选方案无法实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
承诺方案为剥离,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在承诺方案中提出特定买方和剥离时间建议:
(一)剥离存在较大困难;
(二)剥离前维持剥离业务的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存在较大风险;
(三)买方身份对剥离业务能否恢复市场竞争具有重要影响;
(四)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能够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或者所提出的承诺方案不能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第四章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
第五章 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申报实施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或者违反审查决定的,依照本章规定进行调查。
第四十九条 对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总局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内容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五十条 对有初步事实和证据表明存在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嫌疑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第五十一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申报、是否违法实施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完成初步调查。
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停止违法行为。
不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管总局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
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市场监管总局应当按照反垄断法及本规定,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六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以下简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七条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
第八条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该经营者以及申报时与该经营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所有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但是不包括上述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
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组成部分时,出让方不再对该组成部分拥有控制权或者不能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目标经营者的营业额仅包括该组成部分的营业额。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
金融业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按照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集中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
前款所称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
第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在正式申报前,经营者可以以书面方式就集中申报事宜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商谈的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合并各方均为申报义务人;其他情形的经营者集中,取得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同一项经营者集中有多个申报义务人的,可以委托一个申报义务人申报。被委托的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申报义务人不能免除申报义务。申报义务人未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申报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文件、资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文件、资料中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进行标注,并且同时提交申报文件、资料的公开版本和保密版本。申报文件、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发现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经核查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资料之日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予以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四)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
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不视为简易案件: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百分之十五的;
(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的;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经营者集中审查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延长本款规定的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条 在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审查决定之前,申报人要求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申报人可以撤回申报。
集中交易情况或者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报的,申报人应当申请撤回。
撤回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审查程序终止。市场监管总局同意撤回申报不视为对集中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查需要,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过程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场监管总局就有关申报事项进行书面陈述,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第二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审查需要,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消费者等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可以考察相关经营者单独或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
集中涉及上下游市场或者关联市场的,可以考察相关经营者利用在一个或者多个市场的控制力,排除、限制其他市场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
第二十六条 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可以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产品或者服务的替代程度、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其他经营者的生产能力、下游客户购买能力和转换供应商的能力、潜在竞争者进入的抵消效果等因素。
评估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可以考虑相关市场的经营者数量及市场份额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通过控制生产要素、销售和采购渠道、关键技术、关键设施等方式影响市场进入的情况,并考虑进入的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技术创新动力、技术研发投入和利用、技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价格、质量、多样化等方面的影响。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同一相关市场、上下游市场或者关联市场经营者的市场进入、交易机会等竞争条件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经济效率、经营规模及其对相关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影响。
第三十条 评估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还可以综合考虑集中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是否为濒临破产的企业等因素。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告知申报人,并设定一个允许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交书面意见的合理期限。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书面意见应当包括相关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为减少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承诺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通知申报人。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承诺方案不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的,可以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就限制性条件进行磋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其他承诺方案。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营者集中交易具体情况,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一)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以下简称剥离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二)开放其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剥离业务一般应当具有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所需要的所有要素,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关键人员以及客户协议或者供应协议等权益。剥离对象可以是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者业务部门。
第三十四条 承诺方案存在不能实施的风险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备选方案。备选方案应当在首选方案无法实施后生效,并且比首选方案的条件更为严格。
承诺方案为剥离,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在承诺方案中提出特定买方和剥离时间建议:
(一)剥离存在较大困难;
(二)剥离前维持剥离业务的竞争性和可销售性存在较大风险;
(三)买方身份对剥离业务能否恢复市场竞争具有重要影响;
(四)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能够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或者所提出的承诺方案不能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第四章 限制性条件的监督和实施
第五章 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经营者未申报实施集中、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或者违反审查决定的,依照本章规定进行调查。
第四十九条 对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总局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内容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进行必要的核查。
第五十条 对有初步事实和证据表明存在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嫌疑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第五十一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申报、是否违法实施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完成初步调查。
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停止违法行为。
不属于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市场监管总局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
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市场监管总局应当按照反垄断法及本规定,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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